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 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四)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票据、电子汇总单以及对应的通行明细记录归档备查。
业务咨询
使用ETC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不再开具纸质票据。客户可以拨打热线进 行业务咨询与投诉。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票问题可拨打发票服务平台热线;各省(区、)ETC客户服务机构热 线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查询;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查验和抵扣等税务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
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共有5步,登录或下载票根、注册登录、绑卡、关联发票抬头、申请开票。
开具规定
(一)ETC后付费客户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 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二)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或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
(四)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可以登 录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对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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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
通行费电子发票
01 开具对象
03 编码规则
目录
02 票据分类 04 开具流程
05 开具规定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696fcc72a45177232f60a265.png)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政策实务解读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1)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6%,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税率6%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141号
![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03493b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5a.png)
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
(财综字[1999]141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深财地[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1994]国发第41号),以及《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政府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国内外经济组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此复。
财政部
1999年9月11日
——结束——。
三个案例说明,“无偿使用”带来的税务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

三个案例说明,“无偿使用”带来的税务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案例1无租使用房产案情介绍: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商业房一层对外出租给业户,杉杉服饰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挺高,因此跟业户私下达成了一个无偿使用房产的协议,有意隐瞒了每年近100万元的租金。
税务风险: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案例2无偿提供借款案情介绍: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闲散资金1000万元无偿出借给客户使用,借款合同中约定无息。
税务风险: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服务,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十四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无偿向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除特殊规定外)增值税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3无偿使用员工汽车案情介绍:杉杉服饰公司自己没有汽车,但是经常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用于经营业务,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了一个无偿使用车辆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不支付租金,但是负责报销加油费、通行费等车辆费用。
税务风险:无偿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导致车辆相关费用存在不合理性,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增值税核算没那么难(老会计经验)

“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增值税核算没那
么难
营改增后,很多财务人员对“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增值税核算一直混淆不清。
其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文给与了明确规定。
一、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派出服务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公司。
1、一般纳税人
1.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依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
1.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采用差额征税的方式,以收取的价款,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费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22种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

22种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时值2017岁末,我们盘点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其中几种特殊的计税依据必须关注,未列全的,请大家一起来补充,现与大家分享如下。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增值税一般计税依据: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691号)第六条)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691号)第十六条)2.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三条)3.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第一条)4.纳税人对外扣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第一条)5.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6.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7.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程(试行)

4.1 一般规定........................................................................................................125 4.2 术语定义........................................................................................................126 4.3 收费基础参数信息........................................................................................127 4.4 车道业务要求................................................................................................130 4.5 特种车辆处理流程........................................................................................132 4.6 收费特情处理................................................................................................133 4.7 业务评价指标................................................................................................14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二、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四、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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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营改增改革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有关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率先实现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统一开具。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等相关事项。
现将《公告》发布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一、《公告》发布背景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鉴于公众出行服务需求及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现状,2016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税款问题给予了过渡期政策。
今年,国务院第178次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年底前实现统一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
为解决收费公路增值税发票开具等实际问题,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多轮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配套技术文件,明确了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及技术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财税部门和相关参与方经过5个多月的不懈努力,目前基本完成相关系统改造及平台建设,已具备了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服务能力。
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明确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工作有关服务方应掌握的政策要点与具体实施内容,帮助纳税人充分理解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及相关规定,顺利获取通行费电子发票,更加及时充分地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一)明确了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和票样。
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一种,发票代码及号码编码规则和其他增值税发票保持一致,发票代码第11-12位为12,代表通行费电子发票。
为满足收费公路行业需求,通行费电子发票在保持现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于通行费电子发票票面若干栏次进行了调整,通行费发票票面栏次包括:购买方、密码区、项目名称、车牌号、类型、通行日期起、通行日期止、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销售方、备注。
(二)明确了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的流程。
客户如需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经过以下步骤:1.办理ETC卡或用户卡。
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 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
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2.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
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txffp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
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3.绑定ETC卡或用户卡。
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4.发票开具。
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
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三)明确了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基本规定。
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ETC后付费(记账卡)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记账卡卡内不记录资金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先使用后结算,其车辆在通过收费公路时,系统根据通行记录在卡账户中记账,客户按照记账结果交纳通行费。
ETC预付费(储值卡)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不可重复开具。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开票规则与ETC后付费和用户卡客户相同。
储值卡卡内电子钱包记录资金信息,客户需在卡内预存通行费,其车辆在通过收费公路时,系统直接从卡内扣除当次通行费,并根据通行记录在卡账户中记账。
按照有关要求,为准确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需要将车辆通行记录与车辆信息以及购买方信息进行匹配,单纯使用现金交易的车辆在通行后无法验证其实际通行信息,因此需要办理用户卡或ETC卡并在通行高速公路时正常使用,才能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在收费车道现场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纸质票据。
需要说明的是,用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可登录发票服务平台获取。
这是由于用户通行高速公路之后,车道需要将车辆通行数据打包传输至省级联网结算管理机构,经过费用拆分、清分结算、记账等流程后,上传至发票数据汇聚平台用作发票开具核验。
由于我国高速公路网分布区域广,数据传输保障能力不一,各省拆分、清分结算等流程时限不同,车辆通行数据上传至部级发票数据汇聚平台需一定时间,在正常交易情况下,10个自然日是保证用户可以取得电子发票的最长时限,如车辆通行费拆分和数据上传周期较短,最快可于当天取得。
客户在充值后如需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可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获取。
(四)明确了与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
通行费电子发票抵扣期限同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s://),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五)明确了发票服务平台上线时间及相关业务咨询、投诉渠道。
2017年12月25日起,发票服务平台注册及绑卡功能正式上线,客户可登录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绑卡和设置购买方信息。
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 卡充值费可以通过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2017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仍按原有方式取得发票。
ETC预付费卡用户2018年1月1日零时卡内仍有余额的,如之前充值时未取得充值发票,在实际交纳通行费用后可按规定索取通行费电子发票。
相关问题可咨询发卡ETC客户服务机构。
客户可以通过发票服务平台在线客服或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业务咨询与投诉。
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在线客服及热线电话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查询。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具,满足了车辆号牌与通行记录的准确对应,最大限度方便了纳税人获取发票和实现税款抵扣,打通了收费公路行业落实营改增改革“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了“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几个问题的重点说明(一)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不再开具纸质票据,通过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二)客户注册发票服务平台时,应当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
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收费公路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三)客户在绑定ETC卡到注册账户时,如遇校验信息不通过,应当联系ETC卡客户服务机构(发卡方)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ETC预付费(储值卡)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五)单次缴费通行收费公路后可能会取得多张通行费电子发票,但电子发票合计金额和用户实际交费金额一致。
(六)一个月内多次通行相同路段的,可以汇总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七)收费公路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有关规定执行。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