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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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无删减范文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无删减范文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引言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伦理、法律、医学等多个领域。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安乐死提供了对于不可逆的痛苦和病痛的一种解脱方式;另一方面,反对者则主张尊重生命,并担心安乐死合法化会滑向滥用。

本文将围绕着安乐死展开一场辩论,介绍双方观点,并探讨这一议题的利与弊。

支持安乐死的观点1. 尊重个体权利:支持者认为,一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安乐死可以满足不希望成为负担的病人的选择。

2. 社会成本减少: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使得更多资源能够用于治疗其他患者。

3. 人道关怀:安乐死为严重病痛患者提供了一种解脱方式,避免他们长时间忍受不可逆的苦难。

反对安乐死的观点1. 伦理道德考量:人类生命具有严肃和神圣的属性,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对这一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2. 滑坡效应:授权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的危险,如将其应用于不符合安乐死条件的人,或者扩大安乐死适用的范围。

3. 医生角色定位:医生的职责在于保护生命,而非提供生命终结的途径。

安乐死的利与弊利- 个体权利的尊重:安乐死可以给予病人更多的自主权和尊严,让他们在不可逆的病痛折磨下有选择的权利。

- 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减少无效医疗资源的浪费,使得更多紧缺资源能够用于其他需要的地方。

- 减轻家庭负担:对于临终患者家属来说,安乐死可以减轻他们的负担和痛苦,避免长时间的困扰。

- 医学进步:安乐死合法化可能激励医学界更深入地研究和持续改进对病痛的治疗,以提供更好的医疗选择。

弊- 伦理和道德标准的折损:安乐死可能会对人们传统的伦理和道德观念产生冲击,引发对生命的价值的重新思考。

- 滑坡效应:允许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导致将其滥用于不符合条件的人,甚至扩大适用范围,损害他人权益。

- 医生角色的变化:授权医生参与安乐死可能对其在医学伦理、职业责任和角色定位方面造成混淆。

结论在关于安乐死的辩论中,支持者主张尊重个体权利、减少社会成本、提供人道关怀;反对者则担心伦理、道德的折损,滑坡效应和医生角色的转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1. 尊重个体自主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因此应该允许安乐死。

2. 减轻病人痛苦,一些疾病无法治愈,病人长期承受痛苦和折磨。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病人在无望的情况下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体现了对病人的关怀和尊重。

3. 人道主义考量,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做法,它可以让病人在尊严的环境中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在痛苦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1. 伦理道德问题,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一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其他问题,比如家庭纠纷或财产问题。

这会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的冲击。

2. 医学技术进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很多原来无法治愈的疾病现在都有了治疗的希望。

因此,不应该轻易放弃治疗,而是应该尽最大努力延长病人的生命。

3. 人生的尊严,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应该尽量珍惜和维护。

安乐死可能会让人忽视生命的尊严,认为生命不值得珍惜。

这是对生命的一种不尊重。

名人名句: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去珍惜和保护它。

”——爱因斯坦。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孟德斯鸠。

经典案例: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他们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有效地避免了安乐死的滥用。

这表明,只要有严格的监管和程序,安乐死是可以被合理地实施的。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对于那些不幸患上绝症或慢性疾病的患者来说,这是一种解脱的方式。

首先,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例如,荷兰作家艾迪·迪克斯特拉在患上肌萎缩侧索硬化症后选择了安乐死,他在书中写道,“我选择了安乐死,因为我不想以痛苦和无尊严的方式度过余生。

”此外,安乐死也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避免患者长期的折磨和医疗费用。

荷兰医生艾德·冯·达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和家人都能够在和平和尊严中结束生命。

”。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也容易滑向滥用的边缘。

首先,安乐死可能会滑向非自愿的情况。

比如,比利时哲学家保罗·列昂在他的著作中指出,“一旦允许安乐死,就很难控制滥用的情况,可能会有人被迫或被误导选择安乐死。

”此外,安乐死也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患者信任造成影响。

美国医学伦理学家琳达·埃曼纽尔在一次讲座中表示,“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关爱患者,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

在这个辩题中,我们应该更多地考虑患者的权利和尊严。

荷兰医生艾德·冯·达登在他的书中写道,“安乐死是对患者尊严的尊重,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而美国心理学家厄文·亚历山大也表示,“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如何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是一种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体现。

”。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权利、医生的责任和社会的道德观念。

我们应该以人道和尊严为出发点,寻求一种既能够尊重患者意愿又能够避免滥用的解决方案。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而安乐死可以帮助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慢性痛苦的人在尊严和平静中结束生命。

如美国作家欧内斯特·海明威曾说过,“生命不是为了忍受而活着的。

”因此,允许安乐死可以让人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解脱出来。

其次,安乐死合乎道德。

伦理学家彼得·辛格认为,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或痛苦的人来说,安乐死是一种对他人和社会负责任的决定。

通过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让那些资源可以用在更有需要的地方。

同时,安乐死也可以减轻患者的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让他们可以更好地去面对生活。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患者的自由权利。

在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安乐死已经合法化,并且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真正需要的人。

这可以防止滥用安乐死的情况发生,保护患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允许安乐死是符合人道、道德和法律的,可以帮助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疾病或痛苦的人在尊严和平静中结束生命。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容易滑向滥用的边缘。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可能出现一些人利用这一制度来达到自己的私利。

比如,有些家庭可能会因为经济负担或其他原因,而逼迫患者选择安乐死,这就违背了安乐死的初衷。

其次,安乐死可能会给医生和社会带来道德困扰。

医生在面对患者的请求时,可能会面临道德和伦理的冲突,这会对医生的心理健康和职业道德造成影响。

同时,社会也可能因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而出现分裂和争议。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削弱对病人的治疗和关怀。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可能导致一些医疗机构和医生放弃对患者的治疗和关怀,而选择安乐死作为解决方案。

这对于患者来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也会对医疗行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不应该允许安乐死,因为安乐死容易滑向滥用的边缘,给医生和社会带来道德困扰,以及可能削弱对病人的治疗和关怀。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在医学上,为了减少或避免患者痛苦而有意地、拟定或实施的某种方法,尤其是在不可治愈的疾病晚期。

对于这个问题,社会对于安乐死的立场非常分歧。

有些人坚信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违背了道德原则。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一、支持安乐死的立场1.1 基于个体权利的角度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死,这是基本的自由权利。

如果患者身处不可治愈的疾病中,他们苦不堪言,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安乐死是满足他们自主权利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解脱方式,给予患者自主权。

1.2 缓解病痛的角度安乐死可以消除病人的痛苦和折磨。

对于那些不可治愈的疾病,病人常常承受严重的痛苦,医学治疗无法改善状况,这时安乐死是一种比较人道的选择。

它可以帮助患者摆脱痛苦,减轻病人和家人的痛苦。

1.3 节约医疗资源的角度对于那些不可治愈的疾病,尤其是末期病人,继续进行药物治疗和生命维持措施是一种无法逆转的过程,不仅无法改善病人的状况,还会消耗大量医疗资源。

而安乐死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压力,将资源集中在能够救治的患者身上。

二、反对安乐死的立场2.1 宗教伦理观点很多宗教对安乐死持反对立场,认为只有上帝有权力决定一个人的生死,人类不应该插手。

在宗教伦理观点中,生命被视为珍贵而神圣的,任何妄图结束生命的行为都是对上帝意愿的亵渎。

2.2 伦理道德观点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使得其失去了原本应有的意义和限制。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亲属、医生、甚至政府的利益和压力,这样就有可能滥用安乐死。

如果没有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安乐死可能成为一种令人担忧的伦理道德问题。

2.3 医学职业角度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治患者,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医学伦理教育强调了医生不仅要关注患者的身体健康,还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和精神健康。

安乐死与医生的职业道德有所冲突,对医生和整个医疗系统提出了潜在的挑战。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近年来,安乐死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和激烈的辩论赛。

正方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尊重个体尊严和自主权的选择,能够减轻患者的痛苦;反方则坚决反对,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的神圣性和伦理道德原则。

正方观点认为,对于那些身患绝症、遭受着巨大痛苦且无法治愈的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一种解脱。

当患者的病情已经发展到无法逆转的地步,继续延长生命只会让他们承受更多的折磨,身体和精神都处于极度的痛苦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患者选择有尊严地结束生命,是对他们自主权的尊重。

这并非是对生命的漠视,而是在极端困境中给予患者最后的关怀。

例如,有些癌症晚期患者,疼痛难忍,每天都在煎熬中度过,他们渴望能够平静地离开这个世界。

如果法律禁止安乐死,那么这些患者只能在无尽的痛苦中等待死亡的降临,这无疑是一种残忍。

正方还指出,安乐死可以避免患者家庭承受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为了治疗绝症患者,家庭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和精力,甚至可能因此背负沉重的债务。

而且,照顾久病的亲人也会让家庭成员的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长期处于紧张和焦虑的状态。

如果患者选择安乐死,不仅可以减轻自己的痛苦,也能让家人从这种困境中解脱出来。

反方则强烈反驳,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主动放弃生命。

每一个生命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即使是在病痛中,也可能会有奇迹发生。

而且,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被滥用,导致一些并非真正自愿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实施安乐死。

例如,有些不孝子女可能会为了摆脱照顾老人的责任,而强迫老人选择安乐死。

此外,医学的发展是不断进步的,今天无法治愈的疾病,也许在未来就能够找到有效的治疗方法。

如果轻易地选择安乐死,就可能错失治愈的机会。

反方还强调,安乐死会对社会的道德和伦理观念产生冲击。

如果人们普遍接受了安乐死,那么对于生命的尊重和珍惜可能会逐渐淡化。

这可能会导致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减少,甚至可能引发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

安乐死辩论

安乐死辩论

安乐死辩论第一篇:安乐死辩论安乐死辩论我同意安乐死。

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目的,对病人本身是为了避免死亡时的痛苦,对于社会来说,一方面是为了尊重病人的权利,给予病人尊严死去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更需要又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对病人、家属和社会均有利。

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患了绝症,目前无法救治,只是在人为条件下维持心跳、呼吸或意识已处于昏迷或完全丧失状态,虽生犹死的病人。

1.安乐死后盾——希波克拉底医派誓言,很多人认为希波克拉底医派誓言与安乐死背道而驰。

誓言的核心是医生必须尽力让病人康乐安宁,因此“禁止伤害”这一信条常被概括为希波克拉底医派誓言的总纲。

对“伤害”一词的理解,多数人仅仅停留在字面表层含义,即对病人生命的伤害。

但这里的“伤害”,指的无疑是“病人康乐安宁”这种状态,生命当然包含于其中。

然而,遇到“选择继续忍受病痛的剧烈折磨”或“一死了之”这种情况,有一点可以肯定,比起让病人活着,医生不协助病人实施安乐死对其伤害更大。

当然,这个问题仁者见仁,尚无定论。

2.安乐死挽救生命,2005年一调查显示,在荷兰施行的安乐死病例中,有0.4%的安乐死未经患者本人同意。

在该调查结束前,实施安乐死在荷兰已经合法化。

再看1991年的另一项调查,那时,安乐死在荷兰尚未取得立法许可。

调查结果显示,在实施过程中,有0.8%的安乐死执行未经患者本人同意。

对比两个调查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安乐死合法后的结果和人们预想相反;且未经患者同意便实施安乐死的情况减半。

以上数据说明,安乐死确实能挽救生命。

安乐死辩论

安乐死辩论

安乐死辩论
尊重个体自主权,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尊重个体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价值观,而安乐死作为一种自愿选择的死亡方式,应当得到尊重和合法化。

在面对不可逆的病痛折磨时,人们应当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而不应被迫忍受无尽的痛苦。

因此,我们应当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自愿选择的死亡方式,符合个体自主权的核心原则。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而不应受到外界的干涉。

在面对绝症或者无法忍受的痛苦时,人们应当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必受到法律的限制。

否则,这将是对个体自主权的侵犯。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患者因绝症或者无法治愈的疾病而需要长期的医疗护理,这不仅给患者本人带来痛苦,也给医疗系统带来巨大的负担。

如果这些患者可以自愿选择安乐死,将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使得医疗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从而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非人道的死亡方式。

在当前的法
律体系下,一些患者可能会选择非法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不
仅给家人带来痛苦,也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
这些患者就可以在合法的环境下结束自己的生命,避免非人道的死
亡方式,减少社会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应当尊重个体自主权,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安乐
死合法化不仅符合个体自主权的核心原则,也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
压力,避免非人道的死亡方式。

让人们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是对人性的尊重,也是对现代社会价值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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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流程立论阶段一)正方一辩开篇立论,3 分钟二)反方一辩开篇立论,3 分钟驳立论阶段三)反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 分钟四)正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 分钟质辩环节(五)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反方辩手分别应答。

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 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为1分30 秒。

六)反方三辩提问正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正方辩手分别应答。

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 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为1分30 秒七)正方三辩质辩小结,1 分30 秒八)反方三辩质辩小结,1 分30 秒自由辩论九)自由辩论总结陈词十)反方四辩总结陈词,3 分钟十一)正方四辩总结陈词,3 分钟赛制具体说明:由正方双方的一辩选手来完成,要求立论的框架明确,语言通畅,逻辑清晰,能够正确的阐述己方的立场。

(二)驳立论阶段:这个阶段的发言由双方的二辩来进行,旨在针对对方的立论环节的发言进行回驳和补充己方的立论的观点,也可以扩展本方的立论方向和巩固己方的立场。

(三)质辩环节:这个阶段是,由双方的三辩来完成这个环节,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观点和本方的立场设计三个问题,由一方的三辩起来提问对方的一辩,二辩,四辩各一个问题,要求被问方必须回答,不能闪躲,提问方的时间每个问题不可超过十五秒,回答方三个问题的回答累计时间是一分三十秒,双方的三辩交替提问,由正方开始,在质辩的环节中,要求双方的语言规范和仪态庄重,表述清晰。

在质辩结束后,由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回答进行质辩小节,时间一分半,由正方开始。

(四)自由辩论阶段:正反双方的八位辩手都要参加,辩论双方交替发言。

双方都拥有四分钟的累计发言时间,在一方时间用完后,另外一方可以继续发言,直至本方的时间用完。

在这个环节中,要求辩论双方的队员团结合作和整体配合,自由辩论阶段由正方开始五)结辩阶段:针对对方的观点和己方的立场出发,总结本方的观点,阐述最后的立场。

我国反对实行安乐死的理由主要有哪些?目前在我国学者中反对安乐死的主要理由有:1. 生命是神圣的,人有生的权利,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主动促使其死亡,否则违反人道原则; 2.安乐死与医务人员的天职——救死扶伤相悖,更有违希波克拉底誓言。

认为任何情况下促使患者死亡的做法都是不人道的,赐人以死与医生的职责不相称; 3. 实施安乐死实际上是变相杀人,也有可能被人利用而导致故意杀人,允许安乐死,无异于把杀人的权利赋予了医生; 4. 医学上总是存在奇迹的,加之医生判断并不总是正确。

安乐死可能导致患者错过了生存的机会; 5. 安乐死使患者丧失了病情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治疗可能获得康复的机会,探索新技术新方法使该病可望治疗的机会。

什么样的人需要安乐死呢?医学上无法救治的人?怎样证明无法救治?谁来证明呢?哪一级的医疗机构才能证明呢?以目前的医疗水平还很难达到,现在世界上也只有荷兰立法通过'安乐死'。

但依然有很大争议,很多病人现在在部分医生眼里是不治之症,但医学会有奇迹发生,而且生命也会发生奇迹,如果病人被安乐死了, 医生可能真的变成杀手了?病人就真的成了冤死鬼了,如果医生医德缺失,安乐死就会成为医生借口而病人家属如果对病人没有爱心,产生厌烦心里,安乐死就会成为抛弃病人的借口。

不支持安乐死诚然,生命不是为了死亡的终结而存在。

每个人都只有一次的生命,即便这一次生命多么坎坷,多么不平,它还是发生了。

人活在世上,生命的无常无时不在发生着,没有人知道下一秒钟我们会怎样,明天睁开眼睛世界是怎样。

我们的人生这样无常地发生着,其实,说到底,也不过就是遵照生命运转的自然规律,由始至终而已。

安乐死,是一种为他人选择死亡的方式。

这样不人道的做法,本身就已经违背了自然运转的规律。

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不尊重生命的方式。

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患者的病痛,使得患者得以早升极乐。

但是,我们却更清醒地看到,在这种貌似“安乐”的背后,却是在世者深深地受到伤害的心。

想想那些躺在病床上的人,不是别人,不是与我们毫无关系的人,而是那些与我们息息相关,与我们有深厚感情牵绊的最最亲爱的人啊。

我们难道就真的看见他们那样“安乐”地死去而感到放下胸口的一块大石了吗?难道就只有为他们选择死亡,才是我们这些最亲密的人应该选择的吗?如果说患者选择安乐死是为了让自己得以减轻痛苦,那么,相对于那些还生存着的人来说,他们为自己最亲的人选择了死亡,他们的心情到底是一种怎样的伤痛啊!况且,我们的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如果他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要求,这是一种“帮助自杀”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如果人人都这样子继续进行所谓的“安乐死”的话,那岂不是要多了多少“故意杀人罪”啊。

更甚者,如果有人打着“安乐死”的幌子,大举手中人的屠刀,我们要如何去判断,我们要如何去保护那些患者?确实,生存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

正是如此,我们才更要去扞卫这种权利。

而不是去进行所谓“安乐死”地剥夺。

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有着无限可能的过程,谁可以保证天气预报百分之一百的准确性,谁可以保证生命的终结过程百分之一百的准确呢?没有。

除了我们知道人最终会死亡以外,我们对于生命的其他偶然都只是猜测和依据。

或许有时候呈现出某些合理性和先进性,却也改变不了生命无常的规律。

再者,尽最大的努力去挽救每一个需要挽救的人,不是价值衡量所能理解的范围。

相对于生命,没有任何事物可以与其相互衡量。

没有了生命,何来其他各种存在。

的确,我们的国家还是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我们各方面都不太完善,有待改进。

我们的国民生产也不是发达国家所能理解。

我们有大多数的农村人口,我们有大多数的贫困家庭。

当一个面临风吹雨打的家庭遭遇如此巨大的打击,他们受到最大伤害的不是物质上的损害,而是精神上的伤痛啊。

看着自己的亲人那样痛苦地躺在病床上,他们有一些人甚至都愿意用自己的躯体去承受那种苦痛。

这种感情是多么诚挚,多么动人。

然而,这种真挚的事物难道就一定要用“减少社会负担”、“节约资源分配”却衡量吗?我们是人,我们的确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亲人受苦。

那么,难道我们就可以眼睁睁看着用这些“减少”和“节约”的字眼来和我们对于亲人的情怀套上边吗?这样的坚强拉扯,不是更没有人情味,更不公平吗?人,活在世上,已经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了。

正所谓“死生亦大矣”,这样的大事,怎么可以叫“安乐死”随便夺走呢?珍惜生命,就是对于人生最好的回报!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不尊重生命的方式。

反对安乐死的主要理由生命不仅仅属于自己,个人无权安排自己的生命状态,人为地结束生命是反自然的行为。

而且,轻易放弃对不治之症的尽力救治将有碍于医学的发展,因为医学就是在与各种绝症、顽症的斗争中进步和发展的。

另外,人们更担心的是社会风险和道德滑坡。

一旦医生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有权用医疗干预手段致人死亡,那么如何保证这种权力不被滥用呢,这某种特定情况的界定会不会被扩大?尤其在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法制还不健全的社会,这种风险就可能更大。

专访天津医科大学教授、“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新浪观察:长期以来,安乐死在中国乃至世界都饱受争论,要正式立法,阻力是什么?崔以泰:目前看来,安乐死要在中国立法还距离遥远。

因为中国人观念太保守,总认为“好死不如赖活着”、“活着总比死了强”。

外国主要是受到宗教的限制,宗教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任何行为甚至是法律,都不能随便终止生命。

经过了许多年的争论,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至少有三个国家将安乐死立法。

一个是荷兰,他们在2002年 4 月1 日通过了《安乐死法》。

美国是只有一个州——俄勒冈通过了立法,他们叫做《尊严死亡法》,就是尊重病人的意愿,让病人能够舒适、安详、无痛苦的死去,是有尊严的死。

还有就是比利时,2002 年10 月通过了立法。

现在我国立法对安乐死太缺乏重视,几乎可以说是漠视,在人大提出的建议根本不能上升到可以考虑的位置。

十七年前,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因肝病晚期而饱受受病痛折磨。

作为儿子,亲眼看见母亲这样大年纪还要受这种无望的罪,王明成请求主治大夫为母亲实施“安乐死”。

主治医师蒲连升在王明成一再哀求下,给夏素文用了若干“冬眠灵”注射药,1986年6月29日凌晨,夏素文死亡。

谁也没有料到,作为中国第一例“安乐死”,事情到这里才刚刚开始。

因为“故意谋杀”夏素文,王明成和蒲连升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并被判刑。

中国自古以为有“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说,“人命至重,贵于千金”。

救人性命,即使病人已病入膏肓无药,这是当大夫的职业天性,更是人性。

要从“救人性命”到“助人死亡”,这是传统的中国伦理的不能容忍的。

在我国当今的法治之下,安乐死就是谋杀!是对人生命的轻视和亵渎。

忧虑一、安乐死的直接原因是病人无法救治并承受巨大痛苦,而且他自愿接受安乐死。

可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迅猛,医学技术不断提高创新,谁能保证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在一两年内不会被医学界攻克呢?如果实施安乐死合法,这是否会导致医生为摆脱一已应尽的责任而把安乐死作为借口?近年来,欧洲爆出数起医护人员利用本职岗位变态杀人的事件,在医学界引起了不小的震荡。

1992 年,英国女护士贝弗利•阿利特被判入狱13年,罪名是谋杀4名幼儿患者,并企图谋杀另外9人。

2000年,英国“死亡医生”希普曼因谋杀15 名患者被判终生监禁。

此外,他在行医的20 多年里,用注射过量海洛因的手法杀害至少265名患者。

2001 年9 月,瑞士32 岁男护士安德马特承认,他出于“同情”杀死了27 名患者。

忧虑二、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新的社会悲剧。

忧虑三、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否会导致人们认知上的误解。

一些病人之所以实施安乐死,是因为他们将死,生命已不再有意义,而且自认为是社会和家庭的累赘。

如果带着这样的认知实施安乐死,对我们的社会伦理怀道德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冲击。

忧虑四、当出现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再继续接受救治,继而请求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会怎么样呢?这无疑于因为贫困而要自杀,这是人道还是非人道?忧虑五、伯尔尼大学医院的精神病专家托马斯•舒尔弗认为,那些患有绝症的病人一时头脑发热可能会做出想要自杀的决定,但这一决定其实是不理智的。

如果病人出于一时激动而结束自己的生命而非深思熟虑,那么这种死亡对他们就是不人道的,甚至是在助纣为虐。

忧虑六、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说: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

然而人们也担心,一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更的社会不公。

社会学家则指出:一项法律应该是民意的体现。

安乐死是否是大多数人的民意,必须持严肃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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