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制度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本文概述《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文旨在深入探讨不同法系下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与制度设计。
文章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出各种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的异同,以及它们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运作机制。
本文首先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别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类型和特点,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通过对这些措施的详细阐述,读者可以对各种强制措施的基本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接下来,文章将重点关注不同法系下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适用强制措施时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分析它们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异同及其成因。
同时,我们还将探讨各国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和尝试。
本文还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比较研究。
我们将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司法审查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探讨它们在保障强制措施合法性和正当性方面的有效举措。
通过对这些司法审查机制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为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文章将总结各国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的经验教训,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我们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强制措施运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类型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各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基本类型。
首先是拘传,这是一种强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的措施。
各国对拘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但通常都强调其临时性和非羁押性。
拘传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及时查明案情。
其次是取保候审,这是一种在审判过程中,对被追诉人设定担保,保证其不逃避审判的措施。
取保候审体现了对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尊重,同时也确保了刑事诉讼的连续性。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点:二、强制措施的体系我国的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的体系。
(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界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方式: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方式(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案例:据了解,徐某是因人举报其涉嫌职务侵占,2009年被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举报罪名,徐某利用职务之便,股权转让以公司名义多给转让方10万元、用公司钱给私宅修补约6万元和冒名补习英语3000多元等,合计金额约为16万元。
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案后,分别在2010年7月12日,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2011年7月18日,镇江警方还是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更改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2012年1月18日,镇江警方再次使用仍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镇江警方侦查期间,两次以职务侵占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均认为此案“证据不住,事实不清,当事人主观无犯罪动因”退回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3篇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3篇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1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限制自由、限制人身权利等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关系到涉案证据的保全和案件审理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事强制措施的各种类型及其主要内容。
一、拘留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犯罪嫌疑;2.可能逃跑或者销毁、伪造证据;3.需要取保候审。
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是可以有律师代理和与家属联系的权利。
二、逮捕逮捕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方式。
逮捕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有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等情况的危险。
在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权利均被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必须由检察机关批准。
三、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不在看守所等场所羁押的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方式有签署保证书或者缴纳保证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固定住所或者落脚处;2.无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等危险;3.确保到达法院受审的能力。
四、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不在看守所等场所羁押的措施。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主要区别是,监视居住是在一个固定的地点进行限制,而取保候审可以任意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并非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实施监视居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犯罪嫌疑;2.被判刑、拘留或者逮捕过;3.无法取保候审;4.对社会危害较小。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正当性内涵及标准分析

避 免 。刑 事强 制措 施 的本 质是 在 程 序 意 义上 干 预 被追 诉 的社 会 成 员 的 宪法 性 权 利 。这 些权 利 本 身
员 就变 成 了 国家定 罪 的工 具 。如 果 一个 国家 的刑 事 强制 措施 运行 程 中事 实 上 已经 变成 了那 种情
形, 则这样的制度的正当性就难 以获得支持。 () 5 刑事 强制 措施 制 度 功能 之 三 : 权利 限制最
小 化 。强制 措施 只 是 国 家追 诉 犯 罪 过程 中面 对社 会 个体 基于 人 的防卫 本 性 可 能 采 取非 和 平 方 式对 抗 犯罪 的追诉 而采 用 的不得 已手段 。因此 , 不采 在 用 这样 的手 段仍 然 可 以追 诉 犯 罪 的情 况 下 就 不应 该 采用 , 者采用 对社 会成员 权利 影 响较小 的强制 或 方 式能 够进 行诉讼 的情 况 下 就 不 应该 采 用 对 社会 成 员权利 影 响较 大 的强 制 方式 。 我 国刑 事诉 讼 实
一
的内容是任何一个社会规范成员行为所凭借 的手 段, 因此 , 面上 给 公众 一 种 实体 处 理 的 印象 。追 表 诉犯 罪 的司法 机关 可 能 在 追诉 犯 罪 的现 实性 困难 面前 , 以这种实体处理为手段寻求被追诉的社会成 员 的配合 。这 缘 于诉 讼 的本质 与 追 诉 犯罪 实 质 目 标 的差异 。追诉 犯 罪 的 目标 是 通 过 证 据确 定 具 体 实施 危害社 会 的社会 成 员 , 而能够使 用 刑罚手 段 从 维护 社会 的生 存 条 件 。而 具体 进 入 刑 事诉 讼 活 动 的被追诉的社会成员并不一定是具体实施犯罪行 为 的社 会成 员 。不 过 诉 讼 的 目的是 只 要搞 清 楚 被 追 诉 的社会 成 员在特 定 时间 内的行 为 内容 , 就能 够 对 具体 进行 的诉讼 活动 有 所 交代 。即使 不 是 被 迫 诉 的社会 成员 实施 犯 罪 行 为 , 是 , 但 诉讼 中 只要 搞 清楚 了该被追诉对象 的行为内容 , 也算是完成了诉 讼 的一个 任 务—— 即不冤 枉 无 辜 。任 何 人 对 自 己 的行为内容是最清楚 的, 因此 ,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 承担任 务 的 国家 机 关 便 可能 通 过 控 制被 追 诉 的社 会 成 员从 而达 到 完成 诉 讼 任 务 的 目的。 由于 受 追 诉 意识 的影 响 , 国家 司法机 关要 求被追 诉 的社会 成 员 的配合就 可 能朝 着 对 被追 诉 的社 会成 员 被 实 际 定 罪 的方 向发展 。在 这种情 况 下 , 被追 诉 的社会 成
《刑事强制措施》PPT课件

二、与相关现象的区别
1.种类不同
2.性质不同 3.对象不同
刑事强制措施
实体法上的法律制裁
刑罚
行政处罚
拘传、取保候审、监 管制、拘役、有期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视居住、刑事拘留、 徒刑、无期徒刑、 吊销许可证执照
逮捕
死刑
保障与防范措施(目 法律制裁(目的: 法律制裁(目的:惩罚 的:诉讼顺利进行) 惩罚与改造罪犯) 与教育违法者)
3.对象不同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
4.适用机关 公、检、法机关
保障诉讼,兼有司法制裁性质 诉讼参与人、案外人
只能是“法院”
5.适用时间 6.适用依据
侦查、起诉、审判 原则上是“审判阶段”,民事诉讼“执行阶 段”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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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
–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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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传
• 含义:公检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 1. 拘传 ≠传唤:是否强制。 – 2. 拘传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3. 拘传条件:公检法可直接拘传。 – 4. 拘传程序:
• (1)填写《拘传证》,领导审批;(2)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持证执行; (3)拘传的地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内;(4)拘传的结果, 立即讯问;(5)拘传的时间,12-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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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保候审(Release on bail)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三节 拘留 第四节 逮捕
第一节 概述
一、 概 念 二、 性 质 三、 适 用 原 则 四、 体 系
(一)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障刑事 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 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的总称。
1、一般情况下: 经合法传唤无正当 理由又拒不到案的
2 、特殊情况下 :也可以迳行拘传
? 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 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作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 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 ? 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 ? 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
? A.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暂扣其交纳 的保证金
? B.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暂扣其交纳的 保证金
? C.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没收其交纳 的保证金
? D.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没收其交纳的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 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 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 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 当退还保证金。所以B项的规定是符合《关于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的, 不应选。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
二、取保候审
(一)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
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 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 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方式 :
论澳门刑事强制措施制度

论澳门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摘要】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一方面它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顺利的进行,另一方面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问题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在总结历史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较完备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本文欲通过对澳门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介绍,借鉴其合理做法,为完善我国的立法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澳门;刑事强制;制度一、澳门地区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澳门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人之自由,仅得按具防范性质之诉讼程序之要求,由法律规定之强制措施及财产担保措施全部或部分限制之。
”这条规定确立了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原则。
(二)适当及适度性原则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78条规定:“具体采用之强制措施及财产担保措施,对于有关情况所需之防范要求应属适当,且对于犯罪之严重性及预料可科处之制裁应属适度。
”二、澳门地区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一)强制措施的基本程序澳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采取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包括:(1)在侦查期间,采取强制措施及财产担保措施,由检察院申请,法官批示;侦查终结后,法官也可依职权批示,但须先听取检察院的意见。
(2)采取某种措施前,如有可能且适宜,应当在首次司法询问中先听取嫌犯的陈述。
(3)采取强制措施的批示文件,必须通知嫌犯,批示中必须载有违反强制义务法律后果。
(4)如属羁押,经嫌犯同意,需通知嫌犯的血亲或其信任的人或其指明的辩护人。
对于未满18岁的嫌犯,不论其是否同意均需通知。
(5)法官对采取强制措施有相当的裁量权,他可以批示采取比声请采用的措施相对较轻的措施,而不得批示适用比较重的强制措施。
(6)除强制书录身份资料以外,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有书面批示。
(二)强制措施适用的具体规定1.强制书录身份资料及住所澳门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当局在首次询问嫌疑人后,如诉讼程序应继续进行,须强制该人提供其身份资料及住处,并不得拒绝回答。
如果经审查不应拘禁嫌犯,在书录中应当载明嫌犯已被告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当接到适当通知时,其有义务向有权限当局报到或听从安排;在书录时,还应告知嫌犯未经有关当局许可不得迁居或离开居所超越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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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又拒不到案的
2、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迳行拘传
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 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作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 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 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概述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
第四节
逮捕
第一节
一、 概 念
二、 性 质 三、 适 用 原 则 四、 体 系
概述
(一)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障刑事 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 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的总称。
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三种强制措施的共同点 是 ( )。 不将被强制人予以羁押 公、检、法机关均有权决定采用 对于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可以采用的强制措施 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必要限制, 是较强的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一、概念 二、特点 二、适用条件 三、适用程序 四、适用期限
某地发生一起伤害案件,被害人向法院提起 自诉,法院准备传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那 么下列理解中,正确的是: A.应当先传唤,传唤不到案时,再拘传 B.可以先传唤,传唤不到案时,再拘传 C.可以不经传唤程序,直接进行拘传 D.应当直接进行拘传
(五)程序
1、决定
(五)程
序
2、执行 3、讯问 4、时间要求 ⑴12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不超过24小时。 (3不得连续适用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 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 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 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 当退还保证金。所以B项的规定是符合《关于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的, 不应选。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 觉 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机关针对上述4、5两项规定的情形可以适 用拘留措施
(3)保证人的义务 (4)保证人的责任 刑事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 司法处分:罚款
某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保证人。被告人李某被取保 候审期间逃匿,方某明知李某藏匿地点,却拒绝向 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有关机关应该当对方某采取 以下哪些措施? A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B没收方某为李某缴纳的保证金 C因李某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故应将方 某也列为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D方某应对李某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三)监视居住的适用程序 (四)监视居住的适用期限 (五)监视居住的撤销和变更
监视居住
(一)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 起诉或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 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 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适用对象
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 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 施的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联系区别
联系 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适用机关不同 3、法律依据不同 4、种类不同 5、适用条件不同
三、 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
(一)法定性原则
(二)必要性原则
(三)比例性原则
(四)适时变更和解除原则
四、体系
强制措施
限制类
拘 传
剥夺类
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
拘
留
逮
第四节 拘 留
一、拘留的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 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下依 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拘留的特点
1.紧急性 2.简便性
3.时限性
三 、拘留的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 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起诉的; 2、企图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干扰证人作 证,足以影响侦查、起诉正常进行的; 3、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 或两次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4、传讯时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传讯不 到案的; 5、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三、 监视居住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
变更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5)实施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57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变更为逮捕,填写《变更监视居 住决定书》,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执行机关。
(三)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 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 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采取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 不充足的 5、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需要采取取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 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 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 家属。 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法对其进行监 督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 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年9月因盗窃被监 视居住,李玉成在监视居住期间的哪些行为违反了 刑事诉讼法关于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自己聘请的律师 在传讯的时候因身患严重疾病未能到案 将盗窃时用的橡胶手套烧毁 对证人的近亲属刘某进行恐吓,要证人作证时不得 乱说
1、决定: ⑴ 适 用 方 式
(四)程序
决定适用: 公、检、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法 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申请适用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近亲属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 的律师
高某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 期间,下列哪些人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A高某本人 B高某的妻子 C高某的叔叔 D高某聘请的律师
在侦查中,下列哪些情形,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 人决定拘留? A.张某刑讯逼供案,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 B.姚某徇私枉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 C.王某贪污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证据并串供 D.高某受贿案,在其家中发现赃款、赃物
(二)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对象的特定性 3、强制性 4、保障性 5、暂时性
二、性质
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对特定人的人 身自由所采取的强制方法 ㈠与刑罚的联系区别 1、联系 2、区别
(1)目的不同 (2)性质不同 (3)法律依据不同 (4)适用对象和条件不同 (5)适用机关不同 (6)稳定性不同
二、取保候审
(一)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 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 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 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方式 : 1、保证人取保——人保 2、保证金取保——财产保
1、保证人担保 (1)保证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捕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一、拘传
(一)概念:是指公、检、法等机关对没有 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指定地 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二)特点: 1、适用对象 2、方式
(三)与传唤的区别
1、性质上:强制力的有无 2、适用对象上:是否仅适用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四)适用条件
1、一般情况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
(三)适用程序
决定机关 公检法各机关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固定住处 或指定居所派出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 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执行机关
固定住处 指定居所
无固定住处的,由办案机关为被监视居 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四)应遵守的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 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