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2017)4张
容积率的定义及计算

容积率的定义及计算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低于30%。
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简介容积率(Plot Ratio/Volume Fraction):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但必须是正负0标高以上的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各个地区或城市有各自相关规定)。
容积率越高,居民的舒适度越低,反之则舒适度越高。
绿地率也是如此。
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
容积率和绿地率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
相关规定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
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独立别墅为0.2~0.5,联排别墅为0.4~0.7,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1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18层高层住宅为1.8~2.5,19层以上住宅为2.4~4.5,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
并根据不同城市的特点有所差别。
建筑特点(一)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
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
(完整版)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2017版.doc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业、仓储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等国家规范执行,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六条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本规则附表 1、附表2、附表 3 规定计算。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 B50352-2005)第 2.0.16 条和第 2.0.17 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主要规划成果中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第八条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本市(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规则未尽的其它情况,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1.地下室、半地下室 (车间、商店、车站、车库、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版.doc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业、仓储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等国家规范执行,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六条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本规则附表 1、附表2、附表 3 规定计算。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 B50352-2005)第条和第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主要规划成果中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第八条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本市(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规则未尽的其它情况,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附表 1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1. 地下室、半地下室 ( 车间、商店、车站、车库、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时,建筑面积按该水平投影按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米时,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阁楼、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哈尔滨市建筑容积率及相关内容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建筑容积率及相关内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建设节约型城市,依法规范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城市管理等部门行政许可办理,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内容的管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哈尔滨市土地利用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确定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条件及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办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定第三条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容积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特殊情况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区建设项目松北、群力、哈西等新区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在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规划条件时,新建区域内住宅及周边现状住宅主要居室的日照时间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新建住宅与相邻现状住宅日照间距应满足《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多层住宅容积率不应大于2.0;高层住宅容积率不应大于4.5;公共建筑容积率不应大于8.0。
(二)旧城区建设项目为构建和谐社会,保证旧城区环境协调,旧城区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用地周边现状条件。
周边现状住宅的主要居室日照时间应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新建区域内住宅的主要居室日照时间一般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新建住宅与相邻现状住宅日照间距应满足《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多层住宅容积率不宜超过2.0;高层住宅容积率不宜超过4.2;公共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7.0。
2、旧城独立地段(插建)改造项目(用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大于3000平方米)多层住宅容积率严格控制在1.8以下;高层住宅容积率严格控制在3.5以下;公共建筑控制在5.0以下。
3、旧城区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用地原则上只允许拆除,鼓励建设公园、绿地、停车场(楼)或其它公益性服务设施,并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实施。
容积率计算原则

容积率计算原则一、容积率的标准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
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
目前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独立别墅为0.2~0.5;排别墅为0.4~0.7;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1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18层高层住宅为1.8~2.5;19层以上住宅为2.4~4.5;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
二、容积率计算原则容积率计算规则具体的应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当地相关部门的文件计算。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1、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4、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容积率计算公式

容积率计算公式、规则及标准介绍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低于30%。
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简介
容积率(Plot Ratio/Volume Fraction):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但必须是正负0标高以上的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各个地区或城市有各自相关规定)。
容积率越高,居民的舒适度越低,反之则舒适度越高。
绿地率也是如此。
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
容积率和绿地率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
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
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
独立别墅为~,
联排别墅为~,
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
11层小高层住宅为~,
18层高层住宅为~,
19层以上住宅为~,
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的,为非普通住宅。
并根据不同城市的特点有所差别。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容积率计算规则的制定,一般是根据城市当地土地资源环境状况、市场需求、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经过科学分析和实地调查,制定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相应的容积率标准。
以下是容积率计算规则的暂行规定,用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一、容积率计算方法1.计算单位:容积率的计算单位为建筑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数或小数表示。
2.容积率计算公式:容积率=建筑总面积/用地面积。
3.建筑总面积:指所有建筑物及用地上的主要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4.用地面积:指用于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地面积。
二、容积率标准1.不同用地性质的容积率标准: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制定相应的容积率标准。
一般而言,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住宅用地等用地性质的容积率标准会有所差异。
2.地块周边环境因素的影响:在确定容积率标准时,要考虑地块周边的交通、生态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的影响。
3.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容积率标准应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避免资源浪费。
4.保护生态环境:容积率标准应符合生态环境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自然资源的破坏。
5.人口密度控制:容积率标准不仅要考虑土地利用效益,还要合理控制人口密度,避免因过高的容积率导致人口过密。
三、容积率管理与控制1.容积率控制范围:容积率的管理与控制范围应包括整个城市范围内的各类用地。
2.用地规划与建设:在用地规划和建设时,要按照容积率计算规则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
3.用地审批与监管:对符合容积率计算规则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批,并定期进行监管和评估。
4.不合理用地整改:对不符合容积率计算规则的用地进行整改,保证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容积率调整与优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规划要求,对容积率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总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暂行规定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合理计算和控制容积率,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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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业、仓储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 B/T50353-2013)等国家规范执行,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六条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本规则附表1、附表2、附表3规定计算。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16条和第2.0.17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主要规划成果中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第八条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本市(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规则未尽的其它情况,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附表附表1:
附表2:
计入容积率的其他面积
附表3:
特殊层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