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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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职工疗休养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推进职工疗休养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推进职工疗休养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职工疗休养是指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工作效能而进行的一系列休息、放松和康复治疗的活动。

随着工作压力的增加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职工疗休养的需求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推进职工疗休养的高质量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提高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应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以及不同职工群体的需求,制定相应的疗休养政策,确保政策能够真正解决职工的问题。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职工疗休养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让职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福利,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使用率。

其次,建立完善的疗休养制度和机制。

应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职工疗休养的合法性和可实施性。

同时,还要加强对职工疗休养机构和服务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还可以探索建立职工疗休养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的疗休养服务,方便职工的选择和使用。

第三,积极引导职工疗休养的文化氛围。

应该加强对职工疗休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对疗休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可以鼓励企业建立健康管理体系,为职工提供疗休养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此外,还可以开展职工疗休养的示范工作,鼓励一些企业和地区在推进职工疗休养方面做出先行者和示范者的表率。

第四,加强对职工疗休养的研究和评估工作。

应该加强对职工疗休养需求和效果的科学研究,探索职工疗休养的最佳方式和模式。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职工疗休养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职工疗休养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和改进疗休养政策和服务。

最后,需要加强多方合作,共同推进职工疗休养的高质量发展。

政府、企业、职工和社会组织等各方应该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制定和落实职工疗休养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同时,还可以鼓励各方利益相关者参与职工疗休养的规划和实施,形成多方共治的良好局面。

总之,推进职工疗休养的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职工和社会组织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和综合施策,才能够真正满足职工的需求,提高职工的工作效能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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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沪劳(78)资创字第199号 /沪财行(1978)127号 沪劳保综发(2008)13号 沪人社综发(2010)36号 沪人社综发(2010)20号 沪人社综发(2010)41号 沪再就办(97)第5号 沪劳就(1998)15号 沪再就办(1999)20号 沪劳保就(1999)34号 沪劳保就发(2001)11号 沪劳保就(2001)31号 沪人社就发(2008)10号 沪劳社发(89)104号 沪劳保就发(2006)18号 沪劳保就(1999)3号 沪劳保就(2003)8号 沪劳技(1998)10号 沪劳保技发(1999)48号 沪劳保技发(2000)11号 沪劳保技(2008)3号 沪劳技发(88)111号 沪劳(78)技字第7360号 沪劳技发(87)22号 沪劳技发(87)53号 沪劳技发(88)73号 沪劳技(89)49号 沪劳技发(90)56号 沪劳技发(92)13号 沪劳技(92)20号 沪劳技(96)71号 沪劳技(1997)22号 沪劳技(1997)39号 沪劳保技(1999)29号 沪劳保技发(1999)53号 沪劳保技(2000)44号 沪劳技发(1997)51号 沪劳保技(2000)27号 沪劳(82)技字第2258号 沪劳(84)技创字第156号 沪劳(86/85)技字第5763 号 沪劳(86)技创字第333号 /沪财行(1986)164号
第 2 页序号ຫໍສະໝຸດ 文件名称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关于改进本市技校学生医药费报销 80 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计划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 81 的通知 82 上海市劳动局、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技工学校学生身体素质的意见 83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组建高级技工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 84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成年人体质测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85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学校学生法制教育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86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内部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几点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术培训 87 、鉴定及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88 市人事局关于严格控制从外地调干部的通知 89 市政府科技干部处印发《关于工业企业中高等院校毕业生见习试行办法》的通知 9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宝山区干部调配问题的复函 91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市、区商业管理体制分权明责后干部调配工作的意见 92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中有关人才管理问题的通知 93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郊县、农场引进人才有关问题的通知 94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闵行区、嘉定区和浦东新区干部调动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95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郊县乡、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农转非”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市人才服务中心《关于重申对本市待业人员人事档案代管不得收费的意见》 96 的通知 97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区(县)所属单位需刊登《招聘启示》改由区(县)人事部门审批的函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从外省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的意见》 98 的通知 99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郊县市、县属企事业单位职工调市区工作的意见 10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101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庭困难调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4.11.03
•【字号】沪人[2004]177号
•【施行日期】2004.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知
(沪人[2004]177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本局对历年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政府科技干部处转发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人事部〈关于给专家配备助手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等20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自然失效,请予执行。

附件:自然失效文件目录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附件:自然失效文件目录。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期刊名称】《上海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2(000)001
【总页数】2页(P35-3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相关文献】
1.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J], 无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J], 无
3.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2002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J], 无
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199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J], 无
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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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7•【字号】沪府规〔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沪府规〔2019〕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7日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中关于发展养老服务的指示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统筹养老服务领域“底线民生”“基本民生”“质量民生”,处理好政府、社会、家庭之间的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确保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方便可及,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家庭照料能力明显提升,与上海国际大都市生活品质相适应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更加充分、均衡、优质。

具体为:——“增量”。

着眼于全覆盖织密网,全市养老服务主要指标数量“倍增”,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分中心)在街镇全覆盖的基础上数量实现“翻番”,不少于400家;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总量实现“翻番”,达到1600家;养老机构床位数在确保不低于全市户籍老年人口3%(17.5万张)的基础上,护理型床位数达到总床位的60%,标准化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数达到8000张。

——“增能”。

着眼于提质求精,按照抬高底部、整体提质的思路,努力实现养老服务从“有”到“优”。

劳模疗休养注意事项

劳模疗休养注意事项

劳模疗休养注意事项1.积极寻找合适的休养地点:劳模疗休养的地点应该是一个环境优美、空气清新、气候适宜的地方,尽量避免噪音和污染对身体的干扰。

可以选择度假村、温泉疗养地等地,也可以选择回到家乡的乡村或山区进行疗养。

2.合理安排休息时间:疗休养的时间应该根据个人的身体状况来决定,一般建议至少需要休息一周以上。

在休息期间要保持良好的作息习惯,早睡早起,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睡眠质量要好。

还需要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不要连续工作过久,要适时休息,避免过度疲劳。

3.加强运动锻炼:劳模疗休养期间,适当的运动锻炼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选择一些轻松的运动方式,如散步、太极拳、瑜伽等。

这些运动可以帮助放松身心,增加体力,促进血液循环,提高免疫力。

但是要注意不要运动过度,以免造成身体损伤。

4. 调整饮食结构:疗休养期间,要注意调整饮食结构,增加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摄入。

多食用新鲜蔬果、粗粮、 lean草fed的肉类等,控制油脂和糖分的摄入,避免食用刺激性食品、油腻食物和饮料。

合理饮食可以帮助身体恢复,增强免疫力。

5.保持心情愉快:疗休养期间要保持心情愉快,可以选择一些喜欢的项目,如阅读、听音乐、旅行等,来放松自己的心情。

身心放松对身体的恢复非常重要,所以要尽量排除工作压力,调整好自己的心态。

6.注意保护眼睛:长期从事劳动工作的劳模在疗休养期间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眼睛。

可以选择适当的眼保健操,每天进行眼部按摩和热敷,避免长时间盯着电子设备屏幕,保持眼睛湿润和视力的健康。

7.定期体检:在疗休养期间,劳模应该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身体上的问题。

这样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和调整措施,保持身体健康。

总之,劳模疗休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身心调整方式,劳模们应该重视自身的身体健康,合理安排疗休养时间,适时调整自己的身心状态。

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如合理饮食、作息规律、适量运动等,以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沪府办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8日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企业技能人才是本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提高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劳动者实现素质就业、稳定就业、体面就业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适应“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对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素质提升的要求,坚持“服务企业、稳定就业、提升技能、强化质量”的原则,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以促进企业职工(包括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来沪就业人员)技能提升为手段,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激励的政策和机制,形成有利于企业技能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主要任务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健全有较强针对性、实效性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制度,完善程序规范、评价科学的企业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健全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机制,使企业新录用人员都得到岗前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从业人员都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企业技能人才队伍成长环境得到优化,形成一支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更好地满足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1.27•【字号】闸府办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闸府办发[2008]2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经区十四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开展存量国有房产经营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区国有授权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规范国有授权房产的经营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存量国有房产授权经营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2007]5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凡由市房地资源局(所有人)授权北方集团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以及由市房地局公房经营管理办公室委托北方集团管理的代管产、代经产等非国有房产。

二、具体规定(一)产业管理1、强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根据沪府[2007]58号文要求,北方集团承担直管公房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自身经营管理及下属转制企业的行为,不得将授权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注入转制后的企业内。

2、严格授权直管公房的产权处分根据沪府[2007]58号文要求,除按照房改方案向职工出售直管公房外,北方集团和受委托进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授权经营直管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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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工总保[2001]179号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近年来,在市委、市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本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新的形势下,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目前,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和组织网络,建立起较大规模的职工疗休养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对增进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疗休养工作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前景的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推动职工疗休养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不断满足职工疗休养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现就加强本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指导思想
职工疗休养是劳动者休生养息的福利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职工疗休养工作,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的权益作为疗休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各企事业单位要努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有关“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和“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不断满足广大职工休生养息的需要,从根本上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必须充分发挥职工疗休养工作在服务职工、服务企业和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不断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性质及管理机构
职工疗休养是为职工服务的非赢利性的福利事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89)15号]文件精神,本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由上海市总工会统一领导并行使管理职能。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按照工会系统隶属关系,具体组织实施并管理;各职工疗休养院所作为职工休生养息的主要基地,应坚持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办院方针,不断提高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努力为职工提供价廉质优的疗休养服务。

三、享受疗休养待遇的对象及费用结算办法
㈠享受职工疗休养待遇的主要对象为:
1、符合国家标准GB5044—85规定39种一级、二级和矽尘、石棉尘等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每年定期脱岗休养一次或组织体检一次(脱岗疗养可安排在工会系统疗休养院所,时间为1~2周,疗休养院所可通过床位费补贴或减免部分床位费帮助企业落实尘毒作业职工脱岗休养);
2、在同一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且从未享受过疗休养的在职职工。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适当安排身体较好的离退休职工休养;
3、对企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技术业务骨干、高级知识分子等。

以上对象休养所占用的工作日,不抵充国务院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假期。

㈡职工疗休养费用结算办法如下:
1、职工疗休养费用报销:一律凭市财政局核发的“上海市总工会休养费用专用收据”,经区、县、局(产业)工会核准后方能报销。

2、职工疗休养费用支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全额支付,也可采取单位、工会、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

企事业单位支付的部分,应按规定在福利基金中列支。

疗休养院所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对不按规定多收费、乱收费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自理。

四、职工疗休养院(所)、服务机构的资格审定
市总工会和各区、县、局(产业)举办的列入市总工会管理体系的疗休养院所是本市职工疗休养的主要基地。

为确保职工疗休养的质量,市总工会将按《上海市休养院的基本设施和服务标准》对疗休养院所进行定期检查验收,合格者发缎带资格认可证书,不合格者取消其接待休养员的定点休养单位资格。

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是工会为职工服务的一项福利事业,必须按规定安排在市总工会认可的市内外定点的疗休养院所,并以组织本行业(地区)、本企业职工为主,一般不得组织外系统、外单位(地区)职工到非工会疗休养院所休养、度假;必须配备强有力的组织管理班子和合格的业务人员,确保疗休养活动的质量和安全;必须按规定为休养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禁止将职工疗休养随意交给旅行社承办。

本规定是在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本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工(94)总保字第26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所有疗休养管理意见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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