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计划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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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旨在制定标准化的流程进行企业资产收回和资质审查,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综合利用,落实企业清产核资责任。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基本原则、裁定清产核资程序、操作步骤及职责划分。

首先,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要求,落实清产核资职责。

根据企业现状清产核资,制定相应的清产核资方案,并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清产核资。

其次,要完善清产核资工作流程,根据企业类别、清产核资原因等情况,制定具体化的清产核资流程,并做出详细的规定,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正常进行。

最后,要安排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清产核资工作,针对清产核资中存在的纠纷,及时向社会公开事实真相,保障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真实、公正、公平性。

通过以上规程,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可以更加有效、高效、合理地完成,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良好条件,在停业整顿时间短、营运欠佳的情况下复工复产,实现企业的综合发展和稳定发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清产核资的操 作流程和岗位职责,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和不必要的风险。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清产核资的审批程序、资产盘点、估 值方法、财务报告审核等环节,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规范 性和科学性。
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公示
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清产 核资的结果进行公示,增加清产核 资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该企 业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 摸清了家底,发现了许多 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针 对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整改 措施,企业资产状况得到 了明显改善。
某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验分享
经验总结
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经验有 以下几点
领导重视
企业领导层对清产核资工作高度重视,亲自挂帅,全程 参与,为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VS
公示内容应包括清产核资的总体情 况、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方便 社会监督和反馈意见。
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国有企业应建立问题处理机制,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对于重大问题和潜在风险,应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预案, 防止问题扩大化和风险积聚。
04
清产核资的监督与考核
方案科学
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明确了任务目标 、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宣传到位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 了员工的思想认识和参与度。
协作配合
企业各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了工作合力。
监督有力
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保证了工 作质量。
某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反思与建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 程序及要求
xx年xx月xx日

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四篇)

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四篇)

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____年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在面临市场竞争的同时,也面临着产业结构调整、资产优化配置的挑战。

为了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有必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以确保企业资产的准确掌握和合理利用。

本方案旨在明确清产核资的目标、过程和方式,并提出相应的实施计划。

一、目标:清产核资的目标是全面了解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并对其进行评估、分类和管理,以确定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潜力,并为未来战略决策提供准确的参考数据。

二、过程:1. 数据收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产清单的编制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流动资产清单等,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资产评估:依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的评估工作,包括固定资产的估值、无形资产的评估等,以确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3. 资产分类:根据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对资产进行分类,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以便于后续的管理和分析。

4. 资产管理: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有效和高效利用;同时,加强对资产变动的监控和控制,及时更新资产清单,并建立档案管理体系。

5. 资产梳理:对资产进行梳理和筛选,剔除无效或低效的资产,以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降低成本。

三、方式:1. 专业机构合作:与专业评估机构合作,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内部配合:加强与企业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确保资产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信息化支持:借助信息化工具,提高清产核资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数据的合规和保密性。

四、实施计划:阶段一:筹备阶段(____年1月-2月)1. 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和计划,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2. 开展资产清单的编制工作,协调相关部门配合,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邀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准备工作,制定评估标准和流程。

阶段二:执行阶段(____年3月-6月)1. 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包括固定资产的估值、无形资产的评估等,确保资产的真实价值可靠。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及本工作规程明确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要求和工作步骤等组织进行。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立项申请、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报表编制、中介审计、结果申报、资金核实、账务处理、完善制度等工作任务,应当遵循本工作规程相关要求。

第四条制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立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程序和工作规范。

第二章立项申请第五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特殊规定外,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属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通知或者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发生《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有关经济行为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企业经济行为需要,由母公司统一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

第七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情况简介;(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四)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五)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应当附报能够说明开展清产核资理由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或者参加清产核资工作,应当附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相关决议。

第九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应当包括:企业总部及所属全部的子企业(含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子企业等,下同)。

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子企业,企业应当附报有关名单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以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与目标清产核资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旨在全面梳理企业资产,核实资产价值,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我们将以严谨的态度,细致的操作,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架构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将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财务总监、各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

同时,设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由财务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

三、工作内容与步骤1.资产清查: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进行全面清查,确保资产数据的准确性。

2.资产评估:对清查出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价值,为后续财务处理提供依据。

3.财务处理: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整企业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4.负债清理:对企业的负债进行清理,确保负债数据的准确性。

5.权益调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整企业权益,确保权益数据的真实性。

6.报表编制:编制清产核资报表,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权益的真实状况。

7.审计验收:邀请审计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审计,确保工作质量。

四、时间安排1.资产清查: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5日2.资产评估: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31日3.财务处理: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4.负债清理: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30日5.权益调整: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5日6.报表编制:2023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31日7.审计验收: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5日五、注意事项1.高度重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3.确保数据准确性:清产核资工作涉及企业财务数据,各部门要确保数据准确性。

4.保密工作: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数据,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5.培训与指导:对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指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一、引言此文档旨在明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以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清产核资的定义与目的1、清产核资是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点和核实的过程。

2、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保证国有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为企业提供正确的资产情况,为企业的管理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清产核资的主要程序1、筹备阶段- 制定清产核资方案:明确清产核资的时间、范围、目标和责任人。

- 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组织人员,明确职责;确定相关负责人。

2、准备阶段- 制定相关清产核资表格:包括固定资产表、存货表、应收账款表等,便于核对。

- 备案:将清产核资方案和相关资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相关批准。

3、实施阶段- 资产清点:逐项清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和其他资产。

- 核实与分析:分别核实和分析固定资产的准确性、存货的有无误差以及其他资产的真实性。

- 编制报告:编制清产核资报告,列明清产核资的目的、过程与结果,并提出建议。

4、审核阶段- 内部审核:由内部审计部门对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内部审核,核实报告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 外部审计:外部审计机构对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审计,确保报告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五、附件1、清产核资表格:包括固定资产表、存货表、应收账款表等。

2、清产核资方案备案文件。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有企业: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国家出资或者控股的企业。

2、资产清点: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点和登记。

3、固定资产: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并且具有自主使用价值的物品。

4、存货:指企业持有的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作为购售目的的物品。

5、应收账款: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借款等的款项。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清产核资是指对企业财产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核定,以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和所有权,为企业的改制、重组、股权转让等提供必要依据。

本工作方案的目的在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清产核资的全过程,确保核资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工作内容1. 组织- 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明确组长和成员责任,并落实每个成员的具体工作任务。

- 小组成员包括相关财务、法务、审计等部门的代表,以确保多方面信息的全面收集与核对。

2. 阶段一:准备阶段- 制定清产核资的时间表和计划,并确定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对象。

- 收集企业相关财务报表、账簿、发票等会计文件,并进行初步分类整理。

- 分配任务,明确各部门对核资工作所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并确保及时提交。

3. 阶段二:实施阶段- 对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进行全面的清查、估值和登记。

- 对企业的债务、负债和其他经济责任进行详细的核对和确认。

- 对企业股权、商誉、专利权等相关信息进行梳理和核实。

- 对企业所涉及的涉诉及未决事项进行审核和披露。

4. 阶段三:数据整理与核对- 对收集到的企业财务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建立准确的财务档案。

- 各部门核对核资结果,及时修正错误和补充遗漏。

5. 阶段四:编制报告- 根据核资结果,编制企业清产核资报告,并包括详细的核资数据、估值方法和核资过程等信息。

- 在报告中列出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建议以及处理措施。

6. 阶段五:审核和汇报- 报告需要经过审阅并得到审计、法务等部门的审核和意见。

- 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清产核资工作的结果和相关的问题。

三、工作要求1. 工作精细认真,确保数据准确性和核资结果的可靠性。

2. 工作程序规范,全程留痕,以便日后备查和审计审阅。

3. 保密工作要求,工作小组需签署保密承诺,并妥善保存、管理核资材料和报告。

4. 各部门配合协作,及时提供所需信息和数据,并协助核查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汇报人:日期:CATALOGUE目录•清产核资概述•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清产核资的要求•清产核资的后续工作与建议清产核资概述定义目的清产核资定义与目的财产安全决策依据履行法律义务030201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等政策文件,提出了清产核资的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

清产核资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背景政策背景法律依据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明确工作目标*组织筹备*制定工作方案清产核资的前期准备*全面盘点核实资产的权属关系,确保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企业。

*权属核实*价值评估*债务确认与债权人进行确认,确保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债务核实对企业的所有负债进行全面的核实,包括短期负债、长期负债、或有负债等。

*债务分类对负债进行分类,为后续的会计处理提供依据。

清产核资报告编制与审核*报告编制*报告审核*报告提交清产核资的要求可验证性防止篡改负债清查关联方交易资产全覆盖清产核资的后续工作与建议针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企业内部整改和规范管理。

整改落实规范管理内部控制1 2 3制度完善流程优化风险防范根据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完善企业内部制度和流程。

03监控预警01定期回顾02持续发展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定期回顾,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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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

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托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方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早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能够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六、关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未经批准前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反映的问题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国资委没有批准之前不能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不能将清查出的流淌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待处理流淌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中反映,而应在各类资产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差不多情况表(二)”(企财附04-2表)中,可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损失作为“本年不良资产及挂账”反映。

七、关于债转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转股前资产损失的处理问题债转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对清查出的债转股前资产损失,经审核同意后能够核减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八、关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可能的资产损失”的问题关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企业能够接着收集相关证据,在1年内重新申报1次;若企业接着收集相关证据有一定的困难,经批准也能够将这部分资产损失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可能的资产损失”。

九、关于企业被有关权力机构罚没的资产作为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申报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因违法、违纪(如偷漏税、走私)等行为而被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对相关财产进行罚没处理的资产一律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申报,而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十、关于资不抵债企业清产核资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反映的问题关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也应纳入此次中央企业的清产核资范围。

关于这部分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暂作为冲减未分配利润处理。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许多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陆续反映了一些新的清产核资政策、报表等方面的问题,现解答如下:一、关于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之前,若企业经国资委批复将要或正在进行改制,但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仅对部分资产进行评估的,应按96号文件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若企业在9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考虑到企业实际工作量及时刻问题,经申报国资委核准后可不再另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二、关于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操纵权的被投资企业,及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操纵权的被投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依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除第十条中列示的符合相关条件企业所属子企业能够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因此,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操纵权的被投资企业,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操纵权的被投资企业,也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关于企业参股且无实际操纵权的被投资企业,企业不应将该被投资企业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应由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进行该笔长期投资的清理。

三、关于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依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关于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也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关于由于客观缘故难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总公司应向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国资委批复同意后能够不作为单户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上述企业的投资企业应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清理,并在限期内将清理后资产及财务状况报国资委备案。

四、关于企业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改为权益法核算后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申报处理的问题在清产核资中,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将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核算而产生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不应作为清产核资清查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或收益申报处理,而应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3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五、关于企业内部单方挂账或金额不相等的往来款项作为坏账损失申报的问题依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有关规定,企业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清产核资坏账损失申报处理。

但在清产核资实际工作中,通过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企业的内部单方挂账和往来款金额不相等现象较为普遍,为了全面摸清中央企业“家底”,如实反映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企业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能够在清产核资中比照坏账损失申报:(一)企业关于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缘故;(二)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三)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关于企业的内部金额不相等的往来款项,先由企业进行账务调整,差额部分再比照单方挂账的申报方法进行申报。

六、关于企业将要紧固定资产和流淌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差额部分作为损失申报处理的问题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若企业清查出要紧固定资产(企业在1995年清产核资时估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和流淌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背离的情况,且该要紧固定资产和流淌资产未发生产权转让或进行处置,则企业能够将要紧固定资产和流淌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减值预备计提的原则,作为清产核资可能损失申报处理,但不得作为清产核资按“原制度”清查出的损失申报处理。

七、关于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已于清产核资基准日上一年度进行过资产评估的企业资产损失申报问题依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属子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能够不纳入此次清产核资范围。

但若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后,仍有资产损失尚需处理的,企业也能够参加此次清产核资。

在申报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时,企业能够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提供给负责清产核资财务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八、关于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的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企业会计制度》可能的损失处理问题依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中,关于按《企业会计制度》可能的损失,企业应核减期初未分配利润。

若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的,企业仍应将可能损失记入期初未分配利润,即加大未分配利润的负值。

关于未分配利润的负值,企业应在清产核资基准日后的五年内按照会计制度用当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五年后若还未弥补完,企业可用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进行弥补。

九、关于涉及国家安全等专门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内部审计问题依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有关规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托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关于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门子企业、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尚未规定须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单位,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为了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关于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须对其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内部审计:一是企业应有正式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内审方案,制定统一的审计程序、审计标准和审计报告格式;二是企业可探究多种内审方式,如可采取“下审一级”、“同级互审”等方式,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确保审计工作质量;三是依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要在充分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各项损失挂账进行客观评判,并出具鉴证意见;四是应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内审报告,专项内审报告要加盖企业公章,并有内审机构负责人和内审工作小组组长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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