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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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3.12.26
【实施日期】2013.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
要求的通知
各区(市)县环保局、局属各单位、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环评公众参与,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环境保护部于近期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请各单位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现将我局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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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4•【文号】环办[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环评公众参与,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11月14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开力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不断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包括编制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

第四条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3.编制重点项目(清单附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第2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过相应类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0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其中,编制核与辐射类别重点项目(输变电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全职人员中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1.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研修、远程教育等;2.每年参加相当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1•【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四月十一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标先进省份,创新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服务“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10月28日前文字反馈省环保厅环评处(电子版传邮箱)。

联系人:何素娟曹子洲87908515(传真)87802168电子邮箱:huanpingchu2017@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0月20 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评价文件审批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沪环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9〕8号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优化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3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开展的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活动和审批阶段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于本办法。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主体)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活动,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结果负责。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工作,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体系,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本人以及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信息。

第三条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三)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四)单位设立材料。

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提交前款所列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格式见附1)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列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形的,信用平台不予建立诚信档案。

第四条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二)从业单位名称;(三)全职情况材料。

编制人员中的编制主持人基本情况信息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取得时间。

编制人员应当在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建立后,在信用平台提交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前两款所列信息和编制人员承诺书(格式见附2)。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经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向社会公开编制人员的姓名、从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信用编号等基础信息,并将其归集至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以污染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包括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火力发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热力生产项目,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不包括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的有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学校、胶片洗印厂、加油加气站、汽车或摩托车维修场所、殡仪馆和动物医院,交通运输业中的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装卸搬运和仓储业,海洋工程中的排海工程,核与辐射(不包括已单独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

其他同时涉及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

以污染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本指南进行填写,与本指南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二、总体要求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专项评价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所涉环境敏感程度,确定专项评价的类别。

大气、地表水、环境风险、生态和海洋专项评价具体设置原则见表1。

土壤、声环境不开展专项评价。

地下水原则上不开展专项评价,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的开展地下水专项评价工作。

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印刷电路板制造类建设项目专项评价不超过三项。

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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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试行)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开力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2—
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主动公开方式
(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

(二)有条件的部门可采取其他多种公开方式,如通过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集中公开;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公开。

三、主动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按下面要求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受理情况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

公开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受理日期;
—3—
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
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对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

(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公开内容包括: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项目概况;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7.公众参与情况;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9.听证权利告知;
—4—
10.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拟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项目概况;
6.公众参与情况;
7.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8.听证权利告知;
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公开内容包括: 1.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的验收信息公开按下面要求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验收信息公开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受理情况公开
—5—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

公开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5.受理日期;
6.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
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并在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时,应对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信息。

(二)拟作出验收意见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验收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公开内容包括:
拟验收合格的项目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6—
3.建设单位;
4.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5.项目概况;
6.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7.公众参与情况;
8.听证权利告知;
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5.项目概况;
6.公众参与情况;
7.验收不合格的原因;
8.听证权利告知;
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三)作出验收决定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公开内容包括:
1.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7—
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一)资质受理情况公开
环境保护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

公开内容包括: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所在地;
3.资质证书编号;
4.申请事项;
5.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二)资质审查情况公开
环境保护部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前向社会公开审查情况,征求申请人和公众意见。

公开内容包括: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所在地;
3.资质证书编号;
4.申请事项及相关业绩和人员情况;
5.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
6.审查意见;
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三)作出批准资质决定公开
环境保护部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

公开内容包括:
—8—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
2.资质证书编号;
3.批准的事项及内容;
4.领证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相关事项。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人员管理信息公开
公开内容包括:
1.环境保护部对违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人员的处理信息;
2.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结果;
3.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人员信息,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所在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构基本情况、资质证书编号、评价范围、资质有效期;专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类别、有效期)、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姓名、岗位证书编号);机构及人员诚信信息。

七、依申请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

八、生效时间
本指南生效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我部2012年第51号公告同时废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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