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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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旧改)操作流程完整版

深圳城市更新(旧改)操作流程完整版
—报送主管部门,审查资料,按批次统筹形成更新计划草案,并公示不少于10天——报市政 府审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
流程
第一阶段: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第一阶段目的与成功标志
流程 准பைடு நூலகம்工作:申请核查土地及建筑物信息 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单元内土地及建筑物信息,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函复申报主
流程
前提
第一阶段全:市申城报市更城新市专更项规新划单中元划计定的划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未划入单元的且满足条件的自行
拟定更新单元 确定申报主体,由其组织展开申报: 权利主体(如村委会等)/权利主体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个人或企业)/市、区政府相关部
门 改造意愿征集: 单一权利主体同意;2/3面积、数量,多地块的4/5面积; 申报材料准备: 申报表/更新单元范围图纸/现状权属/建筑物信息/改造意愿书/照片; 审批过程: 区更新办核对资料(5个工作日)——区更新办资格认定、核查、综合判断(20个工作日)—
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 新年度计划的规定实施
综合整治类
功能改变类
拆除重建类
城市更新
(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
旧屋村等)
基础投资大
开发周期长
规划有弹性 与前瞻性
各区自治 政策复杂 调整频繁 操作难度大
利益方众多 谈判成本高
信息不对称 不公开 一事一议
成本结构复 杂
按建面计算 土地成本
第三阶段:确定单一实施主体
机构直接实施
基本概念
城市更新单元
拆除重建城市更新单元: 为拆除重建活动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 基本单位: 落实目标和责任的基本管理单位 多个项目: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更新项

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 深规土(2010)59号

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 深规土(2010)59号

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深规土(2010)59号一、年度计划申报及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

(一)申报渠道1、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需要,组织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工作,提出辖区内的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负责整理、汇总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相关申报材料,并填写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汇总表和年度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汇总表,向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2、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经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连同辖区政府(管委会)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3、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经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连同辖区政府(管委会)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二)申报内容及条件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须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2、申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的,须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实施主体(或拆迁人)核准文件,达到辖区政府相关监管要求,具备实施条件。

(三)年度计划的制定市规划国土委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城市更新年度计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批准后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由市规划国土委在全市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市规划国土委内部工作程序另行制定)。

二、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更新单元,在编制更新单元规划之前,需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

拆除重建类城更新

拆除重建类城更新

(二)律师服务
第一阶段 计划申报审批阶段
(1)对项目范围内权利人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权属 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完整、详实的《尽职调查报告》; (2)协助完成城市更新单元制定计划申报所需委托协议、 意向书等法律文书(作为更新意愿证明材料)的签署,并 收集、整理更新单元内土地及建筑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3)协助项目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 划申报指引》(试行)的规定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 (4)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的审批工作。
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 旧屋村。
特定条件的区域包括:
(1)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等不符 合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4)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 新的其他情形。
二、城市更新种类
城市更新种类
综合整治类
功能改变类
拆除重建类
(一)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1)不改变主体结构; (2)不改变使用功能; (3)不加建附属设施。
(二)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1)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 (2)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主体; (3)不改变土地使用年限; (4)不改变主体结构。
(三)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法规解读 及律师服务
主讲人:郭东伟 律师
主 要 内 容
一、城市更新定义 二、城市更新种类 三、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操作 及律师服务
一、城市更新定义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 指由符合办法规定的主体对于特定城市建 成区具备特定条件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 和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 拆除重建的活动。

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类)开发报建流程

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类)开发报建流程
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类)开发报建流程
序号 项目名称 分项名称 是否行政 类审批项 报送部门 前置条件 申报时限 相关政策规定依据 备注
立项阶段(因列入城市更新计划与拆迁谈判的时间不可控。按深圳市城市更新相关法规与各项监管办理,并且各区更新模式不同等因素,列入计划后到完成拆迁,预计最少需要三年。)
1、参照法定图则或政府相关证明文 件确认更新项目范围内是否含有限高 限制、保留文物、独立占地文体公共 设施、政府办公建筑物等敏感因素。 2、根据深圳市各区域不同以龙岗区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 为例,要求前期立项审批阶段,提供 城市更新实施细则、深圳市城 开发企业资质评估、签订前期拆迁监 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管协议、设立监管账号等前期各项审 查资料。 指引(试行) 3、进行测绘查丈时(报管理局)应 注意尽量将地上原有建筑面积数据做 大以应对专项规划报批中拆建比问题 4、办理测绘、更新意向时注意收集 产权证等相关信息复印件 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技术规定》要求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 计划申报指引》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 重建范围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 面积70%,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包括未 建设用地。同时确保用于城市基础设 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它公共利益项 目建设用地应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 于拆迁范围用地面积的15%。已完成 征转地的国有土地被非法占用的、基 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原则上不 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进行申报。 需要区规划管理局更新科报文核准后 转土地整备中心确认,涉及项目四类 用地是否覆盖建设用地。关于非农覆 盖须取得专项复函
消防预审、按预审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
35个工作日
关于试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 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工作的 此项工作以消防设计审查为封闭节 通知 点,以政府办文工作日为标准50天换 算为80个自然日(不包含法定节假 20个工作日(如设计 日) 涉及超限审查,市消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 防局需召开专家评审 消防验收指南 会,时间最少须增加 20天自然日。) 城市排水许可办理指南 应用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 目报建审核指南 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算办理指南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具体情形的界定】〈〈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二)房屋经相关部门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隐患;(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四)经相关部门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土地权属核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权属核查。

市规划国土部门对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申请书、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核查,结合有关规定,将拟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区分以下情形,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土地种类、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认定,并函复计划申报主体:(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地。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流程体系简述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流程体系简述

地方经济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流程体系简述龙登贵 深圳市天居置业有限公司摘要:深圳市的城市更新走在全国前列,其做法及经验值得其他城市借鉴与学习。

本文在对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关键特征概括总结的基础上对其流程进行系统梳理,并简略介绍关键节点的基础逻辑及基本做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更新;拆除重建;流程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8-0475-03一、深圳市城市更新概况(一)深圳市城市更新的基本情况200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2009年国土资源部及广东省试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同年深圳市在全国首创《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2012年起每两年定期更新城市更新的“暂行措施”,2015年在罗湖区实施城市更新工作的改革试点,2016年在“强区放权”的背景下在全市范围内全部铺开罗湖区改革试点的经验,将事权全面下放至区政府,编制并颁布《城市更新“十三五”专项规划》,统筹、规划及指导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强调“规划引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益优先”的城市更新基本原则。

同时,陆续出台各类操作规程及配套措施,明确和细化办理流程。

一直都是创新不断,改革不止。

截止至今年3月,深圳市已批城市更新计划数量为698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411项,通过规划提供可开发建设用地21.86k㎡、贡献用地10 k㎡,提供幼儿园243所、中小学120所、社康中心222所、医院3所、公交首末站164所、保障性住房653万㎡、创新产业用房85.13万㎡。

2012年城市更新的存量土地供应首次超过增量土地供应,并逐年提高。

通过拆除重建城市更新方式配建大量公共配套设施,不仅改善了城市环境、提升物业价值,还实现了土地的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关键特征1.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更新改造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改变了经营性用地若改变功能和容积率必须进行招拍挂方式出让,极大调动了原业主及市场主体推进城市更新的积极性;2.更新单元范围内的零星未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规划进行空间腾挪置换,并与更新改造项目作为整体一并出让,实现零散用地的空间整合;3.区分城中村、旧屋村、旧工业区等不同类型,制定差异化的地价标准,建立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的更新地价与规划容积率调整的联动机制;4.提出“城市更新单元”概念,确立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度。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 产证注销操作规则(试行)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 产证注销操作规则(试行)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试行)一、工作依据(一)《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二)《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四)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满足下列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按照本规则,由房地产权利人或其授权的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登记:(一)已列入全市城市更新或改造年度计划;(二)改造专项规划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经审批通过并取得规划批复;(三)对于非由权利人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已与权利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四)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确认并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三、申请材料(一)《深圳市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申请表》(房地产权利人签名或盖章);(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权利人无法亲自到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三)房地产证或其他权利证书(原件);(四)含项目改造范围图的改造专项规划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五)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六)与申请注销房地产证的房地产对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核原件收复印件);(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

五、其他事项(一)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城市更新项目办理房地产证注销参照本规则执行,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已实际拆除的城市更新项目办理房地产证注销参照本规则执行。

(三)项目实施主体已与权利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房屋已实际拆除完毕,但确实无法联系权利人亲自到场或进行授权委托,不能提供第三条第(一)、(二)项材料的,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由项目实施主体参照本规则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1.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真实性以及房屋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同意由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注销房地产证的意见;2.管理局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改造范围及房屋拆除情况等出具意见;3.项目实施主体对无法联系权利人的情况进行书面说明。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1——地价补缴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1——地价补缴

一、现行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补缴政策解读(一)城中村用地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二)旧屋村用地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工改工项目改造后项目自用: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造后项目整体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约定整体转让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改造后项目分割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与其所在整体(不含已批准分割转让并缴足地价的建筑面积)已缴交的平均楼面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之差作为单价测算并补缴地价;配套设施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四)工业改商业、住宅、办公项目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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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
基本程序(试行)
为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我区城市更新工作,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试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深规土〔2010〕59号)、《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0〕207号)等政策文件,特制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基本工作程序。

一、计划申报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两部分: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1.各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要求,备齐申报材料向街道旧改部门提出申请。

2.街道旧改部门根据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核查、整理、汇总,经街道办同意后报宝安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

3.区城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拟订《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后报区政府审议。

4.区城改办根据区政府审议意见, 修改、完善《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进行申报。

(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
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主体核准文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的改造单位,可备齐申报材料向区城改办申请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区城改办审核后,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进行申报。

二、规划编制及申报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1.更新单元规划不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
(1)由区城改办组织原计划申报单位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城改办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2)区城改办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咨询。

(3)区城改办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专家咨询会意见, 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2.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制定法定图则的):
(1)由区城改办组织原计划申报单位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2)街道旧改部门负责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公众咨询(会议、公示或发放表格等),并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和汇总后报区城改办。

(3)区城改办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经济评估。

(4)区城改办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公众意见和评估报告, 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5)区城改办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咨询。

(6)区城改办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专家咨询会意见, 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涉及多个权利主体的更新项目,由区城改办组织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申报更新单元规划。

三、房屋权属认定处理
(一)区城改办负责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项目改造范围内不具备合法手续房屋权属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抄送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

(二)权利人申报
1.由项目改造范围内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权利人持有效身份证明、相应的权属证明材料向所在街道申报权利;没有任何权属证明材料的由所在地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居委会、街道办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共有产权的相关权利人提供产权分割协议。

2.街道办负责申报登记、建档造册、并编制汇总表报区城改办。

要求在图上标注建筑物位置,图、表、册统一编号,一栋房屋一个档案。

(三)权属调查及测绘查丈
1.参与权属调查及测绘查丈的测绘单位必须取得规划国土部门认可的相关测绘资质,并报区城改部门备案。

2.街道办负责对改造范围内房地产权属进行核查。

已确权发证的房屋,其权利人、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以发证登记的为准。

未确权发证的房屋,由街道办牵头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股份公司、业主及测绘单位进场开展测量、分宗定界和房屋建筑面积查丈及附着物勘查登记工作。

房屋业主及四邻定界参加人员在勘查登记表格上签名确认。

3.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报告。

4.权属调查和测绘结果在改造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自然日。

权属调查结果有争议的,由社区股份公司协调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街道办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申请进入司法程序裁决。

权属暂时不能确认的房屋,可由当地社区股份公司或居委会申请提存,不影响权属调查及测量工作的进行。

四、改造实施主体确认
(一)城市更新单元改造专项规划获得批准后,改造申报单位依据本程序申办改造实施主体确认手续。

(二)改造专项规划已批准分期开发的更新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可以分期确认。

(三)改造申报单位在完成项目拆迁范围内全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拆迁收购安置补偿协议后(如属于分期开发的更新项目,需完成分期开发范围内拆迁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区城改办申请改造实施主体确认。

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改造实施主体申请书;
2.申报主体身份资料;
3.改造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测绘查丈报告;
4.改造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认定资料;
5.收购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6.涉及城中村、旧屋村改造的,需提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文件;
7.其他相关资料文件。

(四)区城改办收到申请并核查相关文件资料后,把改造范围内物业权属、收购补偿安置情况及拟确认的改造实施主体情况在有关媒体或区城改办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个自然日。

(五)公示期内无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城改办与改造实施主体签订改造监管协议,在完成监管后,核发《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

监管资金总额包含:
1.尚未支付的货币补偿金额;
2.产权调换部分物业的建设资金;
3.应承担的公共设施的建设资金;
4.区政府认为需要监管的其它资金。

上述监管资金由区城改办、改造实施主体、资金监管银行三方签订《宝安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资金监管协议书》,在资金监管银行设立共管资金监管账户,实施对上述资金的监管;第二、三、四款监管资金经评估后,也可以用保函的形式实施监管。

(六)区城改办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

抄送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申报列入市年度实施计划。

(七)改造实施主体凭《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向规划国土、建设等职能部门申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改造主体在取得《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之日起2年内未向相关职能部门申办行政许可手续的,《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自动失效。

(八)规划国土职能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将监管协议中物业分成、回迁安置物业等重要事项内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本程序由区城改办负责解释。

六、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待《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或相关文件出台后,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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