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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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摘要:随着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工程造价纠纷日渐凸显,解决此类纠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诉诸于法律,通常是调解、仲裁、诉讼。

正确认识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准确把握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采用科学合理的鉴定方法,对公平、公正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关键词:工程造价鉴定程序方法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2.0.1条:“工程造价鉴定,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特点。

一、工程造价鉴定委托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待鉴定工程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3.2.2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

二、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及做好鉴定准备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鉴定机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

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委托后,要确定鉴定组织,制定鉴定计划、鉴定方案,指定项目负责人。

鉴定方案应包括鉴定依据、鉴定程序、鉴定方法、工作进度及需由当事人完成的配合工作等。

负责人应当是本机构中满足鉴定项目专业要求,具有相关项目经验的一级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

负责人接到鉴定任务后,及时组建鉴定项目组,鉴定组根据鉴定委托应全面了解熟悉鉴定项目,对送鉴证据要认真研究,了解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人的鉴定要求,了解鉴定项目的特点、鉴定事项、鉴定目的和要求,为现场勘验做好准备。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指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涉及工程造价问题的事实和相关计算进行审查、评估和鉴定的程序和规则。

其目的是确保工程造价的公正、合理和合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鉴定范围和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涵盖工程造价的计算、预算、结算、支付等各个环节以及相关的合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问题。

鉴定程序主要包括接案、勘验、审查、评估、鉴定结论等环节。

在接案阶段,鉴定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并明确鉴定范围和要求。

勘验阶段,鉴定人员应当亲自到达现场,实地勘察相关情况并收集证据。

审查阶段,鉴定人员将对勘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和分析。

评估阶段,鉴定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问题进行评估和计算。

最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将其提交给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

二、鉴定标准和方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在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员应当运用相关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和可信。

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等。

鉴定方法主要包括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估算方法、评估方法等。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运用鉴定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

三、鉴定报告和意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报告和意见。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过程,以及鉴定结论和意见。

鉴定报告应当具备法律效力,为司法机关判决和裁定提供依据。

鉴定机构应当保证鉴定报告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四、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责任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鉴定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鉴定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实、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是为了确保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靠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下面将从相关背景、鉴定主体、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四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相关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进行全面、准确、公正、科学的评估和鉴定工作。

工程造价鉴定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工程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的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鉴定主体工程造价鉴定主体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组成。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监督和管理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的鉴定操作。

鉴定专家是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具体鉴定项目的评审和决策。

三、鉴定程序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工程资料的审核、工程量的计算、价格的确定、投标文件的审查等环节。

具体程序如下:1. 收集工程资料:鉴定人员必须收集到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投标文件等。

2. 审核工程资料:对收集到的工程资料进行仔细审核,了解项目的背景和要求。

3. 计算工程量:根据设计图纸和工程要求,逐项计算工程的各项数量。

4. 确定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和相关标准,确定材料和人工的合理价格。

5. 审查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 编制鉴定报告:将鉴定结果整理成鉴定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和企业。

四、鉴定结果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一般包括合理造价、合理利润和预算控制三个方面。

合理造价是指工程的成本能够满足项目要求,合理利润是指工程的利润幅度与市场相符合,预算控制是指工程的投资计划与实际开支相吻合。

鉴定结果对于工程建设单位的决策和招标过程具有指导作用,也对工程监理和项目评估等工作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最新标准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最新标准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最新标准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工程成本的合理计算和评估。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工程造价鉴定的标准也在不断更新。

以下是最新的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标准:一、总则1. 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 鉴定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鉴定过程的专业性和合法性。

3. 鉴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包括工程量、工程难度、施工条件等因素。

二、鉴定程序1. 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明确鉴定范围、目的、时间等要求。

2. 资料收集:收集工程相关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等资料。

3. 现场勘查: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

4. 工程量计算:根据设计文件和现场勘查结果,准确计算工程量。

5. 成本分析:对工程材料、人工、机械等成本进行详细分析。

6. 鉴定报告编制:根据计算和分析结果,编制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7. 报告审核:由专业审核人员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工程量计算1. 工程量计算应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计算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2. 对于特殊工程或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四、成本分析1. 成本分析应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确保成本分析的全面性。

2. 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对成本的影响。

五、鉴定报告1. 鉴定报告应包含工程概况、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结果等内容。

2. 报告应清晰、准确,便于阅读和理解。

3. 报告应由鉴定人员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

六、法律责任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对其鉴定结果负责,如有失实或错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鉴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2. 本规范由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范旨在指导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为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支持。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内容程序及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内容程序及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内容程序及注意事项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考试吧论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委托和受理开始,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

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

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1.查阅案卷。

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

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2.收集证据。

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

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全面接纳证据。

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证据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

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

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

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鉴定质证,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向当事人提问。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一、总则1.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工程鉴定规范》制定的,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前、中、后各阶段的造价进行核实和评估的过程。

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公正、独立和客观的原则开展鉴定工作。

二、鉴定的内容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内容包括工程概算和预算、单价措施、招标价、标底、结算价等。

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当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功能和地理环境等因素。

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当基于全面、准确和真实的数据,并结合市场情况进行评价。

三、鉴定的程序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分为鉴定准备、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三个阶段。

2. 鉴定准备阶段包括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组织调查和勘察等。

3. 鉴定过程阶段包括对工程造价的计算和评估等。

4. 鉴定结论阶段包括编写鉴定报告和提交鉴定结论等。

四、鉴定的方法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采用科学、合理和可行的方法进行。

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可以采用专家评审、计量计价、比较分析等方法。

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工程特点和环境因素等因素。

五、鉴定的要求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要求进行,保证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当有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的鉴定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作。

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当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鉴定的结果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并包括鉴定意见和结论。

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应当能够真实、准确和清晰地反映工程造价的情况。

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应当能够为项目建设、投资和管理等提供科学依据。

七、鉴定报告的编制和审批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机构负责鉴定的主要人员签字,并经鉴定机构审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引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对工程造价相关问题进行评估、研究和判断,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的一种司法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一、总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方法、要求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操作指南。

二、鉴定范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涉及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包括工程造价评估、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款支付、工程合同解除等。

鉴定机构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确定鉴定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三、鉴定要求1.专业性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进行,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2.独立性要求:鉴定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受任何利益或压力的影响,确保鉴定结果不偏袒任何一方。

3.程序要求:鉴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包括受理、调查、证据收集、分析、评估和结论等环节,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证据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根据具体案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确保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5.报告要求:鉴定机构应及时提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报告应包括鉴定目的、鉴定范围、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等内容,确保鉴定结果的清晰和明确。

四、鉴定程序1.受理阶段:鉴定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受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并确认鉴定范围和要求。

2.调查阶段:鉴定机构应进行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和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收集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

3.分析评估阶段:鉴定机构应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报告编制阶段: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结果编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并及时提交给申请人和有关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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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在商品经济社会里经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因工程造价而引起的纠纷占很大比例。

解决此类纠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诉讼于法律。

司法裁决与调节工程造价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造价鉴定。

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双方绝大多数将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因而工程造价鉴定,也是造价咨询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甚至可以说是造价机构业务水平与社会信誉的标志。

所谓工程造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二条的定义可解释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专业知识人,对待裁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是人民法院判决、调节及原、被告双方和解的主要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其实质是工程造价的确定,日常的预、结算业务是接受建设方或施工方中的某一方的委托(对一方负责),而工程造价鉴定是咨询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者当事入双方的委托(对双方甚至三方负责)。

其特点是:合法、公正、客观、科学。

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详见咨询机构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示意图)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根据待鉴定工程的具体情况,委托方已书面形式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造价咨询机构。

委托书中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

二、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及鉴定的前期准备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接受委托,则在委托书底联或委托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根据待鉴定的工程选择合适的主鉴定人及其它鉴定人员。

主鉴定人应尽快了解案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同时编制鉴定计划。

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

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5)工程预(结)算书;(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主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鉴定期限,安排好鉴定的具体时间:(1)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了解合同、协议等所需的时间;(2)现场实地勘测所需的时间(较复杂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测);(3)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所需要的时间;(4)鉴定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进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时间;(5)做好现场勘测记录及询问笔录(一般应对标的物摄影记录);(6)当事人查阅记录并签字。

5、勘查记录与询问笔录(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入;(2)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

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4)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6、鉴定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搜集鉴定资料及现场调查等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使委托人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无竣工图或鉴定部位图纸不符的,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实地勘测并应以绘制勘测图、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及有关的文字记录为主。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资料很多,多数不能一次搜集全。

在对当事人双方询问时,最好先将询问内容列好,以免遗漏。

三、质证及询问笔录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律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实施的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的全部证据,均应该由当事人质证。

询问笔录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是否有补充合同或协议?施工中采用砼是商品砼还是现场搅拌砼?如采用商品砼,是否有商品砼供货合同?是否需要基础回填土(从外运入),运距是多少?硬骨料采用砾石还是碎石?基础土方工程是否单独外委?土方运输距离是多少?脚手架采用钢管脚手架还是木杆脚手架?本工程是否有甲供材和设备?若有请提供材料清单。

模板采用钢模板还是木模板?挖土的方式?采用什么机械?外围的装饰工程是否与土建主体工程同期施工?其合同额是多少(计取配合费)?给排水、电气工程与室外工程的分界线在什么地方?施工用水、电是否单表计量?其他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情况。

四、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要做到准确合理与正常工程结算相同。

(略)五、向原被告出示初步鉴定结论。

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鉴定结论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与工程造价鉴定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初步鉴定结论形成之后应向原、被告出示。

如有遗漏与误差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鉴定结论。

六、确定鉴定结论形成正式的鉴定书(报告)鉴定书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九条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具有下列内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对鉴定人鉴定资料的证明;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单。

需附录资料的内容1、鉴定委托书(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及委托单位);2、涉案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结)算文件;3、合同书、补充协议;4、鉴定调查笔录;5、鉴定单位资质证书与鉴定人员的资格;6、其他有关资料。

七、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发出[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四款规定: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提问。

代表中介机构出庭的鉴定人的注意:言语要得体,表述的要准确清晰,不与当事人争吵。

由于在法庭上很多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因而常常语言过激。

而诉讼代理人由于其职业习惯,其说话的方式、方法也异于常人。

出庭的鉴定人要清醒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

保持司法鉴定人的尊严与形象。

八、其它相关问题1、鉴定人的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九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鉴定人应当回避:(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的关系;(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2、鉴定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二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时间的,应当中止鉴定:(一)受检人或者其它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三)因特殊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四)须补充材料的。

3、鉴定的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第二十二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终止鉴定:(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节结案的;(四)其它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4、如何确认当事人出具资料的真实性。

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

5.鉴定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关汪据,但当事人认为出证据对自己不利,迟迟不予提供,或在鉴定初步结论出来后才拿出征据的,如何处理?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提供证据资料厂又无任何书面文件申请延长提供时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责任自负。

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提供,初步鉴定结论出来后才提供的,而且影响鉴定结论确定结果的,可以由委托方接收,并按新委托立案处理,并向鉴定单位下补充鉴定委托书。

6、工程造价鉴定的几种情况。

(1)鉴定资料齐全条件较好的情况。

这种情况为最理想,一切可按正常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2)鉴定资料不齐全条件较差的情况。

鉴定人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被告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的资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3)鉴定资料几乎没有,条件很差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工程造价鉴定的中时有发生,具体以两种原因为主。

(一)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

(二)原建筑物已改变使用用途,为新装修覆盖或正在使用中很难进行现场勘测。

如是设计图纸不全,当事人双方又均无法提供的情况,可根据工程项目名称去设计单位查底图。

如是无设计图纸或无设计单位的情况,(1)可根据同类型同地点同时期的工程项目比较(最好当事,人双方同意)。

(2)现场勘测:测建建筑的外部尺寸,钻孔探测内部材料的厚度、标号等。

(3)对无法探测内部材料的厚度、标号的建筑物,可采用无损检测方法(此种方法费用较高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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