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高新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校外学生午托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学生午托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促进午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我区区域内从事午托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午托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课余辅导等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优质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午托机构的管理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教育部门牵头建立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制度,对午托机构设立、登记、管理中的信息互相通报、资源共享,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午托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和排查职责。
工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设立登记注册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办理营业执照。
食药监负责对午托机构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午托机构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午托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定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提供就餐服务的午托机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卫生部门负责午托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
制定午托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
对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将午托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治安重点监管场所,加强对午托机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定期审查从业人员有无犯罪记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根据相关验收和备案抽查程序,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校外托管工作制度内容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外托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
2. 民政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备案、日常监管等工作。
3. 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治安保卫等工作。
4. 卫生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督、疾病防控等工作。
5.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物价监督等工作。
6. 各校外托管机构负责自身的日常运营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和合法权益。
三、设立与审批1. 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场地、设施和设备;(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师资和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条件。
2. 申请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报告;(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3)场地、设施、设备证明;(4)师资和管理人员证明;(5)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6)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条件证明。
3.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校外托管机构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告知理由。
四、运营管理1.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学生安全和合法权益。
2.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开展违法活动。
3.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4.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5.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6.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卫生防疫管理,预防疾病传播。
五、监督检查1. 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2. 对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托管管理制度方案托管实施方案(四篇)

托管管理制度方案托管实施方案(四篇)托管治理制度方案托管实施方案篇一1、每学期由本园聘请的幼教分家进展幼儿安康、卫生学问讲座一次。
2、定期由幼儿保健人员对保教人员讲课,内容涉及对保健学问及幼儿常见病的预防、意外损害的处理等。
3、园内定期以黑板报、卫生栏等形式宣传相关学问。
4、园内备有幼儿安康教育图书、杂志供教师参考,教师必需适时向幼儿讲授卫生学问,进展安康教育。
二、安康检查制度1、入园检查。
幼儿在入园前必需进展全身体格检查,安康检査合格方可入园。
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有医院安康证明方可工作。
2、坚持定期体检制度。
入园幼儿每年由社区医院来园体检一次,每季度测身高,进展安康分析与评价,指导家长做好幼儿的安康教育,并对每个入园幼儿建立安康档案,做好幼儿成长记录。
3、坚持晨检及全日安康观看制度。
仔细做好一摸:是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状况;四査:有无携带担心全物品。
发觉问题准时处理,做好每日观看记录。
三、体格熬炼制度1、有组织地常常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嬉戏及休育活动,幼儿每天做二次体操或活动性嬉戏。
2、在正常天气下,有充分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坚持两小时以上户外活名,加强冬、春季节熬炼。
3、制造条件,充分利用阳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规划地熬炼儿童体格。
4、熬炼要循序渐进,运动工程和运动量适合不同年龄幼儿的特点,对体弱的幼儿赐予特别的照看。
5、坚持晨检及全日安康观看制度。
仔细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状况;四査:有无携带担心全物品。
发觉问题准时处理,做好每日观看记录。
托管治理制度方案托管实施方案篇二一、治理教师岗位职责1、喜爱托管工作,对学生要有爱心、责任心、急躁,敬重全部托管学生。
2、主动与托管学生家长协作,准时向家长汇报学生身心安康进展状况,虚心承受批判、建议,不断提升优化工作方式、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做私事,否则按规章制度处理。
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外托管中心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托管服务质量,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原则,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人员管理第五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资格和经验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对其进行背景审查和岗前培训。
第六条校外托管中心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关心学生,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安全管理第八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全。
第九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和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过敏史等,确保学生在托管期间的健康和安全。
四、环境管理第十二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保持室内空气质量,定期进行消毒和通风。
第十四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合理搭配学生的饮食,保证饮食安全和营养均衡。
第十五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教学管理第十六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根据学生的需求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导和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注重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外托管中心的管理,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校外托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依法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落实有关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等管理要求,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承担起社会监督和社会服务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外托管中心设置机构应当依法合理分工。
第六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设立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开展儿童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设立安全保障机构,负责维护儿童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九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设立后勤服务机构,负责维护中心的日常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十条校外托管中心的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注重员工的素质和能力培养。
第十三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儿童的教育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确保儿童的安全。
第十五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维护中心的日常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接受家长的监督,主动接受家长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发现校外托管中心违法违规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第十九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对外公开中心的相关信息和运行情况。
第五章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中心的合法合规运行。
托管辅导机构管理制度

托管辅导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托管辅导机构运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托管辅导机构受《教育法》、《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依法开展教育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托管辅导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四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负有以下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令规章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障学生的安全、健康和权益,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五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
第六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学生和员工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透明。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第八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按照《教育法》和有关规定,设立校长、教师、辅导员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校长是托管辅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学校日常工作,领导机构全体成员共同努力,实现学校目标。
第十条教师负责托管辅导机构的教学工作,制定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辅导员负责学生管理、心理辅导工作,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行为表现等。
第十三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成绩考核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考试、评估,及时反馈学习情况。
第十四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奖励和惩罚制度,鼓励学生积极进取,惩戒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心理辅导制度,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协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六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严格选拔录用员工,保障员工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员工考核制度,明确员工的工作目标和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小学生托管管理制度(2篇)

小学生托管管理制度是指在小学放学后,对学生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小学生托管管理制度:1. 托管时间:托管时间一般为放学后至家长接回或指定时间。
具体时间由学校和家长协商确定。
2. 托管地点:学校安排专门的托管室或场所,保证学生安全和舒适。
托管地点应具备安全设施和资源。
3. 托管人员:托管人员是经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监管和照顾学生。
托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4. 托管内容:托管期间,学生可以进行自主学习、小组活动、室内外游戏等。
同时,可以安排专门的学习辅导、兴趣培养等活动。
5. 安全管理:学校应加强对托管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控制。
6. 物品管理:学生在托管期间应当爱护托管场所和设备设施。
发现损坏或丢失物品,责任人须及时赔偿或承担责任。
7. 行为规范:学生在托管期间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托管规范,不得打闹、斗殴或有其他违纪行为。
8. 意外事故处理:如发生意外事故,托管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家长,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
以上是一个简要的小学生托管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还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家长的需求来进行制定和完善。
小学生托管管理制度(二)1. 托管时间:- 平日:早上7:00至晚上6:00- 周末/假日:根据家长需求,提供灵活的托管时间2. 托管对象:- 小学生(年级:一至六年级)3. 托管费用:- 根据托管时间长短收费,费用会提前告知家长,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醒。
4. 托管服务:- 提供安全、温馨的托管环境,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 提供合理的作业辅导,帮助学生完成学校布置的作业。
- 提供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包括游戏、手工制作、绘画等,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 提供健康的三餐和点心,保证学生的营养需求。
- 在必要时,提供紧急医疗救助,并及时通知家长。
5. 托管规定:- 学生需要准时到达和离开托管场所,家长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看护、休息、餐饮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泛指“午休班”、“托管班”、“接送班”等。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由教育、物价、财税、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卫计、民政、市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五条教育部门负责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防暴等逃生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和教职员工向学生和家长推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未经许可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六条物价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财税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住宿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接送车辆进行监督管理,用于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按照本县关于学生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住建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质量和房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卫计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消毒措施的监督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年组织年检。
第十三条市监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资质的审核,注册登记手续的办理,以及经营活动、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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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高新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越城区(高新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越城区(高新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越城区(高新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托管机构是指在越城区(高新区)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以校外看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机构。
托管机构申办营利性市场主体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个别情况特殊,确属非营利性的,也可以由区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单纯的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文化、艺术、科技等培训,托管机构一律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推行“一址多证照”,如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从事“托管服务”和“文化、艺术类等培训”的,应分别申报独立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
从事文化、艺术类等培训的,须按照《绍兴市越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区民政部门登记。
第四条申报营利性的托管机构可根据经营规模,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营利性托管机构使用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营利性托管机构的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为中小学生提供有偿看管便利服务(其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营利性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下列场所不能作为经营场所: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企业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第八条营利性托管机构申报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申办者到辖区市场监管所提出申请;营利性托管机构申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的,申办者到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报非营利性托管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举办者经镇街审核同意后向区民政部门申报,其设立条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形式要件的申请材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托管机构原则上不得提供自制餐饮服务,如须提供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餐饮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托管机构因故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生。
第十三条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托管机构在实际经营中应当符合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具体标准另行制订);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含200平方米)的托管机构,应进行消防备案抽查或审核验收。
第十四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每期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资料备查;
(二)根据托管服务协议的约定保障学生的安全,不得安排车辆接送学生,不得非法营运学生接送车;
(三)遇学生未按约定时间到达托管机构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并积极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在有学生托管期间须始终保证有工作人员看管;
(五)做好出入人员登记管理,严禁闲杂人员随便进出;
(六)做好暴力事件预防工作,保护托管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障管理义务。
第十五条托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该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经消防培训后上岗。
托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一)制定用火、用电、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及时消除隐患;
(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形;
(四)定期开展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一)保证场所环境、生活用品的整洁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食堂场所设置、设施设备和工具等应符合要求,实行分餐服务;
(三)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每餐次的食品成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00g,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留样记录;
(四)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五)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属地镇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
(六)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食品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七条托管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超经营范围从事教育培训,不得存在在编在职教师开办或兼职托管机构的行为。
第十八条提倡托管机构为每位托管学生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十九条区政府建立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要按照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托管机构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对托管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建立部门和镇街日常监督管理“三项制度”:
(一)审批通报制度。
各职能部门、镇街要及时为托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登记部门根据相关部门、镇街的意见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属地镇街,做到信息共享。
(二)部门抄告制度。
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本部门权限以外的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行为,应及时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和属地镇街予以查处。
(三)联合执法制度。
托管机构未经登记审批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属地镇街牵头,联合市场监管、安监、公安消防、教育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并依法对其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在实施过程中,区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托管机构的申办、管理及审批流程等制订出台具体细则。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托管学生的监护人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人。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鼓励托管机构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质量等级评定活动;大力倡导诚信执业,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强化社会监督,引导托管机构良性发展。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违反消防、食品、环保、教育、卫生等法律法规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申请托管机构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吊销或撤销其证照。
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托管机构审批和未经登记的托管机构整治工作中,各镇街、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越权、失职、渎职或不作为等行为的,由区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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