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及执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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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增值税发票,新版发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发文日期】2014-07-08【实施时间】2014-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

现将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代码的调整 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

二、发票内容的调整 (一)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 “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

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调整后的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调整普通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 “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

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调整后的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提升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 取消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

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

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

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类别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

(样式见附件1)三、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

四、数电发票的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第3-4位代表开票方所在的省级税务局区域代码,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为顺序编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电子发票通知关于电子发票的通知

电子发票通知关于电子发票的通知

电子发票通知关于电子发票的通知电子发票通知尊敬的各位客户,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我们非常荣幸地宣布,从即日起,我公司将正式实施电子发票制度,并废除纸质发票的使用。

电子发票是以电子形式保存并传递的发票,具有与纸质发票相同的法律效力和财务凭证性质,是国家税务部门推行的新一代发票制度,旨在提高发票管理效率、优化财务结算流程,同时也积极响应国家的环保倡议。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电子发票制度的相关细则和操作要求,我们特向各位客户发布以下事项通知:一、发票形式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公司将不再提供纸质发票。

发票内容与格式将完全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电子化处理,您无需再接收、保存纸质发票。

我们将在每次交易完成后,通过电子邮箱或其他合理的方式向您发送电子发票。

二、电子发票的解读电子发票的电子化处理过程将不影响您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务结算以及报销等相关事项。

您在收到电子发票后,可直接进行相关核对和报账操作。

如有发票内容存在疑问或不符之处,请及时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进行沟通和调整。

三、电子发票的存储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电子发票必须妥善保存,并在相关管理规定期限内提供给税务部门进行核对和查阅。

为方便您的管理,我们会将您的电子发票备份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服务器中,同时也建议您在接收到电子发票后自行进行电子存档备份,以备日后查阅和管理之需。

四、电子发票的有效性电子发票的有效性与纸质发票相同,可作为合法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如需在纸质版发票的相关场合使用,请您自行进行打印。

五、相关技术支持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我公司已建立专门的技术团队,负责电子发票的开具、发送和储存等相关工作,同时也为您提供技术支持。

如有任何技术问题或操作困难,请随时与我们的客服人员联系。

我们相信,通过电子发票制度的实施,将为您的企业管理带来更多便利和高效。

同时,也希望您能积极配合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推动电子发票制度的良好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1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1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三、注意事项
1.税收分类中没有批发和零售业,需要根据具体货物分别确认分类 编码,并开具。 2.对于品种较多的,一张发票上无法开具的,按照规定可以采用清 单方式开具。 3. 对于提供服务、劳务中所使用的部分材料,不符合兼营标准的, 应该按照服务、劳务征税的,在开具发票选择编码时,只需选择对 应的服务、劳务就可以,不需要过度分明细分别开具。 4.对于常见的价外费用,按照该价外费用对应的应税品名开具。 5.纳税人在选择编码,特别是智能选码中一定要记得对自己应税项 目与所选编码是否对应进行核对,不可指鹿为马
从现行编码表看,细化到篇、类、章、节、条、款、项7个细类, 目、子目和细目尚未细化。税收分类6个篇。
二、主要内容
1 货物 01 农、林、牧、渔业类产品 02 矿产品 03 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04 纺织、服装、皮革类产品 05 木制品、家具类产品 06 纸、印刷品、软件、文教、工艺品类产品 07 石油、化工、医药产品 02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03 贵金属化合物、相关基础化学品 04 稀土化合物 01 氧化稀土 01 氧化镧 08 金属及非金属制品 09 机械、设备类产品 10 电力、热力、水、燃气类产品
二、主要内容
三、编码的识别和选择 1.层层查找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编码的识别,便于纳税人如何选择,将最细
化分类之一的氧化镧进行列举说明: 篇1货物 类07石油、化工、医药产品 章0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节03贵金属化合物、相关基础化学品 条04稀土化合物 款01氧化稀土 项01氧化镧
二、主要内容
2..智能选码 系统中也提供查找功能,更增加了智能选码的功能(在上方菜 单中“智能编码”),虽然比较快捷,但是也比较容易出现问题, 主要是在输入检索词时,如果没有能够采用比较规范的名称,会导 致检索的名称与实际相去甚远,比如实际是“马”,输入不规范或 者不接近的相关词后,结果有可能检索出“鹿”,这时就需要认真 的分析,是否符合上一层的归类,如果不是,就需要重新进行选码, 不能一选了之,指鹿为马。因此,采用智能选码的,一定不能随手 确定结果,需要对照上层的分类进行判断,特别是与“商品和服务 分类简称”要匹配,否则就有被税局认定涉嫌开具不合规发票的可 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二、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四、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工作。

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明确

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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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明确
作者:
来源:《商业会计》2017年第13期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公告》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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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
公告
一、关于发票文件内容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2、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3、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4、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工作。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中的发票监制章按照本公告规定调整。

二、新旧发票监制章有什么区别?
旧版发票监制章:
新版发票监制章:
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

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

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三、那么到底哪些发票还可以继续使用了?哪些不能使用了?
1、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纳税人用税控设备开出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可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

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因此,只要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都可以继续使用。

2、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换票证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原发票换票证
原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原通用定额发票
原通用手工发票原通用机打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可知: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因此,以上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换票证等都需要更换新的发票监制章,2019年1月1日之后都不能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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