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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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标准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标准

备注
填报登记表 类的建设项 目
1
环 影 评 文 未 批 未 批 的
境 响 价 件 报 或 经 准
填报报告表 类的建设项 目
1
特别 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社 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情形分类
轻微 一般 填报登记表类 的建设项目 严重 特别 严重 轻微 一般 填报报告表类 的建设项目 严重 特别 严重 轻微 填报报告书类 的建设项目 一般 严重
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 法规的裁 量标准。
轻微 填报登记表 类的建设项 目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 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的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 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 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5 万元罚款
一般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裁量标准
可处 5 万元罚款 可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可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
2
环境影 响评价 文件未 报批或 未经批 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 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 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程度和情节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即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确保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及时到位,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编辑本段制度的确立“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3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

附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幅度表

附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幅度表

附: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幅度表一、常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裁定(一)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的处罚。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由总百分值确定,),但罚款金额不能低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

(二)违反“注: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表2-2:未批先投的罚款幅度裁定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环评文件未备案的罚款幅度裁定表3:环评文件未备案的罚款幅度裁定注:本表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表4: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注:1、本裁定规则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过错责任:从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判断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

(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表6: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注:1. 本裁定规则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 许可证里有载明要求,但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的。

(七)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注:1、本表主要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闲置、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有排放行为的,适用逃避监管的处罚规定。

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

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

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2010-11-30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0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6-19 生效日期: 2003-06-1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 环函[2003]174号山西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未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已经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环保法律的请示》(晋环发[2003]96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处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均应依法予以处罚。

对既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局曾于1999年在《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环法[1999]95号)和《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复函》(环法[1999]249号)中做过解释,即: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28条处理。

二、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法定时效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29 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该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28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是一种应受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

在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建成并报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前,建设单位违法投入生产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

这种违法投入生产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继续状态。

如果该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并未终了,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发现之后,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28条的规定及时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即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确保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及时到位,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编辑本段制度的确立“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1973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江苏省环保局:你局《关于新、扩、改建设项⽬划分界限的请⽰》(苏环法[97]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其中所称“国家有关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主要是指1986年3⽉26⽇颁布的《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不论是新建项⽬,还是原有项⽬为了扩⼤⽣产能⼒⽽扩建、改建或进⾏技术改造,都必须执⾏环境影响评价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使⽤的“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不得擅⾃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项⽬,不得擅⾃投⼊⽣产或使⽤。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锡市环保局请⽰中所指宜兴市第⼋化⼯⼚于1989年从原址迁往另⼀地址;迁址之后,于1995年更名为益民公司,并作为新办企业经⼯商⾏政管理部门核准成⽴。

益民公司在向⼯商⾏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之前已向环保部门填报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在报告表中注明系新办企业。

据此,对1995年成⽴的益民公司应认定为新建项⽬已属⽆疑。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在投⼊⽣产或使⽤前,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检验合格。

据请⽰反映的情况,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益民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已投⼊⽣产,其⾏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应受处罚,环保部门对其依法处罚并⽆不当。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年5⽉9⽇备注:最近更新:2019.06.24。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个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的示例:一、总则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项目各参与方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同一方向上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源。

二、管理要求1. 时间要求:(1)项目启动时间、设计时间、采购时间、施工时间、投产运营时间,应该按照项目计划明确,并做到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

(2)各参与方应当按照计划进度推进项目,确保不出现进度滞后的情况。

2. 空间要求:(1)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与方应当充分沟通合作,确保在同一建设现场上协同作业。

(2)各参与方应当按照项目要求,合理安排和利用场地资源,避免相互干扰和冲突。

3. 方向要求:(1)各参与方应当明确项目的总体目标和方向,充分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项目进展。

(2)各参与方应当遵循项目管理规范,确保项目按照统一目标前进,不偏离主线。

三、责任分工1. 项目业主负责:(1)制定项目计划,并确保项目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和统一;(2)监督和协调各参与方的工作,确保项目按时进行;(3)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跟进处理。

2. 设计单位负责:(1)合理安排设计时间,确保设计工作按时完成;(2)与业主和施工方沟通,明确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3)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和问题,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施工单位负责:(1)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进度按计划进行;(2)与设计单位和业主沟通,明确施工要求和技术标准;(3)及时处理施工问题和变更,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监督检查1. 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的“三同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3.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参与方,并提出整改建议。

4. 对严重违反“三同时”管理规定的参与方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是一个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的示例,具体细则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

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

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摘要本文阐述了当前环保“三同时”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探索有效贯彻“三同时”制度,加强环保“三同时”管理的方法。

关键词环保;三同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0 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同时”管理制度是我国的强制性环境管理制度之一,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执行“三同时”制度可以有效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然而在实际中,“三同时”制度往往得不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中仍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不断探索解决方法。

1 存在问题及原因1.1 环保法律不完善我国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国家、省(直辖市)、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负责相对应行业和规模的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和环保设施的试运行、竣工验收工作。

对国家、省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地方环保行政部门看得见但管不着,管得着的上级环保行政部门却看不见,使得一些建设项目没有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1.2 管理体制不健全由于环保系统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环境管理与环境监察衔接机制不完善,造成审批、监察、验收相脱节。

有的地方建设项目经环保审批部门同意建设后,环境监察部门跟踪“三同时”执行情况,环保审批部门负责试运行和竣工验收;有的地方建设项目经环保审批部门同意建设后,环境监察部门跟踪“三同时”执行情况、试运行,环保审批部门负责竣工验收;有的地方环保审批部门只负责项目审批,环境监察部门负责跟踪“三同时”执行情况、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由于存在移交时间差和相互沟通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执行,甚至出现环境监管工作“真空”现象。

1.3监察力量薄弱环境监察工作任务繁重,环境监察部门的工作除了污染源日常监管外,还承担着污染减排、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环境信访、环境应急管理、环境安全等工作,监管队伍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环保队伍还是20世纪90年代的人员编制数量,却承担着的21世纪的环保管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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