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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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住宅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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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立由公司盖章并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字。

已成立的市场主体由企业(或分支机构)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没有刻制公章的可由经营者签字。

特别提示: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将下列场所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不含危险物品)、软件开发、翻译服务等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市场主体除外)。

(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
/社区)号
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登记
(限“一照多址”填写)
1.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
/社区)号
房屋所有权人
名 称
联系方式
取得方式
□市场主体自有; □向房屋所有权人 (□租赁 □借用) ;□转租赁,并已征得房屋所有权 Nhomakorabea的同意;
□转借用,并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是否属于军队房产
□不属于军队房产
□属于军队房产
□已取得《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
□已取得其他证明:
申请人承诺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其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条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作为司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愿意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申请人:日期:注:1、申请人签署说明:未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独资企业由负责人(或拟任)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2、住宅分类说明: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城镇及农村自建住房等;其中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

3、用于办理“一址多照”登记的商务办公场所说明:用于办理“一址多照”登记的商务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办公卡座必须是全封闭式或半闭式独立办公卡座。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一、申请人知悉并遵守《肇庆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是合法、符合建筑安全的场所,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政府已决定予以征收并已发布相关征收公告的范围,申请人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三、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或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于《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一)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洗浴、美容保健、歌舞、游艺、旅业、餐饮服务、网吧、营业性射击,冶炼、铸造、电镀、漂染印染、染料、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农药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生产经营活动;(二)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及集群企业;(三)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四、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监管、城市综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前不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住所信息自主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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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
场所)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市场主体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房屋所有权人
联系电话
使用权取得方式
□自有物业 □租赁 □无偿使用
面积
平方米
房屋法定用途
□商铺 □工业 □办公 □其他 (请补充填写)
租赁或无偿使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申请人签署:
年月日
填写说明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申请变更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联系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
.地址应该按照市、县(市区)、路(街、大道、巷、镇、村)、号、楼、房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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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注:1.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选。

2.同一地址登记多个市场主体的,申请人除勾选相关选项,还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有投资关系的提交多个市场主体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说明;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不在该地址经营的,应当提供由业主签署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说明,并由申请人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或者当地村委会出具产权证明,核实住所证明的真实性,或者业主持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购房合同)复印件到窗口确认住所证明的真实性。

3.联系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个体户经营者。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一、对申报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房屋不属下列情形:(一)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二)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的经营范围。

(三)商事主体从事涉及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中所列事项的经营范围。

三、住所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年月日注: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设立人、合伙人);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

2.《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应当打印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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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市场主体在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时须填写此表。

2.新设立登记的,由全体投资人在“申请人”一栏签字盖章。

变更登记的,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签字。

3.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
注:1市场主体设立、变更住所时,涉及将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

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的,由自然人签字。

3.《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与《承诺书》应当打印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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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本商事主体承诺不将住宅作为从事以下行业经营活动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制造业;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住宿和餐饮业(宅基房整体同时改变用途除外);
七、金融业;
八、租赁业和广告制作、旅行社、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等商务服务业;
九、娱乐业(文化、体育经纪代理除外);
十、居民服务和修理业;
十一、卫生和社会服务业;
十二、再生资源回收与批发;
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市场主体申请人(签名、盖章):。

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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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申请人的申请主体要求及签署方式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执行。

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 符合该项在□勾选“√”。

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镇街、村(居委会)、街(路)、门牌、楼层、房号格式申请, 做到规范、清晰、准确。

4.住所(经营场所)联系人应当为具体使用人。

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功能(用途)应填写“工业”“商业”“住宅”或者“办公”等, 住所(经营场所)面积应填写为“XX平方米”。

6.产权人应填写房产所有权人(业主)名称。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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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张三
年月日
签署说明:申请人签署说明:未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 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独资企业由负责人(或拟任) 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委派代表、负责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 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申报
附件五 本声明适用于在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商事主体已经停止 经营活动,且通过该住所 其他商事主体使用该场所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时使用
关于场所使用权的声明
登记机关: 本人(单位)为 广宁县 XX 镇 XX 路 XX 号 场所的权属人(或
有权处置人),该场所原登记的商事主体 广宁县 XX 镇 XX 店 已经 没有在登记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已搬迁,本人(单位)无法与其取 得联系,本人(单位)与原租户(商事主体)签订的场所租赁合同已 失效。现同意该场所出租给 张三 ,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 所)。
特此证明。
居(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注:
5、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
房住宅。 6、本证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
务)机构的,由住宅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行政、事业单位也可以为其自行管理的住 宅小区的住宅出具“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申请人(盖章/签字):张三
年月日
注:申请人签署说明:未设立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伙 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独资企业由负责人(或拟任)签名,个 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 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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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规划用途是否军产
申请人作出以下承诺:
1.已知晓《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内容,承诺已取得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对其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2、该住所(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3、该房屋属于住宅,已经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不会产生扰民问题。

(属于住宅的,选择该项承诺);
4、该房屋不属军产。

(属于军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本表填写信息真实,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6、因该场所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发生的争议或法律问题,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7、已认真阅读背面《特别提示》。

全体股东(投资人)签字(或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注: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由全体投资人签字或盖章。

分公司设立由公司盖章并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字。

已成立的市场主体由企业(或分支机构)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没有刻制公章的可由经营者签字。

特别提示: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将下列场所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不含危险物品)、软件开发、翻译服务等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市场主体除外)。

(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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