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
送客户样品如何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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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客户样品如何会计处理
问: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将一些样品送给客户,请问如何会计处理?因运输人(企业职工上下班)而发生的运输,进项税可否抵扣?
答:
1、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根据此税收规定,因贵公司的运输费是因接受职工上下班而发生,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因此进项税不得抵扣
1。
购礼品送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税

购礼品送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税在商业社会中,企业为了维系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往往会选择送礼品来表达谢意和感恩之情。
然而,购礼品送客户涉及到税务问题,需要企业认真对待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合规操作。
根据税法规定,购礼品送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税,企业应该明确了解相关政策,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运用送礼策略。
首先,了解税法法规是合规运营的基础。
根据我国税收的相关法律规定,所有的商品、劳务和无形资产的销售交易都应该缴纳相应的税费。
礼品属于公司购买的商品,是企业的资产,送出去的礼品相当于货物的转移,同样需要纳税。
根据税务的规定,企业购买礼品并送给客户,需要计算礼品购买的成本,并按照规定的纳税标准进行缴税。
这一点企业,在购置礼品时就要有所考虑,将礼品作为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来计算,并按照统一的税率进行缴纳。
其次,明确是否属于合规操作之内。
税法对于送礼有一定的规范限制,并对送礼的额度和对象做了明确的规定。
送礼的额度一般有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需要进行缴税。
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来说,送礼的额度和限制可能有所不同。
在研究税法规定的同时,企业还需结合自身行业的特点和经验,明确合规操作的范围,避免因为送礼行为而引发税务风险。
再次,合理运用送礼策略,减少税务风险。
企业在送礼时需要综合考虑礼品的价值、客户的身份、目的以及市场竞争等因素。
一方面,企业可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礼品送出,避免超出限额而引发纳税问题。
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选择那些不属于礼品范畴、不属于诱导消费,但能够打动客户的方案,既能表达谢意,又能减少税务风险。
例如,可以选择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参与优惠活动等方式,更多地体现企业的诚意,同时降低了涉及纳税的风险。
此外,建立内部制度和完善管理流程也是防范税务风险的重要举措。
企业应该建立起相应的内部制度,明确送礼的程序和限制,对每一笔送礼行为都要进行记录和审批,确保送礼行为符合法律规范,且能够在必要时提供相关纳税凭证。
同时,企业内部也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税法规定的了解和认知,增强税务合规意识。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打开产品销路,经常会拿出一些自己的产品作为样品给客户检测、试用,或是提供给代理商用作展示和市场推广,有的甚或还会给工商部门用于产品打假等。
由于样品业务一般金额不大且大多免费提供,客观上造成一些财务人员在日常处理时较为随便,有时在不知不觉中就留下了一些财税漏洞或隐患,但进一步究其原委,我国现行的财税法制不尽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漏洞或隐患的产生。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向客户无偿提供样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向客户⽆偿提供样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问:我公司是印刷企业,在给新客户⽣产成品之前先打样,⽆偿提供样品,客户如果满意再签合同,样品费⽤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的下列⾏为,视同销售货物:(⼋)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第⼗六条规定,纳税⼈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为⽽⽆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产货物的为实际⽣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偿提供样品给客户,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销项税额,计税销售额按第⼗六条规定顺序确定。
同时,打样发⽣的成本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为客户提供样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

为客户提供样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务负担和纳税义务。
在此篇文章中,我将详细探讨为客户提供样品时,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该确认收入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样品的性质。
样品通常是企业向潜在客户或现有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一部分。
它们是为了展示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特点而提供给客户的,目的是让客户对产品或服务产生兴趣,并最终购买或订购。
因此,样品并不是公司出售的真正产品或服务,它们只是作为市场营销的一种手段使用。
基于样品的性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无需确认样品收入。
这是因为样品不属于实际的销售交易,而是用于促进销售和市场推广的一种策略。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应该是与实际交易相关的。
样品的提供并不符合“实际交易”的定义,因为它们并没有导致现金流入企业或实质性的资产交换。
然而,作为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样品的成本应计入企业成本。
尽管样品不需要确认收入,但企业在提供样品时产生的成本应该计入企业成本,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这包括直接与样品制作相关的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以及与样品提供相关的销售和市场费用。
第二,企业应合理控制样品的数量和性质。
样品的提供是为了吸引客户,并促使他们购买产品或服务。
然而,过量的样品提供可能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因此,企业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策略合理控制样品的数量和性质。
第三,企业可以通过样品提供获得其他经济利益。
尽管样品本身不需要确认收入,但企业提供样品的过程可能带来其他经济利益,比如客户关系的建立和巩固,口碑的提升等。
这些经济利益可以反映在企业的整体经营表现中,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情况。
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全面考虑这些经济利益的影响。
最后,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遵循相关的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
尽管样品收入不需要确认,但根据当地税法规定,企业可能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说明样品的相关信息,以便税务机关对申报表进行审查和核对。
会计干货之样品出口的报关及财税处理

会计实务-样品出口的报关及财税处理样品,指免费(或向客户收取样品费)送给客户的用于宣传本企业产品或供客户试用的货物。
样品的出口,有三种模式: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3.非报关快递出口注:原货样广告A和货样广告B报关模式取消,统一修改为货样广告品(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该业务模式一般是针对向客户收取样品费时采用的,该模式把样品直接作为正常出口货物来操作,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
财税处理:直接确认收入成本、申请出口退税。
采用该模式时需要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如果没有取得样品的进货发票时,不建议采用该进出口财税通模式。
因为没有进货发票没法申请退税或免税,直接按一般贸易出口后无法享受退税或免税,只能视同内销征税。
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该模式原来叫货样广告A,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将该监管方式改为货样广告品,并取消了货样广告B这一监管方式,自2016 年7月1日执行。
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全称为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该模式只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论是否收取外汇都可采用。
对于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若要出口样品,则只能采用委托模式按一般贸易报关或者直接走非报关快递模式。
按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的样品,如果是向客户收取样品费的,可以确认出口收入并申请退税;也可以直接走销售费用,增值税享受免税;如果是免费提供给客户的,则直接确认销售费用并申报免税即可。
确认销售费用的,需要注意所得数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3.非报关快递出口非报关快递出口,指由快递公司报关(集中申报)出口,即海关信息不显示出口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 19号,自2016年6月1日起,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货物可直接走非报关快递。
(实务中对此类模式还是沿用以前的货值600美元以下,重量60公斤以下)。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企业在开展营销活动时,常常会采用免费赠送样品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提升品牌知名度和产品销售量。
然而,这种免费赠品的发放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应的税收法规和规定,以避免可能的风险和责任。
本文将对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企业需要明确赠送样品的性质。
免费赠品一般被视为营销费用,涉及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
确保免费赠品的合法性和税收合规性的前提是要明确赠送样品是否为商业用途。
如果企业将赠品用于商业用途,就必须缴纳相关税费。
因此,在制定赠送计划之前,企业应该明确活动目的和赠送样品的用途,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涉税处理方式。
其次,企业需要了解赠送样品的税收政策。
在中国,涉及免费赠送样品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免税处理,二是按照预缴税款处理。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企业将免费赠送样品作为营销费用,可以按照免税处理。
这意味着企业在免费赠送样品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但是,企业需要确保所赠送的样品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中的相关规定,如免税样品必须是企业自生产的产品,用于广告宣传或者展示给别人的等。
另一种涉税处理方式是按照预缴税款的要求进行。
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免费赠送样品的市场价格进行预缴增值税。
这种方式要求企业在赠送样品之前预先计算赠品的市场价值,并交纳相应的增值税。
当然,企业选择预缴税款的方式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和所处行业的税收政策来进行具体分析和决策。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首先,企业在赠送样品时应严格按照税收法规进行操作,保留相关的赠送记录和凭证,在税务稽查时可以提供相应的依据。
其次,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赠送样品流程,加强与财务部门的配合和沟通。
这样可以确保在赠送过程中及时把握税收风险,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采取这些合规措施并不意味着企业能够完全避免税收风险。
税收政策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在制定赠送计划和涉税处理时还需要不断关注最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2022年02月23日来源:中国税务报朱晓东黄跃文日前,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已有样品送达客户测试及试用,生产线预计在今年上半年建成投产。
实际上,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的情形并不少见。
但是,许多财务人员对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了解得不够,导致涉税风险的产生。
案例: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税务部门对A公司开展税务风险排查时,发现企业2020年的一份记账凭证中,借记“销售费用”90.4万元,贷记“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经过进一步了解,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为扩大市场,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了客户。
产品成本为不含税价格80万元,当年该企业同类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
针对这项业务,A 公司会计人员制作了上述凭证,在申报增值税时按视同销售申报销售额80万元,并缴纳了相关税款。
此外,A公司当年取得销售收入1900万元,另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200万元。
A公司认为,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属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栏次时,填写了200+90.4=290.4(万元),并确认扣除限额1900×15%=285(万元),据此纳税调增290.4-285=5.4(万元)。
A公司的涉税处理并不准确。
风险点一:按成本价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对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作样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具体规定。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形。
其中就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按照该产品的成本80万元申报视同销售额,计算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80×13%),导致税额计算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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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
台商普遍认为:送样品给客户其实质并不存在销售行为,也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公司既不会因此增加现金收入流量,也不会因而增加公司的实质营业利润。
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并无不妥。
但是依照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
公司按规定计算交纳各种税费构成该产品支出的一部分,要记入相关的科目。
在样品问题上两岸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大陆样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有何风险?处理错误如何补救?成为台商较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样品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
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合并入帐如下: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贷:产成品(成本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
4.售价的计算方法:
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a.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
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5.发票开立要求:
a.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c.企业领用自产产品(即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所得税计算及填报
1.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时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
在大陆,台商公司向客户赠送样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首先计算相应的所得(售价-成本价),其次在申报当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时,应将样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上海地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中之销售(营业)收入第一部分为基本业务收入,第二部分为其它业务收入。
其中第二部分中“6.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就是指公司将材料、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应作为收入处理,具体可对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进行分析后填入。
广东地区目前申报表中暂无此项。
3.出口样品可申请退税
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它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二、样品税务处理错误的风险
1.广州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人解析:企业将自产产品直接赠送给客户作样品,特别是用于抵扣各种费用,用于职工福利、职工自用等,未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税实务中被认定为偷税,而非漏税!
从法规层面来看,《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由此可见,若税务机关以公司偷逃增值税来处理,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缴,于法有据。
一般国税稽查部门会依法对被查处公司作出了限期补缴增值税及少缴税款数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三、样品税务处理错误的补救
在税务机关未核查前,可就已入帐的样品部分作以下调整:
a.增值税方面
借:销售费用——样品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将相关滞纳金作营业外支出。
b.在申报当期企业所得税时,应将赠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对以前年度做出调整。
c.因为行业特性,实际装箱中多放货品给客户,以防运输途中损坏,会计处理作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