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2012年【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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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奖学金评审方案

国家级奖学金评审方案

国家级奖学金评审方案一、背景随着高校招生越来越多,参加高考的学生数量也不断攀升,应届毕业生面临就业竞争的压力日益增大。

为了鼓励优秀学生刻苦学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国家设立了奖学金制度。

国家级奖学金是以优异的成绩、卓越的学术表现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为评判标准的高等教育奖励。

由于国家级奖学金数量有限,评审方案必须严格和科学。

面对日益增多的申请,国家必须尽一切努力确保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机制和流程。

因此,科学、有效、规范的奖学金评审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二、评审标准国家级奖学金评审标准按照以下四项标准进行:1.学术成果学术成果是评判四项标准中的最为重要因素之一。

学生通过学习和科研积累了一定的学术成果。

例如:重要论文、专利申请、大赛获奖情况,硕博士研究成果等。

通过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团队成员能够合作完成艰苦的研究任务得到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的团队会获得更高的评价。

2.实践表现实践表现主要是针对社会实践、校内服务等活动的评判。

主要包括校内外志愿服务、文艺活动、创新创业、荣誉称号等,注重学生全面性的发展。

对于有大量学生社会实践、敬业奉献等实际工作经验的学生会有较高的加分。

3.综合素质综合素质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表现出的品德、态度、行为,包括道德品质、思想政治素质、身心健康等方面。

主要是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道德素质,如诚实守信、勇于担当、稳重自信、团结协作等,学生具有责任心、担当意识、领导能力等综合素质,也会得到更高的加分。

4.个人表现个人表现是对学生个人的总体评价,主要会考虑学生的在校表现、社会贡献、特殊经历等。

主要考察学生的卓越表现,如精神风貌、生活习惯等。

例如学生是否能够在课堂上积极主动地发言,是否能够在校内外多领导、多获取新鲜体验等。

学生是否能够在团队中起到积极的作用、解决问题等。

对于有过突出表现的学生,加分的幅度较大。

三、评审程序国家级奖学金的评审过程一定是严格、公平和公正的,对于所有申请奖学金的学生来说,评审程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说明(合集5篇)

(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说明(合集5篇)

(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说明(合集5篇)第一篇:(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说明天津理工大学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说明国家奖学金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5.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三名或专业前10%。

三、发放方式:银行统一划款。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5.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三名或专业前10%。

三、发放方式:银行统一放款。

第1页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班级前五名,或者学习成绩良好且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5.2010-2011学年度认定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三、发放方式:银行统一划款。

国家助学金一、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人每年3500元,二等每人每年2800元,三等每人每年2200元,按每年十个月发放。

二、国家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平均绩点2.0以上,不及格科目数不超过2门(含)次;5.2012-2013学年度认定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6.积极参加校内各项活动或社会实践且综合表现良好。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一、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评审标准。

1. 学业成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是评审的重要标准之一,包括平均学分绩点、专业课成绩等。

2. 学术科研能力,评审将考察学生在科研实践中的表现,包括参与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科研奖励等。

3. 综合素质,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三、评审程序。

1. 推荐阶段,学校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学校总人数的5%。

2. 材料审核,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成绩单、科研成果、综合素质评价等。

3. 线上面试,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线上面试,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能力。

4. 最终评定,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定,确定获奖名单。

四、奖学金发放。

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资助,资助金额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确定,资助期限为一学年。

五、奖学金管理。

学校负责对获奖学生进行奖学金管理,包括资金发放、学生表彰等工作。

六、其他规定。

1. 学生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奖学金资格。

2. 对于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将进行复核处理。

七、实施监督。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过程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以上即为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希望广大学生认真对待评审,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争取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资助。

经管院2012国奖国励国助评选实施细则(教师版)

经管院2012国奖国励国助评选实施细则(教师版)

经济管理学院2012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经济管理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经管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评选办法,细则如下:一、成立学院评审小组组长:单忠纪姜法竹副组长:康忠伟组员:学生办公室及各班班主任二、评选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严禁弄虚作假。

三、实施方案(一)国家奖学金1、奖励标准:8000元/人2、评选范围:2010、2011级3、名额:3名。

4、评选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关心同学,助人为乐,积极参加班集体和学校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和公益劳动;(3)在各种德育评议中,达到优秀标准;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班级排名都要在班级5%以内,不能有不及格科目,不得有任何违纪行为。

5、评选办法:由本人申请,根据条件确定候选人名单,学院评审小组综合考察讨论决定。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1、奖励标准:5000元/人2、评选范围:2009级、2010级、2011级级品学兼优的贫困生3、名额分配:全院56名。

4、评选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为我院在籍贫困生;(2)关心同学,助人为乐,积极参加班集体和学校的活动;积极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和公益劳动;爱护公物和国家财产,具有勤俭节约的思想作风;(3)在各种德育评议中,达到良好以上(包括良好)标准;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班级前25%,不能有不及格科目,不得有任何违纪行为。

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学院各系、教学班: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指示精神,2012-2013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已开始。

今年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及资金分别是:(1)国家奖学金:19名,8000元/人,共15.2万元;(2)国家励志奖学金:335名,5000元/人,共167.5万元;(3)国家助学金:1500名,3000元/人,共450万元。

为了切实做好评审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范围(一)国家奖学金申请范围: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范围: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并已经认定为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贫困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范围: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已经认定为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贫困学生。

二、申请条件(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年度各科(包括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成绩必须合格,并且各科必修课平均分达85分以上;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本年度学生素质积分排名在全班前10%以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年度(包括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成绩必须合格,并且各科必修课平均分达80分以上;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本年度学生素质积分排名在全班前10%以内;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经认定为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贫困学生。

国家级奖学金评审方案

国家级奖学金评审方案

国家级奖学金评审方案1. 背景介绍国家级奖学金是教育部设立的一项优秀学生奖励制度,旨在激励和表彰在学业、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大学生。

为了确保评审公正、科学和规范,制定了以下国家级奖学金评审方案。

2. 奖励类别国家级奖学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类别。

每类奖学金的数量和金额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的需求进行调整。

3. 评审标准3.1 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审国家级奖学金的首要指标。

学生的学业成绩将根据他们在学期内所修的课程的考试成绩和平时表现综合评定。

各学院将按照一定的权重对不同类型课程进行加权计算,以确保评审公平。

3.2 学术研究学术研究是评审国家级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学生在科研课题上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发表情况,参与科研项目的经验等将被纳入评审。

学生可以通过指导教师的推荐信、论文发表证明和科研项目参与证明等来证明自己在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

3.3 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评审国家级奖学金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担任职务和取得的成果将被作为评审的依据。

学生可以通过社会实践证明、社团职务证明和社会贡献证明等来证明自己在社会实践方面的成就。

3.4 综合评定以上三个方面的评审标准相互关联,综合评定是评审国家级奖学金的最终步骤。

综合评定将根据学生在学业成绩、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通过加权计算得出最终的评审结果。

4. 评审程序4.1 奖学金申请学生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向学院递交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成绩单、指导教师推荐信、学术论文和社会实践证明等。

4.2 初步筛选学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排除不符合国家级奖学金评审标准的申请者。

4.3 专家评审筛选通过的申请者将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学校将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学业成绩、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进行评审。

4.4 综合评定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每个申请者在学业成绩、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复旦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复旦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复旦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凡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都要接受一年一次的奖学金评审。

一、奖学金学生必须于每年4月中旬(具体时间请留意留学生办公室网站和学校的通知)参加留学生办公室组织的奖学金评审大会,领取并如实填写《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

在指定日期内交到自己所在院系。

二、评审的具体内容及标准1、奖学金年度评审的内容为:1)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3)行为表现奖惩情况。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1)因上学年考核成绩不及格留级或者降级的;2)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3)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三、每年6月30日前,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决定通知下达后,由留学生办公室网上发布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

四、年度评审未通过者,其享受奖学金资格自下一学年度起中止。

中止期为一年。

中止奖学金者,如继续以自费方式留校学习,须于接到评审决定起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留学生办公室会同有关院、系、所审批。

中止奖学金后留校学习者,可于中止期满后申请恢复奖学金。

申请者须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留学生办公室会同有关院、系、所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留学生办公室报基金委。

中止奖学金后,退学离校者和连续两年未通过评审者,学校将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国奖奖学金评定标准

国奖奖学金评定标准

国奖奖学金评定标准一、评定时间与频次国奖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的9月进行。

各学校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具体评定时间。

二、评定机构与权限各学校和单位应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国奖奖学金。

评审委员会应由各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辅导员等组成,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参评对象与条件1.参评对象:国奖奖学金主要面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学校的在校本科生。

2.参评条件:申请者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质;(2)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能力;(3)在前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表现优异;(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5)原则上要求申请者年龄不超过25周岁。

四、评定标准与依据1.学术成绩:申请者的学术成绩应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

2.综合素质:申请者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3.社会实践:申请者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果。

4.创新能力:申请者应具备创新意识和能力,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5.其他条件:申请者还应符合参评对象的基本条件,如年龄要求等。

五、评定程序与流程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初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3.面试: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面试,了解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创新能力等。

4.评审结果公示:评审委员会根据面试结果和评定标准,确定获奖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5.异议处理: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6.颁发奖励:公示期结束后,获奖者将正式获得国奖奖学金,并由学校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六、监督与保障机制1.监督机制:各学校和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国奖奖学金的评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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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有关管理规定,实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年度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年度评审的有关协调工作。

高等学校负责对本校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

第四条年度评审的对象为,在华学习一学年以上或者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

第五条年度评审的内容为:
1.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六条高等学校根据本校的教学和学籍管理等规定,制定年度评审的具体办法和评价标准,据此对奖学金生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进行评审,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评审意见,以及是否继续提供或者中止、取消奖学金的建议。

基金委根据高等学校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决定是否继续向奖学金生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或者中止、取消其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被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或者减免部分费用留校继续学习。

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基金委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给奖学金。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九条年度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奖学金生必须按照所在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领取和如实填写由基金委统一印制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并按规定期限提交给学校。

2.高等学校按照年度评审要求和标准,将评审意见和建议填入《评审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评审情况报告、评审合格者名单和评审不合格者的《评审表》报送基金委。

评审情况报告同时抄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需要转学的奖学金生(包括汉语补习学生),由转出学校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评审,并负责将评审材料和评审决定转到转入学校。

4.基金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评审决定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评审决定通知奖学金生本人,并将经评审被中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者的情况通报奖学金生派遣国驻华使馆或者派遣单位。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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