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概念、定义与特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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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定义和特点

信托的定义和特点
以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受益人
受益人是信托的受益者,享有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受 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
信托与相似制度比较
代理
行纪
代理是一种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 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代理关系中, 被代理人仍然保留财产权,而代理人 只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与信托相比,代理关系中的财产权 并未发生转移。
须遵循信托文件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意愿。
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监管要求及措施介绍
市场准入
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 度,包括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公司治理等 方面的要求。
业务范围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必 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未经批 准的业务。
风险管理
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 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等 方面,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VS
灵活性与长期性
慈善信托具有灵活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可 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公益需求进行调整 和变更。例如,某慈善组织设立了一个长 期慈善信托,用于支持环保事业和可持续 发展项目,通过灵活的信托安排实现了对 公益事业的持续支持。
06
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核心内容解读
01 02
信托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 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 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当事人
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信托法中都有 明确规定。
03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其管理和处分必

信托的基本概念概述

信托的基本概念概述

一•信托的基本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

同时,也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在金融体系。

信托具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信托管理连续性这些基本特征。

二信托的基本特征①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

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

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③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

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910章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第910章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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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0章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 管理学院
第九章 信托法
• 第二节 信托的种类
• 一、以受益人是否为委托人为标准划分
• 他益信托 • 自益信托
• 二、以受益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 私益信托 • 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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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0章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 管理学院
第九章 信托法
• 第三节 信托法律关系
• 一、信托法律关系的形成
• 概念:因设立信托关系而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 益人之间以信托财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 系。
• 信托行为有效的要件
s 信托目的合法 s 信托财产确定、合法 s 确定的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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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信托法
• 二、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货币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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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0章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 管理学院
第十章 金融法
• (三)主要货币政策工具的含义
s 存款准备金 s 再贴现 s 公开市场业务 s 再贷款 s 基准利率 s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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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0章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 管理学院
第十章 金融法
•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 一、概述 • (一)概念
s 中央银行法是关于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 组织体系、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 (二)我国中央银行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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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金融法
• 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国家所有,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信托法律关系与公益信托(ppt版)

信托法律关系与公益信托(ppt版)

第三页,共六十一页。
第五 编 (dì wǔ)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2〕大陆法系:侧重从传统的物权债权区分的角度来定义信托 1〕日本:信托是指将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使他人依照一定目
的管理或处分财产。〔日本?信托法?〕 2〕韩国:信托是指设定信托人〔委托人〕与接受信托人〔受托
人〕之间基于特别信任关系,委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移或为其 他处分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为一定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 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的法律关系。〔韩国?信托法?〕 3〕中国: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 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 益或特定目的,进行(jìnxíng)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法?第2条〕
公益信托在税制上有优惠待遇,其设立与终止须经行 政主管机关的许可,设定后受到行政主管机关而非 法院的监督。
〔2〕私益信托:是为本人或其他特定或不特定的个 人获取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第十三页,共六十一页。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 与信托 (xìntuō)
(xìntuō)
法概述
3、依信托利益是否归自己享有,分为:
3〕名义使用不同:信托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财产;代理那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行事。
4〕权限范围不同:信托除信托文件和法律的限制外,受托人享有处理信托事务必需 的一切权限;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本人的特别授权范围内活动。
5〕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不同:信托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受 托人,由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代理中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的权利义 务均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页,共六十一页。

第八章 信托法

第八章 信托法

第八章信托法1周延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第一节信托与信托法概述•一、信托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信托的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第2条)2第一节信托与信托法概述•一、信托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信托的法律特征•1、信托是为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2、信托是以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所形成的法律关系•3、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4、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或者信托法律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5、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而产生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仅归属于受托人,不直接归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

3二、信托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一)信托与委托代理•1、信托与代理的相同点:•(1)两者产生的基础相同,都属于信任关系;•(2)产生的根据相同,都须经过委托;•(3)是否有偿相同,都可以是有偿,亦可无偿。

4二、信托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一)信托与委托代理•2、信托与委托代理的不同点:•(1)设立的法律事实不同;•(2)所有权和利益分离不同;•(3)名义使用不同;•(4)权限范围不同;•(5)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不同;•(6)终止事由不同。

5二、信托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二)信托与行纪•1、信托与行纪的相同点•(1)产生的基础相同,都是以信任关系为基础;•(2)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3)活动的名义相同,受托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4)事务范围基本相同,都涉及财产的管理与处分;•(5)处理事务的权利义务归属相同,事务处理所产生的后果均由受托人/行纪人自负责任。

6二、信托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二)信托与行纪•2、信托与行纪的不同点•(1)设立事实不同;•(2)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不同;•(3)涉及的财产范围不同;•(4)权限范围不同;•(5)是否有偿不完全相同。

信托的定义

信托的定义

1、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3、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的规定:(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4、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定义: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5、信托业务的范畴: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

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6、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财产的人。

条件:财产合法拥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

但能够经营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的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

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托,为不同人是他益信托。

7、信托财产的定义: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信托基础知识介绍课件

信托基础知识介绍课件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 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 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 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 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31岁至40岁(安家期)。此一阶段,经济能力逐渐增强, 但随着子女的诞生,使得生活的负担增加,此时除以金钱 信托或信托存款等方式累积资金外,亦可考虑办理个人人 寿保险信托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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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础知识
如何用信托来 达成人生目标
41岁至50岁(成熟期)。此阶段,收入继续增加,贷款 陆续偿还,小孩逐渐长大,比较有充裕的资金,故可考虑 将多余的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信托及特定金钱信托。此时如 有专利权或其它资产,也可考虑著作权、专利权的信托及 不动产、动产的信托或租赁权的信托。
资金运作机理不同。
风险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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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础知识
如何用信托来 达成人生目标
20岁以前(求学期)。此阶段主要的生活资金供给来源 为父母亲,自己的经济能力较差,故可考虑以金钱信托、 信托存款等方式累积资金。
21岁至30岁(创业期)。此阶段主要为开始成家立业之 阶段,虽具有自己的经济能力,但因刚在起步阶段,收入 较低,此时仍宜以金钱信托或信托存款等方式累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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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的功能
财产管理。
财产转移。财产所有人将财产交付信托,通过受托人的中 介设计,使第三人享受到与直接转移相同甚至更为优厚的好 处,体现信托的财产转移功能。
破产隔离。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使信托财产免于为委托 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所追索,从而具有破产隔离的功能。

信托法12.14

信托法12.14

房地产资金信托法律与政策
(一)房地产资金信托的概念

所谓房地产信托,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不动产信托,二是 房地产资金信托。

不动产信托就是不动产所有权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 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信托投资公司,使其依照信托合同来管理 和处分的行为。

房地产信托主要是房地产资金信托,即由受托机构依法设立房地 产投资信托,向特定人私募或向不特定人公募发行房地产投资信 托受益凭证,以获取资金,投资于房地产及与房地产相关的项目, 投资者从中获取投资收益。
3.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是信托区别
于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委托人将财产设立 信托后,这笔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所 有,也不属于受益人所有,而是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 的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约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 处分,但因此所产生的利益归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 有。
组合运用信托
****信托
6.设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根据信托成立和产生的原因,信托可分为设定信托和法定 信托。设定信托是指由信托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或 者遗嘱)而设立的信托,目前我国信托机构承担的信托业 务大多是此类信托;法定信托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 产生的信托,这类信托一般存在于某些关于财产的特别法 之中,其在各国信托中的比例很小。
二、信托的分类和功能

信托具有设计上无可比拟的灵活性和应用上的广泛性,人 们借助信托可以实现各种目的,解决、克服在社会经济生 活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和障碍。因此,信托的类型多种多样, 纷繁复杂,并且随着信托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创新而有 所变化、调整。
(一)信托的分类

1.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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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益如何分配?
受托人(信托公司)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于 信托收益分配日将每一年的信托收益支付给受益 人(即委托人),直接划入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中。信托期满后,受托人将最后一年(提前结 束的信托计划则不满一年)的信托收益与剩余信 托财产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短期贷款
金融产品投资 固有业务 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业务
信托业务分类-根据信托内容
•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 公司以营业和收取 报酬为目的,以受 托人身份承诺信托 和处理信托事务的 经营行为 • 信托业务产生的收 入在信托公司利润 表里体现为手续费 和佣金净收入 • 信托业务资产不属 于信托公司资产, 不在信托公司资产 负债表里体现
交易对手
被投资项目
商业银行
• 信托的历史沿革
次数 第一次整顿
时间 1982年
原因 变相的存贷业务过多
结果 确定业务范围
第二次整顿
1985年
贷款投放
业务清理,明确资金来源。
第三次整顿
1988年
助长固定资产投资
撤并机构、业务清理
第四次整顿
1993年
违规拆借、揽存、放贷
信托与银行分开。
第五次整顿
1999年
信托计划面对哪些风险,可能导致亏损?
• 每个信托计划面对的不尽相同,但主要是以下几 类:(1)政策风险:国家发布重大利空政策或法 律法规;(2)不可抗力:灾害、战争等;(3) 操作风险:信托公司资金运用不当影响投资者收 益;(4)项目风险:投资的项目出现经营恶化, 无能力到期足额偿付投资者收益。信托公司有义 务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每一个信托计划可能面对的 风险,在风险充分披露的前提下,若发生亏损, 亏损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若投资者能够举证证明 是由于信托公司的不尽责导致的投资者亏损,信 托公司有义务以自有财产赔偿这部分损失。
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
• 投资基金业务
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 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 投资银行业务
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
信托综合 经营
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发起、管 理投资基金,国债、企业债的承销业务;
• 中间业务
包括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 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集合信托的受益人和委托人必须是同一 个人吗?
• 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 五条规定:“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 人。”即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是同一人。《信托 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 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其它的 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 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产品通常有什么风险控制措施?
• 信托产品通过综合运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 担保措施,或优先-次级收益权结构化设计、股权 控制等专业方法,对项目进行严格的风控措施。
投资人获得的信托投资收益是否需要交 税?
• 在信托收益分配日,受益人能得到其应得的完全 信托投资收益。受益人应承担的税金由受益人自 行支付,受托人不代扣代缴。 (补充:居民收入 分为工资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银 行利息、购买理财的收益、房屋出租等,暂时不 交税)
信托
信托基础
信托基本知识
信托 “信”是信任,“托”是委托,信托就是信任委托。 《信托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 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 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是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机构规定制 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托文件,用于揭示并告知投资者关于某 一特定信托项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相关信息,主 要内容包括:推介时间、规模、信托期限、投资管理等。
投资者应该如何选择固定收益信托产品?
• 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选择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 • (1)信托公司:首先考察信托公司的综合实力。我国目前有62家信托公司, 每家公司的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盈利能力、管理资金规模等等都是不相 同的。 • (2)投资行业:行业景气度高的行业更具投资价值。 • (3)担保人:要看担保人背景、担保人净资产及构成、担保人与融资方关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等。
• 信托的成立流程
项目接洽
尽职调查
产品设计
财务分析、 法律建议
内部风险 审查
市场发行
银行审查发 行
项目后续监 控
银行资金监 管
信托产品的优势
信托的产品优势
8%-12%
信托的产品优势
信托的产品优势
• 信托的独特优越性
1.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 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2)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互独立。 (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 托财产相互独立。
单一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业务
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财产管理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 其它财产或财产权信 托
信托产品的成立
信托的成立
信托业务的成立具备下述条件: 一、必须有委托人(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 方信托关系人; 二、必须有信托关系人共同订立的信托合同; 三、信托的财产或资金必须是确属委托人所有。
信托的风险
信托的风险
1. 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2. 风险传染
3. 政策法律风险 4. 受托人风险管理技术低
5. 缺乏流动性,使之不能有效分散、转移、对冲风险
一些问题
信托计划的期限有多长?
• 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的期限一般为1-2年,也有 少数设置更长期限。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即 “阳光私募”)的期限多为5年或10年,同时设置 开放期,但若到期时业绩优异,经过投资人大会 的投票表决,可以展期。
• 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等业务 •Factor 3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分类
•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是指运 用公司自有资金、资产进 行对外投资、提供融资及 担保服务等业务 • 固有业务产生的收入在信 托公司利润表里主要体现 为净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等 • 固有业务资产在信托公司 资产负债表里主要体现为 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 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 资等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吗?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 首先,合格投资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其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 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 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 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 信托行为的主体和客体
信托行为的主体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信托行为的客体 1、信托财产指信托关系中,由委托人移转所有权 予受托人的财产 2、信托管理中产生的财产
信托财产
• 信托的法律关系
信托公司 受托人
收取信托报酬
银监会
管理运用 收益分配
受益人
投融资
委托人
交付
信托财产
获取收益 资金托管 资金监管
支付危机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第六次整顿
2007年
违规经营、支付危机
明确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业务范围,分类监管。
信 托 的功能

资 金 融 通
经 济 协 调

代 人 理 财
规 避 风 险
信 托 公司业务范围
信托新规中明确了信托公司综合经营的性质,而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在这些 投资领域中或多或少受到限制。信托产品可横跨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 业投资等多个投资领域。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 的业务范围包括五大类: • 信托业务
• (4)融资方实力:了解融资方的财务状况、成长前景及行业、公司背景。
• (5)收入来源:要了解预期收入的可靠性,即项目成功的可行性。 • (6)产品期限:信托产品一般在购买后到融资方支付本息之间投资者的资金 是不可赎回的,所以投资者要看好产品期限,以便安排未来现金流。另外,部 分产品存在着提前结束或是延期的情况,也请投资者在签定合同之前注意有无 这类附加条款。 • (7)抵(质)押率:抵(质)押率指的是需要融资的资金比上抵(质)押物 的价值。抵(质)押率越低说明项目风险越小、项目越安全。同时也要看抵 (质)押物的变现性。 • (8)预期年化收益率:其他条件相同时,预期年化收益率当然是越高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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