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当前妨害公务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妨害公务是指故意干扰、阻挠或破坏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或其他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行为。
它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该罪行对于保障社会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展开讨论。
一、妨害公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妨害公务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
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阻碍、妨碍执行公务:如故意阻挠、拖延或拒绝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使其不能正常进行工作。
2.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如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或进行恶意诽谤陷害等方式,以达到阻挠公务的目的。
3. 抗拒、逃避公务检查:如拒不出示身份证件、提供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或逃避接受公务人员的检查。
4. 破坏公务场所、设施:如毁坏或损坏公务场所、公务车辆、办公设备等,以影响公务的进行。
二、妨害公务的危害性与罪名界定妨害公务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它严重干扰了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在我国刑法中,妨害公务罪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故意妨碍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或者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惩处。
这一罪名适用于各种妨碍公务的行为,并可根据妨碍公务的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刑罚。
2. 暴力对待公务人员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打击、报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惩处。
这一罪名适用于使用暴力手段对公务人员进行伤害或恐吓的行为。
3. 招摇撞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的规定,故意招摇撞骗,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依法惩处。
此罪名适用于以虚假身份或伪造证件等方式进行欺骗,扰乱公务的进行。
三、妨害公务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不仅涉及到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还与犯罪主体的身份、威胁程度、行为后果等因素有关。
妨害执法调研报告

妨害执法调研报告妨害执法是指任何妨碍、干扰或阻止执法活动的行为。
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执法的正常开展,还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研究妨碍执法的现象,并寻求解决办法,本报告将对妨碍执法的不同情况、成因及对策进行调研和分析。
首先,调研显示,妨碍执法的情况存在于各个层面和领域。
从个体层面来看,个别个人可能通过辱骂、阻挠、抗拒或暴力等方式来妨碍执法人员的工作。
这些行为既是对执法人员权威的无视,也是对社会法治的冲击。
从组织层面来看,一些犯罪团伙、黑恶势力或非法组织有意妨碍执法工作,以维护其违法犯罪活动的利益。
从社会层面来看,一些人群或群体不满于现行执法手段或对一些特定执法行为存在质疑,通过示威游行、堵路等方式进行集体抗议,有时也可能演变成暴力活动,对执法工作造成困扰。
其次,妨碍执法行为的成因多种多样,需要我们进行综合分析和解读。
首先,个别个人妨碍执法的情况往往与其对执法人员的不满、情绪失控或个人利益冲突有关。
他们可能对执法程序或执法手段表示怀疑,认为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或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采取妨碍执法的方式来表达不满。
其次,组织层面妨碍执法的情况多与犯罪团伙、黑恶势力或非法组织有关。
他们往往通过威胁恐吓、行贿受贿或利益交换等方式来干扰甚至破坏执法工作,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再次,社会层面妨碍执法的情况则与社会矛盾与冲突有关。
一些集体性抗议活动或示威游行往往是对特定社会问题或政策存在不满的表达,但当这些抗议活动演变为暴力行为时,就直接妨碍了执法的正常开展。
针对妨碍执法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加以解决。
首先,对于个体层面的妨碍行为,执法机关应积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增强他们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性,从而有效应对各类妨碍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妨碍执法行为的法律惩治,提高处罚的力度和效果,警示其他潜在妨碍者。
在组织层面,打击犯罪团伙、黑恶势力和非法组织等有妨碍执法行为的组织,需要加大侦查和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其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其资金、人员和资源渠道,削弱其对执法工作的干扰和影响。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抗拒执法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抗拒执法在刑事案件中,妨害公务与抗拒执法是两个相关且经常出现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就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探讨,并解释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一、妨害公务妨害公务是指在执法或行政工作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干扰、阻碍、破坏执法人员或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妨害公务行为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常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阻碍执法、威胁、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等。
妨害公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执法机关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因此,法律对妨害公务行为予以了明确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如果被告人非法干扰、阻碍、破坏执法行为被确认,并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抗拒执法抗拒执法是指被执法对象对执法人员采取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以达到阻挠、抵抗、逃避执法行为的行为。
抗拒执法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它明显违背了执法机关的合法权威和正义性。
抗拒执法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它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保持严肃、公正、高效的态度,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抗拒执法也对执法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面临各种风险,而抗拒执法的行为增加了执法过程中的暴力和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为了打击抗拒执法的行为,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格规定并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明确规定了对抗拒执法行为的处罚,该法条规定,对阻碍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抗拒、暴力等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者将受到相应的刑罚。
三、实际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妨害公务与抗拒执法的概念与应用,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背景:一名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了一名妨害公务的嫌疑人。
嫌疑人对警察进行谩骂、推搡、殴打等行为,显然构成了妨害公务与抗拒执法。
法律应用:根据以上定义与规定,警察可以对这名嫌疑人提起诉讼,并依法追究其妨害公务与抗拒执法的刑事责任。
妨害公务罪中的几个问题

妨害公务罪中的几个问题摘要国家的稳定和离不开有序的秩序,而良好的秩序则需要通过、、文化等各部门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管理职能来实现。
为此,国家在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还必须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刑法手段,来预防和惩治各种非法干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为其履行职务正常地进行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
但是在司法实践对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和理解还存在较大分歧。
为树立执法权威,受权力本位思想的,一些执法机关对于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动辄用最严厉的手段--刑法手段加以打击,加上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执法思想的影响,对那些阻碍公务执行的轻微违法行为也作犯罪处理,人为扩大了妨害公务罪的打击范围。
本文拟就妨害公务罪中的几个有争议的作一简要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在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有序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秩序则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部门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管理职能来实现。
为此,国家在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还必须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刑法手段,来预防和惩治各种非法干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为其履行职务正常地进行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
但是在司法实践对本罪的认定和理解还存在较大分歧。
为树立执法权威,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对于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动辄用最严厉的手段--刑法手段加以打击,加上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执法思想的影响,对那些阻碍公务执行的轻微违法行为也作犯罪处理,人为扩大了妨害公务罪的打击范围。
本文拟就妨害公务罪中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作一简要的分析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妨害公务罪辩护要点——以一起不起诉案件为例

妨害公务罪辩护要点——以一起不起诉案件为例疫情未结束,防护需坚持。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公务的;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通过搜集、研究已公开的妨害公务案判决书,我们不难发现妨害公务案件的一些特点:第一,妨害公务的对象大多是人民警察;第二,妨害公务案件案情较为错综复杂,包括案件起因复杂、依法执行公务认定复杂、犯罪故意认定复杂等等;第三,涉案当事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坦白认罪,但绝大多数涉案当事人最终被判处实刑,缓刑和单处罚金适用较少。
那么在办理妨害公务案件时,从什么角度切入辩护,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呢?本文将结合笔者参与办理的一起妨害公务案例,针对妨害公务案件的一些特点,探讨妨害公务案件辩护的一些要点,希望能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案情简介C某与其妻子不堪忍受楼上居民长期半夜噪音扰民,遂报警请求民警到出警处理。
但民警到达现场后,楼上居民拒不配合,C某一时情绪失控,怒而踢楼上住户的房门。
民警遂当场对其进行传唤,欲带其回派出所进一步处理,在此过程中,C某与民警发生争执、推搡,并不愿随民警前往派出所。
后民警以C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立案侦查。
二、辩护思路公安机关认定C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主要理由是C某存在违法行为,在民警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后,以推搡的暴力行为拒绝配合民警执法。
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多次会见C某、详细阅看案卷材料,充分了解案情后,针对本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 民警在本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不可否认,C某在本案中脚踢他人房门的行为,已属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确已违法,民警对其传唤无可厚非。
关于妨害公务罪定罪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妨害公务罪定罪的理解与适⽤妨害公务罪是妨害社会秩序管理罪⾥的⼀个罪名,主要惩罚妨害国家机关、法律授权或由国家机关委托的相关⼈员从事公务、对社会进⾏管理的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为。
根据《刑法》第⼆百七⼗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以暴⼒、威胁⽅法阻碍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代表依法执⾏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威胁⽅法阻碍红⼗字会⼯作⼈员依法履⾏职责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国家安全⼯作任务,未使⽤暴⼒、威胁⽅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的,依照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笔者将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度进⾏分析:⼀、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即可,单位不能构成此罪(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以“暴⼒”、“威胁”等⽅法妨害相关⼈员形式管理职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对主管⼈员和责任⼈员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客体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包含以下⼏类⼈员:各级国家机关的⼯作⼈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代表(履⾏代表职务时)及其常务委员、⼈民法院、⼈民检察院、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从事公务的⼈员,红⼗字会⼯作⼈员,法律授权或由国家机关委托的不具有国家⼯作⼈员⾝份的从事公务的⼈员,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执⾏⾏政执法职务的事业单位⼈员;2、上述⼈员“正在执⾏职务或者履⾏职责”:指已经着⼿执⾏职务或者履⾏职责,尚未结束之前。
这⾥的“职务⾏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的认定应从以下三⽅⾯考察:(1)执⾏公务的内容具有合法性,表现在:执⾏公务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不是个别机关、个⼈滥⽤职权、假公济私的违法⾏为;(2)执⾏公务活动形式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3)公务执⾏者⾝份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是否具有执⾏公务的权限。
妨碍公务案件的特点及遏制对策

妨碍公务案件的特点及遏制对策作者:陶遵臣于晶媛来源:《派出所工作》2018年第04期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伤害、阻碍的情形日益增多。
仅近期,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就发生妨害公务案件6起,涉案犯罪嫌疑人10名。
这类案件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执法民警的人身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权威,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
现就妨害公务案件的特点及对策探讨如下:一、犯罪主体特点从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看,犯罪主体在年龄和文化程度上呈现“双低”特点。
在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办理的6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年龄普遍偏低,40岁以下犯罪嫌疑人8名,占80%,另外两人为45岁以上人员;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也较低,全部为高中以下人员;从犯罪嫌疑人户籍地看,70%以上为外省人员,只有一起案件中的3名犯罪嫌疑人为威海市文登区和临港区人;从犯罪嫌疑人性别看,男性犯罪嫌疑人6名,女性4名,这与以往涉伤害等暴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为男性的情况有很大不同。
二、侵害对象特点从犯罪侵害对象看,多为派出所民警和辅警。
上述案件的侵害对象全部为派出所处警的民警和辅警,6起案件中共有13名民警和辅警在执法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殴打致伤,其中4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如刘某某团伙妨害公务案件直接造成3名民警和辅警手指、耳朵等多处部位受伤,给执法民警、辅警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了很大伤害。
三、发案时间和地点特点上面提到的6起案件中,除1起发生在村庄外,其余5起均发生在公共场所,如饭店、迪厅、KTV等休闲娱乐场所,且在上述场所实施3人以上团伙犯罪的就有3起,可见公共休闲娱乐场所是此类案件的高发地点。
发案时间上除1起发生在上午9时左右,是犯罪嫌疑人在网吧通宵上网接着到饭店喝酒滋事之后,其余5起均发生在夜晚犯罪嫌疑人外出吃饭或娱乐过程中。
四、案发诱因特点妨害公务案件虽然大多呈现出“突然性”特点,但从上面提到的6起案件看,绝大多数的起因系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或损坏财物,或拒不付账,或与服务人员发生争执,导致相关人员报警。
案件防范工作的认识与体会范文

案件防范工作的认识与体会范文一、引言案件防范工作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为了预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案件防范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我积极参与并开展案件防范工作,对此有了一些认识和体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对案件防范工作的认识与体会。
二、案件防范工作的重要性案件防范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案件防范工作是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能够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宁。
2. 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案件防范工作能够减少各类犯罪活动对公民的侵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通过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能够及时制止犯罪行为,最大程度地降低人身财产的损失。
3. 维护社会正义:案件防范工作能够有效打击各类犯罪行为,提高执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执法权威的信心,维护社会正义。
三、案件防范工作的方法和手段案件防范工作的方法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类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2.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通过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他们对各类犯罪行为的警惕性,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和法治观念。
3.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执法装备的更新换代,提高执法能力和效率。
4. 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优化城市管理环境,提高社区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社会防控机制,为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提供有力保障。
四、案件防范工作的体会和认识在参与案件防范工作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和要点:1. 案件防范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案件防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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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当前妨害公务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近年来,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带来了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各种暴力抗法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引起公众质疑和社会热议。
商贩暴力抗法打城管,醉汉酒后闹事咬民警等等,此类妨害公务案件逐年递增,该类案件不仅威胁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国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了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
以本院201X年以来办理的妨害公务类案件为视角,对当前该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进行分析归纳,以期为该类案件的防治献言献策。
一、妨害公务类案件主要特点
(一)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201X年至201X年上半年,我院受理的妨害公务案件分别为0件、2件2人、4件8人、3件4人,从下图可以看出,案件数量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图1)。
(二)涉案主体以无业者居多,文化程度偏低。
14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1人是无业人员或农民,占总体人数的78.6%,其他3人分别是个体经营户、民营企业职工等。
从文化程度看,妨害公务案件犯罪嫌疑人全部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其中,高中学历2人,初中10人,小学2人。
(三)本地居民和男性是主要犯罪人群。
涉案14人中,13人为本地人,占总人数的92.9%;男性11人,占总人数的78.6%。
(四)案件发生领域比较集中。
目前,妨害公务案件的多发领域集中在娱乐场所、道路交通执勤、民事纠纷调解等公安执法领域,以及查处拆迁违章违规建
筑等行政执法领域。
据统计,办理的9件妨害公务案件中,行政执法的1件,占11.1%;道路交通执勤的2件,占22.2%;民警处理民事纠纷执法的4件,占44.4%;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如执行抓赌任务等)的2件,占22.2%(图2)。
(五)均为临时起意犯罪,均属突发性,事态发展快。
妨害公务案件发生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大多事前没有预谋,多因在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中,被执法一方不接受管理和处罚,进而矛盾激发产生暴力抗法,具有明显的突发性。
采取的暴力手段,多数开始由辱骂、推搡,进而引发为抓挠、撕扯、拳打脚踢,造成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
(六)被侵害对象绝大部分是公安执法人员。
受理的9件案件中,被侵害对象11名,其中,绝大多数为公安执法人员,包括民警、交警、辅警,占全部案件量的77.8%。
这一方面说明群众在面对公安执法时存有对立和抵抗情绪,另一方面公安干警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执法不规范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图3)。
二、引发妨害公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涉案主体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
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仍有少数群众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制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依然相对滞后。
当他们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或威胁时,往往习惯于通过私力救济,采取过激行为抗拒执法者的正常执法活动,而很少认识到保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如轩某某妨害公务案中,公安民警因行政案件在两次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其以自己“没有犯多大法,凭什么到派出所”为由,抗拒接受调查,对民警进行撕扯、殴打,使用砖头将民警头部击伤,甚至扬言拿刀要将民警砍死。
(二)当事人利益观念失衡,当公权力与个人利益冲突时易采取极端方式维护个人利益。
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个人利益,哪怕是最普通的执法事件也会轻易地引起民众的对立情绪。
特别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当个人权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利益观失衡,逆反和对抗心理强烈,产生极端行为。
如吴某某、徐某某妨害公务案中,在某区管委会、某镇政府、市城管执法局等国家工作人员到其家中下达违章建筑拆除通知,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吴某某使用扦筒、徐某某使用铁锨暴力袭击执法人员,以阻碍执法,一名执法人员在阻拦时被抓伤。
(三)执法方式和态度存在不足。
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与工作人员的执法态度和执法方式不无关系,少数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或者执法态度生硬、冷漠甚至傲慢,在执法时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对当事人的辩解和诉求充耳不闻,容易引发相对人对执法活动的抗拒心理。
被执法者往往自认为是弱势群体,在这种心理暗示下,如果执法者的某一执法行为或执法方式稍不合理,易加剧此种不平衡心理,使当事人对公务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产生怀疑,引发对立情绪,激化矛盾。
(四)部分执法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为了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忌惮违法者的投诉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部分执法人员在自己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时,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能及时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只能被动应付,造成自身伤害。
如邹某某等三人妨害公务案中,公安民警面对犯罪嫌疑人的阻拦和挑衅,难以脱身,又未使用警械,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于是被殴打致伤。
三、治理对策
(一)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以乡镇换届宣传、检察开放日、普法宣传日等宣传活动为契机,定期深入社区、企业、乡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法律宣传的覆盖面和深入程度。
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要加强开展防范教育,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传媒工具对妨害公务法律知识和案例进行介绍,以案释法,剖析典型,切实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如办理邹某某等3人妨害公务案件中,我院联合区法院在案发地组织公开庭审,3名被告人因自己冲动、不懂法导致犯罪的行为,当庭向人民群众道歉,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旁听群众达三百余人,对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二)积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维护群众正当权益。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以深刻认识社会发展新特点、新变化为基础,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建构群众工作平台,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积极投身社会治理,从源头上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完善信访制度,了解弱势群体的需求和诉求,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将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提高执法水平,注重执法技巧。
执法工作人员应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应变能力,着重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使执法活动更加文明合理合法,以更加人性化的方式缓解矛盾、恢复社会秩序。
在严格遵照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做好矛盾的排查调处,减少社会对立,做好必要的解释、疏导工作,避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和群众发生不必要的言语甚至肢体冲突。
同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要善于维护自己权益,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必要时敢于行使自卫权。
(四)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处理案件。
司法机关在办理妨害公务案件时,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矛盾的高度,加强协作配合,准确适用法律,做到宽严相济,形成打击合力。
在实践中,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真诚悔罪,并积极做出赔偿,获得谅解的案件,要以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酌情考虑从宽处理。
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妨害公务案件,应严格按照法律定罪处罚,以有力保障维护公务执行和社会秩序。
刑法修正案(九)将暴力袭警行为明确规定为妨害公务犯罪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对暴力袭警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既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也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