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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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态度-近代史纲要论文-历史论文

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态度-近代史纲要论文-历史论文

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态度-近代史纲要论文-历史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以《万国公法》汉译为标志,近代国际法正式系统传入晚清中国。

不过,在19 世纪70 年代之前,国际法仅是零星地运用到中外交涉当中。

随着70 年代中后期海陆边疆风云骤起,清政府大量运用国际法作为以夷制夷之策。

在中法战争中,清朝官员频繁引用万国公法,谴责法国的侵略行为违反国际法原则,主张以公法为依据与法国交涉。

因此,公法外交成为战前和战争期间颇具影响的主张.在官员当中迅速崛兴的公法舆论以及一系列可圈可点的公法实践,似乎表达了清政府对国际法前所未有的信心与依赖.需要拷问的是,即便如此,是否就表明清政府愿意将自身置于为西方国家认可的规范内,遵循国际法而行事? 本文以中法战争期间颇为关键的中立问题为视角,探讨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复杂态度及其历史嬗变,进而提示晚清中国面对西来公法规范的本土化立场与利益考量。

一、战事肇始后蔚为壮观的中立论随着马江之战的爆发,中法关系进入实质上的战争状态。

根据国际法,战争爆发时非参战国应严守中立,对交战国保持不偏袒的态度,并且不得对交战的任何一方提供与战争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援助。

有意思的是,早在战事出现前夕部分清朝官员和有识之士纷纷提出局外各国应严守中立,禁止向法国提供战时物资与代传电报,以此逼迫法国屈服。

1884 年8 月5 日,江苏候补知县查荫普建议清政府按照国际法要求各国商民务守局外之例,凡法船经过之处,不得将煤及军火粮食等物售与法人,以符万国公法1841.8 月11日,山东道监察御史张元普提出,布告各国,务守公法局外之义,勿济法船煤炭,并严禁中国人将煤米食物各项卖给法人,违者军法从事.8 月19 日,《申报》时评主张,照会各国在华商人以及法船必经之地如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处,要求皆恪遵公法,不得私行接济.得知法国人在香港、澳门招兵买马并派出数艘法船在此拦阻中国官船和保护法国商船的消息后,左宗棠于8 月24 日照会澳门总督罗沙,要求澳门当局遵守国际公法,严守局外中立:值此中法战事之际,法人背约启衅,肆扰海口,不合天理,不守公法,葡萄牙作为中立国谅必守公法局外之义,凡法船所需米谷、牛羊、淡水、煤炭以及军火、军装一切应用等物,务望不可接济.总理衙门经慎重考虑后,在8 月26 日致各国公使的照会中强调:法兵业已开衅,按照公法,各国商人不得私济法船,各国在中国境内电报公司不得用暗码代法传报,要求按照公法,禁止递法军电报或私售煤炭以接济法兵船。

中法战争对中国的国际地位与外交策略的启示

中法战争对中国的国际地位与外交策略的启示

中法战争对中国的国际地位与外交策略的启示中法战争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该事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外交策略有着重要的启示。

本文将从中法战争的历史背景、原因和影响等方面,探讨中法战争对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外交策略所产生的启示。

一、中法战争的历史背景和原因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和压迫日益加剧,中国的封闭主义逐渐失去了效力,西方列强以各种手段强制打开中国的大门。

在这种情况下,法国与英国、美国等西方列强同样对华进行了侵略行动。

中法战争起因于法国对越南的侵略,并试图通过中国来实现其在越南的野心,最终导致了中法两国的军事冲突。

1858年,英法联军攻占了天津,迫使中国接受了《天津条约》,从而被迫开放天津和北京两个口岸,允许外国商人在岸上贸易。

这一事件使得中国逐渐沦为西方列强的“半殖民地”,中法战争也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爆发。

二、中法战争对中国的国际地位的启示1. 强国之间的军事力量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

中法战争尽管中国在战争中失利,但它对中国对外政策有了巨大的启示。

它让中国深刻认识到,一个国家只有强大的国防力量才能够维护其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才能够在国际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地位。

因此,近代中国一直把开展军事改革、发展和强化军事实力作为实现国家现代化和保卫祖国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2. 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中法战争的失败对中国对外政策有着深远的影响。

它唤醒了中国人民对于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的认识。

虽然西方列强在争夺中国的利益方面占据了先机,但中国始终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这种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以及抗拒侵略的精神,对于中国后来在国际事务中的立场和形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 国家需要与其他国家建立互利合作关系。

中国在中法战争中的失败,也促使中国开始向外寻找合作伙伴,试图通过与其他国家建立互利合作关系来增强自身的实力。

这让中国意识到,开展国际合作是实现国家发展和繁荣的重要因素。

薛绍徽《满江红》词序弥补中法战争的历史空白的论文

薛绍徽《满江红》词序弥补中法战争的历史空白的论文

薛绍徽《满江红》词序弥补中法战争的历史空白的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摘要:薛绍徽在《满江红》的序中,记载了1884年中法马江之战中,当清政府南方的海军全军覆没后,以林狮狮为首。

流亡海上与清官兵和外国侵略者对抗的渔民们英勇奋战反击法国入侵者。

并击重法海军最高司令官——孤拔的英雄业绩。

林狮狮等人也在这次海战壮烈牺牲。

这是近代史上中国人民受尽列强侵略屈辱中很少有的扬眉吐气、振奋人心的一幕。

可惜清史以及民国后的史书上对林狮狮等渔民的英雄业绩全无记栽,薛绍徽的《满江红》词序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填补了中法战争的历史空白。

关键词:薛绍徽;满江红;词前序;海战;价值薛绍徽(1866——1911)字秀玉。

号男姒,福建侯官人。

晚清闽籍杰出的女作家、教育家、翻译家,著有《黛韵楼遗集》。

其夫陈寿彭(字绎如),毕业于马尾船政学堂,晚清外交官。

戊戌变法期间。

薛绍徽与丈夫等创立了中国最早的女学会、女学报和区别于西方教会所办的女学堂。

且夫妇合译了法国作家凡尔纳的科幻小说《八十日环游记》,成为凡尔纳科幻小说最早的中译者,夫妇又合作翻译了《外国列女传》,最早且最有系统地向我国介绍了西方妇女的著作。

薛绍徽自幼聪慧,学识渊博,一生创作了四百多首诗词,功力深厚,并反映社会现实。

她在晚清报刊上发表过许多涉及社会改革、女学教育等及有治学见解的文章,对当世很有影响。

林怡在《在旧道德与新知识之间》、《阑珊春事花谢水流》等文中,介绍了对薛绍徽的研究情况并对她的文学创作给予高度的评价。

“薛绍徽与其夫共习艺文,擅长诗、词、骈文的创作,并善绘画,精音律,文名播于福州、上海、北京等地,是中国近代著名的女学士。

去世后。

家人于1914年出版家刻本《黛韵楼遗集》四册传世,刻本封面题签系近代著名文士姚华。

扉页由严复题签。

其中一二两册为《黛韵楼诗集》,集名系陈宝琛所题;第三册为《黛韵楼文集》,集名系陈衍所题;第四册为《黛韵楼词集》。

中国的法国史研究

中国的法国史研究

·二十世纪中国历史学回顾·中国的法国史研究陈崇武中国的法国史学研究状况与世界史整体研究状况一样,起步晚、底子薄、遗产少、基础差,可以说是先天不足,后天失调。

它的发展大体经历了这样的过程:解放前因袭欧美,解放后照搬苏联,十年“文革”荒芜,只是到了70年代后期才有起色,到80年代以后所取得的成绩蔚为壮观,为世人所瞩目。

一法国是欧洲最重要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举足轻重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

法国历史悠久,如果从凯尔特人(罗马人曾称之为高卢人)迁居于此地算起,至今约有3000年的历史。

法兰西民族的历史进程对人类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都起过重要作用。

法国历来被认为是资本主义民主的发祥地,它在欧洲最早采用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实现了全国男性公民的普选权,并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三位一体的口号。

此外,法国在思想文化、文学艺术、工程技术、医药卫生等各个领域的杰出创造都为世界文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对这样的一个国家,中国是怎样开始对它有了认识和研究?实际上,法国对中国的认识远远早于中国对法国的认识。

如果从13世纪路易九世派使节到蒙古算起,法国与中国的接触已有7个半世纪了。

而中国对法国的认识则要晚得多。

17世纪之前,中国人对法国还几乎一无所知。

那时中国人往往把葡萄牙人,即伪“法郎机”当做真法国人即“法兰克”。

中国与法国的交往远远落在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意大利等国之后。

1623年,意大利传教士艾儒略(Julius Aleni )在他所·144· 本文主要参考了张芝联的《近百年来中国的法国革命史学》、《中法文化交流——历史的回顾》,端木正的《法国革命史研究在中国》,陈叔平的《巴黎公社与中国》等文章和著作写成。

著的《职方外记》一书中第一次向中国人介绍了世界各国的人文地理,其中提到了法国,把它称为“拂兰察(祭)”。

鸦片战争后,尤其是到了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初,由于清政府更趋腐败没落,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中国人首先是知识分子为了救亡图存,开始重视西学,中国才对法国有了些认识。

2021法学“三度”视角下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考范文3

2021法学“三度”视角下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考范文3

2021法学“三度”视角下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考范文 在关于人类自身的学问中,没有哪一门学问像法学与史学一样遭遇着如此多的混乱与不确定性。

这种混乱与不确定来源于哲学上关于法律本体论、历史本体论的争论,来源于自然科学方法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入侵。

而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史还要面临自身研究对象、方法、价值的问题,尤其在中国,法律并未取得其在西方那样独立自主的地位,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将更加复杂。

本文的任务即讨论这些复杂问题,并尝试在一个比较清晰的视角下展开论述。

一、传统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局限 以现代法学观点研究中国法律史始于清末,迄今已有百年历史。

从20 世纪初的艰难建构,到中期的没落停滞,再到 80 年代的复兴,法律史研究逐步成为一门独立而成熟的学科。

在这一过程中,学界对于传统研究的局限已经有了清醒认识。

苏亦工在《法律史学研究方法问题商榷》一文中认为,法史学科方法上的主要问题,是片面向历史学靠拢,热衷于研究史料、考订史实的方法,忽视了专史研究“专”的特点,出现了法学界的法律史学被史学界同化的趋势,因而强调法律史学研究应当从法的角度入手。

①笔者认为我国法史学科局限的症结所在:中国历史上法律并不作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存在,而是始终与道德、政治及天理等因素密切联结的,在学理上缺乏对于法律本体论及认识论层面的反思。

由于我国没有形成像西方那样独立自主的法学研究传统,在运用西方现代法学理论和概念体系来描述中国历史上的法律现象时,难免走样,或者如苏亦工所说的片面地向历史学靠拢。

二、法学的“三度”---法、史交叉学科的审慎与创新 (一)法学的“三度”: 规范、事实与价值 为解决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症结,确立法史学在法学研究中的正当地位,我们应当在本体论层面获得对法律的重新确认,即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个基本问题。

在西方,实在法、社会中的法及自然法共同构成了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就形成了三个不同的研究对象,也即法学的“三度”:法学首先以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规则为研究对象(作为规则存在的实在法) ; 其次,它以社会事实中“活的法”为研究对象(作为事实存在的社会中的法) ; 第三,它还以法律在应然层面的所是为研究对象(作为价值存在的自然法).②根据法学研究的这三个对象,法学形成了三个“向度”,即规范法学、社会法学与哲理法学。

浅析中法文化交流-以孔孟儒学对法国的影响为例

浅析中法文化交流-以孔孟儒学对法国的影响为例

浅析中法文化交流-以孔孟儒学对法国的影响为例1. 引言1.1 中法文化交流的历史背景中法文化交流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至公元13世纪的蒙古帝国扩张时期。

当时,法国与蒙古帝国的接触使得中国文化开始逐渐传入法国。

随着欧洲殖民主义的兴起,更多的中国哲学和文化被带入法国。

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兴起也促进了中法文化交流的发展。

在这一时期,孔孟儒学在法国开始引起学者们的兴趣,成为法国学术界讨论的焦点之一。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中法领域的深化,中法文化交流成为两国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对孔孟儒学的研究和传播,中法两国文化得以互相交融,为两国人民带来了更多的思想启示和文化交流的机会。

1.2 孔孟儒学在法国的影响孔孟儒学在法国的影响可以说是深远而持久的。

自从孔子和孟子的思想被引入法国后,就在法国学术界和文化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孔孟儒学的价值观和思想理念,如仁爱、礼义、孝道等,与法国传统的人文主义思想有着相通之处,因此在法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和接受。

在法国学者的研究与借鉴下,孔孟儒学在法国文化中逐渐根深蒂固,成为法国人民的一种精神财富。

孔孟儒学的影响还体现在法国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中。

在当代社会,法国人民依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注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追求仁爱与道德的升华。

这种价值观与孔孟儒学所弘扬的理念不谋而合,互相呼应。

孔孟儒学所倡导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国政治家和社会精英的行为与决策。

孔孟儒学在法国的影响是多方面而广泛的。

它不仅丰富了法国文化,而且对法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孔孟儒学已经成为中法文化交流的一座桥梁,促进了两国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

2. 正文2.1 法国对中国哲学的接触与传播法国对中国哲学的接触始于17世纪,当时法国传教士前往中国,开始接触中国文化和哲学。

他们将中国的儒学、道家和佛教传入法国,在欧洲掀起了一股“中国风”热潮。

儒学在中国哲学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深深影响了法国文化。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汪中元(法学院法学081班,贵州贵阳 550025)摘要:在荀子生活的战国末年,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基本完成,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思想上的争鸣逐渐被思想融合所代替,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当然也包含着法律思想上的争鸣。

荀况在总结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提出“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体系,也正式构建起在封建时代长期适用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构架。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深入探究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一定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关键字:隆礼重法和谐社会构建一、荀子“隆礼重法”的概说“隆礼重法”即“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是儒家仁义王道之礼治与法家强力霸道之法治的有机结合。

这是荀子为维护和巩固封建国家政权而提出的基本国策。

他称之为“治之经”,即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

遵循这一原则,就会“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国君亦能够“身佚而国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了。

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学说,主要是在对儒法两家学说进行批判性总结和创新性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的。

“集大成”和“融汇贯通”是荀子学说的显著特色,这不仅在于它具有博大宽厚的包容性,更在于它对诸子学说的批判总结和创新性整合。

荀子“隆礼”、“重法”的主张,体现了荀子思想体系以儒为本,兼采各家之所长的特点。

“隆礼”就是遵奉礼治,是对儒家思想的继承与弘扬,但荀子所讲的“礼”已不完全同于孔孟之礼。

“重法”即重视法律的作用,是荀子吸取了法家的理论提出的,也是荀子基于现实社会需要对儒家思想所做的变通。

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开了儒法合流之先河,荀子学说的不朽意义和价值,在于紧紧把握时代的发展,适应现实变革的需要,确立了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完整的学说体系,从而为维护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政权提供了一套系统的理论指导和基本的统治方略。

二、和谐社会与“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从中法战争看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

从中法战争看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

从中法战争看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19世纪中叶,中法两国因争夺在越南的利益而爆发了中法战争。

这场战争是中国近代史中的重要事件之一,也是中国与国际社会交往的一个缩影。

本文将从中法战争中的两个方面来探讨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

一、战争前的交往在中法战争爆发之前,中外交往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数百年前。

中国在古代就与周边国家以及东南亚的一些国家进行了交往。

随着欧洲列强的崛起和近代化的进程加速,中国也开始与外国发生更加密切的联系。

在这个时期,中法之间的交往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是贸易方面。

由于中国在古代的闭关锁国政策,中外贸易一度被限制。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贸易政策逐渐放开,与外国的贸易也逐渐增加。

在19世纪初期,英国成为了中国的主要贸易国家,随后法国也开始涉足中国市场。

随着中国商品的出口和外国商品的进口,中法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

第二个方面是宗教传播。

法国是天主教的发源地之一,天主教一度是法国国教,因此法国的天主教会在中国进行了大量的传教活动。

传教士们不仅传播基督教的理念,同时也带来了现代化的思想和技术,为中国近代化的进程带来了启示和推动。

二、战争中的交往中法战争期间,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更加复杂和矛盾。

一方面,战争让中法关系变得紧张,中法贸易的量也明显下降。

战争期间,法国强占了广州、福州等中国城市,炮击了北京城并迫使清朝签订了不平等条约。

这些事件让中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另一方面,战争也确立了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

作为近代中国第一次遭遇列强军事打击的事件,中法战争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欧美的新闻媒体对中法战争进行了大量的报道,这在当时是十分难得的。

同时,中国也开始了解到欧洲社会和现代化进程,为中国的近代化进程提供了启示和帮助。

三、战争后的交往战争结束后,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从多个方面开始扩大。

首先,中法关系开始缓和,贸易也逐渐恢复。

法国还在中国领土内建立了教育机构和医院等机构,为中国近代化的发展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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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听历史之音感悟法制思潮--------浅析邓建鹏老师之《中国法制史》法律,对于中华民族这个五千多岁的生命来说,从来都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或许有些人会质疑我国古代的法律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不过在我看来,无论如何,法律确是以它或成熟,或幼稚,或善良,或邪恶的姿态存在于我国古代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中国法制史,便是真实的记录着法律在一个个风雨飘摇的朝代中的挣扎,沉沦,最后一次次的重生。

邓建鹏老师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以其铿锵有力却又不失活泼的笔触,循着一条全新的思路为我们展开了中国法制史的长卷。

这本书让我明白,我们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仅仅是对历史的追溯,更是另一种形态上对未来的挖掘,也就是说,我们埋葬了历史,却无法阻止历史从坟墓中潜在的支配着我们,‚纸面上写着的往昔法律虽然早已死去,支撑法律条文背后的某些法律思维,立法模式以及中国先民的法律观念和受此影响的法律行为不会因为某天的到来而彻底死亡。

‛1通读本书之后,我发现书中内容很丰富,有数条脉络,我想要就其中我感触最深且最感兴趣的一条脉络,即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来对本书内容进行梳理并谈谈我的感想,浅显之处还望多多谅解。

一.中国法制史上重要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1.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先人自我意识的淡薄,对未知的恐惧,对自然依赖的产物。

神权法思想产生于夏,在商朝达到其高潮。

‚当时从较原始的氏族部落社会进入文明国家阶段不久,中国先民对社会与自然的认知水平比较低,长期浸润在对1自然界与祖先神灵的崇拜中。

‛2,因此,商朝统治者认为自己受天命而为之,代表天的意志来统治民众,征伐敌人,惩罚罪犯,不仅如此,商王信奉鬼神,常托神意进行审判,由此,占卜师也拥有了某种权利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

我们可以想象,在进入文明国家阶段初期,统治者怀着对自然的畏惧和对自身统治权力的不确定性,急于寻找一个强有力的思想武器来说服民众,也说服自己,于是,他们就找到了神权并奉之于至高无上的标准,可以说,神权法思想的产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时人的不能自信,他们需要依赖某些虚无的想象来确定自己行为的正确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统治者思想领域上还未能自主,而且处于极其迷茫的状态。

2.西周时期政法思想的转变—神权思想的动摇,自我意识的苏醒,民事与神权并重,神权对于统治者不再具有绝对的威慑力而逐步沦为统治工具的过渡时期。

西周统治者的法制思想与夏商时期相比发生了明显的转变。

由于长期受神权思想的影响,西周初期的统治者对神权的存在既不敢否认,又不得不陷入某种质疑和探索中:‚经过长期思考,周人认为夏商政权的领导人因为不敬德,天不保佑他,天命陨落,而自己则积德行仁,为天命,民心所归。

因此他们认为‘天命靡常’,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就失去了上天庇佑,新的有德者将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3,周人在矛盾中为自己寻找一个勉强自圆其说的理由,我们可以明确感受到神权思想已经显示出它的脆弱和牵强,开始不能够适应统治的需要,而这个理由的一大进步则在于其认识到统治者要统治长久就必须注重明德,‚要明德就要克制自己的欲望,关心民间疾苦,在重视天2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31页3帝,鬼神的同时还要重视民事。

‛4,我们有理由认为,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对人民的重视已经上升到可以与神权相抗衡的地位,加强自身的建设远比盲目的崇拜神权要有效得多。

可见,在西周时期,尽管人们还没有勇气完全摆脱神权思想的桎梏,可是已经在潜意识里认识到它的不足,并试图在神权的外衣下探求一种全新的统治指导思想,这是积极的一面,然而,神权的统治地位虽然遭到动摇,却无法从统治生活中剔除,这是因为,‚统治者向上天负责,上天实为虚构,因此人世间的最高统治者事实上不必承担政治责任。

‛5,可是,历史一次次的证明,不用承担义务和责任的政治权力必然趋于败坏,这也正是历代王朝无法摆脱的宿命。

3.从秦朝法制体验法家思想,运用尚不成熟的法治思想,以单纯的威慑手段确立政权,强化君主权威。

法家思想是影响我国传统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自法家创始以来,便与儒家思想在统治地位上纠缠,对立,融合,不断地发展。

法家思想有不同的流派,而其思想特征主要在它的必然性,明确性以及重刑主义。

从必然性方面来说,一方面,法家意义上的法治不再区别原先因血缘关系而享有的法律特权,或因爵位而享有的高低不同的待遇,即‚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这与西周时期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已经有了明显的不同,书中也将其与儒家思想进行了对比,‚儒家的理想是治贵族以礼,治平民也应当以礼而不用刑,实际上是以更高的行为标准作用于平民,法家的思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并非把平民的行为标准提高到用礼的层次,而是把贵族4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35页5的行为标准降低到用刑的水平。

‛6,另一方面,法律需要被严格遵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比人治好的原因在于法律没有感情,因为人类的本性难免有感情和偏私。

7法家思想的这一特点与其来源有关,我国法治理论主要来源于军法,军法要求贯彻近乎绝对平等的原则,因为战争的性质,决定了军法务必稳定,明确,朝令夕改,因人而异绝对为军法所不容,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军法必须从倾向于对身份的维持转移到对能力的鼓励。

法家理论的明确性体现在法律公之于众,当时的官吏有职责向百姓普及法律并对百姓的疑惑给予解答,这样的做法就是要让法律的规则透明化。

‚历史事实说明,贪官污吏们擅长藏起规则,在内部的潜规则下获取各种非法利益。

‛8,法律公开可以保证法律在官民之间的平等性。

重刑主义则基于对人性和道德的不确定性,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法家的观点过于偏激,意大利形式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曾经提过:‚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

‛9,相比较而言,我更赞同贝卡里亚的观点。

弱民抑臣是秦朝统治者贯彻法家思想的又一体现,法家思想的宗旨在于为君主专制提供思想武器,因此一切可能威胁到皇权的因素都需要被完全禁止,中国历代推行的重农抑商就暗含着使民众无知的目的性,无思想的工具从来都是逆来顺受,不会有反抗心理的,而抑臣与弱民相比还有区别,因为臣之所以脱离民而成为臣是因为他们与民相比是智慧的,‚君臣之间实际上就是虎狼关系,市场交易6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277页7参见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28页8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278页9与利害关系。

‛10,如何驾驭臣下也是历代君王维护其统治的一个重要手段。

法家提出的法治与近现代法治是有本质区别的,‚法家的法治提倡通过不疏贵贱,一断于法,法要公布等法律的外在形式,实现君主的专制统治,近现代通常所理解的法治的核心则是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民众权利。

‛11,其次,法家心目中的法律形象与今日法学家的法律形象很不一样,在商鞅,韩非等人的理想中,法律几乎是万能的,法律功能强大,司法人员只要严格依法断罪就可以了,但事实上,我们都知道,无论怎样都无法保证制定的法律足以包罗万象,司法官员应该有一点自主思考和裁量的权利。

4.结合汉代法制及其儒家化看待儒家思想毋庸臵疑,儒家思想是中国几千年来统治者统治国家的思想核心,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儒家思想的主张是一种义务之学,而非权力之学。

它以一种上人的标准来衡量社会成员,在今天看来,这并不是制定法律的初衷,这种想法未免太过理想化。

儒家同法家不同,礼别异,法齐一,他们否认社会的整齐划一,提倡在家庭中尊长,在社会上尊贤,每个人在自己的社会网络中承担与其社会身份相应的义务。

然而这种义务之学在现实中被异化,‚儒家的理想在后来的政治现实中被完全扭曲,义务互负在帝王专制时代变成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要臣亡,臣不得不亡,有功属于君,有过归于臣。

‛12,也就是说,仅由下级向上级,晚辈向长辈单方面的承担义务,而上对下却无任何保障可言,这无疑是儒家思想被统治者肆意运用的悲剧。

10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282页11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276页12儒家与法家的另一个区别在于,前者是事前的预防,后者是事后的补救。

儒家以道德力量作为施政的根本,以期杜绝坏事的发生,‚绝恶于未萌‛,因此,儒家对法家制定法律这一行为嗤之以鼻,‚在孔孟儒家的世界中,法律制度其实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儒家以无讼为最后的目的。

‛13,可以说,我崇拜这样的理想,却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人民根本没有办法去接受这样一种制度的调整,而强迫的道德化只会同所谓的‚义务之学‛一样,在某个极限被扭曲和异化。

我们可以来总结一下儒家思想对现实的非实用性。

首先,强迫的美德并不美,‚当国家强制的推行所谓的美德,尤其将美德与各种利益建立联系时,人性就会立马变得虚伪无比。

‛14,道德教化推广到极致逐渐变得荒诞不经以致违背人性,比如我们都知道的《二十四孝》;其次,儒家理想中的有德者居位在历史现实当中演变为居位者有德,‚中国历代皇位更替的实质建立在刀与血的基础上,有德者在现实中不可能居位,居位者不可能是有德者。

‛15,统治者以一种实际上并不存在的道德权威来苛求社会秩序的和谐,这在长时间内会演变成一种暴政,暴政导致暴乱,而这,明显是违背了儒家绝恶于未萌的理想,对于暴乱之后的调整,儒家思想已经是无力的。

汉代的董仲舒开启了法治儒家化的进程,这一进程经历司法—释法—立法儒家化三个步骤,西汉处在第一个阶段,司法儒家化的集中体现是《春秋》决狱,从作者的观点看来,《春秋》决狱的作用颇有点像19世纪欧洲盛行的概念法学到20世纪自由法学的兴起,‚自由法学运动倡导法官自由探求活的法律,主张法官在法律之外寻求活法,从而将法律解释学从僵化,保守的概念法学中解放,赋予13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310页14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314页15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弹性的解释法律。

‛16,实际上,《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使儒家思想被等同于现行法,从而完成了司法的儒家化进程。

然而,这种方式过于极端的扭转了先前法律的僵硬化,难免主观臆断,使得感性主导理性,最后造成任意裁判的弊端,一句话,董仲舒的儒家化改革仍然避免不了儒家思想偏于理想化的致命伤。

以上几点阐述就是在我国传统法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两大思想,先人无数次在两者中徘徊并苦苦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状态,这将自己陷入了一个误区,而失去了钻研新思想的方向,我认为,这让我国的法制思想在起点明明领先的基础上困在一个牢笼里数千年,邓建鹏老师总结的好:‚法家提供驾驭臣下的技术而未以社会公益为终极价值是一种罪恶,儒家弘扬仁义之道而缺失可践行的技术是一种愚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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