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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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南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 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围,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范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 )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为规范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做好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及所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不动产权籍调查由土地所在地市国土局分局承担,具体工作由分局地籍科指导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办理部门)。

二、利用已有各类调查成果,避免重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申请登记时,应利用已有房屋、土地调查测绘成果,不再进行权籍调查,直接办理登记手续:(一)土地、房屋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的;(二)土地、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注销的;(四)土地、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信息变更的;—1—(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为出资人的;(六)土地、房屋用途变更的;(七)土地、房屋共有性质变更的;(八)房屋性质变更的;(九)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十)空地及在建工程转移的;(十一)成套住宅、写字楼、别墅等商品房项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给业主的,以及已购房屋再次转移的;(十二)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连房带地按项目整体转移的;(十三)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但没有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院落内房屋所有权全部登记在一个权利人名下且一次性整体转移的除外);(十四)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整体转移的;(十五)一般抵押权或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变更、转移、注销的;(十六)地役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的;(十七)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不动产买卖或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等需要办理预告登记的;(十八)申请更正不动产登记内容的;—2—(十九)申请异议登记设立、注销的;(二十)申请补发、更换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二十一)查封登记(含轮候查封)、注销查封登记(含轮候查封)的。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实施方案

工程管理孙旭磊: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实施方案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实施方案孙旭磊(山东港通智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烟台264000)摘要:针对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详细阐述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实施技术标准、工作内容、执行方案,权籍调查执行方案分别从七个层面进行阐述,并对工作难点逐一阐述,探索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更加优化的工作流程及技术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中图分类号:P27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781(2020)02-0356-021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实施背景按照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各地区政府、自然资源局相继开展农村地上建筑物的调查、清点、登记等工作,并将农村建成区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农村产权调查、制度改革、村庄规划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2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内容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宗建筑物的权属、性质、结构、位置、界址、面积、用途、权利来源、建筑时间等基本情况,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为农村建筑物、构筑物等发证、地籍日常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奠定数据基础。

2.1农村房屋用地调查以各地已开展的第二次国土调查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农村使用权调查成果等数据进一步调查核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界址、实际用途、权利人来源、权属状况、权利变更等情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状况、位置、面积、用途等权属信息,实地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指界、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制作地籍图、权属界线图、宗地图,记录争议问题等。

2.2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农村房屋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建房时间、房屋结构、房屋层数,测量房屋的房角点、房屋边长,量算房屋独有面积、分摊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录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屋调查、用地调查的统一开展、统一入库以及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目标。

实施方案: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________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________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第一章背景及目标1. 背景:________为了推进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以确保不动产权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土地和房屋的管理效率。

2. 目标:________完整调查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信息,包括土地和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状况等,建立可靠的不动产权籍档案。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内容1. 调查范围:________本次调查范围为县农村所有土地和房屋,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等。

2. 调查内容:________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使用状况、地形地貌等。

第三章调查方法和流程1. 调查方法:________采用实地勘察、问卷调查和信息系统比对等方法进行调查。

2. 调查流程:________具体调查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________a. 确定调查范围和目标。

b. 组织调查人员进行培训。

c. 制定调查计划并展开实地勘察。

d. 核实调查数据并录入信息系统。

e. 进行数据分析和核对。

6.. 不动产权籍档案。

第四章调查人员和组织1. 调查人员:________由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管理部门组织专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应具备土地管理、测量、信息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

2. 组织:________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调查工作,成立调查小组,明确责任人和分工。

第五章数据管理和信息系统1. 数据管理:________调查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信息系统:________建立不动产权籍信息系统,用于收集、存储、管理和查询不动产权籍数据。

第六章调查结果应用1. 调查结果应用:________调查结果将作为依据进行土地和房屋的管理、交易以及相关决策的依据。

2. 调查结果公示:________将调查结果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透明和公正。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第1篇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一、项目背景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降低登记错误率,现就本项目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制定如下技术方案。

二、调查目标1. 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信息。

2. 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降低登记错误率。

三、调查范围本次不动产权籍调查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水域使用权等不动产单元。

四、调查内容1. 权属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包括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有情况等。

2. 界址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界址位置,明确界址点、界址线等。

3. 面积调查:测算不动产单元的面积,包括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分摊面积等。

4. 用途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用途,包括土地用途、建筑用途等。

5. 他项权利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他项权利状况,包括抵押权、地役权等。

五、调查方法1. 实地调查: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测量方法,对不动产单元进行实地测量,获取界址点、界址线等信息。

2. 文献调查:收集与不动产单元相关的权属证书、图纸、档案等资料,进行查阅、整理、分析。

3. 询问调查:对不动产单元的权利人、相邻权属人等进行询问,了解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界址等情况。

4. 数据整合:将实地调查、文献调查、询问调查获取的信息进行整合,形成不动产单元的权籍数据。

六、调查程序1. 准备阶段:成立调查组,明确调查任务、范围、内容、方法等,制定调查计划,准备调查工具和资料。

2. 实施阶段:按照调查计划,开展实地调查、文献调查、询问调查等工作,收集、整理、分析不动产单元的权籍信息。

3. 成果整理阶段: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汇总,编制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

4. 验收阶段:组织专家对调查成果进行验收,确保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
1.调查目的及范围: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的目的是保障不动产的权属明确,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在不动产交易、土地征收和国家规划等领域中使用。

2.调查类型和内容:
不动产权籍调查可以分为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两种类型。

初步调查的内容包括了不动产的基本情况、建筑面积、产权人、权属情况、抵押情况等基本信息。

详细调查的内容则更为具体,需要对不动产的有关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产权证书、土地证书、土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3.调查技术: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包括影像测量、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等技术。

这些技术可以准确定位不动产的位置和边界。

4.调查人员:
不动产权籍调查需要有严格的专业人员,包括测量师、审核员、法务人员等。


些人员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并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5.调查流程:
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流程包括规划、准备、测量、审核、备案等步骤。

这些流程需要严格按照规程执行,以保障调查结果的合法性。

以上是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调查中,需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一、引言不动产权籍调查是指对农村不动产的权属关系、登记信息和权权利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核实,为不动产交易、抵押贷款、征收拆迁等工作提供依据。

本指南旨在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提供指导,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1.调查范围:包括农村土地、林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权属和权利状况。

2.调查对象:包括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等相关主体。

三、调查程序1.筹备阶段:确定调查任务、成立调查小组、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3.调查实施:进行实地勘查、查阅档案、核验资料、询问当事人等。

4.调查整理:将调查数据整理成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进行数据比对和核实。

6.报告公示:公示调查结果,接受异议和补充证据。

7.调查结果确认:根据异议和补充证据进行结果调整,形成最终的调查报告。

四、调查方法和技巧1.实地勘查:对农村不动产进行现场确认,包括地界确认、标志物核实等。

2.查阅档案:查看当地的土地登记簿册、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档案资料。

3.核验资料:核实农村居民户口簿、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权属证明等重要证据材料。

4.询问当事人:与农村居民、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相关主体进行沟通和调查。

5.数据比对:将调查获得的数据与档案、资料进行比对,确保准确性和一致性。

五、调查注意事项1.安全第一:勘查人员要保持安全意识,注意身体健康和避免危险因素。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调查人员要遵守不动产登记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查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4.记录完整准确:调查人员要在调查过程中记录详细信息,确保调查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及时沟通合作:与当事人、相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互相配合,解决问题。

六、调查报告内容1.调查范围和对象的介绍。

2.调查程序和方法的描述。

3.调查结果的详细说明。

4.重要证据的附录。

5.异议和补充证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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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得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与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与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范围(一) 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得,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得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得,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得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ﻩ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得,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得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得,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得,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得房屋等建(构) 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得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得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二、具体要求(一)ﻩ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得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与宣传发动得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 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 1:2000)得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得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三)ﻩ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就是不动产权籍调查得核心,就是保障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得关键。

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与房屋得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与房屋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1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1)ﻩ宗地状况调查。

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要求,借助工作底图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得土地坐落与四至。

(2) 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

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得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属于宅基地得,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得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3)宗地权属状况调查。

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就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她项权利与共有情况;宗地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等。

权利人与宗地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不能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得,可依实际使用情况记录实际使用人与实际使用范围,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实际使用人,因不符合X X规定暂不予确权登记。

”将调查成果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存在权属争议得,划为争议宗,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2.房屋权属状况调查(1)房屋权属来源调查。

应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得房屋建设批准手续、符合规划材料等,以及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她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

产权共有或有争议得,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2)房屋状况调查。

宅基地范围内得房屋,调查主要建筑物得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

主要建筑物指具有上述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主要用于居住得房屋。

附属设施如仓库、圈舍、门房等不用作权属界线但为永久建筑结构得,可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简要记录其相关信息,说明其位置、用途、数量等。

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得所有房屋等建(构)筑物,按《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规定调查。

3、界址调查(1)宗地界址调查。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要求做好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指界,实地设置宗地界标并丈量边长与关系距离,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界址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得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只将相关信息记入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即可。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得界址不明确得宗地、界址与实地有变化得宗地及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得宗地,需进行现场指界,开展宗地界址调查。

实地指界前,通过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指界人,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或双方合法代理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按时到现场指界。

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指界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应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得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点类型、位置。

指界后,应及时填写地籍调查表,将实际用地界线与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得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无论就是解析法还就是图解法测量界址点,都应采用钢尺或测距仪实地丈量宗地得全部界址边长,及其临近界址点或明显地物点与本宗界址点得条件距离或相关距离,条件距离与相关距离无法丈量得,应在界址标示表中得说明栏说明原因。

(2)房屋权属界线调查。

房屋权属界线就是指房屋所有权范围得界线,包括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得所有权界线。

应实地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丈量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独立成幢得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宅基地使用权为同一权利人得,无须开展房屋权属界线调查,只须测量房角点、丈量房屋边长并标绘在宗地草图上。

建筑物为共有得,如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有户型图得, 经核实与实地一致得,按户型图确定房屋权属界线;无户型图或户型图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得,须在房屋所有权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墙、共有墙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确认界址类型、位置,测量界址点与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4、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得要求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与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

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5、绘制草图应根据宗地与房屋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根据需要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必须现场绘制(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也可另附纸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得地区,可持打印得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与实际丈量边长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草图。

(四)不动产测量不动产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不动产权籍图测绘与面积量算等。

1.数学基础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

如果采用其她坐标系, 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建立转换关系。

高程系统釆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控制测量可根据需要确定就是否开展,对于仅丈量界址边长不测量界址点坐标得地区,可不开展控制测量。

3.宗地界址点测量各地为满足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充分兼顾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得需要,可统筹考虑本地区得基础条件、工作需求与经济技术可行性,因地制宜地选取合适得测量方法。

原则上,同一地区内可以采用多种测量方法共同开展工作。

解析法。

对于工作基础与经济条件较好、技术力量较强得地区或调查精度影响土地产权人切身利益得,如各类农村改革试点、征地拆迁地区等,可采用解析法测量,即利用测量仪器实地获取宗地界址点精确坐标,绘制权籍图,提取宗地面积等要素信息。

图解法。

利用时相较新、分辨率优于0、2米得正射影像图,已有大比例尺(不小于1:2000)地籍图、地形图等资料在图上采集界址点坐标,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形成权籍图,并计算宗地面积等要素信息。

勘丈法。

对于经济条件较差、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得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或不动产生命周期较短,建筑物、构筑物更新速度较快,且调查精度不影响权利人切身利益得,在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得前提下,可采用更为简便易行得方法,如通过实地设置宗地界标,确定界址点位置,钢尺丈量界址边长并计算宗地面积。

4.房屋测量(1)对于已颁发房屋产权证得,经核实权利人未发生变化,房屋未进行翻改建得,只需将房屋登记得相关信息与宗地权籍调查成果一并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中,无需重新开展测量。

(2)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得,已有户型图经核实无变化得,通过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没有户型图得需实地测量。

(3)房屋测量可结合实际需求,选用解析法、图解法测量房角点坐标,也可采用勘丈法钢尺丈量房屋边长。

(4)无法丈量房屋边长得,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角点与界址点或房角点与相邻近地物得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与房屋面积。

5.精度指标界址点与房角点测量得精度要求如下:ﻬ表1解析界址点(房角点)得精度图解界址点坐标得精度与基础图件得比例尺与精度紧密相关。

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与界址点间距得精度规定见表2、表3与表4。

表2图解界址点精度指标(全野外数字测图)L5 倍。

表3图解界址点精度指标(数字编绘法成图)5 倍。

表4图解界址点精度指标(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成图)倍。

由图解法测量获取得界址点坐标,不得用于放样确定实地界址点得精确位置,可利用宗地草图记载得实际丈量得界址边长,计算宗地面积。

6.不动产权籍图测绘农村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地籍图、不动产单元图等。

其中不动产单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与房产分户图等。

地籍图、宗地图测绘按《地籍调查规程》(GB/T100L2012) 5、3、3规定。

房产分户图在地籍图、宗地图得基础上,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编制要求与内容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 ) 7、3得规定。

7.面积计算(1)可釆用坐标法或几何要素法计算面积:坐标法。

采用解析法获取宗地界址点与房角点坐标得,可通过坐标法计算宗地与房屋面积。

几何要素法。

采用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或其它简易方法得,可以通过实地丈量得房屋边长与房屋占地范围得几何图形计算面积,如简单得矩形房屋可以根据量取得长与宽直接计算出其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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