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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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非急救转运文件

烟台市非急救转运文件

烟台市非急救转运文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烟台市非急救转运工作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烟台市相关部门制定了非急救转运文件,旨在规范非急救转运工作流程,提高转运效率,保障市民的权益。

一、背景介绍非急救转运是指患者在无需急救的情况下通过转运工具进行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运。

由于烟台市属于发达的沿海城市,医疗资源较为充足,因此非急救转运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在过去的实践中,非急救转运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流程不规范、效率低下等,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文件来规范转运工作。

二、文件内容1.转运对象确定非急救转运的对象主要包括病情稳定的患者、康复者、出院者等。

在确定转运对象时,需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转运距离、转运工具的适应性等因素,确保转运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2.转运流程规范针对非急救转运的流程,文件中明确了转运前、转运中和转运后的各项工作要求。

在转运前,需要进行患者的身体检查、病情评估、转运计划制定等工作;在转运中,要确保转运工具的安全性、患者的舒适度和医疗护理等;在转运后,要进行患者的交接、转运工具的清洁消毒等工作。

3.转运工具选择烟台市非急救转运文件中要求,在进行非急救转运时,需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转运工具。

常见的转运工具包括救护车、轮椅车、平车等。

选择合适的转运工具,不仅可以保证患者的安全和舒适,还能提高转运效率。

4.人员要求文件中明确了参与非急救转运工作的人员要求。

转运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和技能,熟悉非急救转运工作流程,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文件还要求转运人员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5.转运费用烟台市非急救转运文件中明确了转运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转运距离等因素,确定转运费用的收取方式,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三、文件的意义烟台市非急救转运文件的制定对于规范转运工作、提高转运效率、保障市民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文件的制定可以明确转运工作的流程和要求,避免转运过程中的混乱和错漏,提高转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非急救转运实施方案

非急救转运实施方案

非急救转运实施方案在医疗急救工作中,非急救转运是指将病人从一家医疗机构转移到另一家医疗机构,但并非处于紧急救治状态。

非急救转运的实施方案对于保障病人的安全和舒适度至关重要。

以下将就非急救转运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非急救转运前需要对病人的病情进行评估。

医护人员应充分了解病人的病史、病情稳定性以及转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

只有在确保病人病情稳定、能够安全转运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非急救转运。

其次,在确定病人可以进行非急救转运后,需要选择合适的转运工具和设备。

根据病人的病情和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救护车或医疗车辆进行转运。

同时,需要确保车辆内配备了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以备不时之需。

在进行非急救转运时,医护人员需要全程陪护病人,并对病人的生命体征进行监测。

在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密切关注病人的病情变化,确保病人的安全和舒适度。

同时,需要及时处理病人可能出现的不适症状,保障病人的健康。

另外,在进行非急救转运时,需要与目的地医疗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提前通知目的地医疗机构病人的病情和转运时间,确保目的地医护人员能够做好接诊准备。

同时,需要将病人的相关资料和医嘱一并转交给目的地医疗机构,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对病人进行后续治疗。

最后,在完成非急救转运后,需要对转运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总结。

对转运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提高非急救转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综上所述,非急救转运实施方案是保障病人安全和舒适的重要环节。

只有在充分准备和有效实施的情况下,才能确保病人在转运过程中得到最佳的护理和保障。

希望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能够加强对非急救转运实施方案的重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病人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非急救转运协议书

非急救转运协议书

非急救转运协议书1. 介绍非急救转运协议书是为了规范非急救情况下的转运流程和操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本协议书适用于各类非急救场景,如病人转院、残疾人群体转场、医疗器械转运等情况。

非急救转运协议书是一种重要的医疗管理工具,以确保医疗转运过程的顺利进行。

2. 目的本非急救转运协议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相关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转运过程中患者的安全和舒适保障,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

3. 适用范围本协议书适用于所有需要非急救转运的情况,无论是医疗机构之间的转院,还是残疾人群体的转场,或者是医疗器械的运输等情况。

协议书中的转运流程和操作适用于这些不同的情况。

4. 协议书内容本协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转运参与方介绍协议书中应该明确各参与方的角色和职责,包括医疗机构、患者或患者家属、转运人员等。

每个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应在协议书中具体明确,以确保所有参与方都能够清楚他们的责任。

4.2 转运条件和标准协议书中应设定转运条件和标准,包括转运的时间、地点、运输工具、医疗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条件和标准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设定,以确保转运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4.3 转运流程协议书中应明确转运流程的各个环节,包括患者的评估、转运准备、转运过程中的监护和护理等。

每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和要求应在协议书中详细描述,以确保转运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4.4 转运风险评估和处理协议书中应设定转运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处理方法,以确保在转运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理。

对于转运风险的评估和处理方法应在协议书中详细描述,并要求所有参与方在转运过程中积极执行。

4.5 转运文件和记录协议书中应明确转运过程中所需的文件和记录,包括患者的病历、转运的同意书、转运过程中的监护记录等。

这些文件和记录的管理方法和要求应在协议书中具体规定,以确保转运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准确。

5. 协议书执行和监督为了保障协议书的有效执行和监督,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者工作小组。

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2019年版)

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2019年版)

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加强对非急救医疗转运的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转运的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一、基本条件本《规范》所称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是院前急救体系的补充,不包括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组成的院前急救体系,主要承担医疗转运途中以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治。

开展非急救转运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

有信息管理、急救培训、车辆调度、药械、质量安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消毒供应室相关的服务。

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等设置布局和流程满足工作需要,有相应的工作区域。

(二)人员配备:至少有5名司机、6名医护人员,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3名,注册为急救医学专业或全科医疗科专业的主治以上职称医师不少于1名。

可聘经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或红十字会或急诊学会培训合格并领取相应证书的救护员从事担架搬运等陪护工作。

(三)通讯设备:开通医疗转运专线电话,也可由同级120急救指挥中心(急救中心)统一调度,在120急救服务专线的基础上增设非急救服务专线。

建设患者医疗转运信息系统,能查询和记录患者基本信息、车辆行驶轨迹、从业人员、收费、基本病情记录等信息。

(四)救护车辆:至少配备5辆能正常运转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其中监护型救护车不少于2辆;每辆救护车车身颜色为白色,配备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有单位全称,前后门要有医疗转运的标记(不得使用120急救标识)。

救护车停车位不少于5个。

(五)救护车医疗设备、药品配备基本标准1.救护车药品配备基本标准(见附表1)2.救护车器械配备基本标准(见附表2)(六)规章制度: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至少包括病情评估管理制度、医疗转运质量管理制度、救护车调度管理制度、救护车消毒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等,有明确医疗转运病人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收费公开透明,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XX市医疗机构(医院)非急救转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9年版)

XX市医疗机构(医院)非急救转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9年版)

XX市医疗机构(医院)非急救转运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9年版)
为净化医疗卫生服务环境,纠正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XX市整治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非急救转运整治专项活动。

一、任务目标
联合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整治非法从事医疗非急救转运服务,打击“黑救护”现象。

建立健全医疗救护车使用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医疗急救行为,提升群众就医满意度。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培训阶段(2019年8月1日-9月5日)。

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发放宣传折页等方式宣传非法非急救转运、“黑救护”行为的危害性,调动全体员工积极参与,营造浓厚氛围。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重点加强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神经外科等重点科室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非法非急救转运危害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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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

《北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

附件1北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公众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规范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行为,提升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是指《条例》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外,不需要实施急救措施但需要给予一定医疗照护的搬抬、护送和转运行为,起讫点至少有一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医疗照护内容主要包括:吸氧、监护、输液等转运途中延续医院内治疗的行为及相关护理、照看工作。

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主体应具备医疗机构资质。

第三条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以更好满足公众多样化服务需求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实施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工作的引导,推动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资源合理布局。

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相关支持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

鼓励各类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

第七条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主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公众广泛知晓,合理选择转运服务。

第二章服务机构第八条提供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医疗机构称为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

第九条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自行向社会公布服务呼叫电话号码,建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调度平台。

鼓励利用信息技术拓展网上预约等多种方式,受理公众服务需求。

第十条鼓励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组团式”确定服务电话号码,建立服务调度平台。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应当向原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非急救转运备案制度范本

非急救转运备案制度范本

非急救转运备案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为不需要紧急医疗处置但需要转运的患者提供的一种服务,包括院际转运、院后转运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备案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制度、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辆情况及相关设施设备证明等。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备案凭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备案凭证在其住所或者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三、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要求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配备符合规定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人员、车辆和设施设备;(二)按照相关规定,对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立健全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四)在提供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患者意愿,遵守相关伦理道德规范;(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路线将患者安全转运至目的地;(六)如实记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过程,保存相关资料,确保可追溯;(七)按照相关规定,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告知服务内容、费用等相关事项。

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非急救转运中心规章制度

非急救转运中心规章制度

非急救转运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急救转运中心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疗效,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非急救转运中心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非急救转运中心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完善的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非急救转运中心的管理责任由中心负责人负责,相关人员应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设立管理部门,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设立医疗服务部门,负责患者的医疗服务和护理工作。

第八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设立人事部门,负责人员的招聘、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设立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设立质控部门,负责中心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设立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三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按照人员的职责和能力分配工作,实行合理的人员配备。

第十四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建立人员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七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定期检查设备和器材,保障运输的安全和正常。

第十八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建立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购买适用的设备和器材,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规范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五章服务流程第二十一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流程,规范服务内容。

第二十二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按照服务流程提供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十三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保障患者的隐私权和安全,加强服务保密工作。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非急救转运中心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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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2019年版)
为加强对非急救医疗转运的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转运的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一、基本条件
本《规范》所称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是指主要承担非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转运活动。

非急救转运业务必须由医疗机构承担,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诊疗科目设置:必须设置急诊科、内科、外科。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

有信息管理、急救培训、车辆调度、药械、质量安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消毒供应室相关的服务。

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等设置布局和流程满足工作需要,有相应的工作区域。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三)人员配备:至少有8名司机、10名医护人员,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5名,注册为急救医学、内科、外科或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以上职称医师不少于1名。

驾驶员:救护车不少1.5:1;医师:救护车不少于1:1;护士:救护车不少于1:1,医师及护士必须取得执业资格。

可聘经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红十字会或医
学专业学会培训合格并领取相应证书的救护员从事担架搬运等陪护工作。

(四)通讯设备:开通专用服务电话,建立医疗转运调度信息系统(能查询和记录患者基本信息、车辆行驶定位及轨迹、从业人员、收费、基本病情记录等信息)。

通话录音至少留存3个月,信息系统记录长期存储,可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五)救护车辆:车辆必须登记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名下,至少配备5辆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其中监护型救护车不少于2辆;每辆非急救转运救护车统一标识,车身颜色为白色,贴蓝色反光条,两侧有医疗机构全称(蓝色)、监督电话及“非急救转运”标识(不得使用120急救标识),按规定安装警灯警报器、GPS 定位系统。

每辆非急救转运救护车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少于1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每座不少于10万元。

(六)救护车医疗设备、药品配备基本标准
1.救护车药品配备基本标准(见附表1)
2.救护车器械配备基本标准(见附表2)
(七)规章制度: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至少包括病情评估管理制度、医疗转运质量管理制度、救护车调度管理制度、救护车消毒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等,有明确医疗转运病人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收费公开透明并在非急救转运救护舱内醒目位置公示,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
册可用。

二、机构的管理
(一)医疗机构向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递交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组织专家对该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同意报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在本辖区内开展非急救转运。

医疗转运服务起始地址或送达地址必须有一方在医疗机构所在地级市范围内。

经同意备案的医疗机构应将以下资料交登记机关和属地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
1.开展非急救转运救护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车头、侧身45度照片,救护舱内照片;
2.医疗转运价格收费标准;
3.驾驶员驾驶证,医生、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开展非急救转运业务的医疗机构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考核管理机制及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救护车要做好相关消毒控制措施,保证转运途中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各级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指导医疗转运业务。

在遇突发事件时,参与非急救医疗转运的医疗机构无条件接受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统一调度,配备医护人员,参与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医疗转运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相关价格政策、规定,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实行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费公开透明、明码标价,开展医疗转运服务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收费标准、服务价格知情同意书,严禁中途加价。

(五)各医院的后勤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严格执行医院进出许可制度,对符合本《规范》的转运救护车予以通行便利。

对未备案、故意不按规定标识,不喷涂医疗机构名称以逃避监管的救护车和“黑救护车”,不予进入医院。

三、质量控制
(一)参与实施非急救医疗转运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实施内部质量管理,医疗转运应接受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和院前急救质控中心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开展医疗转运时,工作人员配置满足需求,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监护型救护车转运需配置1名医生、1名护士,普通型救护车视患者病情配置急救医护人员或救护员,救护员除紧急情况下心肺复苏外,不得从事其他医疗活动。

(三)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等要求,以实现服务质量的可持续改进和提高为目标,健全并遵守各项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

(四)建立患者信息登记、文书管理制度。

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每次接送病人后进行详细登记,包括病人的名
字、性别、年龄、疾病名称、接送途中救治过程、所用药品和器材、护送人员、路程等。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药械、车辆等。

救护车上所需急救药品及医用器材,在每一次接送任务完成后进行清点,及时补充和更换。

四、安全与感染防控
(一)车内用物每日进行清洗消毒,病人用床褥及时消毒,做到一患一用。

(二)病人在接送途中开展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或需要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医疗救治,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完后应装入医疗废物袋,返回后按规范流程送至医疗废物暂存点处置,不得途中丢弃。

消毒后做好登记记录。

(三)每次接送完病人后,对车内的用品要进行终末消毒。

急救箱内外用消毒液擦拭,担架上有血迹或排泄物时要进行拆卸,并用消毒液浸泡,然后冲洗,晾干。

车内及时消毒、通风换气。

(四)患者为传染病人的,根据相关消毒要求和规范进行消毒处理。

(五)转运服务机构应建立清洗消毒制度,不具备消毒条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消毒工作,并签定相关协议。

(六)驾驶员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每次上岗前检查车辆安全性能是否完好,确保行驶中性能良好。

五、人员管理、培训和职业安全管理
(一)岗位设置符合转运服务发展需求。

参与转运服务的驾驶员、担架员、医护人员必须与医疗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驾驶员必须在本医疗机构购买社保。

(二)每车原则配医生、护士、驾驶员各1名,相关人员需持本岗位相关执业证书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紧急或重症医疗转运的路程较远时应同时配备两名驾驶员。

(三)开展医疗转运工作时必须着装统一,工作服有单位名称,工作服以白色为主色。

参与转运的护送人员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

(四)转运服务人员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不同病种的各类搬运与照顾技能,保障搬运、转运安全。

每年至少接受医学专业学会、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或院前急救质控中心培训一次,并考核合格。

(五)驾驶员应取相应资质的驾驶执照,遵守交通规则,保障无安全事故发生。

六、车辆管理
(一)非急救转运救护车各项技术性能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配置应符合卫生行业标准WS/T292-2008《救护车》的规定。

(二)非急救转运救护车应专车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将车辆承包、转租或变相转包(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利用医疗转运车辆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三)非急救转运救护车任务完成后立即返回,不得途中办私事和单独出车、私自出车。

(四)非急救转运救护车在日常转运服务过程中不得使用警灯和警报器,紧急情况下或参与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时除外。

(五)救护车停车位不少于5个,平时应按规定停放在车辆指定点,责任到人,并根据情况做好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七、应急救援管理
(一)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制度、预案及工作流程,开展相应的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做好记录总结,不断提升应急能力。

(二)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机制,保证物资随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符合应急需求。

(三)遇突发性事件,严格服从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指挥,配备医护人员,参与紧急救援工作。

严格执行信息上报制度。

八、监督管理
(一)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经备案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的医疗机构名单主动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参与监督;建立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将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的医疗机构名单及车辆信息,每半年通报一次给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二)非急救医疗转运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质量管理,接受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业务指导。

卫生监督部门对非急救医疗转运实施日常监管。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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