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DB21 T2116-2013建筑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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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本次规范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

在维持原规范基本框架、保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补充了有关线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火灾警报装置,以及模块等设备或部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内容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3.增加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典型场所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4.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的初步解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的初步解析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初步解析一、强条部分本规范共有24条强制性条文,分布于3、4、6、10、11、12章中,具体为3.1.6条、3.1.7条、3.4.1条、3.4.4条、3.4.6条、4.1.1条、4.1.3条、4.1.4条、4.1.6条、4.8.1条、4.8.4条、4.8.5条、4.8.7条、4.8.12条、6.5.2条、6.7.1条、6.7.5条、6.8.2条、6.8.3条、10.1.1条、11.2.2条、11.2.5条、12.1.11条及12.2.3条。

1)、3.1.6条 本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及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必须设短路隔离器,并规定每一隔离器所带消防设备总数不得超过32点。

对于该条的执行,由于整本规范并没有对短路隔离器的安装作出明确规定,故短路隔离器可就地设置;对标准层,一般点数不会超过100点,4路即可,则可注明短路隔离器设于楼层接线箱内。

这样,对设计影响不太大;若在地下车库等场所采用集中设置,则将分十余路配出,可能图面表达较困难。

另外,对于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短路隔离器,应理解为该总线在两防火分区都连接设备时,若总线只是路过,则可以不设。

D在宣贯中也是这么讲的。

2)、3.1.7条 本条规定在超高层建筑中,除设在消控室的外,各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

本条的疑问是,何为“直接”?有“间接”吗?“间接”为何可以不受限?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把控制器都设于消控室就可以了。

而且现在都是这么做的。

根据D在宣贯中称,即便都设在消控室内,也宜按此条设控制器。

如一建筑共设3个避难层,则应至少设4个控制器,#1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及以下;#2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二避难层(含该层);#3控制器带第二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三避难层(含该层);#4控制器带第三避难层(不含该层)以上。

3)、3.4.1条 本条规定具有联动功能的系统应设消防控制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解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解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解读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2013年建筑工程国家常用标准规范清单

2013年建筑工程国家常用标准规范清单

中煤建安集团公司2013年
现行工程建设有效标准及规范清单
版本: 2013 A/0
编制部门:科技发展部
编制人:马德迎
审核人:
审批人:
2013年1月15日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发展部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清单(2013)
-1-
2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发展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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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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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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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发展部
-9-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发展部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发展部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发展部
说明:
1、本次修改将常用建筑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纳入清单范围,供大家在施工中参考。

2、为便于大家识别和比较,本次修改内容以蓝色字体出现。

3、本次增加了“现行常用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

现行常用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2013)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发展部。

国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国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灭火设备
➢人员疏散:声光报警、消防广播、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防止火灾蔓延:防火门、防火卷帘、防
排烟设施、电控防火阀;
➢启动灭火设备:各类扑灭火灾的自动灭
火设施
规范的主要变化
➢ 2 明确系统的适用范围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
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原规范为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独立子系统,属于 火灾预警探测系统,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 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灾声光警报器和 控制组件组成。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独立子系统,属于 火灾预警探测系统, 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组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分类)
1)区域报警系统; 2)集中报警系统;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区域报警系统的组成
1)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区域火灾报警控 制器等组成,这是火灾报警系统的最小 组成要求; 2)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消防控制室图形 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火灾显示盘;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 应设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分消防控制室
起 集 中 控 制 功 能 的
火 灾 报 警 控 制 器
火灾报警 控制器
● ● ●
火灾报警 控制器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传至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 心或消防物联网管理中心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构成组成图示 2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的设计要求
1)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 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 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 要的消防设备; 3)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之间可 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 制;

岩土锚固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086-2011

岩土锚固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086-2011
2.1.31回弹物rebond losses
通过喷嘴喷出的混合物,与受喷面撞击后未粘结在上面的溅落材料。
2.1.32喷嘴noggte
位于输料管前端用以喷出混合物的装置,采用干拌法喷射,在喷嘴处加入水和液态外加剂;采用湿拌法喷射,在喷嘴处加入液态外加剂和压缩空气。
2.1.33胶凝料binder
喷射混凝土中水泥和其它具有胶凝作用的外掺料的总称。
2.1.10压力型锚杆compression anchorage
能将拉力直接传递到杆体锚固段末端的锚杆。
2.1.11荷载分散型锚杆load-dispensive anchorage
在锚杆孔内,安设几个独立的单元锚杆所组成的复合锚固体系,每个单元锚杆均有其独立的自由段和锚固段,能使锚杆的张拉力均匀分散地分布于各单元锚杆的锚固段上。又称单孔复合锚固体系。
对锚固段注浆体周边地层进行的高压劈裂注浆,用以提高锚杆承载力。
2.1.18固结注浆consolidated grouting
为减小钻孔周围岩体的渗透性或改善地层的力学性能,向钻孔内灌注水泥浆液。
2.1.19基本试验basic test
工程锚杆正式施工前,为确定锚杆设计参数,在现场进行的锚杆极限抗拔力试验。该试验应采用多循环的分级加荷、持荷和卸荷的试验方法。
2.1.29干拌法喷射混凝土dry mix shotcrete
将水泥、骨料按一定比例拌制的混合料装入喷射机,用压缩空气输送至喷嘴,与压力水混合后喷射至受喷面所形成的混凝土。混合料中可加入外加剂、外掺料(水泥以外的其它胶结料)或纤维。
2.1.30湿拌法喷射混凝土wet mix shotcrete
将水泥、骨料和水按一定比例拌制的混合料装入喷射机,并输送至喷嘴处,用压缩空气将混合料喷射至受喷面上所形成的混凝土。混合料中可加入外加剂、外掺料或纤维。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2013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2013

DB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286-2013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164-2013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Code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 wiresAnd cables used in civil buildings2013-04-12发布2013-06-01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Code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 wires And cables used in civil buildingsDBJ50-164-2013主编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批准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2013 重庆前言本规范系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改项目计划的通知》渝建[2011]460号的要求,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参编。

根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发生的火灾中,因电线电缆引起的火灾占较大比例,火灾时引燃电线电缆中可燃绝缘和护套材料致使火灾事故进一步扩大;电线电缆绝缘和护套材料燃烧散发出的有毒气体会造成人员伤亡,并阻碍消防人员的灭火。

发生火灾可能导致消防设备的电源线路被烧毁,不能确保消防电气设备正常运行,延误了灭火时间,造成更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为规范民用建筑物内电线电缆的设计和使用,使电线电缆的选择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防止电线电缆所引起的火灾,减少电线电缆在火灾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消防设备电源线路在火灾中仍能适时维持其完整性,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 电线电缆的分类;4 电线电缆使用场所的分级;5 电线电缆的选用;6 电线电缆的敷设。

另设3个附录。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目录(截至2013年底)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目录(截至2013年底)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农村防火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011-7-26 2011-6-6 2010-8-18 2010-8-18 2010-5-31
9 GB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009-5-13
10 GB50498-200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7-10-23
15 GB50414-2007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2007-4-13
16 GB50401-2007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7-2-27
17 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7-1-24
18 GB50229-2006
31
GB50045-95(2005年 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995-5-3
32
GB50222-95(2001年 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995-3-29
33 GB50219-95 34 GB50193-93(1999年 版)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9-5-13
11 GB50284-2008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2008-11-28
12 GB50444-2008 13 GB50440-2007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2008-8-13 2007-10-23
14 GB5016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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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 T2116-2013 1 DB2 1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规范2013-04-28发表于 2013-05-28实施 DB21/ T2116-2013 ICS 13.220p 16备案号: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灭火设施 (2)6 火灾报警和消防配电 (2)7 外墙及屋顶保温 (4)8 其他要求 (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国斌关大巍张兴权李华楠李苗郭海涛郑军梁慧君苗迦熙刘国栋张宇冯涛郭志辉许佳华王亚杰张巍。

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规程1 范圈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设施、灭火设施,火灾报警和消防配电、外墙及屋顶保温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及消防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维修单)适用于本文件。

引用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时以本文件为准。

GB 60016-20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261-2001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3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应急干式消防给水系统由水泵接合器、逆止阀,供水立管、消火栓箱、排气阀组成的干式消防给水管网。

专供消防车向建筑物快速供水,由消防员使用的系统。

3.2超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住宅和商住接的住宅部分。

4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4.1超高层住宅的窗槛墙小于1.2m时,建筑外窗应采用C类防火窗,且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小时。

4.2建筑外墙设置的广告脾,电子显示屏、条幅等附加物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成;上述设施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进行防火分隔,且不得影响灭火救援。

4.3建筑顶部的屋顶水箱间应采取防冻措施。

4.4 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近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l0m;——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车库出入口、箱式变电站、煤气调压站等障碍;——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

4.5 在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 8m×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该窗口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的围护结构应易于破拆,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救援窗口的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4.6 楼梯间及其前室隔墙严禁采用防火卷帘。

4.7 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面积按外窗可开启的实际面积计算,并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4.8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l0m;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4.9 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应以防火墙力主,严格控制防火卷帘的使用范围,不应使用侧卷帘、水平卷帘和异型卷帘。

5 灭火设施5.1 高层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2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应急干式消防供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同步安装干式消防供水系统,并与在建最高楼层差距不应大于3层;——应设置消防水栓、消防水带和消火栓接口;——应与建筑原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在建筑底部墙面上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口并应有醒目的永久性标志。

5.3 公共建筑内的厨房灶台应设自动灭火装置。

5.4 在市政消防给水管网的地区建设高层民用建筑,其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要求:——室内消防水池容积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水量之和;——室内消防水池供消防车的取水口应做永久性明显标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小时。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不应采用隐蔽型喷头。

5.6 建筑的中庭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

6 火灾报警和消防配电6.1 高层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2 养老院、托老所、老年人公寓以及一类高层住宅户内的客厅、居室等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6.3 小商场、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建筑面积大于300㎡且按相关规范要求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6.4 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和消防警铃、警报装置。

6.5 一类高层商业楼、一类高层综合楼、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多层商场、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四级以上石油库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报警系统。

6.6 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集会、地下商业建筑、高层建筑的顶部旋转多功能厅应设置防止人员超限的自动记数、超限报警装置。

6.7 住宅建筑的室内消火栓应采取不影响应急使用的防盗措施并与报警系统联动。

6.8 防排烟风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用的专用电梯等动力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其它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低烟无卤电缆。

6.9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地上商场,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 ㎡的地下商场应设置集中控制型的疏散指示标志灯。

地面上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应为3m至5m。

6. 10 为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供电的消防应急电源采用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时,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90min。

6. 11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电源柜(箱)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7 外墙及屋顶保温7.1 外墙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当采用夹芯墙外保温系统时,所用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

7.2 屋顶保温材料,当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时,其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其他情况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

7.3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燃烧性能应为A级的保温材料。

7.4 幕墙式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其外保温系统要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当采用Bl级保温材料时,要在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并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建筑,其外保温系统要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要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7.5 非幕墙式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4m的住宅建筑,其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

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要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位置的防护层厚度不小于l0mm;其他楼层,防护层不小于5mm。

同时,每隔两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4m、小于等于l00m住宅建筑,其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l级。

当采用B1级级保温材料时,要采用热固性材料并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小于20mm,并在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对于建筑高度大于l00m的住宅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对于非住宅建筑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其外保温系统要采用A级保温材料;——非住宅建筑中除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建筑或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a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时,其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要在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并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小于20mm。

b当建筑高度火于50m时,外保温系统要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7.6 屋顶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和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要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并与屋面基层满粘;一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要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7.7 墙体防火隔离带要采用A级保温材料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隔离带高度不小于300mm。

防火隔离带与墙面要进行全面积粘贴。

7.8 对于建筑外墙装饰层,除涂料以外,要采用不燃材料。

8其他要求8.1 建、构筑物四周设置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停放其它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8.2 公共建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不准违规使用燃气钢瓶。

8.3 公共建筑周围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准使用可燃气体充填的气球或其他漂浮物。

8.4高层建筑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5 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厨房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燃料。

使用管道煤气应有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报告和安全监测证明。

8.6 公众聚集场所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取暖。

8.7 公众聚集场所的餐厅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装压缩可燃气体、可燃液体为燃料;严禁使用卡式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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