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技术转让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药品技术转移-实用模板

药品技术转移
演讲者: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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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品技术转移的形式 2 药品技术转移的流程 3 药品技术转移的注意事项
药品技术转移
药品技术转移是指将药 品从研发、临床试验、 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 从原单位转移到另一个 单位或机构的过程
这个过程中涉及到许多 技术和管理问题,需要 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审 批流程
得更多的技术和市场资源
指将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全部或部分技术 转让给另一个单位或机构。这种形式比较常见于
X
新药研发领域,可以加快药品上市的速度,也可
以帮助原单位获得经济利益
X
技术服务
指将药品的技术服务转让给另一个单位或机构, 包括技术支持、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这种形 式可以帮助受让方提高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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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完毕 感谢聆听
下面将对药品技术转移 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 介绍
Part 1
药品技术转移的 形式
药品技术转移的形式
药品技术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药品技术转移的形式
X
技术转让
技术合作
指两个或多个单位或机构之间进行合作,共同研 发、生产、销售药品。这种形式可以降低研发风 险和成本,提高研发效率,也可以帮助合作方获
Part 3
药品技术转移的 注意事项
药品技术转移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药品技术转移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药品技术转移过程中需要注意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避免 核心技术泄露或被侵权
技术风险评估:在进行药品技术转移前需要进行技术风险评估,包括技术的成熟度、 可行性、市场前景等方面的问题,以降低技术风险
可以帮助转让方获得经济利益和技术声誉
Part 2
药品技术转让的相关要求

•附件:可以提供以下资料作为附件 转让双方的工艺规程 原注册的申报资料 工艺验证资料 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方法 转让方的其他资料
精品课件
申报资料要求—技术方面 资料按照正文与附件进行整理
• 正文:按照“一般要求”的内容,对附件 进行归纳与提炼,采用对比研究的方 式, 以图表和文字等形式进行表达。
干浸膏=200g
取干膏,加淀粉 适量,混合,制 粒,干燥,制成 1000g。
受让方 干浸膏=300g
受让方 取干膏,加淀粉适量
成型工 ,混合,制粒,干燥
艺
,制成1000g。
转让方 成型工 艺
干膏 200g 淀粉 800g 制成 1000g
受让方 干膏 300g
成型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淀粉 700g
艺
制成 1000g
精品课件
概述 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行为 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精品课件
概述 ---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 《规定》的要求,
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 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 ---药品技术转让分为新药技术转让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
不同于其他补充申请
持有《新药证书》或 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在新药监测期内 在新药保护期内 在过渡期内
精品课件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基本要求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一)
持有《新药证书》或 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监测期满 新药保护期满 过渡期满 不设监测期
精品课件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基本要求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二)
精品课件
申报资料要求—技术方面
提供转让方详细的品种信息和资料
药品技术转让审评中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药品技术转让审评中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分析医药改革新形势下药品技术转让审评中常见的难点问题,整理目前省局受理的药品技术转让的品种并进行系统分析。
结果显示,药品技术转让过程中存在质量标准偏低、多年不生产品种、工艺描述不详细等问题,并提出相适应的解决办法以及保障措施。
标签:药品技术转让;难点问题;解决办法2014年12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技术转让审评相关工作的批复》(食药监药化管函〔2014〕291号),授权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吉林省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的药品技术转让开展审评工作。
为了确保审评质量,吉林省审评中心逐步确立专业化、科学化的审评员队伍。
为不断提高审评能力,组织审评人员参加总局的培训研讨以及制药行业协会的各类培训,与行业专家面对面交流,学习最新药物研发知识,了解审评动态。
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制度。
结合自身实际建章立制,构建了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了审评原则、撰写了工作规程和工作标准等一系列体系管理文件;在审评过程中从专业层面、科室层面和中心层面分级管理,保障审评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1 药品技术转让概念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在规定的要求下,转让药品生产技术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1]。
新药技术转让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是药品技术转让的两种类型。
在经济发展的不断推动下,企业经营、交流、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是进行相应的技术交流和合作,在药品行业也是如此,医药企业获得新产品以增强竞争力的主要途径就是进行必要的药品技术转让。
近年来,随着医药产业重组并购节奏的加快,药品技术转让已经成为医药企业的战略扩张、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药品技术转让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
2 药品技术转让审评中常见的难点问题2.1 质量标准偏低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品种目前仍执行部颁标准或者局颁标准等,质量标准中有的缺少关键质量指标,不能很好地控制产品质量,同时仅根据质量标准项目的对比很难证明变更前后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药品技术转让在新医药改革背景下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药品技术转让在新医药改革背景下的风险及应对策略随着新医药改革的实施,药品技术转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医药企业所关注的问题之一。
药品技术转让可以帮助企业加速研发进程,提升产品质量,扩大市场占有率。
然而,药品技术转让也存在一些风险,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规避这些风险。
一、风险1.技术不可靠药品技术转让的核心是技术,技术的质量直接影响着进展和效果。
而有些技术并不可靠,可能存在风险,如果企业未能足够认真考虑风险,可能会在转让过程中失去很多资金和机会。
2.机密泄露药品技术的转让涉及到技术交流和技术转移等过程,因此可能会存在机密泄露的风险。
如果药品技术被泄漏,将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害。
3.法律风险药品技术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合同条款等法律方面的问题。
如果企业未能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二、应对策略1.加强技术评估企业在进行药品技术转让前,应充分评估技术可靠性,包括技术的实用性、有效性和经济效益等方面。
此外,企业还应谨慎选择技术提供方,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技术提供方可减少技术不可靠的风险。
2.对技术进行保密处理企业在药品技术转让过程中应采用严格的保密措施,保障技术的安全。
企业可以与技术提供方签署保密协议,限制技术使用范围,以保障技术的安全。
3.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应在药品技术转让过程中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法律风险。
企业可以与专业机构合作,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4.加强人员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规范的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和监管,保证人员自觉遵守保密协议和法律法规,降低人为失误或违规行为对药品技术转让带来的风险。
5.完善保险制度企业在进行药品技术转让前应考虑相关保险制度,购买相应的保险政策,减少风险损失。
综上所述,药品技术转让在新医药改革背景下存在风险,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这些风险。
加强技术评估、对技术进行保密处理、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人员管理和完善保险制度可以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我国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高研院提交稿

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
一致性要求 ﹡原料药、辅料、包材、工艺参数、生产规模等 ﹡质量控制 ﹡权利和责任 原批准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要求,例如药品不
良反应监测、IV期临床试验等后续工作 药品注册、生产、上市相关要求等
目录
国内外的法律法规背景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我国药品技术转让现实考量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国内外的法律法规背景
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指拥有技术的当事人一方将现有技术
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尚未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不属于技术转让范畴) 药品技术转让的特殊性
特殊商品 使用价值 流通性 上市许可 技术转让许可
3. 促进国内制药工业生产布局的良性改变,鼓励企 业发展优势品种和优势技术 。
4. 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进一步促进产品质量提高。
药品技术转让现实考量
国家宏观政策: 1.《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 2.《“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
情形二 ﹡持有《新药证书》,同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具有新药监测期 ﹡新药监测期未届满
二、鼓励创新和生产结合原则
情形之三 ﹡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尚未进入新药监测期的制剂 ﹡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未届满
情形之四 ﹡持有《新药证书》的原料药 ﹡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技术转让规定的历史沿革
1. 《新药审批办法》第十四条《新生物制品审批 办法》第二十条(卫生部,1985.7.1)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药技术转让注册申报的条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三章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注册申报的条件 ﹡第四章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章 附则
主要内容介绍
药品技术转让
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 本规定的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 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 过程
转出方省局应进行审核的问题
属地监管的延伸 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品种进行转让 转出方省局出具是否同意转出的意见
进口药品技术转让的问题
鼓励国外企业能将其先进的生产技术真正转让 给国内企业
保持进口药品的可获得性
所有规格一次性转让的问题
强化技术转让的实质为品种转让 遵循药品批准文号不增加的原则
转让的方式
一一对应 一对一转让,不得一家转多家 《新药证书》与批准文号一一对应:一个《新 药证书》获得一个批准文号后,不得再进行单独转让
转让的方式
多次接续转让 前次转让结束后,获准转让者可作为受让方进行下 次转让,每一次接续转让的方式应根据所要转让品种现有 的情形进行确定
•A •B •B •C
•转让方
•受让方
【2003】59号、278号等
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之六 ﹡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过渡期内的品种
,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 说明:有关新药过渡期的相关文件--国药监注
【2003】59号、278号等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之一(3条件 新药证书、有监测期、期满) ﹡仅持有《新药证书》,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具有新药监测期 ﹡新药监测期已届满
从条件要求看,与《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要求进行 了衔接,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为了转让而出现的“假集团 ”
技术转让中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技术转让中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技术转让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为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有助于推动技术进步。
然而,与技术转让紧密相关的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针对技术转让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技术安全风险技术安全风险是指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相关技术面临的信息泄露、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
例如,技术泄露可能会导致对技术的盗用和不正当竞争,给转让方带来潜在的经济损失。
为了避免技术安全风险,以下是一些应对措施:1. 签署保密协议:转让双方应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保密义务,并约束接受方对技术信息的使用和披露。
2. 控制信息流向:转让方需要合理控制技术信息的传递渠道,确保仅向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细节,并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
3. 寻求法律支持:当技术安全风险出现时,转让方可以寻求法律支持,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技术质量风险技术质量风险是指在技术转让后,接受方无法获得预期的技术质量或技术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这种风险将直接影响到技术转让的效果和双方的合作。
以下是一些应对措施:1. 拟定明确的技术要求: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双方需明确技术转让的具体要求、标准和性能指标,确保双方对技术质量有清晰的认识。
2. 进行实地考察:接受方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对转让方的技术设备和实际工作进行了解,以便全面评估技术质量和可行性。
3. 引入第三方评估:对于关键技术和重要设备,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确保技术质量符合接受方的需求。
三、商业风险技术转让涉及到商业合作,因此也存在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包括市场需求波动、竞争加剧等问题。
以下是一些应对措施:1. 做好市场分析:在技术转让前,双方应对市场需求进行充分分析和预测,确保技术的商业价值和可行性。
2. 制定风控策略:双方可以共同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明确应对市场波动和竞争压力的方法和措施,以降低商业风险。
3. 定期评估合作效果:技术转让后,双方应定期评估合作效果并及时调整策略,以应对商业风险的变化。
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

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越来越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
事实上,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对于保护药品创新和促进药品产业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展开讨论。
一、新药保护的法律政策1.专利法根据我国的《专利法》,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细胞治疗药品等属于药品领域的专利仅享有20年的专利保护期。
在专利保护期内,药品生产企业对于同类药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为可以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此外,我国的《专利法》还规定了“约法三章”中的公开、优先权和审查等制度,以保证专利权人的权益。
2.药品注册管理新药保护还表现在药品注册管理方面。
我国的药品注册管理制度要求新药注册申请人必须提供完整的药品临床试验分析报告、药品质量控制标准等信息,以证明新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控性。
通过审批后,药品注册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独家经营该药品,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
3.价格管理在新药的价格管理方面,我国实行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制度。
所有药品必须经过评价,并确定其价格和医保支付比例。
新药的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可以为药品提供免费或者减免的医保药品费用报销,增加其销售量和国家医保资金的收支平衡。
二、技术转让的法律政策技术转让是指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将已掌握和拥有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或组织,以获得知识产权租金或其他形式的回报。
技术转让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转移和利益共享,因此需要在法律和政策方面予以保障和规范。
1.技术转让合同法我国的《合同法》是保护技术转让的主要法律基础。
在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过程中,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保障各自权益和义务。
合同违约或者未能履行是技术转让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办法。
2.专利法和商标法专利法和商标法都涉及到技术转让的方方面面。
专利可以是技术转让的核心,因为专利是维护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最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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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技术转让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
就法律关系而言,药品技术转让本应属于买卖合同范畴,受《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调整。
但由于我国对药品企业和药品本身均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而药品技术转让必然导致某些行政审批事项的变更,因此,药品技术转让在“合同自由原则”之上,还要满足行政审批规定的限制性条件,甚至与企业股权结构相关联。
把“药品技术转让”定义为“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是我国药品管理法律制度的要求。
为了保持与《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立法统一,药品技术转让必须通过药品补充申请程序,取得《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及新的药品批准文号,以便有效监督和管理。
然而,这种规定无疑增加了药品技术转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造成了一些企业的困扰和误解。
为帮助企业认清药品技术转让的法定程序、法律关系及其法律风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本律师从实务角度提醒企业决策者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药品技术转让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通常情况下,完成一个药品技术转让项目需要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签订《药品技术转让意向书》该阶段考虑的内容主要包括:药品技术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拟转让药品技术的独占性、竞争性和预期收益;品种的市场定位和产品周期;工业生产与商业流通的总体安排;目标公司履约能力和信誉;地方政府倾向性意见和可能涉及的行政程序等。
《药品技术转让意向书》应包括:技术转让条件;交易安排;共管账户或担保;排他性协商;保密条款;正式文件签署的成就条件等。
第二阶段:签订《药品技术转让协议》该阶段至少要完成三项主要工作:尽职调查、内部决策和正式谈判。
1、尽职调查。
要查清转让方公司沿革、治理结构、股权比例、资质证书、技术证明、经营状况、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风险等,重点对药品技术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实用性进行核查,包括药品技术审批机关和审批时间、是否由地方标准转为国家标准、是否曾经或正在生产、品种剂型是否与受让方《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是否准备一次性转让品种所有规格等;2、内部决策。
要解决风险评估、可研报告、内部审批手续等;3、正式谈判。
要对《药品技术转让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约定,包括项目名称;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对价的形式(现金、资产、股权或其他);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税负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
第三阶段:履行《药品技术转让协议》该阶段要按照协议约定的交易步骤转移技术和支付对价,是药品技术转让是否成功的关键,也是对药品技术“验收标准和方法”的检验。
若要保证协议顺利履行,就要把“验收标准和方法”约定得具体、详细、便于操作,协议双方应当参照《合同法》和《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约定“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品种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相关技术资料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并指导受让方试制出质量合格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保证技术的实用性”,避免发生歧义。
以上三个阶段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转让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企业决策者应当重视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工作,做出合理计划和安排。
二、药品技术转让方必须是药品技术的真正所有者药品技术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等,但持有这些证书,不必然证明药品技术就是有效的和实用的。
受让方需要认真审查这些证书的所有权、实用性和法律状态,以免造成协议无效或侵权纠纷。
由于《专利证书》和《新药证书》可以是多个不同主体共同所有,且不限于药品生产企业,因此,转让药品专利申请权、药品专利权或新药技术时受让方务必取得共同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则规定,“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但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新药技术转让,转让方应当为《新药证书》所有署名单位。
对于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新药技术转让,转让方除《新药证书》所有署名单位外,还应当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与《专利证书》和《新药证书》不同,《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按规定只颁发给某一个符合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非生产企业无权取得,故理论上不应当出现药品技术权属争议。
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药品研发机构或其他不具资质的单位假借生产企业名义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由生产企业“代为”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形,即通常说的“代落文号”行为。
由于这种“技术合作”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因此,“隐名”技术所有者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处理不当极易产生权属和利益纠纷。
所以,转让此类药品技术时必须解决权利归属及合法性问题,签订协议时受让方应当要求转让方书面保证技术权利没有瑕疵或不存在潜在的纠纷。
三、药品技术转让不等于药品批准文号转让药品批准文号,是指药品行政机关依据法定审批程序,批准企业生产某种新药或者仿制药,并在批准文件上标注的该药品的专有编号。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
按规定,“每种药品的每一规格发给一个批准文号。
除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和异地加工外,同一药品不同生产企业发给不同的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批准文号应标注在药品包装的外标签以及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上。
除极个别药品,药品包装的外标签上只有一个药品批准文号。
正因为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所以一些企业直接把药品批准文号等同于药品技术,甚至以《药品批准文号转让协议》代替《药品技术转让协议》,把批准文号当作合同标的物,导致协议无效和撤销。
在我国,药品技术可以有条件转让,但药品批准文号不能转让,药品技术转让后,转让方原药品批准文号必须注销,由受让方申请新的药品批准文号。
四、药品技术转让的交易设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药品技术转让的本质属于“合同法律关系”,首先应当符合《合同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其次符合《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一)《合同法》将技术转让分为“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四种类型,并对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专利法》则对专利技术转让的形式要件做出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所以,涉及药品专利技术转让的,协议双方应及时依法完成登记程序。
(二)《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将药品技术转让分为新药技术转让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并对两类技术转让注册申报的条件作出规定,简而言之,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取得《新药证书》的品种,可以在不同条件下按新药技术转让或者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即《新药证书》核发后、新药监测期(分5年、4年和3年)届满前,按照新药技术转让;新药监测期届满或不设监测期的,按照药品生产技术转让。
2、未取得《新药证书》但持有《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只能按药品生产技术转让,且要满足“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双方均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的要求。
3、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其生产技术可以由原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转让给境内药品生产企业。
实践中,第一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比较容易操作,但第二种情形比较复杂,特别是当协议双方不能够或不愿意进行股权转让,无法达到控股50%以上的时候,药品技术转让就遇到了法律障碍。
突破法律障碍的通行做法是设立“厂外车间”。
依据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部分车间独立为药品生产企业后品种归属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函[2003]56号)“厂外车间被独立为药品生产企业后,原在该车间合法生产的品种,在品种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仍然在该车间生产的,可按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的补充申请办理品种划转手续”。
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出资设立厂外车间,通过GMP认证后,生产拟转让的品种,然后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将厂外车间独立为药品生产企业,转让方退出,拟转让的品种归受让方所有。
当然,利用“厂外车间”方式完成药品技术转让对于不同区域的受让方而言,无异于“异地建厂”,甚至要作出“委托生产”等安排,经营风险不容忽视。
(三)《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还对药品技术转让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分为不得转让和不予受理两种情形。
1、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情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进行技术转让。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申请技术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取得相应品种的定点生产资格。
放射性药品申请技术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取得相应品种的《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
2、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情形。
下列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1)转让方或受让方相关合法登记失效,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如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GMP证书》过期等;(2)转让方和受让方不能提供有效批准证明文件的;(3)在国家中药品种保护期内的,保护期标注在《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上,一级品种为30年、20年、10年,二级品种7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4)申报资料中,转让方名称等相关信息与《新药证书》或者药品批准文号持有者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5)转让方未按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载明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的;(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药品。
以上这些药品技术转让禁止性规定非常重要,是协议双方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得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医药产业重组并购节奏加快,药品技术转让已经成为医药企业战略扩张、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
药品技术转让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需要从战略、财务、市场、运营、法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除了前述几个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外,还应注意国家经济规划、地方产业政策、不同地区行政审批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会对药品技术转让的成败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