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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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点:二、强制措施的体系我国的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的体系。

(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界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方式: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方式(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案例:据了解,徐某是因人举报其涉嫌职务侵占,2009年被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举报罪名,徐某利用职务之便,股权转让以公司名义多给转让方10万元、用公司钱给私宅修补约6万元和冒名补习英语3000多元等,合计金额约为16万元。

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案后,分别在2010年7月12日,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2011年7月18日,镇江警方还是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更改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2012年1月18日,镇江警方再次使用仍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镇江警方侦查期间,两次以职务侵占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均认为此案“证据不住,事实不清,当事人主观无犯罪动因”退回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刑事诉讼法-第七讲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讲强制措施

$number {01}刑事诉讼法-第七讲强制措施日期:汇报人:目录•强制措施概述•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01强制措施概述定义和特点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为了维护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特点强制措施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具有强制性、预防性和临时性等特点。

拘留取保候审050403020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

逮捕监视居住拘传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到案接受讯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

123维护社会秩序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逃跑、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02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未被羁押;必须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必须遵守法定时限。

拘传的概念和适用条件确定拘传的对象执行拘传讯问被拘传人通知被拘传人家属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需要拘传的对象,并制作拘传票;在拘传票上注明被拘传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等,由执行人员将被拘传人带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被拘传人应当在拘传票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拘传时间和讯问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拘传人家属,并告知其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Authorization and trust are the effective way of authorizat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导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五种:1、拘传。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继续犯罪,自杀,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而采取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剥夺的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五种:(一)拘传。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四)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五)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为方便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强制措施,但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

不过大家知道究竟我国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吗?下面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1、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

4、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

5、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如何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2021/5/27
23
拘留的解除和变更
解除拘留: ▪即发现对被拘留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 定,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不应当拘留的情形应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6种情 况之一。
2021/5/27
24
拘留的变更
2021/5/27
12
变更取保候审包括:
▪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69条规定;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 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94条之规定。
2021/5/27
13
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
根据《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的第129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 逮捕: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 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 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 视居住。
2021/5/27
17
监视居住的变更和解除
解除监视居住包括: 一是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期 限届满,应当解除监视居住。 二是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2021/5/27
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4条之规定:

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拘传 •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 拘留 • 逮捕
01
拘传
拘传的概念
01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 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02
拘传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侦查、起 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 接受调查和审判。
适用程序
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如提交申请书、提供担保人 或财产证明等。
03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 自由,并予以监视的措施。
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 时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不 必要的羁押。
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缴纳一 定的保证金,以保证其随 传随到。
取保候审的适用
01
适用对象
适用于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
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02 03
适用条件
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 者适用缓刑等。
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拘留措施,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 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拘留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拘 留决定书,告知被拘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期限和解除
拘留期限一般为14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7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享有辩护、申诉等权利。如果发现 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学: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强制措施

三、被取保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 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一)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之人 (二)有权决定及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程序 (四)取保候审的解除 (五)取保候审的期间
5.禁止连续拘传; 6.禁止疲劳审讯; 7.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 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第三节 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 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诉讼并随传随到 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的使用原则 (一)强制措施法定原则
(二)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
第二节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和特点
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 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 讯问的强制措施。
特点: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 问; (3)拘传不同于传唤。
第六节 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 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 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 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有逮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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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所涉及的领域逐渐扩大,我们国家相继制定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利保障。

《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现行的程序法之一,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没有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将会失去其保障,其实施也将会成为一句空话。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并非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而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其采取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

具有诉讼保证性和诉讼性的特点。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和特点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某项措施,要想真正贯彻落实,我们首先应弄清它的原理,防止盲目随从。

对于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该项措施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强制性,其目的在于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在于它的诉讼性和保证性。

诉讼性是指强制措施的程序意义,即公检法机关在诉讼中所采取的程序性措施。

保证性是指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该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自立案开始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前的全过程,适用对象是没有被确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及违反行政法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同样,对于那些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人,也不能适用强制措施。

3.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且只是到判决前的一种暂时的行为,只能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同时该措施也不具有对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人的制裁功能,更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不具有实体性。

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而不是为了惩罚犯罪、改造犯罪分子和进行行政制裁。

所以,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以及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都存在着本质区别。

5.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法定性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

6.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在具体案件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这也就是说,在具体案件的进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某一种强制措施可以因案情的发展变化而转变为另一种。

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适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限制甚至剥夺被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如果适用不当势必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

因此,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

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

我们政府部门为保障任何一项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所采取的行动,都必须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范围之中,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措施同样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并要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是否健康、是否怀孕等实际情况。

第二,必要性原则。

即并不是说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要适用强制措施,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

第三,相当性原则。

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一般来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实施的行为对社会危害越大,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暂时剥夺的可能性越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对其适用强制力度较强的强制措施的可能性越大;第四,变更性原则。

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以便更加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更加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第一,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

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适用拘传。

拘传适用的条件通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

第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但是,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保证人制度和保证金制度,或者称为人保和财保。

保证金方式与保证人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第三,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中的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与取保候审相同。

在司法实践中,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不能交纳保证金时适用。

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四、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拘留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两个方面应同时具备。

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必须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为37日。

第五,逮捕。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

逮捕的严厉性表现在较长期的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逮捕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但是,对符合上述条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义务,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实行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发给释放证明。

四.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其他处罚、措施的区别(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1、适用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适用的强制措施具有诉讼性,而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改造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具有实体性。

2、适用对象不同。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未定有罪的人;刑罚适用于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确定有罪的人。

3、法律依据不同。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适用刑罚则以刑法为依据。

4、有权适用机关不同。

司法机关可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5、适用时间不同。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立案到执行前;刑罚适用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后。

6、稳定性不同。

适用强制措施后,可变更或撤销;刑罚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可改变。

(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1、性质不同。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保证性措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除保证性外,还具有制裁性。

2、适用阶段不同。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侦察、起诉和审判阶段;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审判和执行阶段。

3、种类不同。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

(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扭送的区别:1、性质不同。

适用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的行为;而扭送不具有诉讼性,是立法上赋予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种权利。

2、主体不同。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公、检、法机关依法适用;扭送行为则是任何公民都可以实行,在行为主体上没有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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