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重要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利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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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正文:----------------------------------------------------------------------------------------------------------------------------------------------------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4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太湖流域(以下简称太湖流域)内的太湖湖体以及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第三条太湖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省人民政府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计划与经济、水利、建设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本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604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臵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臵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臵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治理,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太湖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太湖流域内的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工程建设和水事活动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的原则;(四)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四条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水资源战略规划,结合太湖流域水资源特点,制定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

第五条太湖流域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

取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按照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取水计划进行取水。

第六条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年度预测来水量,于每年2月25日前向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七条取水单位在取水过程中,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

第八条太湖流域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取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九条太湖流域实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水污染防治任务和责任。

第十条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二)严格控制工业污染;(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五)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二条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加强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

第四章水生态保护第十三条太湖流域水生态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二)维护水生态平衡、恢复水生态功能的原则;(三)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原则。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02•【文号】水河湖〔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我部进一步明确了各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查权限。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到位。

二、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查权限、项目类别,遵循涉河建设项目确有必要、无法避让河湖管理范围的原则,严格审查,不得超审查权限、超项目类别进行许可。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确定建设规模。

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细化,报我部备案。

四、对于已有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河湖,各流域管理机构需在相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文件中注明项目所在岸线功能分区。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上述文件中涉及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执行,涉及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执行。

太湖流域的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的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的管理条例太湖流域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第十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

严格执行《条例》加强太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

严格执行《条例》加强太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

严格执行《条例》加强太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陈万军;姚星【摘要】我国第一部流域管理综合性行政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流域管理和保护,推进综合治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对于推动太湖流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流域生态安全,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太湖流域管理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阶段.【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2(000)008【总页数】2页(P25-26)【关键词】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水域岸线;保护【作者】陈万军;姚星【作者单位】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200434,上海;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200434,上海【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882我国第一部流域管理综合性行政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于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流域管理和保护,推进综合治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对于推动太湖流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流域生态安全,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太湖流域管理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阶段。

一、加强水域岸线管理是流域河湖管理的迫切要求太湖流域河流纵横交错,湖泊星罗棋布,河道总长约12万km,水域面积达5 551 km2。

以太湖为中心,太浦河、望虞河等骨干河道组成的河湖水网,既是行洪蓄洪和引水供水通道,又是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

河湖沿线土地肥沃,灌溉航运养殖便利,丰富的水域造就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流域人民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近年,环太湖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对水域岸线的侵占时有发生,污染物排放也未得到有效控制。

2007年无锡供水危机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沿湖地方政府大力整治生态环境,拆除围网,太湖围网养殖面积由16.9万亩(1.13万hm2)压缩到4.5万亩(0.3万 hm2),同时进行退垦(渔)还湖、生态清淤,取得了初步成效。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604号令)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604号令)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九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太湖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技术规范

太湖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技术规范

附录 A 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目标及指标解释 .............. I 附录 B 水质及污染源监测方法 ............................ III 附录 C 污染物排放量、入河量计算方法 ..................... IV 附录 D 基础数据来源..................................... VI 附录 E 规划专家咨询小组................................ 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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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5.1 总论 5.1.1 指导思想与编制原则 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和 省政府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的要求, 以调整产业结构、 推进污染集中治理和提标改造为主要手段, 高标准实施工业和生活污 染源控制;以推行生态农业和循环型农业为主要措施,削减农业面源 的污染贡献;以实施河道的生态化整治为重点,提高水环境的自净能 力。统筹考虑河网地区水环境整治,控制外来污染与减少流域内污染 并重,重点削减氮磷排放总量,在较短时间内使河流水质达到功能区 划要求,削减入太湖污染物总量,改善沿河两岸居民的生活环境,实 现当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编制原则: (1) 充分调查,掌握现状 (2) 统筹规划,综合整治 (3)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4) 突出重点,分类控制 (5) 团结协作,合力治污 (6) 规划评估,明确奖惩 5.1.2 规划范围与时限 (1)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①综合考虑规划河流周边水系、 水利工程分布以及污染源对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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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0 号; (9)《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 ,国函[2008]45 号; (1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 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4 号; (11)《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1997]; (12)《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 (1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7]; (14)《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 ; (15)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 通知》 ,苏政办发[2006]121 号; (16)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苏政发[2007]97 号; (17)《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2003; (18)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 放限值》,(DB32/1072-2007) ; (1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8918-2002) ; (2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3838-2002) ; (2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GB897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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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重要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利技术规定(试行)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七月1 总则1.0.1为加强太湖流域河湖管理,保障防洪、供水、水生态安全,规范太湖流域重要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建设方案编制的水利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太湖、太浦河、望虞河、新孟河等太湖流域重要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和评审,是建设方案审查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

1.0.3太湖流域重要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流域综合和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符合有关水利规程规范要求,并遵循严格保护、依法审批、等效替代、占用补偿的原则。

1.0.4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行业现行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2 基本规定2.0.1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严格禁止以下行为:1 禁止围湖造地或围垦河道;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2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3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内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4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及水上餐饮经营设施;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畜禽养殖场及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2.0.2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岸线利用管理等有关专项规划要求,并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地区和相关行业规划要求。

流域规划主要包括:《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太湖流域防洪规划》、《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水资源综合规划》、《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等。

2.0.3 项目建设方案及其防洪评价应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9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SL703J-8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等规程规范要求。

主要包括:1 建设项目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洪、蓄滞洪要求,达到防洪标准。

2 建设项目应避免对堤防、护岸、水文设施和其它水工程安全、运行产生影响。

桥梁、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当需要布置在堤身背水坡时,必须满足堤身设计抗滑和渗流稳定的要求。

3 跨堤建筑物、构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堤防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4 建设项目自身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需适当,须有相应自保措施,并明确项目业主或管理单位的防汛责任。

5 规程、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2.0.4建设项目不得缩小水域面积,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并应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

经科学论证确实无法避免缩小水域面积、降低行洪调蓄能力、影响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的,应当同时实施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等效替代工程的清退区域不得为太湖流域重要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划定的湖区,以及退垦、退渔还湖区域。

2.0.5建设项目应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2.0.6 临时占用水域、滩地的建设项目不得超过2年。

3 分类技术规定3.1 跨河桥梁类项目3.1.1 在太浦河、望虞河、新孟河等流域重要行洪供水河道上新建跨河桥梁应尽可能一跨过河。

如受技术条件限制确需设墩时,河道过水断面内不得超过2组,各种设计水位下最大阻水面积比控制在6%以内。

3.1.2 桥墩占用河道断面的,应根据拟建项目区域情况,实施拓宽河道、拆除老桥等等效替代工程;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桥位上下游一定范围内全河护砌,以降低河床糙率,补偿过水能力。

3.1.3 桥墩纵轴线应与水流方向一致,上下游面应设计成圆弧型等平顺水流形式。

桥墩水下承台顶面高程至少应低于规划河底以下0.50 米。

其中:1 太浦河闸下至平望为-3.50米以下,平望至泖河口为-5.50米以下。

2 望虞河为-3.50米以下;望虞河后续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桥墩水下承台顶面高程应降至-3.50米以下。

3 新孟河运河以北为-3.50米以下,运河以南为-2.50米以下。

3.1.4 桥梁两侧防汛道路净空高度应不低于4.50米,净宽应不小于7.00米。

如桥梁梁底与堤顶的净高无法满足4.50米的要求时,则须满足日常巡查和防汛检查车辆通行要求(一般不少于2.20米净空高度),并增设防汛辅道,设置上下堤的交通坡道。

3.1.5 桥梁与堤防的连接应满足有关规范和规划的要求,必要时做好防渗和加固措施,保证堤防工程安全。

3.1.6 应对桥位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河道两岸河坡采取护砌等防护措施。

3.1.7 桥梁下部结构施工应避开主汛期;桥梁上部结构汛期施工时,不得设置阻水设施。

在堤防区域内施工时,要做好堤身变形、渗漏的检查和观测,保证堤防工程安全和防汛道路畅通。

3.1.8 建设方案中应明确桥面雨污水排水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等。

3.1.9 新建桥梁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取隧道穿越方式,并按本规定3.3相关条款执行。

3.2 跨穿湖、临湖路桥类项目3.2.1 严格控制在湖区水域或临湖建设道路桥梁,确需跨越、穿越湖区和临湖建设的,应充分论证;严禁填湖筑路。

道路桥梁工程占用湖泊调蓄面积的,必须实施补偿水域面积的等效替代工程。

3.2.2 跨越湖区主要行洪通道的桥梁主跨不得小于100米,非主跨最小跨径不得小于35米。

3.2.3 桥墩水下承台顶面至少应低于现状或规划湖底高程以下0.50米。

3.2.4 桥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其他要求按本规定3.1相关条款执行。

3.3 跨越、穿越河湖的隧道、管线类项目3.3.1 严格控制在湖区水域建设隧道工程,确需建设,应充分论证。

跨越、穿越河道、湖泊的管道、缆线、输电线路等不得影响堤防安全、防汛道路畅通和堤防维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3.3.2 穿越河湖的隧道、管线顶部距规划河湖底的埋置深度应不小于1.00米;与堤防交叉、连接段应按堤防原设计标准或规划标准恢复,满足堤防防渗、稳定要求。

跨越堤防管线与防汛道路净空高度应不低于4.50米,净宽不少于7.00米。

3.3.3 顶管施工竖井的布置不得影响堤防的安全,竖井临河侧外壁距堤脚不少于50米;定向钻施工应将出入土点移至堤防坡脚50米以外,满足河道整治及维护管理的需要。

穿堤、开挖堤防施工时应严格控制施工回填土干容重,按原堤防密实度标准实施。

3.3.4 穿河穿堤管道及其保护范围内的相应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必要时设置观测设施。

3.3.5 确需跨越湖区的输电线路塔基尽量避开行洪供水通道主槽,塔基联梁底高程应在设计洪水位以上。

3.4 码头、避风港类项目3.4.1严格控制在河道、湖泊内建设码头、避风港,确需设置,应充分论证,并控制建设规模。

码头、避风港建设占用河道断面或湖泊调蓄面积的,必须实施拓宽河道、补偿水域面积等的等效替代工程。

3.4.2 避风港港池防浪设施不得采用封闭结构,需保证水体联通;港池边线距挡墙边线不得少于20 米,港池浚深应有高程控制(太湖一般在±0.00 米),以保证堤防的安全稳定。

3.4.3 码头应选建在岸线稳定、河道开阔处。

湖区避风港、码头外缘线应距主要行洪通道和出入湖河道口50米以上。

3.4.4 码头、避风港宜采用挖入式设计。

确需拆移堤防,应按原堤防设计标准重建、贯通。

码头两侧应做好与河道护岸的连接,并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

3.4.5 码头、避风港与岸区连接通道不得影响堤防安全,滩地上不得设置办公生活设施和永久建筑物,堆场设置在堤防背水坡堤脚10米以外,堤身上禁止堆放货物,保持防汛道路通畅。

3.4.6 码头、避风港应当设置污水污物处理设施,采取有效的水环境保护措施。

3.5 生态修复类项目3.5.1 生态修复类工程实施范围应充分论证,科学选址,因地制宜,原则上应利用项目区域原有地形进行湿地恢复,严禁将河道湖泊外土料运入河道、湖区内,并实行等效替代。

3.5.2 太湖生态修复确需进行湖区地形整理的,高程控制原则上不高于2.80米。

建设生态护坡需对堤防工程采取改造措施的,应经论证。

不宜在堤身上种植乔木、加装种植辅助设施,以保证堤防安全。

3.5.3 不得在河湖水域和堤防管理范围内设置与水生态修复无关的构筑物、建筑物;如需在上述范围内建设少量观测构筑物和设施的,应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3.5.4 主要行洪通道内和出入湖河道口范围内,严禁设置阻水障碍物。

3.5.5 辅助修复水生态种植的消浪桩、围栏、围网等临时设施设置一般不超过2年,并应及时拆除,恢复水域、滩地原状。

3.6 取土、清淤类项目3.6.1 严格控制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取土。

清淤应采用生态清淤施工工艺,不得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弃土。

3.6.2 太湖取土区开挖边线距挡墙边线不得少于200米(东太湖区不少于100米),并以1:5边坡与湖底相接;挖深应有高程控制(太湖不低于-2.00米),底部开挖高程基本一致。

3.6.3 汛期施工应编制并落实度汛方案。

当太湖水位达4.00米时,应做好施工围堰破堰准备;水位达4.10米且预报继续上涨时,必须破堰蓄水。

3.6.4 应制定施工期工程影响范围内的水质监测方案和保护措施。

3.6.5 一般取土区占用不得超过2年;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围堰,恢复至原状湖底。

清淤、取土区湖底高差不超过0.50米,其区域边界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 附则4.0.1 太湖流域省际边界、跨省(直辖市)河道、湖泊,以及流域内其他河流、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编制、评审可参照执行。

4.0.2 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参考相近类型执行。

4.0.3 本规定中高程采用镇江吴淞基面。

4.0.4 本规定由太湖流域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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