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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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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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指国家在管理、协调市场经济活动中所发生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概念蕴含以下几点含义:1经济法调整范围仅限经济关系;2经济法只调整国家在协调、管理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3经济法是调整该经济关系的法律手段;4经济法是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的总称,而非单独的某一法典。

经济法特征:1以实现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协调为目的;2采取命令与服从和综合性方法;3经济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强制型规范指法律主体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例如刑法、行政法等;任意性规范指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民法是典型的任意性规范);4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管理、协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经济法产生:古代经济法受制于诸法合体的立法体例,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与其他法律并存于诸法合体的法典之中;十九世纪初,伴随着资本主义的确立,出现诸法分立立法体例,各国先后颁布民法典,保障私有制度,但是经济法仍然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了垄断组织,一方面排挤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甚至控制国家经济命脉,滥用市场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使得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尖锐化,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频繁发生。

此时需要国家动用国家政治权力直接或者间接经济生活,经济法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世界上第一步经济法规:美国1890年制定《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经济法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一方面垄断资本主义发展使得竞争日益加剧,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组织滥用市场主体地位时有发生,此时需要国家通过国家政治力干预经济;另一方面倡导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资本主义原有的民商法律制度不能适应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这种要求,经济法作为新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形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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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课件一、引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讲义旨在系统介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核心要点。

通过对经济法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提高法律素养,为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二、经济法的基本理论1. 经济法的定义与特征(1)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包括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环节。

(2)调整手段:经济法以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3)调整目的:经济法旨在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 经济法的体系与分类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企业法、金融法、财税法、对外经济法等。

经济法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类。

(1)实体法:规定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公司法、合同法等。

(2)程序法:规定经济法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和程序,如仲裁法、诉讼法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地位,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2. 自愿原则: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自愿交易的权利,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3. 诚信原则: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4. 有序竞争原则: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遵循有序竞争原则,维护市场秩序。

5. 社会责任原则: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

四、经济法的基本制度1. 市场主体制度: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

2. 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实行许可、审批、登记等管理措施,保障市场秩序。

3. 合同制度:合同制度是指经济法主体通过合同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交易安全。

4. 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指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

经济法讲义课件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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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概述:经济法是指为了调整和规范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经济行为而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经济法主要涵盖了经济行为法律制度、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以及经济关系法律制度等内容。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以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1.1经济法的定义和特点1.2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科目的关系1.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2.1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行为2.2经济行为的自由原则2.3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2.4经济行为的法律责任2.5经济行为的法律保护三、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3.1经济组织的基本概念和分类3.2经济组织的成立和登记3.3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3.4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3.5经济组织的监管机制四、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4.1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分类4.2经济关系的合同法律制度4.3经济关系的劳动法律制度4.4经济关系的财产法律制度4.5经济关系的竞争法律制度五、经济法的发展趋势5.1经济法的国际化发展5.2经济法的法治化进程5.3经济法的科技化创新5.4经济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结合5.5经济法的法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总结:经济法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涵盖了经济行为法律制度、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以及经济关系法律制度等诸多内容。

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以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加深读者对经济法的理解和认识。

随着国际化、法治化、科技化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

经济法讲义总论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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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总论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在10分左右,主要考核前三类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本章主要涉及法律的基础理论内容,部分考点比较抽象,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2017年教材未进行重大调整。

本章考点导读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国家意志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经济”决定“政治”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的特征【例题1·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答案】ABCD【解析】(1)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2)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

(2014年)A.国家强制性B.国家意志性C.利导性D.规范性【答案】ABCD【例题3·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2015年)【答案】√二、法的形式与分类(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答案】√【例题2·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效力最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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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原理•本章基本框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的产生•(一)经济法的词源•1775年法国摩莱里《自然法典》,1842年法国德萨米《公有法典》;•立法实践中,德国最早,1919年《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经济法典: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二)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1、经济根源(1)商品经济发展为现代市场经济,“无形之手”失灵,客观上需要“有形之手”的介入。

自由竞争加剧,逐渐为垄断所掩盖,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垄断造成社会不稳、经济危机、环境恶化、两极分化严重、工人的劳动时间得不到有效保障,需要外界力量的干预。

(必要性)(2)国家有能力介入和调节经济生活。

国家掌握了丰富的经济、信息、政策资源;国家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高于个体的个人利益本位。

(可能性)2、法律根源•传统民商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存在较大局限性,需要新的法律规制形式的出台,经济法由此应运而生。

•(1)传统民商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具有个别性,而不正当竞争对经济关系的破坏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仅有民商法的调整远远不够,需要新的法律的问世。

•(2)传统民商法无法消除垄断(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一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

(三)经济法产生的主观条件•对上述现象进行学术研究,有理论的支持。

二、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与展望•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目前在市场主体法(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等)、市场行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法、广告法等)、宏观调控法(预算法、税法、银行法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等领域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经济法将进一步完善。

P90-91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一、经济法的概念•1、学术界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P9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有关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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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秩序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以及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等。

这些关系涵盖了从企业的设立、运营,到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再到国家对整体经济的调控和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

二、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体系通常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几个主要部分。

市场主体法主要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和设立、变更、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市场秩序法侧重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宏观调控法着眼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涵盖了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预算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社会保障法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

三、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等。

在出资方面,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

监事会则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公司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分立则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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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述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客体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概述
01
总结词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社会性、行政性、综合性、程序性的特点。
2. 行政性
经济法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实施,强调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具有行政性。
4. 程序性
经济法强调程序正义,注重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具有程序性。
总结词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民商法更强调个体权利的保护,而经济法则更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
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但经济法更侧重于经济管理职权的规范,而行政法则更注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经济法与社会法都关注社会公平和正义,但经济法更强调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和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而社会法则更注重劳动权益的保护。
详细描述
2. 与行政法的关系
3. 与社会法的关系
1. 与民商法的关系
02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特征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具有行政性、计划性、政策性和法制性等法律特征。
经济法行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4
经营行为的概念
01
经营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从事的营利性行为,包括生产、销售、服务等。
经营行为的法律特征
02
经营行为具有营利性、自主性、市场性和风险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结词
合作经济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合作经济的设立、组织、运营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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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第一章总论本章简介:题型2012年2011年2010年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2题4分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合计2题2分2题2分4题6分本章分值会有小幅上升,估计在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部分都会考查客观题。

学习主线:考点精讲: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VS经济法】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如甲从乙处买电视机)。

经济法主要调整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针对的是国家与企业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如国家调控房价)。

(二)经济法体系经济组织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经济管理法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经济活动法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二、经济法的渊源种类制定机关效力名称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XX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次于宪法和法律XX条例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XX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条约或协定【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疑编号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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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西学定义一、以反不正当竞争为内容的法〈丹宗绍信〉〈日本曾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美国早期经济法就是反垄断法〉二、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权利解决民法无法解决的问题〈江上勋〉公共权力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得让〉三、调整普遍利益之法普遍利益——特殊利益〈国家及经济代理人的〉普遍利益——企业利益〈价格、外贸、农业结构……〉四、社会法公法:私人——国家社会法:私人——特殊社会〈集团〉五、用公法规则和私法规则调和经济之法〈显性规则+隐性规则=?〉(刚性规则+柔性规则=?)六、企业法(企业地位之法)(不同于个人利益平衡之法)(不同于普遍利益优位之法)第二节我国学界的定义一、否定派的定义(无独特调整对象)1、综合经济法论王派:王家福经济民法王保树拼盘经济行政法劳动法2、学科经济法论(佟派)(1)划分标准:调整对象(2)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均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3)现阶段根本无新型的经济关系产生,不能搞拉郎配,以牺牲其他部门法的完整性为代价,硬搞出个部门法3、大民法论(高派)二、肯定派的定义(有独特调整对象)1、经济行政法论(梁派)2、纵横经济法论(1)纵横统一论经济管理关系& 经营协作关系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2)密切联系论经济管理关系& 与之密切联系的经济关系经济管理关系& 与之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3)双重因素论兼有商品性和行政性双重因素的经济关系(王)兼有管理性和协作性的经济关系(丁)(4)纵横有限说纵,排除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加的管理关系及企业内部管理关系横,排除自由流转协作关系,以及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国家干预的任何经济关系。

[(1)已失势——民法通则的颁布(3)已失时——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完结(2)在分化:或苦守阵地或改道(如李昌麒)或改良(如潘、刘)]3、经济协调法论[新杨(紫烜)派]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协调”一词强调了国家行使经济职能应该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将经济运行协调到符合经济规律的轨道上来,)经济协调关系: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4、国家干预法论[新李(昌麒)派]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属性有(1)干预性,即权力属性;(2)对象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据此,其调整对象与民法有所不同,其社会本位观与民法的个人本位观也不同;(3)干预的需要性。

不是所有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由经济法调整,这取决于国家需要。

国家需要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有时可能广一些,有时可能窄一些,以适应可能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的需要;(4)也调整具有经济性质的合同关系。

经济干预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5、经济调节法论(漆多俊)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象:经济组织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新“三论”共同点:国家介入差异点:介入的方式、程度、范围)(统一调整论纵横统一论以纵为主论纵向论)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古代的经济法律制度一、奴隶制的1、土地制度土地= 权杖土地= 资源2、农业管理(承包合同)3、商业管理巴比伦的价格标签;运输风险中国的合同形式管理4、产品质量法产品之外的损失受害人不限于买方5、财政法“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史记)6、税法(关税)二、封建制的(秦简、唐律)1、土地制度均田制(土地制度与社会问题联系)2、农业管理农业统计牲口管理(固定资产管理)3、商业管理限价度量衡专营制度合同管理4、外贸管理(汉:限铁器、铜钱)(唐:限陆路,倡水路)5、质量法、基本建设法标准化法产品责任法(如城墙)6、资源法(春三月,斧斤不登山林……数罟不入污池)(缺水法)7、财税法两税法(户税+地税)——一条鞭法8、企业法矿业管制(缺一般企业法)9、科技法(封建制特征)鼓励限制第二节近现代西方的经济法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国家干预a、圈地法18世纪重商主义(原始积累)b、劳工法、工厂法、流浪法c、济贫法d、粮食法(或曰:经济法于斯成为部门法。

参见标志图)19世纪自由主义(市场+法院)民法、公司法、(俾斯麦)劳动法(废谷物法)二、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法1、二战前德国美国Array2、二战后英国德国美国前苏联和东欧的经济法(略)第四节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产生与发展第一阶段,中心议题是社会主义改造;第二阶段,中心议题是经济建设,但行政手段是主要手段; 第三阶段,是十年文革时期; 第四阶段,中心议题是经济体制改革; 第五阶段,中心议题是市场经济。

二、特点1、萌芽于计划经济时期,产生于体制改革时期,发展于市场经济时期。

2、与民法、行政法同时发展,并且要为民法、行政法的发展创造条件。

3、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脉络相缠,难以分离。

三、原因中国市场经济发育方式、经济法产生的动机、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经济法发展的文化背景都具有特殊性。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一节 确立法律部门的标准一、新李派 (四点理由) 1、传统标准:方法 调整对象(同类性 单一性)平等性的————————民法的 隶属性的————————行政法的 干预性的————————经济法的 (平等性的+隶属性的)2、从专业分工角度 (1).凭什么? 具有经济性质的行政关系 原属 行政法 (2).类推的结果? 现属 经济法 (3).代价?3、从法律的优化调整上经济干预关系 入 行政法 计划经济老路入 民法 权力制约民事关系 行政法 = 计划经济? 入 经济法 成必然4、从法律部门协调角度三法协调,从不同角度 什么角度? 可“你中有我,我中头你” 怎分你我? (总印象:有为划分而划分之嫌对法律的基本运动规律有待深入研究)二、新杨派 1、调整对象 经济协调关系有其特征,与其他部门法的对象不交叉,不重叠 何特征? 2、几点驳论:(1)同一次划分,只能用一个标准; (2)特定调整对象 = 单一调整对象; (3)经济法规总和 = 经济法律规范总和三、潘、刘(自称纵横统一学派,实为纵横有限学派)主观条件 客观条件反之,……不再关心 退出…… ……消亡 (如:农业法,产生于罗斯福新政,将消亡于近年)第二节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新李派1、经济法与行政法 都体现国家干预 (四同) 都有隶属性 命令与服从的方法组织行政关系和经济行政关系相作用(五不同) 主体不同:各种机关——其他(经) 行政机关——下属(行) 对象不同:……权力从属关系,通常无经济内容(行) 方法不同 多方法(经) 强制性方法(行) 作用不同 经济体改(经)政治体改(行) 程序不同 民诉+行诉 / 行诉(印象:也可用以支持大经济法论或综合经济法论) 2、经济法与民法 目标同: 市场经济(三同) 作用密切相关 经济权力 制约 / 尊重 民事权利 协同性 形成现实关系(五不同)主体法人、公民(民)法人、公民、内部结构、其他(经)对象流通领域平等经济关系(民)生产领域经济调控关系(经)方法平等协商命令命令与平等协商相结合作用个体本位/ 社会本位制裁民事制裁/ 经、刑、行(可合)二、新杨派1、经济法与对象同属管理关系,行政法渊源(表现形式)同(四点联系)独立地位独立地位同作用公益、改革(四点不同)对象经济管理/ 行政管理主体包括企业内部组织/ 不包括之作用经济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方法 A > B2、经济法与对象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民法渊源(四点联系)独立地位作用(四点区别)对象公法关系/ 私法关系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公民(经)自然人、法人(民)作用公共利益/ 个体利益方法三、潘、刘联系与分界经济法(连结点)民法不同地位环境性的/ 基础性的范围公共性经济关系/ 公权力不直接介入的(商法一分为二)作用公正和秩序/ 真实、自主的个人活动2、经济法与范围具体的社会经济事物(经)行政法行政权力的设置、行使、制约、监督(行)地位环境性的/ 辅助性的理念?/ 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四、新的思考(一)、推论质的规定性——法的部门划分质?法律形式上法规实质上价值体系法律部门形式上一定数量的法规实质上具有某一特征的价值体系经济法价值体系有特征?(二)、三个部门法的价值体系(三)、结论1、三法的价值取向不同,各成体系。

此种质的规定性决定着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从而决定着它们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2、三法的价值取向殊途同归,相互补充,共同构成总的法律价值体系。

三法具此相互配合,完成法律对于市场经济的总目标、总任务。

3、因此,三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顺理成章。

4、三法调整相同的社会关系,也毫不奇怪。

仅仅是因为它们的着眼点不同,有各自的直接目标。

5、现代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三法调整对象上的交差,甚至重叠,将十分普遍。

它导致(1)当具体的法规依据调整对象(事体)框定立法范围时,会涉及若干法部门。

其主要方面决定了其在部门法上的归属;(2)某一法律部门的法规可以成为另一法律部门的渊源之一;(3)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经济法主体一、定义……社会实体二、分类调控主体决策、管理、监督主体被调控主体生产经营主体、个人主体三、主体资格的取得(民法)(经济法)(民法)(民法)一、定义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

二、特点经济职权与职责的同一性。

第三节 客 体一、定义经济权限所指向的目标。

二、分类1、经济调控行为 调控主体的行为 受控主体的行为2、经济资源 实物资源 财政资源 技术资源 人才资源 信息资源 ………… (比较;民法 物权角度 经济法 优化配置角度)第五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法的概念与定位 (一)传统理论1、若干种定义: 企业组织法 + 企业活动法 企业活动法对企业的宏观调控法 + 企业经营活动法 对企业的宏观调控法 + 企业组织法 + 与企业组织法相关的经营活动法2、定位 经济法3、存在问题 与民商法的划界 (二)关于定位的反思1、假设:企业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部门,应有如下特征 (1)社会本位主义——以利益协调和优化经济机构 为立法目的,以宏观调控为主要手段;(2)反映政府对企业的规制关系。

政府和企业是一对主体。

2、企业法的 (1)范围包括全民企业法、其他所有制企业法、 实际状况 公司法、破产法等;(实为“关于企业的法” 包括两个部门的法律规范) (2)其中,全民企业法是“四不象”以国家利益为本位明确了企业的法人地位直接规定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结构(党、政、业)…………二、狭义企业法的重新定位1、归属经济法;2、专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对各种企业加以规制(干预、促进)的法律,不包括企业组织法和企业经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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