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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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山东省公安厅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管理,确保技防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和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技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技防产品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取消生产登记制度且未纳入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未实行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型式检验或鉴定检验合格后即可生产。

技防产品销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并负责办理产品企业标准审核备案、产品委托检验手续,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生产登记批准书》)。

市地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审查《生产登记批准书》有关申请材料,监督管理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技防产品生产必须依据标准进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严格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依法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八条对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企业将符合标准编制格式的企业标准文本和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见附件一)报市地公安机关。

市地公安机关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办单位。

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2年11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保护正当经营,保障公众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包括:(一)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群众艺术馆;(二)录像放映点、音乐厅(茶座)、卡拉OK厅、曲艺厅、舞厅(场)、游艺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三)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室)、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营业性射击场;(四)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五)公园、风景游览区;(六)饭店、酒馆(吧)、咖啡馆、理发店、美容厅、浴室;(七)车站、码头、渡口、民用飞机场及其广场;(八)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大型商场(店);(九)用于举办大型定货会、展览(销)会、物资交流会、灯会、庙会、山会、体育比赛、文化演出的临时场所;(十)省公安机关认为应列入治安管理的其它公共场所。

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对外营业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商业、城乡建设、铁路、民航、交通、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搞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固定的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安全出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畅通;(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开放的公共场所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临时增加电器设备,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四)核定人员容量,不得超员;(五)使用音响音量符合国家规定;(六)售票处、财会室、机房、播映室、配电室、锅炉房、库房、贵重物品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设施;(七)危险的路段、部位,设置护栏等安全设施;(八)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管理办法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管理办法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管理,搞好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是指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本省自愿申请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颁发相应等级证书的活动。

第二章等级确认登记评定组织及范围第三条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是我省安防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评定工作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的评定管理规范。

第四条在本省辖区范围内注册的安防工程企业,实行自愿申请等级确认登记的原则。

第五条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负责对设计施工等级进行评定,评定人员从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济南、青岛辖区内企业等级评定,由济南、青岛市安防协会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评定工作及证书颁发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章等级评定条件第九条安防企业设计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从高到低分别为:壹级、贰级、叁级。

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和降级原则。

第十条壹级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获贰级设计施工单位确认登记两年以上,近一年内完成二级以上工程5个(其中100万元以上工程不少于1个),且工程投资额累计4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业绩,已建工程须符合公安机关技防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并按GB50348—2004、GA308-2001标准验收合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需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

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三)按照国家标准GB/T19000-ISO9000要求,制订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贯彻执行;(四)注册资金500万元(实缴)以上。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xx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发文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0-01-23标题: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331号发布日期:2020-02-0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研究与推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技防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传输器材、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等产品。

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组织技防产品的检测、鉴定,实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二)指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四)对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五)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中,均应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列入预算。

第六条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第七条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注册存档。

第二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范围第八条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武器、弹药库;(二)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部位;(三)集中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仓库、场所;(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及营业场所;(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六)工交、财贸、物资等系统的重要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七)单位的财会室及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八)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九)省公安厅认为需要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和部位。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6.16•【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和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公安部部长:贾春旺2000年6月16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

第五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

附件一、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技术要求

附件一、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技术要求

附件一、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技术要求山东农业大学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为保证投标报价的准确性,投标商购买标书后,应对施工现场自行进行实地勘察,详细了解工程内容,学校不组织集中现场勘查,若招标方报价单中有遗漏、缺项部分,投标商应充分考虑在报价单内,一旦工程中标,为一次性包死。

本项目要求能够通过视频巡查网络,实现考试过程的巡查监控。

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必须能够与泰安市自考办、山东省招生考试院及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巡查监控平台实现联网,依据《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教招考【2011】3号文件)、《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监控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山东省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技术规范》(2010)的要求进行建设。

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考场分布情况见附件二,具体要求如下:一、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性能参数和要求1、前端采集设备要求系统要求全部采用全数字网络摄像机解决方案,不采用模拟摄像机搭配网络视频服务器的方案。

1.1前端采集设备选型教室端采集设备摄像机选用定点广角网络半球或广角智能网络球型摄像机,配置高灵敏度拾音器。

1.2安装方式球型摄像机通过壁装支架安装在教室黑板一侧顺光位置,通过手动调节镜头或者云台控制能保证摄像机在安装位置所监控的信号区域不存在死角。

半球摄像机通过吸顶方式安装在天花板黑板侧角位置,通过手动调节镜头或者云台控制能保证摄像机在安装位置所监控的信号区域不存在死角。

以上安装方式为标准建议方式,各考场可根据实际物理建筑情况做调整,但必须保证摄像机直接采集区域或通过云台控制采集区域不存在死角。

2、视频编码标准考场前端视音频编码设备作为信号采集的数字处理步骤在系统中处于模数转换位置,其压缩编码的效率和图像质量效果决定了整个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中图像的质量和网络传输的流量负载,所以对数字编码处理做以下规范:采用MPEG-4视频编码标准(Advanced Simple Profile 不带B帧,不带GMC),图像分辨率不低于CIF(352×288),必须支持到4CIF(D1)。

2021年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制度

2021年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制度

Others can make you a pair of super easy to wear shoes, but we have to walk the road by ourselves, and we have to bear everything in lif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经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等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基础业务的通信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通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其他增值电信业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DB 31/329.10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YD5003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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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12.21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赵志浩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技防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传输器材、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等产品。

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组织技防产品的检测、鉴定,实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指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对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五)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中,均应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列入预算。

第六条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第七条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注册存档。

第二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第八条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武器、弹药库;
(二)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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