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云农综办[2004]23号各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质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农办〔200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为了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建设内容。
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成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
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4.10.27
【实施日期】1994.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项目的分类
从1995年,国家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按照相对成片的开发区域或特定的建设内容,确立为独立的总项目。
这些总项目按其结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综合开发总项目:一般按照地域或流域确定项目区,并由若干个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混和组成;(2)单项开发项目:一般有具体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有特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并由若干个开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治理开发子项目或由若干个建设内容相同的多种经营子项目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国家农业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监理的实施与对策

设投入缺乏 、农业发展后劲不足 ;农业科技推 广与应 用
滞后。为有效地遏 制这种趋势 ,必须加大农业综合开发 力度。从 18 98年开 始 ,我 国成立 了专 门的农业 综合 开 发机构 ,截止 20 0 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总投资3 9 亿 3 1 元 ,用 于灌区节水 配套改造 、土地生态综合治 理 、改造 中低产 田和建设优质粮食基地 ,产生巨大经济效益。为 确保建设 质量 ,国农 办 20 0 1年下发 了 《 农业综 合开 发
摘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 目监理 ,起步晚 ,实施也 不够规 范。根据 20 06年 和 2 0 0 7年 国家农 业开发辽 宁省 土
地 治 理 项 目监 理 工 作 中遇 到 的 问题 ,阐述 了农 业 综合 开发 监 理 的 实施 、对 策 和 取 得 的 效果 ,重 点 介 绍 了农 业 开 发 土 地 项 目监 理 的 特 点 、监 理 工 作程 的 经验 。 关键 词 :农 业 综 合 开发 ;土 地 治理 ;施 工 ;监 理 ;方 法 ;程 序 ;措 施 中图 分类 号 :F 2. 1 33 2 1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0 — 3 (0 0 50 3 - 0 81 1 2 1 )0 -140 6 2
发办 ( 主)与监理 公 司签 订委 托监 理合 同。合 同 明 业 确规定监理工作 的范 围、内容 、责任 、权利 、监理报酬 及支付方法 等条 款。农 业开 发项 目区 的项 目一般含 有 桥 、涵 、路 、机 电井 、节 水灌 溉 、蓄水 池 、沼气 池 工 程 ,监理主要 内容为工程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和投资控 制 。监理费用按项 目工程财政投资 的 14 %计算。支付 .5 办法 :在工程开工时先支付 3 % ,工程完成 12时再支 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伊犁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各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有关事宜的批复》(国农办[2007]160号),从2007年开始,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由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委托各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管理,监理费用由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统一管理使用。
对工程监理实施的范围、管理方式、费用比例等项工作要按照新农开办(2004)54号文和新农开办(2005)110号文办理。
一、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的范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或年度财政投资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同类单项工程均纳入监理范围。
包括水利措施中的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防渗渠道及附属的桥涵闸、节水设施、小型蓄排水工程等;农业措施中的良种基地中的仓库、晒场、机耕道等;林业措施中造林、苗圃、工程固沙等;草业措施中的人工种草、草场改良、畜牧设施等。
二、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补充规定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一律由地、州(市)农发办、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委托监理协议。
监理单位依据委托协议与有关县(市)签订监理合同。
地、州(市)农发办、财政局作为工程建设监理的委托方,负责监理单位的选定与委托和监理费用的提取与支付。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高标准农田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日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项目计划批准文号:4、设计单位:5、工程内容:。
6、承包范围:本标段施工范围(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第二条工期。
1、开工日期:年月日(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内保证开工)2、竣工日期:年月日3、总日历工期:120日历天。
第三条工程内容及工程量本标段主要项目工程及数量见工程量表(详见附表)第四条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工程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验收标准》、规划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双方责任:甲方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检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乙方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质量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验收标准》和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第六条合同价款:本标段工程项目实行固定价格总承包方式,总承包工程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本工程实行总价承包(指按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并验收合格,发包方按施工合同所应支付的工程承包款),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增减变化的工程量,按现场甲、乙双方的签证及监理工程师和设计院设计变更认可的文书,依据本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经农发办办公会审核下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价款。
道路、沟、渠、泵站、桥、涵、闸、、晒场、塘堰等严格按规划图施工,不得有“无中生有”工程。
第七条竣工结算办法。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和招标文件所列条款执行。
1、竣工结算以本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具体结算以监理工程师核准和业主认可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和招标文件单价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文号】国农办[2001]224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国农办[2001]2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资管理机制的改革,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10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的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和工程监理,以及某些投资额大且竞争性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基本程序:临时成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招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第五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县级负责组织,土建工程跨县(市)的,由地(市)级负责组织;土建工程跨地(市)的和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由省级负责组织;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省水利部门和省级农发办负责组织。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人(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七条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投资计划已经批复: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3、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5、具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第七条二、三、四款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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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委托人:
监理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编制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所赋予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地址:地址:
第一责任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发行监理义务,且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负责改造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派到监理机构全面负责改造委托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单位”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的监督。
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人的义务与责任
1、监理人在改造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藏历地工作,动
用合理的技能协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2、监理工作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遵守职业道德。
3、监理机构定期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每旬简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
4、监理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对工程建设质量要负责到底。
第四条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委托人负责与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协调外部联系,支付监理酬金。
2、委托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前期工程资料、行政文件及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以及订货合同和采购协议。
3、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项目负责人,与监理人联系,并解答和处理日常事务。
4、在有条件的县,委托人应尽可能为监理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工作的便利条件及使用农村信息网。
第五条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
1、协助委托人选择符合规定的施工队伍,并具有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有建议权,对工程质量有严格把关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提出整改。
对项目上使用的材
料、设备及施工质量有检验权。
3、在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有审核和签认权,对结算工程款的复核有确认与否定权。
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
1、监理人员的配备,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2、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及时通报工程情况。
第七条监理报酬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八条其它
1、由于工程需要,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员出差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监理人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3、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2、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3、国家先行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评定标准。
4、委托人和施工单位签定的正式合同、协议。
第三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
2、监理内容: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审核项目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4、审查和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5、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墨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6、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
7、定期向监理委托人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
8、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9、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第四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七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工程监理费=实施监理的单项工程年度财政投资总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工程监理费的支付方式: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报酬。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难以解决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