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精编版)

合集下载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的生命安全以及避免造成社会不必要的损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被制定出来。

该规定旨在规范工地现场工作环境,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一、管理机构为了管理工程安全生产的工作,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该机构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人,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机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二、监督机构为了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更加有效,需要成立安全监督机构。

该机构应有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来对工程现场进行监督。

同时应该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整改”。

三、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在于规范工地现场施工。

在工程施工中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流程操作并与日常管理结合。

管理制度要实施全员培训和考核评价,以确保工作流程的严格落实。

2、保障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安全管理规定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主要是要保障人员的安全。

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标准,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例如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工具、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等。

3、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在每一个施工领域,都应明确的责任制度。

对于施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被推卸,切实保护人员的安全。

4、营造和谐工作氛围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和谐的工作氛围。

这可以从施工人员之间的沟通开始,让人员之间在工作中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增进彼此之间的信任感,提高整个团队的施工质量。

四、工程安全监管1、现场清晰标识在工程现场应当根据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建立用于相应工序的标识和标志牌。

以明显的方式告示施工人员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安全措施。

2、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应做出相应的安全规划。

拟定出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进行技术协调和应急预案的编制,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可以快速得到相应的处置。

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精编版

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精编版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建筑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文件编号:12746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颁布日期:20031124实施日期:20040201颁布单位:国务院第壹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壹月二十四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于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有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全体工程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制度,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共同维护工程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全公司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调整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工程安全责任第五条工程项目总指挥是工程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工程项目总指挥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负有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制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方案,并实施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第九条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工程结构,确保工程的安全性,为工程施工提供安全技术支持。

第十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通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应当制定安全施工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安全措施,及时更新施工安全管理文件。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安全事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逃生。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应当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防止施工场地混乱和乱堆材料,确保施工秩序井然。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文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文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并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责任明确、动态管理。

第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目标和任务的确定、安全责任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督检查等。

第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工程施工的安全计划和安全方案,并按照计划和方案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将其公告在工地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对各级责任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予以处罚。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三篇)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三篇)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并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应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管理方案应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应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确保工期、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由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设施和设备,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具和装备,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风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营。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负责协调和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制度,协调各专业单位之间的安全工作,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督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

第十条专业承包单位负责按照安全生产计划和技术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组织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安全技术方案的设计和施工监督工作,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工艺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方案,保证施工过程中各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国务院393号令精编版

国务院393号令精编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优秀技术的推广应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并保证资料的真实、确凿、统统。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工程建设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道路施工、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其中,项目业主应当对项目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承担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项目业主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

第六条项目业主应当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承担的任务,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为项目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器材和培训经费等,保障项目安全生产的需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项目业主应当制定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计划,明确项目的工期、工程量、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等。

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应当经项目相关方共同研究确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九条项目业主应当对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价,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

第十条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记录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计划、安全评估报告、施工现场检查记录等。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应当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通道,确保工人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撤离。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第十三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为提高集团公司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特制订本规定。

2.2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2.管理职能2.1集团总部工程管理部成立质安组, 对本集团各参建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活动进行依照法律规章制度强制性监督。

2.2项目经理部配备安全员(可兼职)。

2.3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负责本班组的安全自检工作。

3.管理内容3.1安全教育3.1.1 安全思想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3.1.1.1 通过安全思想教育, 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员工对工程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 实现安全生产。

3.1.1.2 通过劳动纪律教育, 使各级干部和广大职工反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1.2安全知识教育, 其主要内容包括:3.1.2.1.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1.2.2机械设备、电气作业及高空作业等安全基本知识;3.1.2.3防火、防暴、防尘、防毒等安全基本知识;3.1.2.4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

3.1.3 项目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 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发生。

3.1.4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本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起到重大作用, 要首先自觉接受安全教育, 学习安全法规、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水平。

3.1.5 班组是项目施工安全的基础, 要组织本班组开展下列安全活动:3.1.6班组的安全教育是安全三级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安全生产基本教育。

对新工人(新招收的合同工、临时工、民工及实习生和代培人员)都必须进行上岗前的班组安全生产教育。

其主要内容是:3.1.6.1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3.1.6.2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3.1.6.3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对策;3.1.6.4本岗位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3.1.6.5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3.1.7 特种工种必须按国家劳动部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要求进行培训, 考核合格, 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1.8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 必须按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进行复审,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准上岗作业。

3.2安全技术交底3.2.1 安全交底是保护安全生产的一项主要措施, 项目经理部应认真执行安全交底制度。

3.2.2项目经理部的安全交底一般应实行两级交底:第一级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交底的同时对工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级是工长对班组进行安全交底。

3.2.3安全技术交底应有记录(施工日志)。

3.3安全防护3.3.1“三宝”的使用3.3.1.1安全帽A.安全帽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B.正确使用安全帽。

C.安全帽不得缺带及破损。

3.3.1.2安全带A.安全带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B.安全带使用两年后, 必须按规定抽验一次, 抽验不合格的, 必须更换安全带后才能使用。

C.安全带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 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碱或尖锐的坚硬物体。

D.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不准将绳打结使用。

E.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位不得任意拆除, 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3.3.1.3安全网A.外墙施工二层楼面起架设安全坚网, 每隔三层设一道横网;B.网绳不破损并生根牢固、拼接严密。

网杠支杆用钢管为宜, 如用毛竹, 梢径应不小于75MM;C.网宽不小于2.6M, 里口离墙不大于15CM, 外高内低, 每隔3M设支撑, 角度为45度。

D.立网随施工层提升, 网高出施工层1M以上, 网下口与墙生根牢靠, 离墙不大于15CM。

网之间拼接严密, 空隙不大于10CM。

3.3.2“四口”的防护3.3.2.1预留洞口A.直径在50CM以内的可加盖固定防护。

B.直径在50CM以上的, 可采用钢木护栏, 但必须加固牢固并有明显标识。

3.3.2.2楼梯口A.分层施工楼梯口应装临时护栏。

B.梯段边设临时防护栏杆。

3.3.2.3底层通道口固定出入口通道应搭设防护栅, 栅宽大于通道口, 多层建筑栅顶铺木板或竹笆, 高层建筑栅顶须铺设双层, 间隔不小于70CM。

3.3.2.4电梯井门口安装固定栅门或护栏。

3.3.3施工机具的防护3.3.3.1木工平(压)刨A.外露传动部位必须装有防护罩。

B.刨面必须有靠山。

C.平刨刀刃处必须设防护手防护装置。

D.压刨设有刀口防回弹装置。

E.必须单独接零接地保护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3.3.2木工圆锯A.传动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护罩和安全防护板及月牙罩。

B.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完整。

C.操作必须使用单向电动开关, 要有良好的接零接地保护并装置漏电保护。

3.3.3.3手持电动工具A.必须单独安装漏电保护。

B.防护罩壳齐全有效。

C.操作必须使用单向电动开关, 要有良好的接零接地保护并装置漏电保护。

3.3.3.4电焊机A.要有可靠的防雨措施。

B.一次接线处应有齐全的防护罩, 二次接线应使用线鼻子。

3.3.3.5乙炔发生器A.距明火距离应大于10M。

B.必须装有回火防止器。

C.应有保险链、防爆膜, 保险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使用合理。

3.3.3.6 气瓶A.各类气瓶应有明显色标和防震圈, 并不得在露天曝晒。

B.乙炔气瓶与氧气瓶距离应大于5M。

C.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回火防止器。

D.皮管应用夹头紧固。

3.3.3.7搅拌机A.安装后要有验收手续。

B.要有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器。

C.要有防雨棚, 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

D.料斗必须有保险挂钩, 作业平台平稳、安全。

3.3.3.8 钢筋机械A.安装后要有验收手续。

B.要有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器。

C.传动部位要有防护。

D.冷拉作业区要有防护措施。

3.3.4 施工用电的防护3.3.4.1 电箱(包括配电箱、开关箱、下同)应有门、锁, 色标一致。

3.3.4.2 电箱内开关电器必须完整无损, 接线正确。

各类接触装置灵敏可靠, 绝缘良好, 无积灰、杂物, 箱体不得歪斜。

3.3.4.3 电箱安装高度和绝缘材料等均应符合规定。

3.3.4.4 电箱内应设置漏电保护器, 选用质量可靠的额定漏电保护器进行分级配合。

3.3.4.5 配电箱应设总熔丝、分熔丝、分开关, 零排地排齐全, 动力和照明分别设置。

3.3.4.6 配电箱的开关电器应与配电线或开关箱对应配合, 作分路设置, 以确保专路专控;总开关电器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熔丝应和用电设计的实际负荷相匹配。

3.3.4.7 金属外壳电箱应作接地或接零保护, 并做到开关箱与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3.3.4.8 同一移动开关箱内严禁配有380V和220V两种电压等级。

3.3.4.9接地体可用角钢、圆钢和钢管, 但不能使用螺纹钢, 其截面不小于40MM?, 一组2根接地体之间间距不小于2.5M, 入土浓度不小于2M, 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3.3.4.10绿黄色作为接地线。

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接地或接零线截面最小不能低于2.5MM?, 手持式用电设备应采用不小于1.5 MM?的多股铜芯线。

3.3.4.11现场照明一般场所采用220V电压。

危险、潮湿场所和金属容器内的照明及的持照明灯具, 应采用符合要求的用电。

3.3.4.12照明导线应用绝缘子固定。

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胶质线。

导线不得随地拖接。

3.3.4.13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单相架路内的照明开关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3.3.5 安全防火3.3.5.1项目经理部经理为防火责任人, 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

3.3.5.2 重点部位(危险仓库、材料库等)应有专人管理, 落实责任, 设置警告标志, 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3.3.5.3一般施工层、仓库等处应配备常规消防器材。

3.3.5.4严格执行焊割作业规定, 并有专人看管。

3.3.5.5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取证后, 持证上岗。

3.3.5.6各项目经理部严格执行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法规。

3.4安全检查3.4.1公司工程部每年对各项目进行二次安全检查, 检查主要内容是:施工安全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安全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并做好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制定纠正措施。

3.4.2各项目经理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3.4.3班组对各施工点实行随时检查。

3.5安全整改3.5.1检查中发现问题, 由检查人员下达整改通知单, 列明整改部位、存在问题、整改要求、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及整改完成期限。

3.5.2整改完毕后, 由整改单位责任人向安全员提请整改验证, 安全员应对验证情况作好记录并签字认可。

3.6安全事故的处理3.6.1发生伤亡事故后, 负伤人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领导,由项目安全员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 及时上报。

3.6.2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 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时间、地点、事故原因)等用快速办法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3.6.3事故发生后, 现场人员不要惊慌失措, 要有组织地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 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3.6.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项目应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伤员和排除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 要做好标记。

3.6.5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无可取证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 不得借口恢复生产, 擅自清理现场造成掩盖真相。

3.6.6事故组在调查过程中, 向项目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时, 任何人不得拒绝。

3.6.7任何人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6.8认真执行事故调查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意见, 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3.6.9对事故的处理, 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作出严肃处理。

3.7以实际行动实行环境保护, 对施工场地周围环境、场地、地下管线严加保护, 车辆驶出要冲洗干净, 污水沉淀后才排出, 严格控制施工噪音、粉尘、把施工附近民居的环境污染降至最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