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修订)
人代会选举人员宪法宣誓时应奏唱国歌

201 7年 9月十二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国歌逵明确规定 工= 会 会 和 地 方各 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会 议 的开 幕 、闭 幕 …宪 法 宣誓 仪 式 ”等场 合
富 堑 I 式 存 人 代 会 期 闻 举 行 国歌 再存 宪法 官誓 时 奉唱 国歌 有 hi" 滥 之嫌 .无须 多此 一举 。
歌 。其 中 包 括 “宪 法 宣 誓 仪 式 ”。 与 国 歌 法 相 呼 应 。2018年 2月 24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委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修 订 的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实 行 宪 法 宣 誓 制 度 的 决 定 》,进 一 步 明 确 “宣 誓 仪 式 应 当 奏 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歌 ”。
笔 者 认 为 ,人 代 会 选 举 人 员 进 行 宪 法 宣 誓 时 应 奏 唱 国 歌 。 这 是 因 为 :
首 先 。进 行 宪 法 宣 誓 时 奏 唱 国 歌 是 法 定 行 为 必 须 为 。 2017年 10月 1日 实 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国歌 法》第 四条 第 三 款 明确 规 定 :举 行 宪 法 宣 誓 仪 式 应 当 奏 唱 国歌 ,因 而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人 代 会 选 举 产 生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进 行 宪 法 宣 誓 时 奏 唱 国 歌 是 法 定 行 为 .必 须 执 行 。 况 且 .作 为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是 公 民 中 的优 秀 分 子 。更 应 带 头 实 施 好 国歌 法 .在 向宪 法 宣 誓 时 奏 唱 国歌 ,这 是 一 个 必 要 环 节 ,就
人代会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需要奏唱国歌吗

人代会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需要奏唱国歌吗作者:卢鸿福答贵龙王鸿任武春滕修福翟峰尚娟马力德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7期法定的仪式不能省□文/卢鸿福笔者认为,尽管开幕、闭幕式都奏唱了国歌,但是,在宪法宣誓仪式举行时,奏唱国歌的程序仍然不能省略。
2015 年7 月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此后,对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形成制度,走向常态。
然而,《决定》中对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是否“应当奏唱国歌”没有规定要求,因此,地方人大在贯彻实施《决定》时做法不一,有的地方奏唱了国歌,有的地方没有奏唱国歌。
2017 年9月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明确在九种场合下应当奏唱国歌,其中包括“宪法宣誓仪式”。
与国歌法相呼应,2018 年2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既然法律已明确规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那么,在人代会期间举行的宪法宣誓仪式,就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制度,认真落实这一制度。
诚然,在人代会期间相较于其他地方举行的宪法宣誓仪式有其特殊性,整个大会期间先后要奏唱两次国歌,但这并不能成为不奏唱国歌的理由和依据,而应该精心组织,严格程序,注重仪式的庄严与严肃,让任职人员及全体与会人员充满自豪感和仪式感。
程序也是法。
人大是法律的制定者,更要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
即使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没有修改通过之前,仍然要坚定遵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人代会选举人员宪法宣誓时应奏唱国歌□文/答贵龙笔者认为,人代会选举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奏唱国歌。
这是因为:首先,进行宪法宣誓时奏唱国歌是法定行为必须为。
新当选的人大代表有必要向宪法宣誓吗

新当选的人大代表有必要向宪法宣誓吗作者:卢鸿福武春张铁民崔厚元滕修福翟峰王鸿任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5期12 月8 日上午,上海市金山区组织新当选的区、镇两级人大代表近500 人集中公开向宪法宣誓。
这是金山区,也是上海市首次举行的全体人大代表宪法宣誓仪式。
有人认为,这是增强代表宪法意识的创新之举;也有人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包括各级人大代表,法无授权不可为。
让宪法意识植根在人大代表心中□文/卢鸿福笔者认为,金山区将宪法宣誓制度引入代表工作,这是一种务实之举,一种工作创新,是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
大家知道,人大代表不仅仅只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国家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表达者、传递者、承载者、实现者,虽然人大代表就其履职性质来看,有别于公职人员,但是宪法和法律却赋予了代表参政议政、决议决策、依法监督的权力,其行使权力的性质却与公职人员一样,因此,从当选代表的第一天起,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忠于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模范地遵守宪法,是每一个代表最起码的道义要求和精神操守。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有了显著增强,代表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但客观而言,宪法意识普遍薄弱依然是代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一些代表民本意识淡薄、权力意识错位、法治意识不健全、平等意识缺乏、履职意识不够强烈、思维意识不够理性等等。
这固然有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宪法泛政治化观念、选举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但对宪法的宣传普遍不够也是不争的事实。
向宪法宣誓不仅仅只是一种仪式,更重要的是这种宣誓给代表带来的心灵震憾,一方面通过这种仪式化的感知,可以成为人大代表拷问心灵、遵规守矩的尺度,时刻警醒代表敬权、畏权、慎权。
另一方面,公开的承诺也能让代表在潜意识里增加无形约束,唤起加深代表的职业道德感和神圣使命感,能够更好地接受公众的监督。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适用的主体包括哪些?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意义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适用的主体包括哪些?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意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性考试答案一、简述我国宪法宣誓制度适用的主体包括哪些?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意义主要有哪些?(20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适用的主体包括:答:宪法宣誓的主体,即宪法宣誓人。
构建宪法宣誓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宣誓人范围。
当前,宪法宣誓人的范围需要在以下几种范围中确定。
1.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范围。
这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宣誓人的重点。
根据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这里的“选举”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范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地方人民法院院长、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任命”的范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民银行行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即副主席和委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务院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即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法律用语中的“决定任命”有其特定的人员范围,比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根据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
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2018修正)

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宪法【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3.29【实施日期】2018.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四)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五)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
领导干部宪法宣誓的宪法意涵

领导干部宪法宣誓的宪法意涵作者:胡锦光来源:《人民论坛》2019年第18期【摘要】宪法宣誓作为领导干部宪法教育的重要形式,十分必要。
向宪法宣誓,有利于强化宪法的最高法地位,有利于強化人民主权的理念;其实质就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从内心里尊崇宪法、认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价值及宪法中所确认的价值,严格依据宪法的理念和思维行使权力。
【关键词】领导干部宪法宪法宣誓制度【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必须进行宪法宣誓的领导干部的范围、宣誓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宣誓的誓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依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对宪法宣誓誓词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在誓词中增加了“美丽”“现代化”五个字,并将“国家”改为“强国”)。
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至此,我国从宪法和法律上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并将其载入宪法,是加强宪法实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和制度成果。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实施中最为重要的是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
为了提高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党中央决定“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
宪法教育包括将每年的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将国家宪法日所在的一周确定为“宪法宣传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由不同层次学生参加的宪法知识竞赛,开展“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等。
法律硕士宪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2

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下列关于宪法解释体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社会主义国家一般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B.德国创设了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C.日本是最早采用宪法法院进行宪法解释的国家D.美国经由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专门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2.(2015年真题)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所确立的制度是( )。
A.联邦制B.司法独立C.议会至上D.司法审查3.(2016年真题)下列关于宪法修改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宪法的修改机关和宪法的制定机关相同B.由公民提议修宪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C.宪法修正案一般需要由议会过半数通过D.我国宪法修改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4.(2016年真题)下列国家中,采用专门机关模式进行违宪审查的是( )。
A.美国B.德国C.英国D.日本5.(2016年真题)关于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直接报国务院备案B.报省、自治区政府备案C.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D.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6.(2017年真题)根据现行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关于宪法监督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B.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相抵触,可予以撤销C.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相抵触,可向全国人大书面提出审查要求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7.(2017年真题)关于制宪权和制宪机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B.立宪实践中,宪法起草机构就是制宪机关C.在我国,制宪权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行使制宪权的产物8.(2017年真题)关于宪法解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非正式的宪法解释可以具有宪法效力B.语义解释是从宪法制定的特定背景入手进行的解释C.法国宪法委员会对宪法的解释属于专门机关的解释D.我国人民法院对宪法规范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9.(2018年真题)为治理交通拥堵,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行人闯红灯罚款20元,累计10次处以行政拘留。
2024年秋10月高等教育自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宪法学试题含解析

2024年秋10月高等教育自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宪法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下列属于我国专门人民法院的是______。
A.行政法院B.劳工法院C.金融法院D.税务法院2、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法律法规中,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的是______。
A.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D.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3、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______。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基层群众自治制度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D.特别行政区制度4、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职务中只能由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的是______。
A.立法会议员B.终审法院法官C.行政法院法官D.检察院检察长5、根据现行宪法,在下列各种教育类型中,国家应予普及的是______。
A.学前教育B.初等义务教育C.高等教育D.职业教育6、根据《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______。
A.自行终止B.在原选区继续有效C.在新选区继续有效D.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终止7、我国国籍法确定公民出生国籍的依据是______。
A.出生地主义B.血统主义C.父母居住时间长短D.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8、根据现行选举法,下列关于选区划分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选区必须按照居住状况进行划分B.选区必须按照生产单位进行划分C.选区必须按照工作单位进行划分D.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9、根据现行宪法,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是______。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最高人民法院C.国家主席D.国务院10、2010年,湖北省襄樊市更名为襄阳市。
有权批准这一更名的是______。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湖北省人民政府11、根据《国旗法》,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的是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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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8修订)
【法规类别】宪法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8.02.24
【实施日期】2018.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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