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实务--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是指当工程项目发生债务不履行时,承包商对于其完成的工程部分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这一权利的确立,旨在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业主或其他债权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一、合同价款优先权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商对其所建设的工程具有劳动报酬请求权,该请求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对工程的抵押权。
这种抵押权使得承包商在业主拖欠工程款时,有权依法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偿付。
二、合同价款优先权的条件要实现合同价款的优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2. 承包商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建设任务;3. 业主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4. 承包商已依法进行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5. 相关法律程序已经启动,如诉讼或仲裁等。
三、合同价款优先权的行使当上述条件满足时,承包商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优先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承包商的优先权是否成立。
一旦优先权成立,承包商可以在其他债权人之前,从工程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中获得偿付。
四、合同价款优先权的范本条款以下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价款优先权的典型条款范本:第X条价款优先权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款项。
如甲方逾期未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并可依法行使价款优先权。
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部分的相应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3. 在甲方拖欠工程款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保全措施,以确保其价款优先权的实现。
4. 若甲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乙方对于已完成的工程部分,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五、结语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商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业主也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是指受付工程款项的优先权被赋予执行有关工程项目
的乙方,其工程价款可以在乙方因为求偿而拖欠甲方款项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有着严格的规定。
国家法律对此做了限定:甲方
应在不超过乙方工程合同规定的限度内,支付乙方施工费用、材料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支付的费用应按照乙方优先受偿的顺序发给乙方,在乙方申请从甲方受偿时,由乙方
提出乙方的优先受偿顺序,在甲方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由甲方按照乙方优先受偿的顺序
向乙方支付费用。
乙方应将工程款项按照工程合同规定发给甲方,乙方未能适时向甲方发给款项的,甲
方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乙方进行罚款处理。
此外,甲方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乙方出现重大违约过失导致甲方受到损失时,甲
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有权优先从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的,在此情况下,甲方的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
把乙方的工程价款作为优先受偿的权利,有利于克服一些法定和合同上的争议,明确
了乙方在甲方或合同双方之间受付工程款项的优先受偿顺序。
而且,对乙方违约行为负责
的赔偿责任金也可以先行在乙方的工程款项中优先受偿,此种权利一经获准即可体现在乙
方的工程价款中,从而获得甲方的切身利益。
甲方应在落实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充分尊重乙方的优先受偿权,同时有效运
用乙方的工程价款作为优先受偿的手段,有效抵偿甲方权利。
建筑工程以及相关方有关双
方应该共同努力,坚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原则,以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开展。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引言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价款是承包商和工程业主之间的重要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合同约定不明确、支付款项的延迟等,工程价款的收取往往面临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承包商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制度,以确保工程价款能够得到及时、完整的支付。
本文将探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法律依据以及实施过程等相关内容。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对于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这种受偿权一般可在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护。
在中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作为合法的担保手段,以保障承包商的权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定,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如未支付或部分支付,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同时还可以向发包人索取相应的违约金等。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过程1. 签订建设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首先需要在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应明确规定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以确保工程价款的及时支付。
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保障措施为了保证工程价款的收取和优先受偿权的实施,承包商可以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收款保证金:在合同中约定一定金额的收款保证金,以作为工程价款的担保。
- 进度款支付:根据工程进度,要求业主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预付款。
- 银行担保:承包商可以通过银行提供的保函等方式,以银行信用作为保障,确保工程价款的收取。
3. 受偿权行使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提起诉讼:承包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申请仲裁:根据建设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承包商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解决工程价款争议。
2024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

2024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一、优先受偿权定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的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对于其所完成的工程价款,在法定条件下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置旨在保障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报酬,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承包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和限制。
三、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
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均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其次,承包人必须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并且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最后,承包人必须依法向发包人提出支付价款的请求,且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予支付。
五、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关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首先,它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关系相互独立,不受其他债权关系的影响。
其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承包人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其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剥夺。
此外,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还与建设工程中的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存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调和处理。
六、优先受偿权实现途径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即承包人与发包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第三方调解的方式,就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二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即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讲解

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再解〔一〕----权利性质与行使方式优先受偿权在建筑行业是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词,它是承包人维护权益的“盾牌”,催讨工程款的“法宝”,有时候甚至是承包人的“救命稻草”。
但是,对于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应用,却少有深入的研究,实践中也遇到许多困惑,限制了优先受偿权效用的发挥,为此,有必要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一次详细的梳理,将连续刊载,希望能对具体工作有所帮助。
一、优先受偿权简介优先受偿权直接来源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揭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承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合同法》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批复”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其中明确: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为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因为是对合同法第286条的适用解释〔俗称“286条款”〕,是银行抵押权所难以跨越的“一道坎”,各级法院都较为严格适用,由于批复较为原则,在具体适用上也有一些分歧,还需要加深理解。
权利性质。
《合同法》与“286条款”均没有直接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规定,而是通过明确权利行使期限、效力范围等问题的方式予以间接阐述。
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权法律性质是一种特定优先权,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是物权、债权理论的衍生,而是基于我国建筑行业的特色而设立的一种法定优先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发生债务违约或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在偿还债务时,该优先受偿权排在其他权利之前,得到优先偿付的保障。
这种优先受偿权通常由相关法律规定或债务合同约定。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建设单位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款支付的优先顺序中,首先要确保对建设单位的债务得到偿还。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委托方,通常承担了较大的工程费用,因此其债权得到优先保障。
2. 对劳务人员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中的劳务人员包括施工工人、技术人员等。
在工程款支付时,应优先保障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这是因为劳务人员通常是工程项目中最直接参与、最容易受到损失的群体,保障其利益具有社会公平性和道德性。
3. 对建筑材料供应商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需要大量采购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
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将建筑材料供应商的债权置于优先位置,确保其能够及时收回款项,维护其经营正常运转。
4. 对其他优先权的尊重: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还应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优先权,如融资方、保险公司等。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可能还涉及到银行贷款、保险投保
等业务,这些相关方在债务清偿中也应得到优先保障。
总之,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建筑工程项目中保护各方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机制。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债务合同约定,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所涉及的权利人和优先顺序可能有所差异,但其基本目的都是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完整地收回债权,促进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确保了施工方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的权益。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深入讨论。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款支付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权。
即施工方在工程款支付中,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可以优先受到支付。
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施工方能够按时、足额收取工程款,从而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不论是政府投资还是商业投资。
无论是主体工程方、分包方还是其他参与方,只要其参与建筑工程并为该工程提供材料、劳务或服务,都有权享受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制度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行使,我国法律制度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施工方可以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确保其权益。
合同中应包括工程款支付方式、期限以及支付保证等内容,明确约定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要求。
其次,在建筑工程项目中,要求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支付保证制度,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
这包括支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形式。
此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还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提供进度款,确保工程款的相应支付。
四、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益保障为了进一步保护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益,我国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一方面,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以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滞纳金、利息或违约金等经济赔偿。
另一方面,施工方还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支付义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结语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建筑工程中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通过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确保施工方能够按时收取工程款。
合同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价款的支付是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了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赋予了承包商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本文旨在通过一个范本,解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依法对其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确保承包商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保障其正常运营和资金链的稳定。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商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承包商可能会丧失这一权利。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有限的。
它通常仅限于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部分,不包括尚未施工或未完成的部分。
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那么他们之间的受偿顺序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范本。
在这个范本中,甲乙双方约定了以下内容:1. 甲方(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价款给乙方(承包商)。
2.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在甲方未能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依法对其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资料。
5. 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优先受偿请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这对于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商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也应当加强与发包人的沟通协调,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理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现有规定? 2、 《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关键点072: 优先受偿的范围
解释(二)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 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对照解释(二)之前的规定: (1)最高院的批复: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 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河北: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可以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冲突) (3)浙江: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 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4)安徽: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可
关键点071: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2、最高院判例: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德化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2017)最高法民终766号】 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目 的是保障承包人能够优先获得工程款。中扶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主张在金龙公司欠 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已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金龙公司以中扶公 司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分包情形为由,主张中扶公司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于法无据”。(即承包人不因违法分包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问题:1、抵押权依照约定产 生,现行法律中并无法定抵 押权的概念。 2、建设工程的抵押需要进行 登记公示。
《担保法》关于抵押权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 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基本解读:1、解释(二)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 包人”。 2、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 有权人的除外。
对照解释(二)之前的规定
解释(二)施行后行使主体的认定
案例解读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日 (2018)苏0302民初2549号
基本解读:并未将建设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而强调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为条件,有利于保障无效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
对照之前的规定
对照解释(二)之前优先受偿权的现有规定
浙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
河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 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
质量合格 认定的手段
质量合格的认定
鉴定
推定
特殊情形:未竣工工程的质量认定手段?
未竣工工程质量 合格的认定
已完工,未验收
鉴定
推定
未完工
若续建:第三人续建后通过 验收,可建:由承包 人举证证明质量合 格
通过案例看行使条件
1、最高院判例: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管广生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61号】 上诉人主张“工程没有竣工,博坤公司撤离工地失去占有,故博坤公司不能享有和行使优 先受偿权。” 最高院法院认为“工程是否竣工、承包人是否保持对建设工程的占有,均非承包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定前提条件。”
一并主张。(冲突)
如何理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现有规定? 1、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工程价格 的构成
直接成本 间接成本 利润(酬金) 税金
合同价款
工程价格 的范围
追加合同价款
其他价款
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 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 款。
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 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 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 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关键点068: 优先受偿权的总论
优先受偿权
关键点069: 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基础
留置权 抵押权
问题:1、留置权的行使仅 限于动产。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 特殊的承揽合同。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 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 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 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键点070: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 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优先权
1、现有法规中有关优先权的 规定。
(船舶优先权及民用航空器 优先权)
2、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如 同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 优先权一样,属于法定权利
,且无需登记公示。
《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 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 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 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 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