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公益林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公益林的利用和管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公益林划定与评估第一节公益林划定第一条公益林是指为了保护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等公益功能而设立和保护的森林资源。
第二条公益林划定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在科学评估和专业论证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节公益林评估第三条公益林评估是指对公益林资源的功能性、保护价值、面积、质量等进行科学评估和监测。
第四条公益林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公益林保护与恢复第一节公益林保护第五条公益林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公益林的完整性、稳定性和生态功能。
第六条公益林保护应当加强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建立公益林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节公益林恢复与重建第七条公益林恢复与重建是指对已破坏或退化的公益林进行修复和重建,恢复其生态功能。
第八条公益林恢复与重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修复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技术手段。
第四章公益林利用与管理第一节公益林利用第九条公益林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
第十条公益林利用应当依法办事,取得相应的审批和批准手续。
第二节公益林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林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强化日常巡察和监管。
第十二条公益林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益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公益林管理办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公益林管理办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公益林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对于已划定的公益林,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公益林评估。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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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范文

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范文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高森林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水平,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森林资源保护范围,主要用于水源涵养、风沙固定、土壤保持、防护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发挥的林地。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依法管理、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依靠群众。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规划与划定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生态公益林规划,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一致。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科学规划林地用途、林种结构、植被配置等内容,并统筹考虑区域的生态特征和经济发展需求。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划定应当依据地质地貌、水文气象、生态系统特征等科学依据,制定详细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并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划定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界标标示和告知,确保划定范围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保护与治理第八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应当以生态功能为导向,采取留住原生态、恢复生态、重建生态的综合管理方法,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
第九条在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域内,禁止破坏和砍伐植被,禁止开展矿产开采、土地开垦等活动,禁止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对于生态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的生态公益林,应当立即进行生态修复和栖息地恢复,促进生态系统的复原和生物多样性的增加。
第十一条涉及生态公益林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不对生态公益林造成损害。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巡检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生态公益林利用与管理第十三条生态公益林可以开展生态旅游、科学研究、生态农业等合理利用活动,但应当保持生态平衡,防止过度开发。
第十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利用应当符合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且需经过环境评估和批准手续,确保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生态公益林是指由政府通过集中土地造林或者引进多年生植物等方式实现土地绿化,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的一种特殊的林地。
然而,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已经成为当前许多地方的必要工作。
本文将根据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实践经验,提出针对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公益林管理应为全程的系统工程,各方面环节都应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调度。
因此,需要设置一支专业的生态公益林管理组织,并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高效推进。
二、完善制度规范制度规范是生态公益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通过常规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范,规范各项管理活动,确保各项工作科学、有序、合法进行。
特别是关于林木的保护和生物安全,必须有清晰详细的管理规定,避免林区野生动物和植物受到人为破坏。
三、加强资源保障生态公益林建设需要大量的经费、物资和人力。
应通过多渠道、多形式来加强物质的保障,确保一切可供利用的资源都不会浪费或损失。
特别是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提高生态公益林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工作素质,便于更高效的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四、提高管理水平生态公益林管理需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来指导和开发相关的管理方案。
需要加强针对生态公益林的科研技术支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最佳实践,以减少生态公益林管理的错误率和成本,最大限度维护和保护林区的生态环境。
总结起来,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但它也具有很大的挑战性。
仅仅满足自然的生态和人类的需求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良好的平衡点。
需要通过加强各方面资源的保障,规范制度的建立,提高管理水平等多方面的方式,更好的开展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工作,以确保生态公益林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范文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公众利益的林地。
第三条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维护公益林的生态功能,保护公众利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公益林保护管理机构是指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的林业管理机构。
第二章保护管理范围第六条公益林保护管理的范围包括国家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市级公益林、县级公益林。
第七条国家公益林是指国家级重要资源保护区域内的林地,由国家公益林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八条省级公益林是指省级重要资源保护区域内的林地,由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九条市级公益林是指地级市重要资源保护区域内的林地,由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条县级公益林是指县级重要资源保护区域内的林地,由县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章保护管理原则第十一条公益林保护管理应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统筹发展,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益林保护管理应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环境意识。
第十三条公益林保护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统筹解决公益林保护中的重点问题。
第十四条公益林保护管理应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公益林保护管理应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公益林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保护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公益林的规划应根据生态环境特点和需求,确定保护目标、功能定位和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公益林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生态环境特点和林地用途,确定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措施。
第十八条公益林的人为干扰应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严禁非法采伐、砍杀、盗窃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公益林的火灾防治应建立健全火险等级预警机制,加强火灾防控和扑救工作。
2023修正版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公益林管理办法1. 引言公益林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并已划定界限,专供公民间共同利用且因其生态环境、水源涵养等特殊功能而受到特殊保护的森林资源。
公益林的管理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保障水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益林的管理办法,提升公益林保护水平,促进可持续利用。
2. 公益林的定义和分类2.1 定义:公益林是指由国家依法划定范围并分期实施各项管理措施,供社会公众集体利用和管理的森林资源。
2.2 分类:根据公益林的功能和用途,可将其分为生态保护类公益林、水源涵养类公益林、科考科研类公益林等。
3. 公益林管理的原则3.1 法律法规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森林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2 生态保护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保护公益林内的物种、生境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3.3 公众参与原则:通过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增强公众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提高公益林管理的效果。
3.4 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公益林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均衡发展。
4. 公益林管理的主要内容4.1 制定管理规划:根据公益林的功能和特点,制定公益林管理规划,明确管理目标和措施,以指导具体的管理工作。
4.2 界定管理范围:对公益林进行界限划定,明确公益林的边界,并建立边界标志,以确保公益林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4.3 综合治理和保护: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护公益林内的生态系统完整性,修复和改善受损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维持。
4.4 合理利用资源:科学规划和利用公益林资源,制定合理的林业经营计划,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5 完善监测和监管机制:建立公益林资源的监测和监管体系,加强对公益林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5. 公众参与和沟通机制5.1 成立公众参与机构:设立公众参与机构,组织公众参与活动,促进公众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5.2 提供信息透明:公开公益林管理规划和措施,及时发布公益林管理信息,满足公众对公益林管理的知情要求。
保康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保政规[2011] 1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康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现将《保康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保康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保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按事权等级可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管理、合理利用;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开展检查监督,每年向县政府、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其它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和任务要求,实行分工负责。
第六条县政府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逐步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达到生态公益林建设要求的森林资源、林木投资经营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标准、对象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另行制定,并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对在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区划管理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由县林业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区划界定,并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界定书,报县政府批准、公布。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态公益林的划定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优先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的区域划定为生态公益林。
2、集中连片原则:尽量使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便于统一管理和保护。
3、科学合理原则:根据森林资源调查、生态功能评估等科学依据进行划定。
划定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包括:1、江河源头、江河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森林。
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
3、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
4、铁路、公路干线两侧的森林。
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1、实行严格的采伐管理制度。
禁止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商业性采伐,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强度进行采伐。
2、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和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火和防虫意识。
3、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垦、采石、采砂、取土、放牧、狩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4、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三、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1、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营方案。
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特点和功能,制定相应的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经营措施和经营期限。
2、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抚育间伐等措施,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功能。
3、鼓励和支持在生态公益林内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等绿色产业,但必须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机制1、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给予合理补偿。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增加森林资源,发挥生态公益林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团体用于生态保护、水源涵养、防沙治沙、风景旅游等公益目的的林木资源。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归属国有,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公益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持续性原则,强化生态保护、多元功能、社会参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应当依据“保护优先、规划先行、分类施策、行政协调、综合治理、高效监管”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分类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分类包括以下几种:(一)水土保持林。
主要保护水土资源,保障土地稳定和水源涵养。
(二)生态保护林。
主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促进自然恢复和修复,提升生态保护功能。
(三)基本建设用林。
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铁路等。
(四)风景林。
主要用于旅游和休闲,提供环境美化和文化教育功能。
(五)公共服务林。
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市民休闲和教育科普等公共服务。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第七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依据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社会服务、管理保障等方面制定分类管理办法。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监督机构等。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应当制定科学合理,保护生态环境为基础,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公益林相协调。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多元化经营,逐步实现绿色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砍伐和采伐,禁止非法占用、改变、损害生态公益林资源。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相关法规,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保障。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生态公益林分类表格2.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设置图3.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划分图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国有:指归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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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S u m m a r y o f w o r k f o r r e f e r e n c e o n l y
姓名:XXX
职务: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林包括:
(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
(二)特种用途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三条本乡域内公益林的规划、区划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办法。
第四条乡林业站是本乡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所、农业、水利、旅游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
第五条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
第二章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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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形成乡村主要人口聚居区的公益林生态圈。
全乡公益林面积不少于森林面积的35%。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
第八条下列区域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内的区域;
(二)江河两侧:从河岸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三)水库周围:小水库周围从林缘起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垦荒地带;
(五)主要公路线两侧一定范围。
第九条公益林的界定应当本着自愿原则,由乡人民政府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协商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书,作为公益林登记和执行经济补偿的依据。
林地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的林权权利人不愿意界定为公益林的,乡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期绿化、限制采伐等措施。
第十条乡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林建设,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公民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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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林业站负责组织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内的宜林地植树造林。
第十一条公益林地植树造林使用的种苗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公益林的林地造林应当以选种乡土阔叶树种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混交林。
实施公益林地植树造林应当保留林地上原生植被,禁止炼山。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乡林业站和乡政府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要对已经界定的公益林实行登记,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公益林林区主要通道或周边明显位置设立公告牌和标志。
第十三条不得征占用公益林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但国防、防洪、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公益林的除外。
第十四条禁止采伐公益林林木。
确因工程项目建设、林分更新改造或卫生伐需要采伐的,须按公益林的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林分更新采伐应当采用择伐方式,择伐强度不得超过15%,择伐后的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
第十五条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二)建坟立墓;
(三)采挖树蔸,破坏植被;
(四)在禁火区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四)移动或者损毁监测仪器、公告牌、标志等护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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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禁止采挖公益林区内的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向林区外移植和销售。
第十七条乡林业站负责组织营造公益林生物防火林带。
第十八条各村应当扶持公益林周边居民开发和使用生态能源。
乡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镇建设发展,对居住在重要生态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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