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区工业控制线管理规定试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用地带项目出让及规划报建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用地带项目出让及规划报建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惠府办函〔2019〕79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用地带项目出让及规划报建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9〕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业用地带项目出让及规划报建审批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31日工业用地带项目出让及规划报建审批改革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具体措施的通知》(粤自然资办公发〔2019〕31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快工业用地供应及开发建设,结合本轮机构改革对规划和土地管理等职能的整合,立足惠州实际探索加强工业项目用地支撑保障新举措,加快项目落地建设速度,制定了工业用地出让及规划报建审批改革试点方案,对工业用地带项目出让程序进行优化改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探索:一、简化《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的编制工作,对拟出让工业用地符合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以一图一表的形式直接出具规划条件,原则上3个工作日完成,可节省时间约2个月。
二、简化工业用地出让前的评估程序,对公开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的评估报告,改由报财政部门备案,原则上5个工作日完成评估程序。
适时探索以标定的“区片地价”测算拟出让工业用地的评估地价,相比现行工业用地土地出让评估程序,预计可节省时间约半个月以上。
三、实行“带方案”出让,将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审定总平面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环节前置至土地出让环节前,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审定通过的设计方案等材料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可节省时间约半个月。
《惠州市区工业控制线划定》

《惠州市区工业控制线划定》(草案)相关说明一、工业控制线划定的必要性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大背景下,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指示精神,依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惠州市迫切需要保障工业发展空间,增强工业发展后劲,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同时稳定工业用地市场预期,正确引导城市更新方向。
为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空间,把工业基础好、集中连片、重点企业集聚、符合城市规划的工业用地划入控制线内管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开着《惠州市区工业控制线划定》编制工作,划定管控范围,严控工业用地的规划与建设。
二、工业控制线的划定原则按照“总量保底、分区优化、组团集聚、分类定策”的原则进行划定。
1.工业控制线划定原则上以地块边界、道路中心线和自然地理实体边界为界;2.划定对象包括工业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周边因园区或控制线完整性需要所划入的道路、相关配套设施、少量绿地及水域等其他功能用地;3.本次划定的工业控制线中工业用地及发展备用地占控制线比例原则上应大于60%;4. 根据“分类定策”的划定原则,采取分级管控的方法,分为两级控制,具体分级标准如下:一级工业控制线是保障惠州市实体产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主要为法定规划的工业用地。
划定对象为符合评价体系划入标准的以下工业用地区域:(1)区级或区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及重点企业;(2)规划成片的工业用地;(3)规划成片、具备发展为工业用地条件的发展备用地。
二级工业控制线是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主要为法定规划为其他用地,但现状为工业的用地。
划定对象为符合评价体系划入标准、零散布局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用地:(1)经营状况良好、建筑质量较好、对周边用地无污染的都市工业;(2)经相关部门或相关权利人认定,在近期(3年内)确需保留的现状企业。
三、规模控制在总体层面,至规划期限末(2035年),四区工业控制线总量为216.65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约33.31%。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5•【字号】惠府办〔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2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业经十三届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5日惠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根据《广东省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为推动我市实施新一轮标准提升行动,更好地支撑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全力落实“四个一批”,即参与制订和监督实施一批强制性标准、宣传贯彻一批急需急用标准、组织制定和推广实施一批推荐性标准、监督检查一批涉安全环保卫生等领域先进标准。
2024-2025年,我市拟制定惠州市地方标准23项,拟制定团体标准和行业标准103项,拟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湾区标准”28项,拟参与制定国家标准86项并明确重点执行和监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54项。
通过配套政策协同发力,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扎实推动标准提升行动落地见效。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以高标准促进优质消费品升级。
支持涉及家电、家居、汽车、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等产品更新换代和以旧换新领域的标准制订(修订)项目,推进以标准升级带动消费品升级。
第一部分法定文本

第一部分 法定文本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南旋片功能定位和规划目标 (3)第三章 南旋片地块划分及编码 (3)第四章 南旋片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3)第五章 南旋片道路交通规划 (5)第六章 南旋片专项规划 (6)第七章 南旋片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6)第八章 下源片规划 (9)第九章 规划管制指引 (10)第十章 附 则 (1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南旋片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建设的科学引导与管理,使规划区合理有序开发建设,结合规划区现状情况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判断,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规[2005]146号)(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5)《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8)《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9)《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10)《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11)《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12)《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二)上层次及相关规划(1)《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充实完善》(2)《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草案)(3)《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4)《惠州东江科技城空间发展规划》(5)《惠州水口上马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6)《惠城区主体功能区规划》(7)《惠州市惠州机场净空区建筑高度限制专项规划》(8)《惠州市区工业控制线划定及管理规定》(草案)(9)《惠州市区蓝线规划》(10)《惠州市生态控制线规划》(11)《惠州市惠城区公益设施布点规划》(12)《惠州市惠城区中小学校布点规划》(13)《惠城区社区体育运动场所建设规划》(14)《惠州市区绿道网专项规划(2010-2020)》(15)《惠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调整)》(16)《惠州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三五”(2016-2020年)发展规划》 (17)《惠州市惠城中心区给水工程专项规划(2008-2020)》(18)《惠州市惠城区东江科技城片区给水工程规划》(2011年修订稿) (19)《惠城中心区防洪排涝规划》(20)《惠州市电力专项规划修编(2017-2035年)》(草案)(21)《惠州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站址专项规划(2016~2020年)》(22)《惠州市城镇燃气专项规划(2007-2020)》(23)《惠州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修编)》(24)《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划(2007-2020年)》(25)《惠州市惠城区垃圾转运站布点规划》(三)其他相关文件(1)《惠州市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试行)》(2)省道120施工设计方案(3)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准则与规划等第三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位于水口街道北部地区,包括南旋片和下源片两部分,总用地面积约176.96公顷。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1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惠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三月十日目录1、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3、居住用地 (15)4、公共设施 (22)5、工业用地 (32)6、仓储用地 (36)7、城市绿地 (38)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46)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6)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49)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50)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51)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3)第三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 (54)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54)14、风景名胜区保护 (56)15、山体保护 (57)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58)16、交通设施 (59)17、给水工程 (61)18、排水工程 (64)19、电力工程 (67)20、通信工程 (72)21、燃气工程 (75)22、管线综合 (78)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79)23、环境卫生 (79)24、综合防灾和减灾 (83)25、三区、四线空间管治 (88)第六部分附则 (89)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 (89)27、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89)28、名词解释说明 (89)附件名词解释 (90)1、总则1.0.1 2005年3月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市政府制定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惠州市规划局曾于1993年制定了《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93版《惠标》”,用以指导全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对于城市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的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本次修订的《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本《标准与准则》”)重点对1993年以来执行的标准与准则进行了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上的全面检讨,结合惠州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了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形势的变化而进行:(1)中央制订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
惠州市临时建设管理规定

惠州市临时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城市规划区(惠城区、惠阳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
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临时建设管理需遵循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基本原则。
临时建设涉及交通、文化、环保、水务、市政、园林等部门的,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章临时建设第五条本规定批准建设的临时建设项目包括以下内容:公共设施项目临时用房、公益类项目临时用房、加油加气站、汽车充电桩、临时工业厂房、库房、货棚、临时施工板房、工棚、道路施工临时便道、书报亭、管理用房、警卫房、围墙、大门等以及其它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六条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筑:(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三)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铺设的;(四)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的;(五)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六)妨碍城镇交通、市容、安全的;(七)影响周围建筑物使用的;(八)用于经营性质项目的,如汽车店、小商铺等;(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临时建设时,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除外,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惠府办[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业经十一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用事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7日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原国家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乡镇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隔离带、路肩、边坡、交通广场、路灯照明设施等。
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路、桥、隧道、涵洞、过街人行天桥、护栏、桥柱、路灯照明设施等。
第三条凡在惠州市、县(区)城市、乡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惠州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参照本办法,按现行管理体制实施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与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和科学技术水平。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惠府办[2006]1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惠府办[2006]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a1c2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6d.png)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意见的通知
正文: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惠府办〔2006〕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宣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维护界线的稳定;要根据通知要求,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查找存在问题,进行整改,避免界线不清引发的纠纷。
各县、区要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好界线管理经费,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各地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近期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通知》精神和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在2006年3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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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工业控制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落实建设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的发展目标定位,按照惠州市委市政府实施“海绵行动”,打造“产业强市”和“自主创新城市”相关工作
部署,为保障工业用地供给,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稳定工业用地市场预
期,引导城市更新健康可持续发展,明确工业控制线空间管理。
根据《广
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惠
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控制线是指为保障惠州市区工业用地总规模,依照规定程序划定的一定时期内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
本规定
适用区域为惠城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阳区和大亚湾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三条工业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涉及工业控制线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经济与信息化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街道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工业控制线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是在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
性详细规划指导下的细化管理文件。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工业控制线按照“总量控制、分区优化、组团集聚、分类定策”的原则进行划定。
第七条规划范围内工业控制线总面积为216.65平方公里,分为两级控制:(一)一级工业控制线,是保障惠州市实体产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主要为法定规划的工业用地,面积为211.87平方公里。
划定对象为符合评价体系划入标准的以下工业用地区域:
区级或区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及重点企业;
规划成片的工业用地;
规划成片且具备发展为工业用地条件的发展备用地;
(二)二级工业控制线:是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主要为法定规划为其他用地,但
现状为工业的用地,面积为4.78平方公里。
划定对象为符合评价体系划入标准、零散布局但符合以下条件的
工业用地:
经营状况良好、建筑质量较好、对周边用地无污染的都市工业;
经相关部门或相关权利人认定,在近期(3年内)确需保留的现状企业;
第八条工业控制线划定程序
工业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
(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工业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应征求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办意见;
(三)征求意见后修改方案应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
示,公示期为30天;
(四)公示意见处理完成后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程序报市政府
审批;
(五)工业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市政府网站及市主要新
闻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工业控制线调整程序
(一)一级工业控制线调整程序:
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急需完善地区公共设施,确需将线内工业用地调出的,在保证工业用地总量的情况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调出工业控制线的意见;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等相关批准文件及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编制工业控制线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应征求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所在镇、街道办及相关权利人意见;
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调整方案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市政府网站及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二)二级工业控制线调整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出程序:
项目已列入三旧改造计划
相关企业依法申请,经惠州市“三旧”改造办公室会议通过,允许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非工业用途的
具体调整程序如下:
需按三旧改造或个案调整程序调出工业控制线,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产业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告。
对工业控制线范围内的村民自留工商用地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可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原则上每5年对工业控制线进行评估和调整,调整程序按照第九条执行。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一级工业控制线为严格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严格限制控制线内工业用地转化为非工业用途。
(一)控制线内的规划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禁止
房地产及公寓式商品住宅项目开发。
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设
施、绿地、广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必要的
办公、商业用地建设,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二)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及发展备用地需要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该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及发展备用地总面积的
10%。
二级工业控制线在近期(3年内)予以保护,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原
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一)控制线内的工业用地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年内予以保护,除因
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广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外,
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二)如确需开展以居住、商业为主导功能的三旧改造或相关用地性质
变更工作,应符合第九条相关规定,按调整程序调出工业控制线,并按
照已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
(三)鼓励将控规规划功能为非工业用地性质的转化为工业用地。
第十二条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产业发展需求。
第十三条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鼓励工业控制线内进行“工改工”三旧改造和综合整治。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
业用地上对工矿厂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
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第十四条工业控制线内的“工改工”三旧改造项目申报时,须编制产业规划,经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原有程序推进。
第十五条划入工业控制线但用地手续不完备的工业用地,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工业控制线的划定、调整方案。
第十七条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对工业控制线内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及时更新,建立产业管理地理信息数据库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共享。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工业控制线内用地建设活动的监察工作。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章责任和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工业控制线内用地功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依本规定划定的工业控制线及规划图纸为本规定组成部分,具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本规定实施后,市、区政府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