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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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订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1F420060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题库

水利水电工程:1F420060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题库

水利水电工程:1F420060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题库41、单选(江南博哥)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的施工单位。

A.建筑工程施工资质B.拆除工程施工资质C.爆破工程施工资质D.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答案:D42、单选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必须有()。

A.安全生产管理机构B.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施工负责人D.工程监理答案:B43、多选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设计分为()层次。

A.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B.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C.部门应急预案和地方应急预案D.省级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预案E.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答案:A,C,E44、多选水利系统文明工地创建标准包括()。

A.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B.工程建设管理水平C.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D.施工区环境E.工程质量答案:A,C,D,E45、单选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单位是()。

A.勘测单位B.设计单位C.施工单位D.项目法人答案:B46、单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设计为()个层次。

A.三B.四C.五D.六答案:C47、多选有下列情形中,不得申报“文明工地”有()。

A.干部职工中发生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处刑法主刑的B.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C.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D.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E.拖欠工程款,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答案:A,C,D,E48、多选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的通知》(水安监[2011]475号),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A.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B.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C.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D.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E.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答案:A,B,C,D49、单选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提出评审申请。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安全生产是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的首要任务。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1.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2.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确保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 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安全生产记录等方面的规定。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相衔接,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3.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四、事故预防1.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2.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水利工程投入使用后,维护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

五、应急救援1.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2. 维护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和处置各类事故。

3.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能力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安全生产记录1. 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记录系统,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情况。

2. 安全生产记录应包括事故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应急救援演练情况、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教训等内容。

3.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有权查阅和监督安全生产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水利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和处罚。

2. 大型水利工程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安全生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日期】2005-07-22【生效日期】2005-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利部(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正文:---------------------------------------------------------------------------------------------------------------------------------------------------- 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8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1年版)-安全管理

8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1年版)-安全管理

单位
条、第 3.2.5 条
标责任书。
3.2.5 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内部目标管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
标责任书,实行分级控制
未对安全生产目 1.1.4 标完成情况进行
考核和奖惩
3.3.3 项目法人每半年应组织对有关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目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参建单位每季度应对内部各部门和管
设计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结合实际及时进行调整。
单位 单位 法人
目标
单位
导则》(SL 721—2015)第 3.1.1 3.1.1 项目法人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
条、第 3.1.2 条、第 3.1.5 条
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3.1.2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制定所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导则》(SL 721—2015))第 4.1.1 4.1.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立由项目法人牵头组建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
负责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
成员

389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
续表
六、安全管理
序号
问题描述
1 安全管理体系 1.1 目标责任管理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1 年版)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3.1.1 目标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护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稳定进行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规定包含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工程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包括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等内容。

3. 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4. 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处理和消除安全隐患。

5. 监督检查评估: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追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同时,也能为水利工程的顺利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为了保护水利工程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规定旨在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不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促进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安全生产责任1.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法律,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安全风险评估1.在水利工程建设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与相关部门共享,并及时向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四、施工安全措施1.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同时,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同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安全生产工器具。

五、运行管理1.水利工程建成后,应当进行试运行,并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规定。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运行操作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的熟练度和责任心。

2.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六、危险源监控1.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源监控制度,监测和评估工程建设、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消除或减少危险源对安全的影响。

2.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监控数据应当及时记录和归档,以备审查和统计分析之用。

七、事故应急处理1.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培训,确保应急处理能力。

2.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上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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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三)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监测单位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围堰工程;(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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