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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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的法律规定

农机的法律规定

农机的法律规定农机在现代农业生产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提高农作物的生产效率,并减轻农民的体力劳动。

然而,由于农机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定,以确保农机的安全使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农机的法律规定。

一、农机的注册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具管理条例》,农机的注册和登记是农机的合法使用的前提。

农机所有人应当在购买或者进口农机后,依法向所在地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同时,农机所有人还应当将购买或者进口农机的有关信息填写在农机登记和变更备案表上,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取得农机登记证书。

二、农机的安全管理农机的安全管理是保障农民安全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农机所有人有义务保证农机的安全使用。

具体要求包括:1.农机所有人应当定期对农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并确保农机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农机所有人应当对使用农机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向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

3.农机所有人应当根据农机的使用环境和工作内容,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警示标识、加装防护装置等。

三、农机的使用管理农机的使用管理是保证农机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农机的使用管理要求如下:1.农机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农机。

2.农机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农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农机,不得随意改变工作方式或者私自拆卸、改装农机。

3.农机的使用人员在使用农机时要尽量避免工作中的陡坡、险坡、陡坎等危险路段,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四、农机的交通管理农机的交通管理是保证农机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重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机的交通管理要求如下:1.农机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按照规定的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的要求行驶。

2.农机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驶安全。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四川农机安全监理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四川农机安全监理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条件拖拉机驾驶证是一种机动车驾驶证,用于驾驶拖拉机和其他工程作业车辆。

根据规定,申领拖拉机驾驶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年龄:年满 18 周岁及以上;2.身体条件:身体健康,符合机动车驾驶证颁发要求;3.知识技能:通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取得 C1、C2、C3、C4 或 C5 其中一类机动车驾驶证;4.学历证明:拥有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院校毕业证书及以上。

拖拉机驾驶证的考试内容拖拉机驾驶证的考试内容包括两个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内容理论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2.拖拉机及其他工程作业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方法等方面的知识;3.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应知应会。

实际操作考试内容实际操作考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拖拉机的起步、行驶、转弯、变道等方面的驾驶技能;2.各种障碍和不同路况下的灵活应对;3.拖拉机的保养和简单维护。

拖拉机登记规定在拥有拖拉机驾驶证后,还需要将拖拉机进行登记备案。

据四川农机安全监理规定,拖拉机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1.拖拉机所有人身份证明、拖拉机产权证或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2.驾驶员的身份证明、驾驶证等相关材料;3.拖拉机的技术参数明细表、登记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拖拉机还需符合以下技术标准:1.拖拉机的质量、结构、安全装置等方面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2.拖拉机发动机排放标准要符合国家要求。

拖拉机使用规定拖拉机在使用时需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拖拉机使用时需要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拖拉机在行驶中需要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越线行驶等违法行为;3.拖拉机需要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机器运行安全可靠;4.拖拉机行驶中需要注意避免干扰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以上即是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拖拉机登记规定等相关内容。

作为农业生产重要的工具之一,拖拉机在使用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和人员安全。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18年第2号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1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8年1月15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

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业务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登记内容、办理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七条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拖拉机注册登记及牌证办理流程图

拖拉机注册登记及牌证办理流程图

拖拉机注册登记及牌证办理流程图
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审验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流程图
从国外引种和国内植物检疫审批〔审批〕流程图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书面通知报检单位或个人
农业植物检疫登记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书面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再次申报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说明: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规定办理时限为审核30天,审批30天,共60天完成。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产地植物检疫流程图
农机修理技术合格证证书核发流程图
对违反种子治理法律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对违反农药治理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对违反植物新品种爱护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拟作警告,对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肥料登记治理方法的处罚流程图
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流程图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对违反农业环境爱护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农广校关于〔中专〕学员报名学费收缴流程图
农广校关于〔自考专本科〕学员报名学费收缴流程图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流程图
良种补贴流程图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发放流程图
农机修理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流程图
人事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流程图
农业项目申报及专项资金拨付治理流程图
财务治理流程图。

2024年现代农机管理制度规范(2篇)

2024年现代农机管理制度规范(2篇)

2024年现代农机管理制度规范在2024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现代农机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农机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2024年现代农机管理制度的规范内容。

一、农机准入和备案1. 农机准入条件:农机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环保要求和节能减排要求,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和使用。

2. 农机备案制度:农机生产厂家、经销商和用户都必须依法进行农机备案登记,包括农机的基本信息、生产和销售情况等,实现农机的全程可追溯。

二、农机运营和使用管理1. 农机使用人员要求:农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证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2. 农机使用限制:农机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超载作业、超速行驶等违规操作。

3. 农机维护保养:农机使用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周期进行农机的维护保养,确保农机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4. 农机安全防护:农机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要求设立防护装置,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农机市场监管1. 农机质量监管:加强对农机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严禁生产、销售低质量农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2. 农机价格监管:建立农机价格监测和干预机制,防止农机市场价格虚高。

3. 农机行业规范:制定农机行业的运营规则和行为准则,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农机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1. 农机技术研发:加大对现代农机的技术创新力度,提高农机的自动化程度、智能化水平和精准化作业能力。

2. 农机示范推广:组织示范基地和试点项目,推广先进农机和高效农机作业技术,引导农民购买和使用现代化农机。

五、农机扶持政策和金融支持1. 农机购置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农机购置提供一定的补贴和资金支持,减轻农民购买农机的负担。

2. 农机贷款支持:设立农机贷款专项,提供低息贷款和优惠措施,支持农机购置、更新和维护等。

六、农机安全监测和事故处理1. 农机安全监测:建立农机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密切关注农机的运行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2.20•【文号】农办机〔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各类机动车辆快速增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控压力增大,涉及拖拉机的事故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1·08”、海南省东方市“1·12”和四川省金堂县“1·28”事故教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理,夯实安全基础拖拉机安全技术状态、驾驶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和农村道路设施是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拖拉机注册登记,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一律不予注册登记。

要逐步建立手扶变型运输机等只有运输功能、无农田作业功能的拖拉机退出机制,引导企业升级转型,2022年底前停止注册登记。

把好安全技术检验关,严格检验标准,对反光标识、转向、制动、照明及信号等进行重点检查。

实施拖拉机“亮尾工程”,拖拉机运输机组应灯光齐全并粘贴反光标识,未粘贴反光标识的不予注册登记、不予通过检验;鼓励其他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粘贴反光标识或插挂反光警示旗。

强化驾驶员培训与考试,拓宽培训渠道,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切实提高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农村公路、机耕道路等事故易发、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治理措施,完善安全管理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

市辖区未设农机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管理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协调管理。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行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登记业务,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关证表。

第二章登记办理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四条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挂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不属于免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1)、所有人身份证明、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整机照片,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倮险凭证。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确定号牌号码和登记证书编号。

录入号牌号码、登记证书编号、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机身颜色、获得方式、来历证明的名称和编号、注册登记日期、技术数据(发动机型号、功率、外廓尺寸、转向操纵方式、轮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履带数、履带规格、轨距、割台宽度、拖拉机最小使用质量、联合收割机质量、准乘人数、喂入量/行数);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录入拖拉机最大允许载质量,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生效、终止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精品资料】拖拉机登记规定

【精品资料】拖拉机登记规定

拖拉机登记规定适用于大中型 拖拉机
拖拉机登记规定不适用于小型 拖拉机
拖拉机登记规定适用于农用拖 拉机
拖拉机登记规定不适用于工业 用拖拉机
PART TWO
申请:拖拉机 所有人向农机 监理机构提出
申请
审查:农机监 理机构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
பைடு நூலகம்
受理:农机监 理机构对符合 规定的申请材
料予以受理
登记:农机监 理机构对符合 条件的拖拉机 进行登记并核
PART THREE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拖拉机登记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工作,并核发拖拉机驾驶证和拖拉机行驶证。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核发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负责对拖拉机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机构:负责开展拖拉机驾驶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修订程序:农业 部根据实际情况 和需要,组织修 订拖拉机登记规 定,并征求相关 部门和专家意见
发布实施:修订 后的拖拉机登记 规定由农业部发 布,并自发布之 日起实施
解释权:农业部 负责解释拖拉机 登记规定,并对 外公布解释内容
拖拉机登记规定的解释权归农业部所有。
农业部负责制定和解释拖拉机登记规定,以确保其准确性和统一性。
未按规定申请办 理拖拉机号牌和 行驶证的
罚款:根据违规程度和情节, 对责任人处以相应罚款
吊销证件:对严重违规者,吊 销其拖拉机驾驶证
拘留: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 者,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 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RT FIVE
修订主体:农业 部负责修订拖拉 机登记规定
监督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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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拖拉机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拖拉机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拖拉机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拖拉机登记,打印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应当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及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五条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经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拖拉机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六条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拖拉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七条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拖拉机登记编号,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二)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三)拖拉机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出厂日期,机身颜色;(四)拖拉机的有关技术数据;(五)拖拉机获得方式;(六)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或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七)拖拉机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八)注册登记的日期;(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拖拉机登记后,对拖拉机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拖拉机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拖拉机来历证明记载的拖拉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不符的;(四)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五)拖拉机属于被盗抢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九条申请变更拖拉机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还应当核对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来历证明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第十条更换发动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1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对发动机的来历证明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第十一条拖拉机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机后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对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不属于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机型,还应当查验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二条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号牌,将拖拉机档案密封交由拖拉机所有人携带,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拖拉机转入. 第十三条申请拖拉机转入的,应当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并收存拖拉机档案,确认拖拉机,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四条拖拉机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变更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农机监理机构,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变更前和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登记证书;(三)拖拉机行驶证;(四)共同所有的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一)变更后的机身颜色;(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三)变更后的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四)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五)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六)变更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七)需要办理拖拉机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八)变更登记的日期.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地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迁移,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变更备案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农机监理机构备案.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十七条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拖拉机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写《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拖拉机.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拖拉机行驶证,重新核发拖拉机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二)拖拉机获得方式;(三)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四)转移登记的日期;(五)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登记拖拉机登记编号;(六)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二)拖拉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拖拉机在抵押期间的;(四)拖拉机或者拖拉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五)拖拉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的.第二十条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拖拉机所有权转移时,原拖拉机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提供拖拉机登记证书和拖拉机行驶证的,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拖拉机登记证书和拖拉机行驶证的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原拖拉机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发放拖拉机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二十一条申请抵押登记,应当由拖拉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登记证书;(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第二十二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四)抵押登记的日期.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第二十四条拖拉机抵押登记内容和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二十五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第二十六条因拖拉机灭失,拖拉机所有人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因拖拉机灭失无法交回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拖拉机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第三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停驶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申请停驶的,交回拖拉机号牌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停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收回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复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发给拖拉机号牌和拖拉机行驶证.第二十八条拖拉机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对申请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换发,收回原拖拉机登记证书.对申请补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确认拖拉机,并重新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补发拖拉机登记证书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第二十九条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拖拉机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拖拉机登记编号不变.办理补发拖拉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拖拉机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补发,换发拖拉机号牌或者拖拉机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第三十条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驶出本行政辖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来历证明;(三)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四)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第三十一条拖拉机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农机监理机构更正.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被盗抢,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封存拖拉机档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记录被盗抢信息,封存档案,停止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被盗抢拖拉机发还后,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解除封存,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恢复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拖拉机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或者机身颜色被改变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第三十四条拖拉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拖拉机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第三十五条拖拉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拖拉机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拖拉机登记证书的除外.代理人申请拖拉机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拖拉机号牌,临时行驶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拖拉机号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行驶证证件》执行.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农业部制定.拖拉机登记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拖拉机类型是指:1.大中型拖拉机;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3.手扶式拖拉机.(二)拖拉机所有人是指拥有拖拉机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三)身份证明是指: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四)住所是指: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个人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五)住所地址是指: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六)拖拉机获得方式是指: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等.(七)拖拉机来历证明是指:1.在国内购买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拖拉机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遗失的是销售商或者所在单位的证明;在国外购买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该机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和其翻译文本;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5.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拖拉机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拖拉机,其来历证明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6.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来历证明,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7.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8年1月5日发布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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