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定义(知识参考)
厂内机动车的基础知识介绍

定期对车辆关键部位进行润滑 ,减少磨损,延长车辆使用寿 命。
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
发动机故障
转向问题
如发动机无法启动,可能是由于电瓶 没电或点火系统故障,应检查相应部 位并更换损坏部件。
如转向沉重或不灵活,可能是由于转向助 力油不足或转向器故障,应检查助力油及 转向器状态,必要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刹车失灵
高效性
厂内机动车能够显著提高物料搬运的效率,减轻工 人的劳动强度,提升整体生产效率。
安全性
厂内机动车通常配备有安全装置,如刹车、转向灯 等,确保在工厂内的行驶安全。
用途
01
02
03
04
物料搬运
厂内机动车主要用于在工厂内 部搬运各种物料,如原材料、 半成品和成品等。
生产线辅助
除了物料搬运外,厂内机动车 还可以用于辅助生产线上的各 种操作,如装配、检测、包装 等。
厂内机动车通常具备较大的载重能力和良好的机动性能,能够适 应各种复杂的工作环境。
分类
01
电动叉车
以电力为动力源,具有环保、节能、低维护成本等优 点,广泛应用于各类仓库、物流中心等场所。
02
内燃叉车
以柴油或汽油为动力源,具有较高的载重能力和续航 能力,适用于大型货物搬运和装卸作业。
03
牵引车
主要用于拖拽货物的车辆,具有强大的牵引力和载重 能力,常用于铁路、公路等长途货物运输。
100%
启动与关闭
启动前应检查车辆各部件是否正 常,关闭时应遵循安全规程,确 保车辆安全。
80%
安全行驶
行驶时应遵守厂内交通规则,保 持车速在规定范围内,避免急加 速、急刹车等危险操作。
日常维护保养
清洁
定期对车辆进行全面清洁,保 持车辆外观整洁。
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知识

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知识/来源:中华九州网时间:2010-06-111、厂内机动车辆的分类厂内机动车辆是指仅限于在厂矿、机关、团体、学校、码头、货场、生产作业区、施工现场、厂内火车专用线等企事业单位区域内使用运行的机动车辆。
主要用于运输作业、搬运作业以及工程施工作业等。
其种类繁杂,厂矿、企业自制、改装的机动车辆也很多。
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仅允许在厂内行驶的各类轨道式搬运车辆(工矿内燃机车、工矿电机车和电动平车)、汽车以及工程机械。
随着工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厂内交通运输车辆不断更新,目前厂内运输车辆的种类很多,按照普查分,厂内机动车辆一共分为九类:(一)轮式自行专用机械(5010)。
主要包括内燃叉车、内燃装载机、简易翻斗车等车型。
(二)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5020)。
主要包括履带式挖掘机、履带式推土机等车型。
(三)蓄电池(5030)。
主要包括蓄电池货车、蓄电池叉车等车型。
(四)客车(5040)。
(五)汽车(5050)。
(六)方向盘轮式拖拉机(5060)。
(七)手扶拖拉机(5070)(八)手把式三轮机动车(5080)。
(九)其它机动车(5090)。
2、厂内机动车辆的构造厂内机动车辆的构造一般由五部分组成:动力装置、底盘、工作装置、液压系统和电气设备。
图3-1是一般平衡重式叉车的总体构造图。
图3-1 平衡重式叉车总体构造图1.门架;2.驱动桥;3.变速箱;4.方向盘;5.倾斜油缸;6.换速换向手柄;7.离合器和脚制动踏板;8.油门踏板;9.手制动杆;10.车身;11.前轮;12.后轮;13.发动机(一)动力装置目前厂内机动车辆用动力装置主要有电动机和内燃机两类。
内燃机又分柴油机和汽油机两种。
内燃机一般由机体、曲柄连杆机构、配气机构、供给系、润滑系、冷却系、点火系(柴油机无)和起动系等部分组成。
1、机体机体是发动机的基本骨架。
它包括:气缸体、气缸盖、气缸垫、缸盖、上曲轴箱(大多与气缸体制成一体)、下曲轴箱(油底壳)等主要机件。
厂内机动车辆概述

厂内机动车辆概述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工矿企业、港口、码头、公路、铁路等场
所内使用的各类汽车、拖拉机、叉车、装载机、起重机等机动车辆。
作为工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厂内机动车辆在工业生产、物流运
输中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厂内机动车辆的概述。
一、厂内机动车辆的种类
- 汽车:包括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主要用于厂区内部的人力、物力的运输。
- 叉车:主要用于货物的装卸、堆垛、搬运等工作,适用于建筑、仓储、物流等领域。
- 装载机:适用于堆场、货场、码头等工作,主要用于装卸货物、推平道路、清理储物场地等作业。
- 起重机:主要用于重型物件的搬运、装卸、吊运等作业。
- 特种车辆:如挖掘机、推土机、随车吊等,根据不同工作场所,使用不同的特种车辆。
二、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
对于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需要有以下的控制措施:
- 司机的管理:对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进行严格的考核、培训及安全管理。
- 机动车辆的维修:对于厂内机动车辆的检修、保养及维修,
需要做到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厂内车辆| 标签:特种设备车辆目录监察|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厂内机动车安全培训教材

特点:厂内机动车具有机动性强、操作简便、工作效率高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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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要求:厂内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如驾驶员必 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
保护员工生命安全:防止因厂内机动车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 降低企业风险:减少因厂内机动车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提高生产效率:确保厂内机动车的正常运行,提高生产效率 维护企业形象:展示企业对员工安全的重视,提升企业形象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驾驶员必须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 驾驶员必须遵守厂内机动车安全使用规定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定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包括车辆、驾驶员、道路等
考核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定期考核, 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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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问题或隐患进 行专项检查,如车辆故障、驾驶员 违规等
培训周期: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 新员工培训等
培训效果评估:考试、实操考核、反 馈调查等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 培训方式:理论教学、实际操作、模拟演练等 培训周期:定期进行,确保员工掌握最新安全知识 培训记录:记录培训时间、内容、效果等,便于追踪和管理
评估方法:问卷调查、现场观 察、事故记录等
伤亡
案例三:某工 厂内叉车司机 酒后驾驶,导 致车辆失控, 撞上厂房,造
成严重损失
案例四:某工 厂内叉车司机 疲劳驾驶,导 致车辆侧翻, 造成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事故原因:操作不当、设备故 障、环境因素等
责任认定:驾驶员、维修人员、 管理人员等
预防措施:加强培训、定期检 查、完善管理制度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知识培训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知识培训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机动车辆在厂内成为重要的物流运输工具,承担着货物的运输、设备的搬运等任务。
然而,机动车辆的使用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我们有必要对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知识进行培训。
本文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着重讲述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知识。
一、机动车辆的基本知识1.机动车辆的定义:机动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这里的动力装置一般指内燃机和电动机。
2.机动车辆的种类:根据行驶方式,机动车辆可以分为自行式车辆和拖拉式车辆。
根据用途不同,还可以分为电动叉车、内燃叉车、铲车、搬运车等。
3.机动车辆的结构:机动车辆由车身、行驶装置、控制系统等组成。
车身主要包括底盘、车架、车箱等结构,行驶装置包括发动机或电机、变速器、传动系统等,控制系统包括方向盘、刹车系统、油门等。
二、机动车辆的操作技能1.驾驶前准备:在开机之前,需要进行一些检查,如检查轮胎气压、燃油、机油等。
同时,需要拉起手刹,在平地上点火发动车辆,确认刹车、转向和加速系统是否正常。
2.起步和停车:机动车辆的起步和停车需要熟悉操作,特别是在狭小的空间内移动时,需要掌握方向盘的角度、油门、刹车等操作。
3.机动车辆的转弯:在转弯时,需要提前降低车速,准确控制方向盘的角度,避免车辆滑行。
三、机动车辆安全操作注意事项1.安全驾驶:在驾驶机动车辆时,需要保证安全距离,避免频繁变道、剧烈变速等行为。
同时,需要注意路况,特别是在弯道、上坡、下坡等地形条件下。
2.安全停车:在停车时,应该选择平稳的地面,拉起手刹和挂挡,避免车辆滑行。
停车时,机动车辆车头要朝外,避免导致盲区。
3.注意行人安全:在厂内行驶时,需要时刻注意行人的安全,特别是在路口、人员密集处,需要减速慢行,并保持注意力集中。
四、机动车辆安全管理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厂内需要建立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机动车辆的使用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机动车辆的安全使用。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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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厂内车辆| 标签:特种设备车辆目录监察|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四、关于宣传工作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
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新规定实施。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国质检特〔2010〕22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500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5100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5110 叉车5120 搬运车5130 牵引车5140 推顶车5200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5210 内燃观光车5220 蓄电池观光车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企业内机动车辆分类通常有以下六种:(一)汽车类。
包括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客车、专用汽车、叉车和铲车等。
(二)电瓶车类。
包括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三)拖拉机、挂车类。
包括拖拉机、牵引车、平板车等。
(四)简易翻斗、平板车类。
包括翻斗车、平板车等。
(五)有轨电车、电瓶机车类。
包括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六)挖掘类。
包括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问:总局领导:内燃叉车、蓄电池叉车等在04年《特种设备目录》中属于轻小型起重设备,因此我所在07年4月检验机构核准时取了轻小型的资质,现在新增特种设备目录中调整为厂内专用机动车中的叉车,我所现还能检验否?若不能检该如何办理?敬请总局领导尽快给与答复,急!答:根据我局《关于做好政策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在总局出台新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您提到的各类叉车)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进行检验、使用登记等安全监察与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工作程序与判定要求暂不变更。
因此,你所仍能承担相应设备检验工作。
问专家您好,想咨询下,32吨矿用自卸车是否属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其制造与维修是否需要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许可。
谢谢。
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32吨矿用自卸车”,同时,这种机动车辆也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的特征,因此,这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不用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也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问:(2010)200号文已说明非厂内作业人员不再纳入考核范围,压路机没有在目录范围内。
3月份你局发的文,可下面还在查操作证,你说我需要去办吗。
有可能各个地区的办事效率不一样,可现在没有操作证建设方就不租我机子,考证要2个月时间我的压路机将停滞2个多月我应该怎么办,我是南京的答:您的认识是正确的,根据《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和《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您提到的“压路机”等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的作业人员,不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核查您操作证的不知是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人员,如是,您可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予以纠正;如是其他部门的人员,请您向该部门市级行政部门反映纠正。
问:总局领导,你们好!我公司目前使用有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2008年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下,经检验后登记注册,2009年进行了定期检验。
而今,装载机和挖掘机不再属特种设备范围,定期检测检验是否也不再做了呢?其操作人员是否也不要求持证上岗了呢?另外,往年推土机也进行了检验和登记注册,推土机未列在《特种设备目录》和《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推土机是否属特种设备?是否需定期检验?其操作人员是否需持证上岗呢?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因此,这三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等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今后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含定期)检验与使用登记,其作业人员也不用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问:领导,您好!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和国质特检(2010)22号文,厂内使用的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已经不属于特种设备,那么请问关于这两种设备目前由哪个机构监管?对于这两类设备的使用,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登记,去哪里办理相关的登记?(经本人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这两类设备也不属于他们的监管范围,那么是否对此类设备的使用目前是监管空白吗?)另外,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是否是特种设备?对于这类车辆的使用是否需要备案登记?对于这类车辆的监管由哪个部门负责?请在解答问题时明确你的答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名称或编号。
非常感谢!祝您工作愉快!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同时,这两种机动车辆也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的特征。
因此,这两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您提到的“挖掘机、装载机”及“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等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今后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目前未见到今后哪个部门对其监管的相关规定,属于没有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监管的设备,与其他普通产品一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即可。
问:总局领导:我公司刚刚购置了几台厂内运输用货车,在2月份在东莞市质监局特检院报检。
在本月拿到了检测报告后,到特检科注册时被告知货车不在机动车目录内,不予办理。
而我公司于去年2009年也注册登记了一批,现在想咨询一下,货车是否可属于厂内机动车辆范围内。
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厂内运输用货车。
因此,货车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同时,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今后“非厂车”设备不再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问: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看到这个文件,非厂车应该由哪个部门监管?企业咨询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解释?答: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非厂车”设备不再属于特种设备,今后哪个部门对其监管目前并未见到相关规定。
企业咨询时可以回复为没有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监管的设备,与其他普通产品一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即可。
问:尊敬的领导您好。
为保证正确理解国质检特(2010)22号文《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请您确认如下三条理解的正确性,望尽早回复为盼,非常感谢。
1.根据该文,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不再列为特种设备。
2.174号文的内容不再对上述四种机型生效和制约。
3.更进一步的说,对这四种机型无需取得生产制造许可和通过型式试验即可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