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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筑设计

档案馆建筑设计

档案馆建筑设计档案馆建筑设计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馆址和总平面第3.0.1条档案馆馆址选择应纳入并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3.0.2条档案馆的馆址应符合下列要求:1.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2.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3.馆址应建在交通方便、便于利用,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

高压输电线不得架空穿过馆区。

第3.0.3条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档案馆建筑宜独立建造、自成体系。

当确需合建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2.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宜进行一次规划、建设,也可分期建设;3.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4.馆区应留有绿化用地;5.馆区内应设停车场等公共设施;6.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4章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第4.1.1条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和职能配置各类用房,可由档案库、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办公和辅助等用房组成。

第4.1.2条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布置各类用房位置,力求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解决内外相互间的联系与分隔,避免交叉。

各部分之间档案传送不应通过露天通道。

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

第4.1.3条档案馆建筑设计应使各类档案及资料保管安全、调阅方便;查阅环境应安静;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工作条件。

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应具有良好的朝向。

第4.1.4条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应设电梯。

超过两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第4.1.5条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必须采取防潮、防水措施;必须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

第4章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第4.1.1条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和职能配置各类用房,可由档案库、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办公和辅助等用房组成。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符合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档案馆等级与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表1.0.3第1.0.4条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地区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档案馆库区建筑可按七度设防。

第1.0.5条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档案馆Archives收集、保管、提供利用档案资料的基地和信息中心。

第2.0.2条综合性档案馆Comprhensive Archives档案馆的一种类型。

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多种门类档案资料的档案馆。

第2.0.3条专门档案馆Special Archives档案馆的一种类型。

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某一专业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资料的档案馆。

第2.0.4条国家级档案馆National Archives收藏党和国家中央机构的和具有全国意义档案的并经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档案馆。

第2.0.5条库区Repository档案库房及为其服务的交通通道占用的区域的总称。

第2.0.6条馆区Archive Area档案馆各类业务用房及附属公共设施所占的整个区域。

第2.0.7条档案库Storehouse for Archives档案馆中专为存放档案所建的房舍。

第2.0.8条查阅档案用房Search Romm办理档案查阅手续,存放查阅档案的检索工具和阅览档案等所用的房舍。

第2.0.9条利用者Searcher查阅利用档案的人员。

第2.0.10条缓冲间Buffer Room在进入库区或库房的入口处,为减少外界气候条件对库内的直接影响而建的沟通库内外并能密闭的过渡房间。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符合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档案馆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

不同等级档案馆设计的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档案馆等级与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表1.0.3第1.0.4条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地区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档案馆库区建筑可按七度设防。

第1.0.5条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2.0.1条档案馆Archives收集、保管、提供利用档案资料的基地和信息中心。

第2.0.2条综合性档案馆Comprehensive Archives档案馆的一种类型。

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多种门类档案资料的档案馆。

第2.0.3条专门档案馆Special Archives档案馆的一种类型。

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某一专业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资料的档案馆。

第2.0.4条国家级档案馆National Archives收藏党和国家中央机构的和具有全国意义档案的并经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档案馆。

第2.0.5条库区Repository档案库房及为其服务的交通通道占用的区域的总称。

第2.0.6条馆区Archive Area档案馆各类业务用房及附属公共设施所占的整个区域。

第2.0.7条档案库Storehouse for Archives档案馆中专为存放档案所建的房舍。

第2.0.8条查阅档案用房Search Room办理档案查阅手续,存放查阅档案的检索工具和阅览档案等所用的房舍。

第2.0.9条利用者Searcher查阅利用档案的人员。

第2.0.10条缓冲间Buffer Room在进入库区或库房的入口处,为减少外界气候条件对库内的直接影响而建的沟通库内外并能密闭的过渡房间。

档案馆设计规范

档案馆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档案馆建筑应根据其等级、规模和功能设置各类用房,并宜由档案库、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4.1.2 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布置各类用房,并应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内外相互联系又有所分隔,避免交叉。

各类用房之间进行档案传送时,不应通过露天通道。

4.1. 3 档案馆建筑设计应使各类档案及资料保管安全、调阅方便;查阅环境应安静;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工作条件。

4.1.4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应设电梯。

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4.1.5 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不宜毗邻档案库。

档案库4.2.1 档案库可包括纸质档案库、音像档案库、光盘库、缩微拷贝片库、母片库、特藏库、实物档案库、图书资料库、其他特殊载体档案库等,并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或合并设置。

4.2.2 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

除更衣室外,档案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且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档案库区。

4.2.3 档案库区的平面布局应简洁紧凑。

4.2.4 档案库区或档案库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不应小于6m2;当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

4.2.5 档案库区内比库区外楼地面应高出15mm,并应设置密闭排水口。

4.2.6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4.2.7 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2.60m。

4.2.8 档案库内档案装具布置应成行垂直于有窗的墙面。

档案装具间的通道应与外墙采光窗相对应,当无窗时,应与管道通风孔开口方向相对应。

4.2.9 档案装具排列的各部分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2 两行档案装具间净宽不应小于0.80m;3 档案装具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60m;4 档案装具背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10m。

4.2.10 档案装具的档案存储定额的计算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五节档案柜时,库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存储档案长度不小于2.70延长米;2 当采用双面档案架时,库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存储档案长度不小于3.30延长米;3 当采用密集架时,库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存储档案长度不小于7.20延长米。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场所,其建筑设计规范至关重要。

合理的设计规范不仅可以保护馆内珍贵的文物和档案材料,还能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服务体验。

以下是我对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一些建议:一、建筑布局和环境设计:1. 建筑布局要考虑到档案馆的功能需求,包括文物展览区、档案存储区、研究区、办公区等,各个区域之间应合理布局,形成一个流畅的空间序列。

2. 在建筑外观设计上,要注意保护文物和档案材料的安全,选择耐腐蚀、耐候性好的材料,同时保证建筑的美观性。

3. 确保档案馆外部环境的安静和清洁,避免噪音和污染对文物和档案材料的损害。

二、建筑结构和设备设计:1. 建筑结构要坚固稳定,能够承受文物和档案材料的重量负荷,防止地震、火灾等灾害对建筑和馆藏的破坏。

2. 建筑内部设备要先进可靠,包括温湿度控制系统、防火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以确保存储环境的稳定和安全。

三、内部空间设计:1. 不同功能区域要合理分隔,避免相互干扰和交叉污染。

尽量避免在存储区和展览区之间设置通道;2. 针对不同类型的文物和档案材料,设计不同的存储设施,包括密封柜架、酸碱侵蚀防护箱等,确保它们的安全和可持续保存;3. 提供舒适的办公和研究空间,包括工作台、图书阅览区、会议室等,便于馆内人员的工作和交流。

四、安全管理和服务设施:1. 设计合理的出入口和通道,确保应急疏散的顺利进行,同时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相关区域;2. 配备紧急救援设备和消防设施,提供紧急情况下的安全保障;3. 设置便捷的服务设施,如接待区、导览系统、咖啡厅等,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体验。

综上所述,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涉及到建筑布局、环境设计、结构设备、内部空间设计、安全管理和服务设施等方面。

这些规范的制定和遵守,可以保护文物和档案材料的安全和保存,同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服务体验。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档案馆建造设计规范JGJ25 — 20001 总 则1.0.1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造设计符合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 (以下简称档案馆)的建造设计。

1.0.3 档案馆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

不同等级档案馆设计的耐火等级要求及合用范围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档案馆等级与耐火等级要求及合用范围 表 1.0.31.0.4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 (含七度)地区应按基本 烈度设防, 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档案馆库区建造可 按七度设防。

1.0.5 档案馆建造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特级耐火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级及县(市)合用范围 中央国家级档案馆单列市档案馆 档案馆乙级 二级 等级一级 一级 甲级2 术语2.0.1 档案馆 Archives采集、保管、提供利用档案资料的基地和信息中心。

2.0.2 综合性档案馆 Comprehensive Archives档案馆的一种类型。

采集、保管、提供利用多种门类档案资料的档案馆。

2.0.3 专门档案馆 Special Archives档案馆的一种类型。

采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某一专业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资料的档案馆。

2.0.4 国家级档案馆 National Archives收藏党和国家中央机构的和具有全国意义档案的并经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档案馆。

2.O.5 库区 Repository档案库房及为其服务的交通通道占用的区域的总称。

2.0.6 馆区 Archive Area档案馆各类业务用房及附属公共设施所占的整个区域。

2.0.7 档案库 Storehouse for Archives档案馆中专为存放档案所建的房舍。

2.0.8 查阅档案用房 Search Room办理档案查阅手续,存放查阅档案的检索工具和阅览档案等所用的房舍。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国家行业标准)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国家行业标准)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国家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国家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主编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档案局施行日期: 2 0 0 0 年 6 月 1 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 [2000] 56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522号)的要求,由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25-2000,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86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档案局2000年3月10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6]522号文和国家档案局档发字[1994]16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吸取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馆址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档案防护;6.防火设计;7.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对体例按新规定进行调整;对档案馆的等级进行修改;将原附件中温湿度规定纳入正文;在消防一章引导可采用水雾消防灭火等。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是: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邮编:100032本规范的参加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是:杨世诚、杨战捷、范祥、王振法、姬仓、林海燕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符合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数字档案馆建设标准和规范

数字档案馆建设标准和规范

数字档案馆建设标准和规范
数字档案馆建设标准和规范内容如下:
一、主机房的标准
主机房的位置应远离强电磁场、强振动源、强噪声源、灰尘、油烟、易燃、易爆等场所和区域。

主机房供电系统应采用双向供电和不
间断供电,消防系统要配备消防装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和洁净气
体灭火系统。

主机房的温度和湿度应控制在18-28℃,湿度应控制在35%-75%。

关闭温度在5-35℃,湿度在20%-80%之间。

应配备专用空调设施。

二、网络设置标准
网络配置可采用局域网与互联网,在局域网上开展数字档案接收、管理、存储、用各项业务的局域网主干线路采用光纤铺设,可以实现
局域网业务的物理隔离,数字档案的利用、展览、咨询以及数字资源
的收集可使用互联网,同时还需要保证网络的安全。

那么就需要配备防火墙、及杀毒防护软件,满足业务还需要专用服务器,配置在线、离线备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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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保证档案馆建筑设计基本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综合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的设计。

其它专业性的专门档案馆,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档案馆分为特级、甲级、乙级和丙级四个等级。

本规范对不同等级档案馆设计的耐久年限和耐火等级分别作了如下的基本规定,见表1.0.3。

┃ 等级│特级│ 甲级│ 乙级│丙级┃┠────┼────┼────┼────┼────┨┃耐久年限││100年以│ 50~100│50~100 ┃┃││上│年│年┃┃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二级┃┃适用范围│国家级│省(自治│省辖市(│县(市)┃┃│档案馆│区、直辖│地)档案│档案馆┃┃││市)档案│馆│┃┃││馆││┃┗━━━━┷━━━━┷━━━━┷━━━━┷━━━━┛注:一、对特级档案馆建筑的质量标准,根据建筑物本身的具体要求确定,本规范不作统一规定。

二、不同等级、不同规模档案馆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定额参见附录一。

第1.0.4条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地区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对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档案馆库区建筑可按七度设防。

第1.0.5条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同时遵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档案馆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馆址应远离有易燃、易爆物的场所,不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单位的下风向,避免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二、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三、应建在便于利用、交通方便,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

第2.0.2条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档案馆建筑应独立建造。

二、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立足于一次规划,可分期建设。

三、馆区与职工生活区等建筑应分区布置,避免相互干扰。

四、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并应符合消防疏散要求。

五、馆区建筑主要用房不宜临近城市干道布置。

六、总平面布置除遵守当地城镇规划设计要求外,应尽量留有适当的绿化用地。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和职能配置各类用房。

一般应由档案库、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办公和辅助等用房组成。

第3.1.2条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妥善安排各类用房的位置,力求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解决内外相互间的联系和分隔,避免交叉。

各部分之间的档案传送不应通过露天。

凡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

第3.1.3条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各类档案及资料的安全保管,调阅方便;并为利用者创造安静的查阅环境;为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

并使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具有良好的朝向。

第3.1.4条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可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有关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和要求,并遵照国家颁发的有关建筑节能设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3.1.5条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五层和五层以上时,应设电梯。

超过二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第3.1.6条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应设置良好的垂直运输设备;可靠的防潮、防水措施;必要的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以保证使用。

第3.2.1条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

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联系也不应穿越库区。

第3.2.2条库区的平面布局应简单紧凑,尽量减少外墙面积。

第3.2.3条库区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应不小于6平方米。

如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

第3.2.4条库区内比库区外楼地面应高出20毫米,防止溢水流入库区。

第3.2.5条档案库宜分为大、中、小库,其比例根据使用性质和需要确定。

大、中、小库使用面积一般规模为:大库201~300平方米中库101~200平方米小库100平方米以下第3.2.6条各个大、中、小库应有独立的出入口,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第3.2.7条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2.40米。

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米。

第3.2.8条档案库的围护结构应根据其使用要求的室内温湿度、当地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和有无采暖、通风、空调设备等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其构造:一、当需要设置采暖设备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值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值的基础上增加20~30%进行设计。

二、当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设备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参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推荐的数值采用。

三、当不设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时,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的总热阻分别不小于0.66和0.90(㎡K)/W。

第3.2.9条屋顶应达到保温隔热要求。

一、平屋顶上采用架空层时,应做好基层保温隔热层。

架空层应不小于0.2米。

并应通风流畅。

二、炎热多雨地区,采用坡屋顶时,屋顶内应通风流畅,散热降温。

其下层屋顶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3.2.10条门应做保温门;窗应做双层窗,开启扇应有密封措施。

当采用高窗时,墙的下部应增设通风口。

通风口应设金属网,并应有密闭的可开启保温门。

第3.2.11条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

一、档案库不应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二、楼板不应任意开设洞口,如需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应做成封闭式竖井,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非燃烧体和丙级防火门,并有良好的密闭性。

第3.2.12条档案库内装具布置应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外墙采光窗宜与装具间的通道相对应。

第3.2.13条装具排列的各部分尺寸:主通道净宽不小于1米。

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小于0.8米。

装具端部与墙之间走道净宽不小于0.6米。

装具背面与墙的间隔不小于0.08米。

第3.2.14条各类装具的档案存贮定额的计算指标:五节档案柜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小于2.70米或180卷。

双面档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小于3.0米或220卷。

密集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小于7.20米或480卷。

注:见附录一、档案馆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定额。

第3.2.15条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应为5kN/㎡。

当采用密集架时,应不少于12kN/㎡,或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3.2.16条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其位置应临近档案库,但应在库区防火门外,并应采用封闭式的垂直井道。

第3.2.17条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时,应避免因层高不同出现台阶,必要时采用坡道连通。

第3.2.18条母片库不宜设外窗。

若设有外窗时,应有良好的遮光设施。

第3.2.19条珍贵档案应专设珍藏库。

第 3.3.1条查阅档案用房由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普通阅览室、专用阅览室、缩微阅览室、声像室、陈列室、复印室和休息室等组成。

规模较小的乙、丙级档案馆,根据使用要求有些用房可以合并设置或不设。

第3.3.2条阅览室一、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二、天然采光标准,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5。

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单面采光的阅览室进深与窗顶高度比不大于2∶1;双面采光不大于4∶1。

窗顶至顶棚高不大于0.5米。

五、应有良好的通风。

六、每阅览座位设计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应不小于3.5平方米;专用阅览室每座应不小于4平方米。

若采用单间时,应不小于12平方米。

第3.3.3条缩微阅读室。

一、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不宜设在地下室或建筑物顶层。

二、应设空调或机械通风设备。

三、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第3.4.1条业务和技术用房由缩微用房、翻拍洗印用房、计算机房、静电复印室、翻版胶印室、理化试验室、声像档案技术处理室、中心控制室、裱糊室、装订室、接收室、除尘室、熏蒸室、去酸室、以及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等组成。

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上述用房。

第3.4.2条缩微用房包括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定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缩微胶片库和备品库等。

非缩微复制中心,可缩小规模,结合需要组织配套用房。

第3.4.3条缩微用房宜设于底层,并自成一区。

一、缩微摄影室必须防振动;防空气污染;各设备之间严禁灯光干扰,并应设遮光帷幕。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米,大型拍照机室净高不应低于3.20米。

室内地面应坚实平整,便于清洗,墙面不宜采用白色或强反射面。

二、拷贝复印室应环境清洁,不起尘埃,地面应防止产生静电。

门窗应密闭和严密遮光防紫外光照,并应有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

三、冲洗处理室应严密遮光;室内墙裙、地面及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应有上下水,并满足冲洗工艺要求的水质、水压和水量;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

第3.4.4条翻拍洗印用房包括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

其中翻拍室和冲洗室可与缩微用房的缩微摄影室和冲洗处理室合用。

为防火和防潮湿,水洗烘干室宜设于缩微区外。

第3.4.5条计算机房包括机房、软硬件室、终端室、介质库和辅助房间等。

应根据选用的机型对环境的要求进行设计。

一、计算机主机房根据设备需要考虑振、隔噪音、防尘、防潮、防腐蚀、防电磁干扰。

地面应做架空地面,架空层净高应不小于0.3米。

二、空调机房、泵房、不停电装置室等辅助用房宜单独设置。

第3.4.6条静电复印室一、为防空气污染,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

规模较大的档案馆集中设置专供内部使用的复印室外,一般还宜临近查阅档案用房另设提供利用的复印室一间。

规模较小的档案馆复印室也宜临近查阅用房设置。

二、应设独立的强制排风装置。

每台复印机的使用面积按8平方米计算。

第3.4.7条中心控制室一、宜设在底层主要入口附近二、室内应设空调或局部空调。

三、与其他用房的隔墙,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3小时,楼板不低于2小时。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3.4.8条熏蒸室一、使用面积一般为10平方米。

二、应设有单独的、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废气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三、室内顶棚、墙面及楼、地面材料应易于清洁。

为便于冲洗,宜设专用的熏蒸设备。

四、应采用密闭门,并宜为双扇门。

第3.4.9条裱糊室一、室内应设加热电源,上下水设施,并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每工作人员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第3.4.10条装订室一、室内应设计摆放裁纸刀、压力机及装订机的位置。

二、每工作人员使用面积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3.4.11条整理编目室每工作人员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第3.4.12条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室内宜设固定壁柜。

第3.5.1条办公和辅助用房由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打字室、值班室、电话机房、空调机房、变配电室、贮藏室及厕所等组成。

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档案馆可根据需要设置上述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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