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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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检验检测报告

叉车检验检测报告
车辆设置转向灯、制动灯设置
外观检查
14
3.3
车辆喇叭
观察、验证与测量
15
3.4
车辆灯具灯泡防护装置及开关
观察与检查
16
3.5
车辆电源开关
观察与检查
17
3.6
蓄电池车辆的蓄电池安装
用直尺测量与观察
18
3.7
蓄电池车辆总电源紧急断电装置及电机控制电路电流保护装置
外观检查与测试
19
3.8
电动机运转
测试检查
制动装置制动效能
新增车辆使用制动性能测试仪等仪器检测;在用车辆按拖痕法用直尺检测
40
7.3
行车制动器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
用测量工具测量
41
7.4
脚踏式制动器踏板力
使用液压踏板力计等仪器检测
42
7.5
液压制动器制动系统状况
观察检测
43
7.6
电动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安装及制动时联锁开关作用
操作试验与观察
44
7.7*
序号
项类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结果
结论
20
4传动系检验
4.1
离合器性能
操作试验与观察
21
4.2
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
直尺测并对照查验
22
4.3
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自锁互锁可靠性
操作试验
23
4.4
传动系统运转情况
操作试验与观察
24
4.5*
液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档位
操作试验
25
4.6
静压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制动状态
8.5
货叉的自然下滑量和门架倾角叉车的自然变化量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

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验收检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验收检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验收)检验一、办理部门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业务大厅或起重机械检验所。

二、办理职责依法对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对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验收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办理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法》;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四、办理范围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五、办理条件(一)定期检验1、预约检验时,需要的资料:(1)检验申请受理单;2、现场检验时,需要资料:(1)有统一制定的牌照(号码);(2)上一检验周期合格检验报告;(二)首次检验(改造、重大修理检验)1、约检验时,需要的资料:(1)检验申请表或协议;(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3)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防爆叉车需另外提供各部件的合格证);(4) 特种设备制造(改造、修理)许可证;(5) 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6)其他必要资料。

(三)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如下准备工作:1、使用单位的车辆安全技术档案;2、使用单位公章(如需要)及其它。

六、办理程序(一)预约检验一般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为每年一次。

使用单位在有效期终止前一个月起至本院业务大厅或起重机械检验所预约检验,确定现场检验日期,也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公众号预约检验。

首次检验(改造、重大修理检验),申请单位根据第五条(二)的要求携相应申请资料至本院业务大厅或重机械检验所预约检验。

(二)检验前准备使用单位分别按第五条有关条款,切实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三)现场检验在确定的检验日期,检验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

(四)补充检验项目检验人员在现场检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充检验项目、检验方式或检验时间,做补充检验。

(五)检验收费及报告领取检验人员现场检验完毕,根据检验项目按标准核算检验费,出具检验收费通知书。

车辆安全检验报告

车辆安全检验报告

车辆安全检验报告一、概述本次车辆安全检验是针对辆汽车进行的全面检验,目的是确保该车辆的运行安全性,并为车主提供安全驾驶的建议和维护保养的指导。

本次检验主要从车辆结构、车身安全、悬挂系统、制动系统、轮胎、灯光系统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检测。

二、检验结果1.车辆结构:经过细致观察,车身结构完整,无明显变形和损坏,车窗、车门密封性较好,无渗漏情况。

车辆外观整洁,底盘无沾泥和泄漏的情况。

2.车身安全:车辆安全带完好且无老化松动现象,安全气囊正常,乘坐空间宽敞舒适,座椅调节功能正常,不影响驾驶安全。

车辆配备防溺水装置和灭火设备,并存放鲜明标识位置。

3.悬挂系统:悬挂系统在检测中无异常噪音和异常跳动现象,悬挂弹簧无断裂变形,悬挂支架安装良好,悬挂系统稳定性良好。

4.制动系统:经过刹车测试,制动系统正常工作,制动距离满足安全要求,刹车片和刹车盘磨损程度适中,无异常磨损现象。

制动液液位恰当,无老化泄漏情况。

5.轮胎:轮胎胎面花纹深度满足规定要求,轮胎未见明显划伤和磨损,气压适宜,无明显漏气迹象。

轮胎安装稳固,无异常松动现象。

6.灯光系统:车辆前后大灯、雾灯、示宽灯和转向灯正常工作,照射角度适宜,亮度正常,灯泡无破损,并无残留水汽等。

三、建议和维护保养指导1.车主需定期检查车辆结构,包括车身完整性、车窗密封性和底盘沾泥泄漏情况。

如有异常发现,及时修复。

2.车主需定期检查安全带、安全气囊和座椅调节功能的工作情况,确保其完好并正常使用。

3.车主需定期检查悬挂系统,包括悬挂弹簧和支架的状况,如有异常噪音和异常跳动现象,及时检修。

4.车主需定期检查制动系统,包括刹车片、刹车盘和制动液的工作情况,如有异常磨损和老化泄漏情况,及时更换或维修。

5.车主需定期检查轮胎,包括胎面花纹深度、气压和安装情况,如有异常磨损和漏气情况,及时更换或修补。

6.车主需定期检查灯光系统,包括前后大灯、雾灯和转向灯的工作情况,如有灯泡破损和照射角度不当情况,及时更换或调整。

整车质量报告

整车质量报告

整车质量报告报告编号:XXXXX报告日期:XXXX年XX月XX日报告人:XXXXX公司1. 项目概述本项目是针对某款汽车进行整车质量检测的报告。

本报告旨在分析该车型的整车质量,包括底盘,悬挂,制动系统等方面的性能。

2. 测试标准本项目的测试标准基于国内行业标准GB/T 1236-2003《汽车分条制动试验方法》、GB/T 19596-2004《车辆基本尺寸、质量参数和安全性能术语、定义和通用要求》和公司内部标准。

3. 检测结果3.1 重量该车整车质量为XXXX kg,前轴荷载为XXXX kg,后轴荷载为XXXX kg。

符合标准要求。

3.2 制动效能3.2.1 空载制动性能在速度为XXkm/h时,实测安全制动距离为XXm。

满足公司内部标准。

3.2.2 满载制动性能在速度为XXkm/h时,实测安全制动距离为XXm。

满足公司内部标准。

3.3 车身强度3.3.1 静态强度该车在静态扭矩试验中,未发生失效,所有零部件均符合标准要求。

3.3.2 动态强度在动态行驶过程中,该车辆未发生车身变形、裂纹等现象。

所有零部件均符合标准要求。

4. 结论通过对该款车型的整车质量检测,车辆底盘、悬挂、制动系统等各方面的性能均符合标准要求。

建议增强对车身强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车身的安全性能。

5. 建议根据本报告中的检测结果和分析,建议对该车型进行深入的维修和保养,以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

建议车主定期检查车辆底盘、悬挂、制动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本报告的检测结果仅针对测试时该车实际状态,不承担其他用途之责任。

如需进一步了解本项目的检测过程或报告内容,请联系本公司。

第四篇 场内机动车辆检验

第四篇 场内机动车辆检验

28 蓄电池叉车上,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必须有 30mm以上的空间,有绝缘层时间隙至少10mm。
29 蓄电池叉车总电源应设有紧急断电装置,电机控制电路应装有 过流保护装置。
30 蓄电池绝缘电阻不得低于50KΩ(0.5MΩ),其余电气设备载流部分 的冷态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3 MΩ。
31 叉车门架应设有防止货叉升到最高位置时脱出的限位装置。
了解: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的安全使用P316
第三节 检 验
1 型式试验
主要依据: GB 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JB/T2391-1994《平衡重式叉车技术参数》、 JB/T 3300-1992《平衡重式叉车整机试验方法》等。
检验结果符合上述标准,由国家授权的质检机构颁发检验 合格证书。
二、了解前移式叉车的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
故障
产生原因
排除故障
转向沉重 制动失灵
转向器压力偏低或损坏, 调整转向器压力或调换 传动座转向轴承损坏 轴承弹道,滚珠调换
制动带与制动轮间隙调整 调整间隙适度,调换制
不当,或过度磨损
动带
第三节 检 验
一、型式试验
1 依据:GB 5143-1985 《高起升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 验方法》 GB 10827-1999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T 5142-1985 《前移式叉车和插腿式叉车稳定性 试验》 JB/T 3244-1999 《前移式叉车基本参数》 JB/T 3300-1992 《平衡重式叉车整机试验方法》
12 在标准载荷下,叉车门架(或货叉)向前倾斜速度,最大 值不超过12度每秒。
13 对开式轮辋上装有充气轮胎时,结构上必须保证车轮从车 上拆下后,方能松动轮辋螺栓。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一、引言
机动车辆在现今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般要的作用,在实现生产经营和物流等方面及物流、客运等活动中至关重要。

为了通过开展机动车辆检验,确保机动车辆质量、安全、环境友好。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现就机动车辆的检验特别规定如下:
二、机动车辆检验
1.机动车辆检验,按照机动车辆国家标准GB/T31463进行,包括车辆外观检查、操纵和控制系统检查、动态检验等内容;
2.检验工作应当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证持有者的全责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中进行;
3.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关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4.检验中,应当使用专业检验设备,并严格按照GB/T31463规定要求执行;
5.检验完毕后,在结果出具书记后,由检验机构长签字和盖章,以证明检验已经完成;
三、注意事项
1.机动车辆检验期限应当严格按照GB/T31463的规定执行;
2.机动车辆检验应当在专业检验机构中进行,并确保检验质量;
3.严禁营运车辆通行不合格的证书,应当及时向车辆制造许可证持有者报告检验结果。

四、结束语
希望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能按照GB/T31463标准进行,严格把关检验质量,及时报告测试结果,为确保机动车辆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

((((第三节、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 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

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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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No:(检验报告编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检验机构(公章)
检验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修理(或改造)单位(必要时)分别保存。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批准:审核:检验:
续报告No:共3页第3页
注:“*”项为重要项目
附录2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附录3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
附表
(可以从苏州市特种设备协会网站上下载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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