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南
实施方案: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1.背景与目的1.1 背景介绍1.2 目的说明2.调查对象与范围2.1 调查对象概述2.2 调查范围确定3.调查方法与流程3.1 调查方法选择3.2 调查流程设计4.数据采集与整理4.1 数据采集工具准备4.2 数据采集人员培训4.3 数据采集与整理流程5.数据分析与报告5.1 数据分析方法选择5.2 数据分析流程设计5.3 调查报告及统计分析结果6.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6.1 质量控制措施6.2 风险识别与管理7.时间计划与资源安排7.1 时间计划安排7.2 人力资源安排7.3 物力资源安排8.预算与费用管理8.1 预算编制8.2 费用管理9.沟通与协调机制9.1 沟通与协调流程9.2 沟通与协调方式10.评估与改进10.1 评估指标确定10.2 改进措施制定11.附件附件1、数据采集工具样本附件2、调查报告范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动产权籍:指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登记记录。
2.调查对象:指县农村房地的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具体调查单位。
3.调查范围:指县农村房地的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具体调查区域范围。
4.数据采集:指对县农村房地的一体不动产权籍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和记录的过程。
5.数据整理:指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清理、归类和整理的过程。
6.数据分析:指对整理好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解释的过程。
7.质量控制:指对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8.风险管理:指对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过程。
9.评估与改进:指对整个调查过程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调查的效果和质量。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南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 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围,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范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 )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实施方案: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________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________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第一章背景及目标1. 背景:________为了推进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以确保不动产权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土地和房屋的管理效率。
2. 目标:________完整调查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信息,包括土地和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状况等,建立可靠的不动产权籍档案。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内容1. 调查范围:________本次调查范围为县农村所有土地和房屋,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等。
2. 调查内容:________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使用状况、地形地貌等。
第三章调查方法和流程1. 调查方法:________采用实地勘察、问卷调查和信息系统比对等方法进行调查。
2. 调查流程:________具体调查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________a. 确定调查范围和目标。
b. 组织调查人员进行培训。
c. 制定调查计划并展开实地勘察。
d. 核实调查数据并录入信息系统。
e. 进行数据分析和核对。
6.. 不动产权籍档案。
第四章调查人员和组织1. 调查人员:________由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管理部门组织专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应具备土地管理、测量、信息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
2. 组织:________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调查工作,成立调查小组,明确责任人和分工。
第五章数据管理和信息系统1. 数据管理:________调查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信息系统:________建立不动产权籍信息系统,用于收集、存储、管理和查询不动产权籍数据。
第六章调查结果应用1. 调查结果应用:________调查结果将作为依据进行土地和房屋的管理、交易以及相关决策的依据。
2. 调查结果公示:________将调查结果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透明和公正。
实施方案: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实施方案【章节一、背景】1.1 调查目的1.2 调查范围1.3 调查时间【章节二、调查对象】2.1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所有权2.2 建设用地使用权2.3 集体土地所有权2.4 其他相关权益【章节三、调查内容】3.1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格设计3.2 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准备3.3 调查人员培训3.4 调查方法与流程【章节四、调查流程】4.1 调查准备阶段4.2 调查实施阶段4.3 调查数据整理阶段4.4 调查结果报告阶段【章节五、数据处理与管理】5.1 数据收集与录入5.2 数据校核与核对5.3 数据存储与备份5.4 数据保密与安全【章节六、调查质量控制】6.1 质量控制措施6.2 质量控制流程6.3 质量控制评估与改进【章节七、项目监督与评估】7.1 监督机制7.2 评估方法7.3 评估指标【章节八、项目实施计划】8.1 项目启动时间表8.2 项目人力安排8.3 项目资源分配8.4 项目风险管理【章节九、项目预算与资金管理】9.1 项目预算编制9.2 资金申请与管理9.3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章节十、项目团队与沟通】10.1 项目团队组建10.2 项目沟通方式10.3 问题解决与决策机制【章节十一、附件】附件2:调查材料清单附件3:数据存储与备份方案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2:调查材料清单附件3:数据存储与备份方案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动产所有权: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权的特殊类型,由国家授予,用于建设项目。
3、集体土地所有权: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权益。
4、其他相关权益:指不动产权籍调查中可能涉及的其他权益,如抵押权、租赁权等。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范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1 —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 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一、引言不动产权籍调查是指对农村不动产的权属关系、登记信息和权权利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核实,为不动产交易、抵押贷款、征收拆迁等工作提供依据。
本指南旨在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提供指导,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1.调查范围:包括农村土地、林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权属和权利状况。
2.调查对象:包括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等相关主体。
三、调查程序1.筹备阶段:确定调查任务、成立调查小组、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3.调查实施:进行实地勘查、查阅档案、核验资料、询问当事人等。
4.调查整理:将调查数据整理成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进行数据比对和核实。
6.报告公示:公示调查结果,接受异议和补充证据。
7.调查结果确认:根据异议和补充证据进行结果调整,形成最终的调查报告。
四、调查方法和技巧1.实地勘查:对农村不动产进行现场确认,包括地界确认、标志物核实等。
2.查阅档案:查看当地的土地登记簿册、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档案资料。
3.核验资料:核实农村居民户口簿、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权属证明等重要证据材料。
4.询问当事人:与农村居民、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相关主体进行沟通和调查。
5.数据比对:将调查获得的数据与档案、资料进行比对,确保准确性和一致性。
五、调查注意事项1.安全第一:勘查人员要保持安全意识,注意身体健康和避免危险因素。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调查人员要遵守不动产登记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查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4.记录完整准确:调查人员要在调查过程中记录详细信息,确保调查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及时沟通合作:与当事人、相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互相配合,解决问题。
六、调查报告内容1.调查范围和对象的介绍。
2.调查程序和方法的描述。
3.调查结果的详细说明。
4.重要证据的附录。
5.异议和补充证据的处理。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一、背景二、调查目标1.确定农村不动产权属关系,明确权益归属;2.防止农村不动产权益混乱,减少产生纠纷;3.为土地流转、交易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
三、调查准备1.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范围和目标;2.组建调查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3.获取相关的土地权属资料和基础地理信息。
四、调查方法1.底层调查通过走访农户、村民代表等方式,了解农户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权益状况,并进行登记;2.材料核实核实和整理已有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证、宅基地证等;3.地籍测绘对农村地籍进行测绘,确保土地界限和权属界定的准确性;4.数据比对将调查获得的数据与已有的权属登记资料进行比对,确定是否存在矛盾或错误;5.归档整理将调查获得的数据和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档案。
五、调查流程1.建立调查档案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档案,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时间等信息;2.登记调查对象3.实地踏勘调查团队按照调查计划,对调查对象的不动产进行实地踏勘,了解不动产的具体情况;4.材料核实调查团队核实调查对象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比对是否与实地情况相符;5.数据录入将实地踏勘和材料核实的数据录入系统,进行权属归档;6.资料整理对调查获得的数据和材料进行整理,建立不动产权籍档案;7.结果确认将调查结果与调查对象核对,确保调查结果准确无误;8.报告编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调查报告,包括权属归属情况、不动产状况等信息;9.审核复核由主管部门负责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10.公示公告将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1.审批登记经过公示公告后,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权属登记。
六、调查注意事项1.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不准确或遗漏;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3.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工作不侵犯其权益;4.加强与调查对象的沟通,确保调查过程的顺利进行;5.做好数据的保密工作,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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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要求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政策和技术规,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围(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指南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围。
二、具体要求(一)准备工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开展。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应参与权属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 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围,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三)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
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1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1)宗地状况调查。
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2)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
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的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明、代理人及其明等,属于宅基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3)宗地权属状况调查。
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
权利人和宗地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不能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依实际使用情况记录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使用围,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实际使用人,因不符合X X规定暂不予确权登记。
”将调查成果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存在权属争议的,划为争议宗,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2.房屋权属状况调查(1)房屋权属来源调查。
应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房屋建设批准手续、符合规划材料等,以及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
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2)房屋状况调查。
宅基地围的房屋,调查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
主要建筑物指具有上述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
附属设施如仓库、圈舍、门房等不用作权属界线但为永久建筑结构的,可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简要记录其相关信息,说明其位置、用途、数量等。
集体建设用地围的所有房屋等建(构)筑物,按《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规定调查。
3.界址调查(1)宗地界址调查。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要求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指界,实地设置宗地界标并丈量边长和关系距离,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界址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
-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只将相关信息记入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即可。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界址与实地有变化的宗地及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需进行现场指界,开展宗地界址调查。
实地指界前,通过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微信等方式通知指界人,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或双方合法代理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按时到现场指界。
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指界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应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点类型、位置。
指界后,应及时填写地籍调查表,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无论是解析法还是图解法测量界址点,都应采用钢尺或测距仪实地丈量宗地的全部界址边长,及其临近界址点或明显地物点与本宗界址点的条件距离或相关距离,条件距离和相关距离无法丈量的,应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说明原因。
(2)房屋权属界线调查。
房屋权属界线是指房屋所有权围的界线,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界线。
应实地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丈量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独立成幢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宅基地使用权为同一权利人的,无须开展房屋权属界线调查,只须测量房角点、丈量房屋边长并标绘在宗地草图上。
建筑物为共有的,如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有户型图的,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按户型图确定房屋权属界线;无户型图或户型图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须在房屋所有权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墙、共有墙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围为界,确认界址类型、位置,测量界址点和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4.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
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5.绘制草图应根据宗地和房屋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根据需要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必须现场绘制(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也可另附纸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实际丈量边长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草图。
(四)不动产测量不动产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不动产权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
1.数学基础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坐标系统。
如果采用其他坐标系,应与2000国家坐标系统建立转换关系。
高程系统釆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控制测量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开展,对于仅丈量界址边长不测量界址点坐标的地区,可不开展控制测量。
3.宗地界址点测量各地为满足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充分兼顾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可统筹考虑本地区的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因地制宜地选取合适的测量方法。
原则上,同一地区可以采用多种测量方法共同开展工作。
解析法。
对于工作基础和经济条件较好、技术力量较强的地区或调查精度影响土地产权人切身利益的,如各类农村改革试点、征地拆迁地区等,可采用解析法测量,即利用测量仪器实地获取宗地界址点精确坐标,绘制权籍图,提取宗地面积等要素信息。
图解法。
利用时相较新、分辨率优于0.2米的正射影像图,已有大比例尺(不小于1:2000)地籍图、地形图等资料在图上采集界址点坐标,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形成权籍图,并计算宗地面积等要素信息。
勘丈法。
对于经济条件较差、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或不动产生命周期较短,建筑物、构筑物更新速度较快,且调查精度不影响权利人切身利益的,在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的前提下,可采用更为简便易行的方法,如通过实地设置宗地界标,确定界址点位置,钢尺丈量界址边长并计算宗地面积。
4.房屋测量(1)对于已颁发房屋产权证的,经核实权利人未发生变化,房屋未进行翻改建的,只需将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与宗地权籍调查成果一并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中,无需重新开展测量。
(2)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已有户型图经核实无变化的,通过户型图获取房屋部边长,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
(3)房屋测量可结合实际需求,选用解析法、图解法测量房角点坐标,也可采用勘丈法钢尺丈量房屋边长。
(4)无法丈量房屋边长的,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角点与界址点或房角点与相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房屋面积。
5.精度指标界址点和房角点测量的精度要求如下:表1解析界址点(房角点)的精度图解界址点坐标的精度与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精度紧密相关。
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精度规定见表2、表3和表4。
表2图解界址点精度指标(全野外数字测图)L5 倍。
表3图解界址点精度指标(数字编绘法成图)表4图解界址点精度指标(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成图)倍。
由图解法测量获取的界址点坐标,不得用于放样确定实地界址点的精确位置,可利用宗地草图记载的实际丈量的界址边长,计算宗地面积。
6.不动产权籍图测绘农村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地籍图、不动产单元图等。
其中不动产单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等。
地籍图、宗地图测绘按《地籍调查规程》(GB/T100L2012) 5.3.3规定。
房产分户图在地籍图、宗地图的基础上,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编制要求和容参照《房产测量规》(GB/T17986.1 ) 7.3的规定。
7.面积计算(1)可釆用坐标法或几何要素法计算面积:坐标法。
采用解析法获取宗地界址点和房角点坐标的,可通过坐标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
几何要素法。
采用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或其它简易方法的,可以通过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房屋占地围的几何图形计算面积,如简单的矩形房屋可以根据量取的长和宽直接计算出其面积。
(2)宅基地围只对其主要建筑物计算建筑面积。
可以按《房产测量规》要求计算面积,也可以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如以一层建筑面积乘以层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