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时,该法也规定了一些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主义原则。但是从另一方面讲,过错推定将更多的责任施加在了
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使之成为一个科学的体系,能够更全面地 医疗机构身上,将医疗机构放在了一个不利的位置,这种规定可
解决现实的纠纷。《侵权责任法》在第 54、57条规定了医疗机构 能又会衍生出另外的问题。医务人员为了保护自己,在进行诊疗
作者简介:司文川,男,1993年出生,河北省邯郸市人,硕士,研究 至刑事责任,以防止医疗损害的发生。
方向:法理学。
3.2建立以过错责任为主的多元归责体系
年第 期
河北
HEBEINONGJI
普法·交流
农机
摘 要:农业指数保险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具有低成本、赔付标准客观且易行等优势,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家 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各类新型保险产品的积极探索。但农业指数保险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挑战且相关法律规定不 完善,因此出现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关键词:农业保险;指数保险;法律问题
浅析农业指数保险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贾会娜
1农业指数保险国内外实践现状及意义
高。印度的国情与中国相似,同发达国家(如美国)农业形式相差
1.1国内外农业指数保险的实践现状
甚远,其小农经济模式占比高,人均耕地面积少,农业区域产量保
1.1.1国内
险形式是优选。
由于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少,小农经济模式占比高,根据农业
河北
普法·交流
HEBEINONGJI
农机
摘 要:《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新制度,确立了新的归责原则,弥补了之前的不足,对实践起了很 好的指导作用。但是近几年来,该法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旧存在一些争议。本文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及实际调研,找到现行制度 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围绕归责原则进行讨论,通过对现行的规定进行剖析,对我国关于归责原则的 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指出其中的不足,也旨在处理现实问题中的争议之处。通过对这些不足的研究,找出其背后原因, 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便更好地解决我国日益频发的医患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成。
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摘要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主要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构成,分别调整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
由于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三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也不相同,本文拟对此分别作出评析。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0 引言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医疗侵权相较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亦有其特殊性。
作为决定最终责任承担的关键因素,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归责原则的确定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举证责任分配更是被诉讼法学界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对这两个问题的探讨尤显必要。
1 医疗纠纷的界定医疗纠纷从范围上讲应属于广义医患纠纷的一种。
广义的医患纠纷指医患双方发生的任何争议,包括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行为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医疗护理人员的工作态度、患者拖欠医药费等发生的争议。
而医疗纠纷仅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行为发生的争议。
医疗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相比,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院和患者,双方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以及在医疗行为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其次,医疗纠纷的内容是患者认为医院的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错或瑕疵,不能达到患者就医的目的。
最后,医疗纠纷的客体是特定的诊疗护理行为。
2 医疗纠纷的性质关于医疗纠纷的性质,在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契约责任说,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说,认为医疗纠纷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3)竞合责任说,认为从请求权竞合的角度来分析,医患关系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表现为一般的民事合同(即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享有因民事契约合同关系上的违约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享有侵权责任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第五十六条【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第六十条【免责事由】 (16)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 (1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21)第六十三条【过度医疗】 (24)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二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
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3(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医疗损害的原则包括哪些

医疗损害的原则包括哪些一、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哪些?一、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哪些?医疗损害的责任的类型包括四种,一种是完全责任,损害后果完全是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第二种的主要责任,损害后果是医疗过失部分行为造成的,第三种是次要责任,第四种是轻微的责任。
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二、医院感染引起医疗损害责任如何认定?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入院48小时后)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院内感染。
医院感染能够导致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包括丑陋的伤疤、截肢、神经损害乃至死亡。
由于医院感染的危险会威胁到所有在医院内的人员,包括病人、病人陪护家属及医院工作人员,从公共卫生的角度,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义务及义务违反的行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一个替代责任,其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而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
就是说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替代责任。
这应该属于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领域的具体化,或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直接适应本条。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摘要]我国法律对于医疗损害归责原则的规定较为简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确定归责原则一直是一个困扰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笔者根据长期诉讼实践经验,对我国医疗损害行为进行了具体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行为的归责原则做了研究。
[关键词]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我国理论界及审判实践中对于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存在较多的争论,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中的哪一种各执一词,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医疗损害的概念和医疗损害行为的分类认识不清。
一、医疗损害行为的分类常见的医疗损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该条例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无论哪一级医疗事故,都要有主观上的过失才能构成,而且仅限于对患者的人身伤害。
(二)由医疗过失、故意引起的损害所谓“医疗过失”即医方必须有主观上的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医方的过失主要表现在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情形等方面, 但也不排除有些医护人员违反行业及医院各种规章、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形存在。
(三)由诊断、手术、用药等引起的损害医学上许多诊断方法对人体都是有创伤和损害,由此带来的损害则不能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来推定, 但这种损害确确实实难以避免。
由于医学科学属经验科学,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要采取诊断检查、中西用药、外科手术等治疗方式, 因此这样的医疗损害不可避免。
(四)因非法行医诈骗、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引起的医疗损害所谓“非法行医”是指不具有执业医生资格或从医执照的机构所进行的医疗行为, 其主体是违法的, 其从事的医疗行为(客体) 理应也为非法。
根据其所造成的医疗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引起的医疗损害, 不管其主体是合法的医务人员、医疗单位, 还是非法行医人员、医疗单位,无论是否形成医疗损害后果, 则一律要承担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

・
1 8・ 61
・
全 科 医 生知 识 窗 ・
医疗 损 害赔 偿 的 责任 性质 和 归责 原 则
程 华宾 ,徐 忠 明
【 摘要 】 从 医患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等 医疗损害的相关概念及 关 系入手 ,明确 医疗损 害赔偿 案件 实际属
fi v e ar iw, i c l b n e rd t a d c a a e t b t n p n il s t e p n il f ib l y f rfu t t a e if re t l h me ia d l m g s at u i r cp e i h r cp e o a i t l. i r o i i l i o a
【 关键词 】 医疗事故 ;责任 ,法律 ;补偿 和赔偿 【 中图分类号】R867 【 . 文献标识码】D 【 9 文章编号 】10 — 52 (0 8 9 11 — 3 07 97 20 )0 — 68 0
Th e ia ma e s p n i i t n i cp e f Ac o n a i t e M d c lDa g s Re o sb l y a d Prn i ls o c u t b l y i i
赔偿纠纷不断涌现 ,已成 为社会公众普遍 者产 生不 利 的事 实 。主 要表 现 为 患 者 错划人 了医疗事故范畴。现在所谓 的医疗 关注 的热点之一。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因 的死亡 、残疾 、组织器官的损伤 、健康 状 差 错 ,是 指 未 造 成 患 者 人身 损 害 的 医疗 过 对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性质 、归责原 况 相 对 于 诊 疗 前 有 所 恶 化 。 以 “ 疗 损 失 行 为 。 医 则有几种不 同观点 ,导致 法律适用上 的混 害”为 由的赔偿 纠 纷 为医 疗损 害赔 偿 纠 1 12 非 过 失 医 疗 损 害 包 括 医 疗 意 外 、 .. 乱 ,相同的案件在不 同法 院审理 出现差别 纷 ,常 简 称 “ 医疗 纠 纷 ” 依 据 医 务 人 员 并发症等。医疗意外 ,指 由于病情异 常或 。 很大的判决结果 。本文拟从 医疗损害赔偿 有无诊疗过失 ,医疗 损害又分 为过失医疗 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 的不 的相关概念人手 ,对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 损害和非过失 医疗损 害 。医疗 损害赔 偿 , 良后果 。并发症指患者发生 了现代医学科 性 质 、归 责原 则 进 行 探 讨 , 以期 对 审 判 实 通常是指 “ 过失 医疗损害赔偿 ”,实际指 学技术能够预见 ,但不 能避免和防范的不
小学法律知识问答

小学法律知识问答小学法律知识问答1、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诊疗行为专业性很强,患者可能并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令其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难度很大,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三种情形是: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对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怎样规定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对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诊疗义务是怎样规定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是指诊疗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
此外,医务人员还有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因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通常属于特殊侵权赔偿,所以很多⼈不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负责原则,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那下⾯店铺的⼩编为您解决分析这个问题。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过错原则。
1、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的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特殊性,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第四条,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受害⼈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是由法官推定,受害⼈只需证明⾃⼰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
如果医疗机构认为⾃⼰的医疗⾏为与受害⼈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个推定不成⽴,即只要有⼀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侵权责任就不能成⽴,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
在对医疗机构适⽤违约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
因为,尽管合同法调整医⽣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当病⼈求助于医⽣治疗疾病,医⽣也同意对病⼈进⾏治疗时,并没有产⽣⼀般意义上的合同。
因为医⽣将做什么并未具体化、特定化,也就是说,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和具体的约定。
实际上是将医⽣的责任建⽴在违反注意义务的默⽰协议的基础上。
对于医患纠纷⽽⾔,当医患双⽅存在医疗合同时,医疗机构由于没有适当地履⾏义务⽽构成违约的,或是因医疗措施不当,损害了患者的⽣命权或者健康权⽽构成侵权的,患者拥有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权,从更有⼒的保护⾃⾝合法权益的⾓度出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
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XX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
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
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
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损害原因是过失。
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造成病人生命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体权损害是指病人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即造成了病人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或是未经病人同意非法损害了病人身体。
5、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
替代责任又称为间接责任、转承责任、延伸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替代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责任人和行为人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就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实施医疗损害行为的是医务人员,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医疗机构。
而且只有医疗机构在自己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才能对其行使追偿权。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最终归属者是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而不是医疗机构。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