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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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

如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

如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作者:赵增辉来源:《企业文化·下旬刊》2017年第06期摘要:《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是新生儿作为登记户籍、获得保健服务、证明血缘关系的法律文本,对于规范出生户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十分重要。

它作为“人生第一证”,在公民入学、出国、遗产继承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管理。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出生醫学证明》档案管理的思想意识。

二是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

三是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规范化。

关键词:《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根据《母婴保健法》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发文、结合《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如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结合本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实际,谈谈如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需要,人们逐渐对《出生医学证明》提高了认识,在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利用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人们逐渐对《出生医学证明》提高了认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户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些资料与医疗涉法也有一定关系,及时有效地发挥人口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作用,维护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健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非常重要。

实施《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规范化管理,强化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印章、档案、废证等环节的监管,有效降低废证率,防止遗失,杜绝流失情况发生。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18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4年6月25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示。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文件目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文件目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文件目录一、国家文件1.(卫妇发〔1995〕第10号)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6号公告3.(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4.(国办发〔2015〕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5.(执行国务院96号文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指导意见二、省文件1.(粤卫函〔2006〕505号)关于给单亲家庭儿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批复2.(粤卫办[2009]108号)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证明管理的通知3.(粤卫函〔2012〕1129号)关于母亲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问题的复函4.(粤卫办函〔2013〕351号)关于全面启用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5.(粤卫函〔2014〕478号)关于对已取消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复函6.(粤卫办函〔2014〕575号)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通知7.(粤卫函[2014]671号)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有关问题的函8.(粤卫函[2014]951号)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9.(粤卫函[2014]1526号)关于离异后监护人单方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复函10.(粤公通字〔2015〕71号)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11.(粤卫函〔2015〕10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12.(粤卫函〔2015〕326号)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13.(粤卫函[2015]472号)转发《关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中涉及亲子鉴定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14.(粤卫办函[2015]1049号)关于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中涉及新生儿不随父母姓氏问题的批复15.(粤府办〔2016〕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16.(粤卫函〔2016〕1066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有关问题的批复三、市文件1.(穗卫基[2010]6号)关于指定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有关亲子鉴定证明的法定鉴定机构的通知2.(穗卫妇社[2013]15号)转发卫计委出生医学证明违法事件通报的通知3.(穗卫妇社[2014]1号)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公安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4.(穗公番函[2014]129号)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关于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取得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问题的复函5.(穗卫函[2015]470号)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四、区级文件1.(番卫字[2014]28号)番禺区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事务委托管理的函2.(番卫字[2015]13号)番禺区卫生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3.(番卫字[2015]29号)番禺区卫生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4.关于停止执行我局《关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与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部分规定的通知5.番禺区卫生局关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工作的通知6.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中取消生育情况证明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中取消生育情况证明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中取消生育情况证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京卫办〔2018〕6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中取消生育情况证明的通知京卫办〔2018〕61号各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及本市“放管服”工作要求,取消办理再生育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及扶助等事项时提交的生育情况证明,具体通知如下:一、再生育确认办理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确认的,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证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办理方式如下:1.网上办理。

登录“北京市生育服务系统”(网址http:///,以下简称“生育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需要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可在10个工作日后登录生育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服务窗口打印。

2.现场办理。

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再生育确认信息采集表》(附件1)。

子女已出生补办再生育确认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需要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可在10个工作日后登录生育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办理再生育确认的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领取。

此外,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办理再生育确认需要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提交病残儿诊断证明、病史资料,填写《北京市区级病残儿医学鉴定表》(附件2),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出具书面意见及盖章,其他程序不变。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根据《条例》规定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证明生育情况并盖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项检查情况报告10篇

《出生医学证明》专项检查情况报告10篇

《出生医学证明》专项检查情况报告为进一步强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范和杜绝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11月15日,XX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对辖区X 家助产机构开展了《出生医学证明》专项检查。

督导组通过实地检查、翻阅资料、现场询问等方式,对4家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情况,相关文件的执行等情况以及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存储、发放、签发、归档、废证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严把“人生第一证”。

通过此次督导检查,进一步增强了助产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我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专项督导报告为进一步加强XX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杜绝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XX区卫生健康局、XX区妇幼保健院相关人员即刻组成排查小组,于2023年11月09日对辖区内三家助产机构进行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排查工作。

排查小组围绕文件管理及制度、人员管理、空白证管理、废证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首次签发、换发管理等内容,采取现场查阅档案资料、核实问询等方式进行全面督查。

针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反馈,提出指导意见、当场出具《整改意见书》。

同时,就如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提出要求:1、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提高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科学部署,规范操作、完善资料。

3、抓好废证管理这一高风险点,严格规范操作及存档。

4、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培训I,对真正需要培训的人员、环节和内容进行专项学习,考核后上岗。

通过此次督导检查,进一步增强了签发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更加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专项督查情况报告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落实市卫健委相关工作要求,区卫生健康委于11月XX日、XX日组织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委托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开展专项督查。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 1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 9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三条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到卫生行政机构购买,由产科病房按规定查验使用。

第四条为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凡在我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由产科病房专人在婴儿出院结算后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由出入院管理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后方可签发。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不得改动。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我院出入院管理处专人负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由石景山区卫生局相关部门管理。

第六条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和登记汇总表。

《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产科专人管理签发。

(一)首次签发是指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标准(2017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标准(2017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标准(2017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5.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护理
正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优质护理服
务评价标准(2017年)》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
为做好2017年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升质量,在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委修订了《北京市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标准(201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标准适用二级及以上医院。

附件:北京市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标准(2017年)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15日
附件
北京市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标准(2017年)
备注:该标准适用二级及以上医院。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7〕1号)精神,现将2017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执行。

卫生科研、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按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执行。

未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以及全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履职时间。

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履职时间,以单位实际聘用时间为准。

(二)关于对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6号)执行。

(三)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9号)执行。

(四)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按《北京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3〕25号)执行。

(五)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的要求,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230号),按照突出业绩、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职称评价导向,从2017年1月1日起,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由用人单位结合专业技术岗位需要,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聘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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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专项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京卫老年妇幼字[2017]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0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查的通知
(京卫老年妇幼字[2017]7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北京妇幼保健院: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防范违法违规事件发生,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在2017年继续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导工作。

为确保督查工作的落实,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目的
加强各区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工作全方位过程监管,督促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严格按照要求管理和签发证件,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二、督导对象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区卫生计生委委托管理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三、督导内容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
见》(京政办发〔2016〕41号,以下简称《意见》)、《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2016〕24号)等相关内容的部署及落实情况。

(二)各区卫生计生委、委托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情况,严查证件的层层流转,避免证件截留。

各个风险防控关键环节可取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三)各项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空白证件号码顺序发放,落实两锁三铁的存储要求情况;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修订及落实情况;
3.规范进行人员备案登记及承诺书签署情况;
4.规范开展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情况,不得设立签发前置条件,档案管理思路清晰,有安全的档案存储条件,严防遗失;
5.及时调配区域内空白证件情况,确保上一年度领取的空白证件在本年度年底前使用完毕;
6.严格废证管理情况,三联分别标识作废,做好登记、上报、销毁等工作;
7.证件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法制教育和督查工作,以及监管长效机制落实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与培训。

市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3月对区卫生计生委及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专项培训。

各区卫生计生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进行全面部署。

(二)区级自查与整改。

各区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3月下旬-4月结合《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管理机构使用)》(附件1)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签发机构使用)》(附件2),完成区内所有相关机构自查,并组织区级抽查。

对机构自查及区级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于4月30日前提交各区自查工作报告至市卫生计生委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邮箱
(bjswsjfy@)。

区级抽查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签发机构少于5家的区需全面检查。

(三)市级督导与整改。

市卫生计生委将于2017年5月-7月对16区进行全面督导,实地检查区卫生计生委、委托管理机构以及辖区内2家签发机构的管理及签发情况。

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及时组织整改。

市级督导结果将纳入2017年区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

(四)国家级督导。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于8月-10月组织专家对部分省(区、市)开展现场督查,通过现场考察、组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并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有关工作,具体督导时间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管理机构使用) 2.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签发机构使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附件1
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管理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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