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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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豫政文[1992]1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豫政文[1992]1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1992年6月12日豫政文〔1992〕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省政府在清理三年治理整顿期间制发的文件之后,又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八年十年期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五十二份文件和取消七份文件的部分内容。

现将取消的文件目录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一:取消的五十二份文件目录1、《关于批转〈河南省公路运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革〔1979〕35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3月23日发)2、《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豫革〔1979〕50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4月18日发)3、《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通知》(豫革〔1979〕113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7月20日发)4、《关于批转〈河南省城镇卫生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豫革〔1979〕129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8月23日发)5、《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补充规定》(豫革〔1979〕135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9月8日发)6、《批转省建委〈关于省直非工业部门建设项目实行统建的试行办法〉》(豫政办〔1980〕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0年2月26日发)7、《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农田基本建设社员出工补助等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豫政〔1980〕8号、省政府1980年1月20日发)8、《批转省建委、省环保办公室〈关于治理污染经费的使用和开展综合利用问题的报告〉》(豫政〔1980〕26号、省政府1980年2月24日发)9、《批转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颁发河南省医药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报告〉》(豫政〔1980〕93号、省政府1980年5月19日发)10、《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豫政〔1980〕125号、省政府1980年6月23日发)11、《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豫政〔1980〕196号、省政府1980年11月23日发)12、《关于巩固物价检查成果、继续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豫政〔1981〕20号、省政府1981年3月6日发)13、《关于批转〈全省粮食局长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1981〕126号、省政府1981年9月21日发)1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1981〕132号、省政府1981年9月5日发)15、《关于社队完成征购后粮油及加工产品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81〕158号、省政府1981年10月20日发)16、《关于批转省医药管理局〈关于全省医药实行“六统一”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1〕133号、省政府1981年9月7日发)17、《关于制止盲目外出采购商品的通知》(豫政〔1981〕155号、省政府1981年10月19日发)18、《关于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1〕81号、省政府1981年6月1日发)19、《关于严格执行棉纱、棉布及主要针棉织品统购统销政策的通知》(豫政〔1982〕21号、省政府1982年2月24日发)20、《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政〔1982〕38号、省政府1982年3月31日发)21、《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严格控制奖励发放问题的通知》(豫政〔1982〕46号、省政府1982年4月12日发)22、《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制止牛皮资源流失的通知》(豫政〔1982〕83号、省政府1982年6月18日发)23、《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2〕89号、省政府1982年6月29日发)24、《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豫政〔1982〕97号、省政府1982年7月8日发)25、《关于完善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豫政〔1983〕9号、省政府1983年1月22日发)26、《关于批转省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1983〕28号、省政府1983年3月16日发)27、《关于认真做好侨汇工作的通知》(豫政〔1983〕29号、省政府1983年3月16日发)2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政〔1983〕77号、省政府1983年7月2日发)29、《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紧急通知》(豫政〔1983〕81号、省政府1983年7月8日发)30、《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通知》(豫政办〔1983〕44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5月28日发)31、《关于转发〈全省厂矿企业计量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办〔1983〕4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6月9日发)32、《关于转发省商业厅〈蔬菜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办〔1983〕6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9月7日发)33、《关于计划外木材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83〕8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11月2日发)34、《关于农用化肥统一由商业部门供销经营的通知》(豫政〔1984〕39号、省政府1984年4月4日发)35、《关于加强红麻计划管理的通知》(豫政〔1984〕113号、省政府1984年8月27日发)36、《关于批转省第二轻工业厅〈关于二轻工业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21号、省政府1985年1月30日发)37、《关于批转省第一轻工业厅〈关于河南省一轻工业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23号、省政府1985年2月2日发)38、《关于转发省计经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85〕60号、省政府1985年4月5日发)39、《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新增“农转非”人口粮油和肉价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123号、省政府1985年7月16日发)40、《批转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改革出台情况和控制物价措施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163号、省政府1985年10月17日发)41、《关于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若干规定》(豫政办〔1985〕100号、省政府办公厅1985年11月21日发)42、《关于加强玉米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豫政办〔1986〕1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1月23日发)43、《转发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6〕4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4月29日发)44、《关于进一步严格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手续的补充通知》(豫政办〔1986〕5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6月6日发)45、《批转省计经委、省经贸委〈关于部分商(产)品收缴生产扶持费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6〕57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6月17日发)46、《关于加强政府行政规章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87〕63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7月17日发)47、《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7〕91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28日发)48、《转发省医药局、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山萸肉管理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7〕9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1月17日发)49、《关于做好生猪产销和市场安排的紧急通知》(豫政〔1987〕37号、省政府1987年7月16日发)50、《关于采取措施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豫政〔1987〕39号、省政府1987年7月27日发)51、《关于认真加强物价管理、坚决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豫政〔1988〕102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5日发)5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豫政〔1988〕106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9日发)附件二:取消部分内容的七份文件1、《关于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4〕60号、省政府1984年5月15日发),取消其中第二项关于“大型厂矿、企业要设综合统计机,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可设综合统计科(室),乡一级合作性组织也要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的规定。

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手册,应有尽有----------------------------------------------------------------------------------------------------------------------------------------------------------1.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答:澳大利亚的公司法几个重要的历史阶段:1、各州对1862年英国公司法的引进澳大利亚公司法的最早的渊源是1862年英国公司法案,但19世纪末期,各州都颁布了部分基于该法案的公司立法。

这些法案都各具特点。

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前半叶,到50年代,各州立法都不统一。

2、1961年统一公司法伴随公司数量的增加,统一公司法的呼声日渐强烈。

20世纪60年代,各州同意由联邦颁布统一公司法。

1961年到1963年,该法逐步形成。

1962年开始到1963年,各州先后同意该法在其州内生效。

1964年,当时并不属于澳大利亚的Papua 和New Guine a 也采用该法。

(这点和美国不同,尽管证券法是联邦法律,但美国国家公司法并不认为是重要的法律,因为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精品文档---------------------------------------------------------------------手册,应有尽有----------------------------------------------------------------------------------------------------------------------------------------------------------值得一提的是,该法成为1965年马来西亚公司法案和1967年新加坡公司法案的模本。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最新版】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最新版】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省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省属院所)治理体系,激发省属院所创新发展活力,现就推进省属院所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建立现代院所制度。

省属院所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组织省属院所完善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建立政事权限清单,强化省属院所法人自主权。

合理界定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和省属院所自主运行管理权,省属院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省属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

允许副厅级及以上省属院所在现有内设机构数量内,研究制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向省委编办报备;处级及以下省属院所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内设机构,结果报主管部门。

探索实行省属院所负责人公开遴选制度,可面向全球遴选院(所)长。

(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科技厅分工负责)二、推动省属院所分类改革。

支持基础研究领域符合条件的省属院所与具有学科相似性、资源互补性、创新链相关性的高水平大学整合,促进创新能力“双提升”。

有序推进省属院所整合,对规模较小的省属院所进行合并或并入大院大所,实行“总院+独立院所”的运行模式。

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类省属院所组建科技型产业集团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对事业单位性质的省属院所,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内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外人员以及实行集团化运作的省属院所,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三、鼓励省属院所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

鼓励省属院所通过牵头或参与建设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加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等方式,带动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整体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

支持省属院所组建新型科研单位或创新组织单元,鼓励其加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一所(院)两制”运行管理模式。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0.06•【文号】国务院令第319号•【施行日期】2001.10.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公布。

总理朱镕基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1994年对建国以来至1993年底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二、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三、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0件)附件一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序号:1法规名称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发布机关及日期1951年5月24日政务院发布说明已被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9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代替。

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1.25•【字号】鲁政发[1991]7号•【施行日期】199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991年1月25日鲁政发〔1991〕7号)目录<font size=+1>1.关于搞好省直机关机构改革中财产鲁政办发〔1982〕49号管理工作的通知2.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鲁政发〔1988〕39号则(试行)》的通知3.转发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加强省政府鲁政办发〔1988〕81号规章草案审查工作的意见4.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鲁政发〔1983〕31号通知5.批转省计委、粮食局关于发展饲料鲁政发〔1983〕70号工业问题的报告的通知6.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整顿基本鲁政发〔1984〕36号建设取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7.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鲁政发〔1984〕161号8.印发《关于筹集地方电力开发资金鲁政发〔1986〕48号的暂行办法》的通知9.关于印发省计委、省电力局、省建鲁政发〔1986〕99号设银行《关于发行山东省地方电力建设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10.关于发布《山东省征收地方电力建鲁政发〔1988〕15号设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11.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机械设鲁政发〔1981〕37号备进口的通知》的通知12.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83〕25号1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鲁政发〔1985〕139号5〕123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14.关于颁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鲁政发〔1981〕164号验暂行办法》的通知15.山东省关于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若干鲁政发〔1988〕67号规定16.转发胜利油田会战指挥部“关于保鲁革发(76)72号护天然气资源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7.批转华东输油管线指挥部山东输油鲁革发(78)59号管理处《关于保护输油管道和专用通讯设施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8.关于在农村体制改革中认真做好地鲁政办发〔1983〕63号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19.关于发布《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鲁政发〔1985〕34号(试行)》的通知20.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交通安1977年8月20日全管理的布告21.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鲁政发〔1982〕133号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的通知22.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鲁政发〔1983〕87号94号文件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23.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兽药管理鲁政发〔1981〕28号暂行条例〉的通知》的通知24.批转省农业厅、民政厅《关于当前鲁政办发〔1981〕71号我省五保户供给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25.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人民鲁政发〔1982〕2号公社水利站的请示报告》的通知26.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化工厅、鲁化办行字第165号商业厅、公安厅、铁路局有关产品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的通知27.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批转执行(59)鲁生甲字第201号“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8.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批转省交通(60)鲁生甲字第624号厅修订“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关于不要在港湾、航道及有关区域(72)革生字第275号内养殖海带的通知30.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试行鲁政发〔1982〕140号企业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31.关于颁发《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鲁政发〔1984〕13号办法》的通知32.批转省卫生局贯彻《国务院批转卫鲁革发(79)87号生部关于颁发〈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的报告》的意见33.批转省文化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鲁政发〔1981〕32号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3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1982年4月10日的布告35.关于提高工资区类别的通知鲁革发(79)179号36.关于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安鲁政发〔1981〕21号置的通知37.关于解决回国长期工作科技专家安鲁政办发〔1981〕57号家、生活用品供应问题的通知38.批转《山东省基层物价检查监督小鲁政发〔1980〕187号组试行规定》的通知39.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鲁政发〔1982〕157号国家物价局关于一九八三年烤烟生产、收购、价格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40.批转省出版局、省工商管理局《关鲁政发〔1980〕18号于当前图书市场管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41.转发省侨办《关于贯彻全国国内侨鲁政发〔1981〕144号务工作座谈会意见的报告》的通知42.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鲁政发〔1982〕75号转侨汇下降的通知》的通知43.关于切实保护通信线路的通知鲁革发(77)21号44.山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的鲁政发〔1989〕93号几项规定45.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鲁政发〔1985〕80号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6.关于颁发《山东省企业股票、债券鲁政发〔1986〕60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7.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部门同业资鲁政发〔1986〕135号金拆借试行办法》的通知48.印发《山东省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管鲁政发〔1988〕34号理试行办法》的通知49.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留成外汇挂帐上鲁政发〔1988〕43号划实施办法50.关于贯彻国发〔1979〕166鲁革发(79)203号号文件做好外宾、华侨、港澳同胞的商品外运工作的通知</font>。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0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7【实施日期】2002.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黄智权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7件)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7件)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废止理由1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粮食局、省劳动局《关于改进我省职工生活补贴的报告》的通知赣革发[1979]60号适用期已过。

2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赣革发[1979]136号已被赣府发[1998]124号文取代。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站工作条例》的通知赣政发[1980]108号绝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昌铁路局《关于制止损坏铁路设备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赣政发[1980]194号已被国家铁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涵盖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西省标准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36号已被1997年10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宣布废止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西省渔业许可证、渔船牌照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62号已被国家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涵盖。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0.24•【字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管理新机制,使户口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与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控制人口增长、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以暂住户口、蓝印户口、常住户口为体系的户籍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人口增长实行计划指标控制,招调干部工人实行“先市内后市外”的方针和入户深圳经济特区适当从紧,宝安、龙岗两区适当从宽的政策。

第四条本市计划部门负责人口增长的宏观调控、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人口政策,按年度制定并向组织、人事、劳动、公安部门分别下达暂住户口指导性计划指标和蓝印户口、常住户口指令性计划指标。

第五条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分别负责对招调入常住户口或申办蓝印户口的在职干部、工人及在本市注册的私营企业主的资格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审批结果,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分别办理暂住户口或蓝印户口或常住户口,并负责对未在本市签定劳动合同的非职工身份(含工商个体户)的人员申办蓝印户口或常住户口进行资格审核和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办理各类户口须缴交证件工本费和城市增容费。

工本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城市增容费标准由市政府另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文号】国发[1990]70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一九八八年二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文件),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

这一改革总的来说是成功的,进一步发挥了各地方、各部门、各类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对于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扩大进出口贸易,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年来,外贸出口有了较大发展,国家外汇收入和储备增加,进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平衡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但是,现行外贸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主要是:出口补贴和外汇留成水平不一致的不平等竞争条件尚未消除,外贸企业的自负盈亏机制基本没有建立;外贸公司过多、过滥,助长了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外贸领域存在的抬价抢购、低价竞销、肥水外流等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为了继续贯彻执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快改革开放进程,必须在继续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三方面积极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以提高出口商品质量、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扩大出口,调整进口结构,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对外贸易。

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的若干问题决定如下。

一、建立自负盈亏机制,统一全国外贸政策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从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入手,使外贸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联合统一对外的轨道。

这是外贸经营机制的一个重大转变。

各地方、各部门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切实转变观念,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类外贸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外贸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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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山东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即国发[1984]138号文),结合我省现行计划管理的实际,对改革计划工作作如下规定:现行计划体制的主要问题是集中过多,管得过死,指令性计划的比重过大,不善于运用经济调节手段。

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和“简政放权”的精神,要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下放计划管理权限,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简化年度计划,切实把计划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中、长期计划上来,加强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各种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

计划管理权限,主要是下放给中心城市和企业,以充分发挥城市管理经济的作用、增强企业的活力,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大量问题,根据其不同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由省、地市、部门和企业进行决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经济搞活。

省计委管理的年度计划种类,由现行编制三十种调减为十六种。

地市和省直部门的计划体制,也要根据上述精神相应地进行改革。

现在的地区行署,实际上行使省辖市一级的计划管理职权,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实行市管县的体制。

县级市在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市要作出具体规定,扩大县级市的计划管理权限。

一、生产计划管理(一)农业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

每年秋种前,在各地市上报建议计划的基础上,经过省里平衡后,一面及时把下年度种植业计划的主要指标下达各地作预安排,一面上报中央,列入国家计划。

省里根据国家指导性计划指标分别下达到各地市后,由各地市根据自己的管理权限,并结合本地市的实际情况,研究采取适当形式安排到基层。

对粮食、棉花、油料、烤烟、生猪、二类海水产品等关系国计民生、需要在全省统一平衡的农产品,收购和调拨量(包括数量、品种、质量)实行指令性计划,县以下由收购部门通过经济合同逐级落实到户。

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采取多种形式完成指令性计划;完成指令性计划以外的部分全部放开。

其他农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实行市场调节。

(二)工业生产计划。

总产值和主要产品的社会总产量,原则上实行指导性计划。

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重点生产的需要,对国家和省统一分配、调拨的重要生产资料的产量和分配调拨量,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少数需要国家调拨和全省统一平衡的紧缺工业消费品,其收购、调拨部分实行指令性计划;对某些影响全局平衡,需要限产的长线产品和需要增产的短线产品的产量,实行指令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如果需要修改时,必须报经下达计划的单位批准。

属于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执行国家统一定价。

省计委管理的工业产品指令性指标,由一百三十种减为四十种左右。

凡列入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范围内的产品,地市、部门、企业必须服从全局,千方百计保证完成生产、收购、调拨计划(包括数量、品种、规格)。

国家指令性计划部分,企业一律不得自销(钢材按国家规定计划内部分可按计划生产量自销百分之二除外);指令性计划外超产部分,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不准自销的以外,企业可以自销。

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允许在国家规定的幅度以内,价格浮动。

凡属省内紧缺的工业生产资料(如煤炭、钢材、生铁、铜、铝、水泥、纯碱等),超产自销部分,要首先供给省内,并由物资部门优先组织购进、调剂、供应。

对于完不成指令性生产、收购、调拨计划的企业,要把统一分配的原材燃料按定额扣回。

对煤炭、冶金等全省性工业公司,试行总产量、上调量包干办法,上调量作为指令性指标。

对指导性计划部分,企业可以按照计划指导的方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原材料、能源供应的可能,自行安排生产和销售。

指导性计划的实施,主要靠运用经济杠杆促进计划的完成。

产品销售价格,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以外的产品,实行市场调节。

(三)地方交通运输实行指导性计划。

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一)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实行指导性计划,并通过经济或行政手段,控制总规模。

(二)基本建设投资中,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列入国家和省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省利用外资、省统一筹集的建设资金,实行指令性计划。

根据国家规定,凡由国家和省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从一九八五年起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实行计息、有偿使用,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高低,规定不同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条件,其中没有收入、无力偿还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免还。

属于省里安排的拨改贷,免还单位和免还数额由省计委审定,免还资金由省在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中安排。

收回的贷款继续作为拨改贷资金由省统筹使用。

属于各地市安排的拨改贷,可参照上述精神作出规定。

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实行指导性计划。

省计委根据国家核定的总规模,控制投资总额和指导使用方向,分配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控制指标(企业、地市、部门用自筹资金与外省市搞联合协作的项目可不包括在控制指标之内)。

各地市、省直各部门可在控制指标内自行安排,报省计委备案;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允许在自筹资金控制总额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浮动;当年使用的自筹投资,要做到提前半年存入建设银行;除用于能源(包括节能)、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医院医护设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资外,要征收建筑税;对超过国家计划规定浮动范围的自筹投资,要采取经济手段加以控制(具体办法另定)。

中小学校的建设、县以下的医院和文化馆等的建设,老企业用自有资金建设宿舍,城市维护费用于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改建、公共设施配套等项建设以及车船、飞机购置费等,均不受基本建设规模的控制,但投资总规模要报省计委备案。

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省里不再控制投资总额,由各地市县管理,投资总额报省计委备案。

(三)放宽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

1.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报省计委审批,其中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或国务院审批。

2.省预算内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其中用于各地市的部分,下放各地市管理。

各地市可根据需要并结合自己财力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以充分发挥地市集资办科技文教事业的积极性。

3.凡自筹资金安排的生产性项目(利用外资项目按第六条执行),按规模划分的,属于大中型项目仍按原规定报国家计委审批;按资金限额划分的,限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由地市或主管厅局审批;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由省计委审批。

三千万元以上的报国家计委审批。

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青岛、烟台两个开放城市和济南市不论规模大小,均由三市自行审批;其他地市和省直部门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自行审批,超过五百万元的,报省计委审批。

不论由哪一级审批,都必须纳入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

根据中央关于企业有权支配自留资金的规定,大中型企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在国家统一计划下自行审批,所需基建投资规模,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报省计委核定。

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由建设单位和批准部门自行平衡。

4.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需要全省平衡产供销的,由地市县审批;需要全省统一平衡产供销的一千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应报省计委审批。

(四)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需要由国家审批的项目,国家计委已将过去的五道手续简化为二道手续。

今后,凡需省计委上报或审批的项目,也只上报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技术引进项目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设计任务书)。

小型项目免编项目建议书,有关小型项目的划分标准,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的审批办法,由省计委、省建委另行规定。

设计任务书要相应增加深度,有关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即可进行扩初设计。

大中型地方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由省建委审批。

设计概算不能超过设计任务书规定投资额的10%。

(五)按国家规定,今后基本建设全面推行投资包干,实行招标承包制。

(六)下放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权限。

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用省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指令性计划;纳入信贷计划用于技术改造的贷款,由人民银行按计划进行控制。

三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计委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经委管理。

凡属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捆在一起的项目,其改建、扩建面积不超过企业原有总生产建筑面积30%的,按技术改造项目管理。

三、商业、外贸计划管理(一)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

列入省计划管理的主要商品,省主要管收购、分配调拨计划;除个别商品外,销、存计划由有关部门自行管理。

商业计划由省下达到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市,并逐级落实到基层。

同时,要相应缩小省计划管理的商品品种范围,省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商品由六十五种减少到二十种。

(二)统购农产品和部分派购农产品的收购、调拨和少数商品的销售,实行指令性计划。

其余的派购农产品的收购、调拨,实行指导性计划。

完成统、派购计划以后的产品(包括棉花)和其它不列入计划的二、三类产品,实行市场调节,允许多渠道经销。

(三)柴油、煤油、汽油、润滑油和由省统一安排的化肥、农药(主要品种)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收购、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

(四)工业消费品的收购、调拨,原则上实行指导性计划。

其中,对于需要国家和省统一平衡调拨的少数紧缺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

在计划商品分配中,对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地区,要在数量上给予一定照顾。

(五)供应外贸出口商品总值和出口收汇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

其中属于国家管理的商品和需要在全省内、外贸之间统一平衡的主要商品的收购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

除少数农副产品和一些手工艺品仍采取收购方式外,其余商品由工贸双方根据供应、出口计划及国际市场的变化,实行代理制,并要做到工贸、技贸结合,进出结合。

四、物资计划管理(一)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管理的统配物资已由二百五十六种调减到六十种左右。

省里也作相应的调减,由省计委主管平衡分配二十七种,其余由省物资局管理。

(二)凡国家和省统配的重要物资的分配、调拨指标,实行指令性计划。

企业必须确保计划的完成,做到按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接受订货和供货。

对完不成指令性计划的,要追究责任。

(三)生产用材和燃料、动力的分配供应。

凡国家分配的统配物资和省计划统筹分配的物资,首先保证承担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及上调产品任务的生产企业的需要;对其它方面的需要,一般保持一九八四年的计划分配基数,并试行多种形式的包干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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