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6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和规范相关证明事项(一)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车辆来历证明(原机动车证明)。
2.创业证明。
3.户口农转非证明。
4.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5.计划生育担保证明。
6.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证明。
7.流产证明。
8.陪读证明。
9.人员身份证明。
10.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1.共同居住证明。
12.异地检车证明。
13.暂住证明。
14.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
(二)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或已经由有关专门、专业部门机构出具了合法有效材料的,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
1.产地检疫证明。
2.动物检疫证明。
3.防疫证明。
4.检验、检疫证明。
5.大病救助证明。
6.工伤证明。
7.健康证明。
8.医保证明。
9.转诊证明。
10.林权证明。
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
山东省公安厅
2005年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山东省公安厅
2005年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03年05月01日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08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7年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04月01日
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01日
重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6年09月பைடு நூலகம்1日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4年04月0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6年01月01日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27日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02年02月01日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4年07月07日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福建省公安厅
2001年04月10日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9年04月16日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28日
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维抢修习题库及参考答案

维抢修习题库及参考答案一、判断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基层应急管理应以“五个早”的工作机制为重点,“五个早”是:信息早报告、苗头早预防、隐患早排查、矛盾早化解、事件早处置。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3.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一律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4.对生产安全事故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5.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为站队(作业区)安全员B、错误正确答案:B8.数据采集与整合工作应从运行期(设计期)开始,并在完整性管理全过程中持续进行。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9.《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赔偿责任。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0.站队(作业区)组织落实作业过程中的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并监督执行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11.作业监护人要检查确认已制定安全措施落实、人员资质和设备符合性等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1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0修正)(2007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和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一)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停车场等交通运输场所;(二)歌舞厅、游艺室、棋牌室、影剧院、体育场(馆)、滑雪场等经营性文娱、体育健身场所;(三)公园、游乐场、展览馆、旅游景区(点)等风景游览场所;(四)商店、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五)网吧、信息港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六)饭店、酒吧、咖啡厅、茶馆、洗浴、按摩、美容美发、信息中介等服务场所;(七)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需要按照公共场所管理的其他场所。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24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24年度涉企
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1.12
•【字号】铁政办发[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24年度涉企行政执
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2024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铁岭市2024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字号】黑公通[2012]9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的通知(黑公通〔2012〕96号)各市、行署、系统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已于2012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审议通过,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现将省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职责,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监督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依据《条例》实施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监理、检测、验收、使用、维护、运营和信息管理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本细则。
省公安厅科技信息化部门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指导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省公安厅情报、国保、治安、刑侦、网安、监所管理、反恐、交警、消防、边防等部门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有关规定,负责本警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实施。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设在厅科技信息化部门)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市(地)公安局和农垦、铁路、森工等系统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公安局技防办,设在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部门)是本辖区、本系统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4年4月30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相关规定,现一并予以公布;提出取消的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本次一并公布。
省政府决定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从职能转变的角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接工作,并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和业务承接,其中需要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
要根据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项目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断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工作程序与规则

一、工作依据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工作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实施:《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规定修正案》河北省人民政府(2022)第 10 号令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前,应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组织验收。
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04 第八章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用了 4 节, 17 条, 42 款的篇幅, 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从施工质量、技术质量及图纸资料的精确、完整、标准等方面提出了根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根本依据。
其中,强制性条文有 5 条(款)。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75-1994 第十条《工程验收》对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了程序层面的要求《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章》 GA 308-2001 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质量验收,从设计、施工、效果及技术效劳等方面提出了必需遵循的根本要求,是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发展验收的依据。
同时,依据国家标准委员会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宣贯材料中的解释“由于GA308 的规定,不仅合用于固定目标的安防工程,也合用于挪移目标的安防工程,因此GA308 标准仍旧连续有效。
”二、验收组织与职责2.1 验收组织2.2 验收参预单位(人员)出席验收会的单位 (人员) 有建立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单位(含工程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和肯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必要时还应有检测机构代表参预.2.3 验收机构3.3.1 系统验收时要商议组成验收小组或者验收委员会.2.3.2 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由建立单位负责人,建立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不低于验收机构人员总数 40%的技术专家组成,并推选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2.4 验收机构职责与要求2.4.1 验收机构对系统(工程)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不利验收公正性的人员不能参预验收小组.2.4.2 对国家,省级重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和金融,文博等要害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应执行国家或者公共安全行业的相关标准,标准,严格把关.2.4.3 验收中,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者正式设计方案,按第6 章的规定,逐项发展审查.发觉系统有重大缺陷或者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提出质询,并视辩论状况打算验收工作是否连续发展.2.4.4 验收机构应对系统建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三、验收条件与验收申请3.1 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依据相关标准标准规定,系统(工程)必需经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并依据论证意见由建立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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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16
【实施日期】2016.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2012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
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运营服务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领域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特种器材或者设备。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以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应当遵循合法、公开、规范、适当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保障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通信管理、教育、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咨询和评价服务等活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增强全
社会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鼓励推广使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装备。
第二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第九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销售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销售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及售后服务承诺;
(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
(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十一条广场、公园、城市主要道路、轨道交通、城市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高速公路等社会公共区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其他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单位和场所,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城市主要道路、广场、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社会公共区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其他单位或者场所重要部位和交通工具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由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负责建设。
社会公共区域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报本级
人民政府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确需安装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合法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