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直监理工程师合格证书领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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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1.09•【字号】苏建建管〔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9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提高省监理工程师综合素质,提升全省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水平,参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监函〔2015〕62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面负责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承担,监理企业负责督促本单位的省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并提供时间和经费保证。

二、具体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发布继续教育计划,审定继续教育教材,认定继续教育师资,确定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公布考试成绩。

省建设监理协会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继续教育考试题库,编制、征订继续教育教材,网络课程录制,师资培训,考试监督。

各省辖市建设监理协会协助省建设监理协会做好配合工作。

三、参加对象所有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的监理人员均须参加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考试合格换发新版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统一考核评价合格证书。

2016年7月1日起,逾期不参加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的人员其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自行失效。

四、培训内容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不分专业,主要内容为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和工程监理典型案列分析等。

2020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成绩合格单、专业考试资格证书办理通知

2020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成绩合格单、专业考试资格证书办理通知

2020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成绩合格单、专业考试资格证书办理通知2020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成绩合格单、专业考试资格证书已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下发我市,现将证书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考生认真阅读全文,具体办理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一、办理方式1、选择现场领取的合格考生,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办证序号(见附件合格人员名单第一列)到所属办理点(见附件合格人员名单)领取。

2、邮寄领取邮寄领取的合格考生,请如实填写邮寄确认信息,经工作人员确认后,即安排邮寄(注:通过中国邮政EMS进行邮寄,咨询电话(略))。

邮寄信息确认网址:略二、时间安排1、邮寄申报时间:2021年04月09日至04月15日16:00。

2、现场领取时间:2021年04月21日至04月27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注意事项1、需要他人代领的,请持考生本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领取。

2、因特殊原因造成逾期的,可在每周周一到办理点申请补领。

3、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及发放工作的通知》(鲁人字(2019)12号)的规定,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不再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或《执(职)业资格考试登记表》。

各市通过现场或快递等多种形式发放证书。

选择快递的,邮寄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4、根据《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鲁人考函(2017)49号)的规定,未按时领取的证书,由证书发放机构代为保管;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各市应将证书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由国家指定的印制企业统一回收销毁。

请有关单位和考生相互转告提醒,及时领取证书。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正文:---------------------------------------------------------------------------------------------------------------------------------------------------- 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

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监理企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下一年度资质年检合格的可重新申请资质升级或资质增项。
第四十四条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其资质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由监理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年度年检结论公告后一个月内收回,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逾期不交回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外,同时注销该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重新申请监理资质的资格和注销所有监理人员在该企业的岗位证书。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工程类别和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核定的工程类别和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二十条由于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相关手续,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按照行政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已有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领取流程湖南省

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领取流程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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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苏住建建〔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4〕2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监理综合改革、推动监理责任落实,发挥好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辅警”作用,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219号)部署安排,市住建局于12月11日至14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下半年度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覆盖市本级项目和全市10个板块项目,共检查监理项目100个;其中,住宅工程33项、公共建筑24项、工业建筑29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4项(含轨道交通工程4项)。

本次检查重点内容为监理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现场履职和工程监理综合改革措施落实等方面的情况,总体检查情况继续保持稳中有进的态势,受检项目平均得分86.91分,较上半年度平均分提高了1.27分。

各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已责成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闭合到位。

二、各地住建部门工作情况本次检查发现,一些地区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措施,努力提升本地区监理工作整体水平。

张家港市住建局建立监理项目开工交底制度,并在交底环节发放《张家港市住建领域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今年以来已开展监理项目交底119项次,发放指导清单242份。

还有一些地区住建部门强化行为监管,倒逼监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常熟市住建局约谈履职不力的监理企业23家,对其中涉嫌违法违规的10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江苏省2024新版监理用表(第五版)

江苏省2024新版监理用表(第五版)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监理日志(土建)日期:年月日天气:星期:气温:工程名称:徐州世茂广场三期工程项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工程监理规划年月日至年月日内容提要:工程概况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监理工作依据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安排、岗位职责监理工作制度工程质量限制工程造价限制工程进度限制平安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监理工作设施监理单位(章):总监理工程师:公司技术负责人:日期: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内容提要: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项目监理机构(章):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日期: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A.0.5工程开工令工程名称:编号:A.0.5 —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旁站记录表(通用)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第期监理例会会议纪要A.0.8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监理月报第______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内容提要:工程实施概况质量限制状况费用限制状况进度限制状况平安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其它事项项目监理机构(章):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日期: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A.0.8-1本月工程实施概要A.0.8-2本月工程质量限制状况评析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A.0.8-3本月费用限制状况评析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A.0.8-4本月工程进度限制状况评析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A.0.8-5本月施工平安生产管理工作评析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A.0.8-6本月工程其它事项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A.0.9工程款支付证书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A.0.10监理通知单(类)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A.0.11工程暂停令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A.0.12工程复工令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A.0.13监理备忘录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A.0.14监理报告工程名称:编号:A.0.14—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A.0.15工程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内容提要:工程概况工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状况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状况竣工资料审查状况工程质量评估结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章):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日期: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A.0.16工程监理工作总结年月日至年月日内容提要:工程概况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状况监理工作成效监理工作中发觉的问题及其处理状况说明和建议监理单位(章):总监理工程师:法定代表人:日期: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A.0.17工程监理资料移交单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B.0.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工程名称:徐州世茂广场项目三期工程编号:B.0.1—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B.0.2工程开工报审表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B.0.3施工现场质量、平安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B.0.4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B.0.4—B.1.1施工试验室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B.1.1—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B.1.2施工限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工程名称:徐州世茂广场项目三期工程编号:B.1.2—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B.1.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B.1.4工程质量报验表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B.1.5混凝土浇筑报审表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B.1.6分部(子分部)工程报验表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B.2.1工程计量报审表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B.2.2费用索赔报审表工程名称:—B.2.3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B.2.3—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B.3.1工程进度安排报审表工程名称:徐州世茂广场三期工程编号:B.3.1—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B.3.2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B.3.2—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B.4.1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运用/拆卸报审单工程名称:徐州世茂广场三期工程编号:B.4.1 —B.5.1监理通知回复单工程名称:徐州世茂广场三期工程编号:B.5.1 — 047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工程复工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B.5.2—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单位/分部工程竣工报验单工程名称:编号:B.5.3—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施工单位通用报审表工程名称:徐州世茂广场三期工程编号:B.5.3—C.0.1工程联系单工程名称:编号:C.0.1 —C.0.2工程变更单工程名称:编号:C.0.2—C.0.3索赔意向通知书工程名称:编号:C.0.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上半年度市区建筑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上半年度市区建筑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上半年度市区建筑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7.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上半年度市区建筑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上半年度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1〕177号),市住建局于6月18日~21日对市区在建建筑工程监理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涉及在建建筑工程监理项目27项,包括轨道交通工程15项、保障房安居项目3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项、商品住宅项目3项、城市更新项目2项、商业综合体项目1项。

今年以来受到市住建局行政处罚的3个项目和受到通报批评的1个项目全部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为增强检查行为的规范性、保证检查结果的客观性,本次检查没有预先确定受检单位,仅提前半天通知;检查启用“苏州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考评系统”中的“专项检查”模块,现场检查结束、立即进行打分录入系统。

检查发现,各受检监理企业均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基本能够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以下简称《规范》)等规范的要求,开展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但一些项目存在监理人员不到位、监理细则针对性不强、危大工程管控不严等问题,个别项目问题还很集中、突出;部分监理企业(特别是省外监理企业)还存在对江苏省、苏州市关于监理工作的支持文件不知道、不熟悉、不掌握、不落实等问题。

二、存在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一)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根据省、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工作部署,本次检查对在建轨道交通工程监理项目进行了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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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直监理工程师合格证书领取通知
2016年江苏省直监理工程师合格证书领取通知
2016年江苏省直监理工程师合格证书领取时间:11月23日—12月7日。

以下是具体的通知详情。

省直报名点各考生:
省直报名点2016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增项)合格证明定于2016年11月23日起开始发放,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在如下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领取执业资格证书。

1.领证时间:2016年11月23日—2016年12月7日。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6:00(节假日除外)
2.领证地点: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11号
窗口(南京市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8楼)。

3.领证所需证件: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

4.证书代领:代领人须同时持本人和考生身份证原件领取。

5.因监理和二建增项报名系统对考生报名预留电话进行屏蔽保护,故无法提供快递到付业务,敬请谅解。

省直报名点电话:025-********,其他各市报名点考生的证书领取事宜请咨询当地报名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2016年11月15日
拓展阅读: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介绍
一、组织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介绍
监理工程师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详见本网站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年度计划。

考试科目为《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四、报名办法
监理工程师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现场或网上缴费的方式,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后,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考试费用(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
关文件。

五、成绩和证书管理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成绩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或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网站发布。

考试合格,由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各省(区、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

六、注册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机构申请注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尽内容请参照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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