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合同之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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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租赁法律解析

车位租赁法律解析

车位租赁法律解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私家车辆数量的增加导致城市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

为解决停车难题,车位租赁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然而,车位租赁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文将对车位租赁的法律解析进行探讨。

一、车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车位租赁合同是车位租赁交易的基础,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车位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以交付、使用车位为目的的协议,一旦合同成立,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按照约定进行交付和使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签订车位租赁合同时,租赁双方需明确约定租金、付款方式、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中还需要包含详细的车位信息,如车位位置、面积及所属产权单位等,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车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车位租赁合同的存在可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 约束当事人行为:车位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条款,一旦签署合同,双方都需要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解决争议依据:车位租赁合同是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当租赁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二、车位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车位租赁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信息:租赁合同需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等,以便于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与联系。

2. 车位信息:合同中需详细描述车位的位置、面积及相关的规格要求。

这样可以避免租赁期间出现车位争议或纠纷。

3. 租金及付款方式: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租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如月付、季付或年付等。

并约定租金的支付日期,以保证租金的及时支付。

4. 使用期限:合同中应注明租赁车位的使用期限,一般情况下可以约定的时间较长,如一年或更长。

若租赁期限超过三十年,还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5. 违约责任: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如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后果、滥用车位的处罚等。

民法中停车服务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停车服务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停车服务的法律规定停车服务是指提供停放车辆的场所和相应的管理、保管等服务。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汽车的普及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服务在城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停车服务的合法性,民法中对停车服务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一、停车服务的合同关系停车服务的提供一般会通过合同来确立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民法的规定,停车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的一种,双方应当遵循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停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停车场,并对停车场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停车环境的安全与便利。

停车租赁人则需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时间进行支付,并在使用停车场时遵守停车场的规章制度。

二、停车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停车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需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提供安全的停车场和设施,保障车辆的安全。

停车服务提供者应定期检查停车场设施,维护和修复设备,确保车辆停放的安全性。

其次,提供合理的停车管理服务。

停车服务提供者可以合理安排停车位,规范停车租赁人的停车行为,确保停车场秩序的良好。

此外,在停车过程中,如果停车服务提供者因疏忽或故意导致车辆损坏或丢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停车服务的合同期限和费用停车服务的合同期限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而定,可以是长期也可以是短期。

双方需确定停车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约定费用支付方式。

停车服务的费用一般根据停车的时间长短和停车的地段而定。

在保证费用合理性的前提下,停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停车租赁人提供明细的费用清单,确保费用透明。

四、停车服务的违约责任在停车合同中,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停车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约定提供合理的停车服务,未提供安全的停车场或未妥善管理,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停车租赁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停车租赁人也有义务按时支付停车费用,并确保在停车场内遵守规章制度,否则可能会被视为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小区车位 车库纠纷裁判规则21条

小区车位 车库纠纷裁判规则21条

小区车位、车库纠纷裁判规则21条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与业主生活密切相关。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分三款规定了小区车位、车库的相关权属及使用管理规则,但规定过于原则,尚不足以解决车位、车库的全部法律问题。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4日法释〔2009〕7号)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二、案例要旨1.屋顶停车场无法脱离屋顶单独存在,若无相反证据以及特别约定,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对于系争屋顶停车场的权属,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应属业主共有。

系争停车场建造在归业主共有的、本属于建筑物基本结构部分的屋顶之上,并与屋顶直接合为一体,无法脱离屋顶单独存在,在无相反证据以及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系争屋顶停车场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配套的汽车升降梯的权利归属应与屋顶停车场一致。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28号、730号“上海市黄浦区金瓯万国大厦业主委员会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见张晓频:《屋顶平台停车场权利归属之法律探析》,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

租赁合同中的车位使用与停车规定

租赁合同中的车位使用与停车规定

租赁合同中的车位使用与停车规定在租赁合同中,车位使用与停车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车位的合理利用和停车规范对于维护租赁双方权益和社区环境的良好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租赁合同中的车位使用与停车规定,并提供一些实用建议。

一、车位使用规定1. 车位分配: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指定车位的编号和位置。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拥有对应车位的使用权。

2. 车位使用对象:车位仅供承租方及其家庭成员使用。

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车位出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3. 车辆数量限制:约定承租方在车位上停放的车辆数目。

如仅限停放一辆车辆,承租方不得超过该数量。

4. 其他用途限制:车位仅供停放车辆使用,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如堆放杂物、搭建棚车等。

5. 租金调整:如果车位的租金是与房屋租金一起包含在内的,合同中应详细说明车位租金的调整方式和依据。

二、停车规定1. 承租方的停车权益:承租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车位上合法停放自己的车辆,并享有合理的使用期限。

2. 非法占用车位:禁止承租方以及其他非租户占用他人租赁的车位。

如发现非法占用车位的行为,出租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3. 临时停车:租赁合同应明确对临时停车的规定。

如租户的访客需要使用车位,应提前告知出租方并获得许可。

4. 车辆维修与保养:在车位上禁止进行车辆的大面积维修和保养,以避免对他人或车位造成损害。

5. 车位维护责任:车位的日常维护和修复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如果车位因出租方的原因无法使用,出租方应及时修复。

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1. 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车位使用与停车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修复或赔偿相应损失。

2. 争议解决:如在租赁合同中出现车位使用与停车规定方面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四、个人车位使用建议对于承租方来说,合理利用车位和遵守停车规定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1. 遵守规定: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中的车位使用与停车规定,并始终遵守约定。

浅析停车收费合同的法律性质

浅析停车收费合同的法律性质

浅析停车收费合同的法律性质作者:王纬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17期【摘要】近年来,停车纠纷不断上升,对于停车服务法律责任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

实践中,停车场和车主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由谁承担车辆赔偿责任的问题一直处于争议中,对此,判断停车收费合同是属于保管合同还是车位租赁合同对纠纷的解决至关重要。

这就有必要通过对停车收费合同法律性质及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进而提供相关完善建议,从而有利于此类纠纷的解决。

【关键词】停车收费合同保管合同车位租赁合同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各大城市私家车的拥有率不断增长,随之而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凸现了出来。

例如,停车收费的法律性质、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成立的是保管合同还是车位租赁合同、车辆丢失后,停车场是否应当全额赔付等问题。

这些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学术界也存在很大的争议。

而这些问题的不确定性,给司法实践造成了极大的混乱。

在此类纠纷中,车主通常以保管合同为由要求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停车场通常认为双方之间仅成立车位租赁合同关系。

由于针对此问题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故从各地法院的判决来看,其裁判结果并不一致。

而对停车收费合同①性质的不同认定将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

如果将停车场和车主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保管合同的,停车场对保管的车辆则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车辆被盗,停车场不仅仅对车辆的摩擦损伤负责任还需按车辆的价值进行全额赔付。

假如认定其为车位租赁合同,则车辆不论是被盗还是损伤,停车场都将不承担责任。

正因为如此,各地法院对类似的案件性质认定不同,就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导致同案不同判。

这既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性,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更加不利于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纠纷的解决。

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从而在理论上明确界定其法律属性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停车收费合同是特殊的保管合同停车收费合同不能简单的等同于车辆保管合同或者车位租赁合同,因为停车收费合同与现行《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的规定均有较大差异,如果将其定位为保管合同或租赁合同,将可能对其中的一方当事产生不公平对待。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前言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城市化的发展,停车场已经成为现代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却常常引发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就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停车场物业管理责任的界定停车场物业管理责任的界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的适用停车场物业管理责任的界定要考虑到合同法的适用。

当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时,即与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发生了合同关系。

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责任。

2. 安全保障责任停车场作为公共场所,物业管理方应当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

他们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停车场内的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 车辆和财物保管责任停车场物业管理方还应承担车辆和财物保管责任。

他们应对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财物负有保管义务,确保其不受损失或被盗。

4. 违规违法责任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应对违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们应设定合理的管理规定,对违规停放、乱收费等行为进行管理和制止。

二、停车场物业管理责任发生争议的案例停车场物业管理责任在实际中常常发生争议和纠纷。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1. 车辆损失争议案例当车主的车辆在停车场内遭受损失时,车主往往会要求停车场物业管理方赔偿损失。

而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常常以合同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 车辆财物被盗争议案例停车场内发生车辆财物被盗的情况时,车主往往指责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在保管上存在疏忽。

而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则称,他们已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3. 违规收费争议案例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在收费上存在违规情况时,车主常常要求停车场物业管理方退还多收的费用。

而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则辩称,车主有不当行为导致了额外费用。

三、合理界定停车场物业管理责任的原则在界定停车场物业管理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停车场物业管理责任应当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进行约定,即各方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停车物权法定的法律规定(3篇)

停车物权法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停车物权法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停车物权法定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停车物权法定的概念停车物权法定,是指停车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停车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在于明确停车权的法律属性和权利义务,保障停车权的合法权益。

三、停车物权法定的法律规定1. 停车物权设立的法律规定(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停车权的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停车权的相关内容,包括停车位的数量、位置、用途等。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停车权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停车权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

2. 停车物权变更的法律规定(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停车权的相关内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停车权的相关内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停车权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停车权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

3. 停车物权转让的法律规定(1)停车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停车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停车权的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停车权的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4. 停车物权消灭的法律规定(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停车权的相关内容,当事人不得擅自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停车权的相关内容,当事人不得擅自消灭。

停车场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与约束

停车场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与约束

停车场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与约束一、引言停车场租赁协议是指停车场所有者与停车场使用者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就停车场的使用权、费用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共识。

然而,这份协议到底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它对双方有着怎样的约束力?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读停车场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与约束。

二、法律效力停车场租赁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即表示自愿遵守协议内容,并受到协议的约束。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合法、真实、自愿和公平的原则,即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内容,使其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签署停车场租赁协议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三、约束力1.停车场所有者的权益保护停车场租赁协议对于停车场所有者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协议中通常规定了停车场租赁的期限、费用、使用规则等内容,保护了停车场所有者的权益。

例如,停车场所有者有权要求租赁人按时交纳停车费用、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一旦租赁人违反了协议约定,停车场所有者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租车人的权益保障停车场租赁协议同样对停车车辆的使用者具有约束力。

协议约定了车辆停放、使用规则,保护了停车车辆使用者的权益。

例如,停车场租赁协议通常规定了停车时间、停车位的使用范围等,确保了租车人的停车权益。

同时,协议还约定了停车费用、交通管理等事项,保障了租车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保护和争议解决停车场租赁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若发生争议,可依法进行维权和解决。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一方违反了协议约定,使另一方遭受了损失,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并要求赔偿。

停车场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停车场租赁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为双方的自愿或法律规定发生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合同解除可以通过协商、通知书或法院判决等方式实现,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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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双学位毕业论文停车合同之法律界定尉建强姓名院系数学与计算机学院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0802班级学号指导教师吕平顺答辩日期成绩停车合同之法律界定内容摘要由于存车收费的法律性质一种在我国法律或行政法规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近年来社会车辆的增多,停车合同的性质该怎样确定也逐渐成为了学界的一个热议话题,话题焦点围绕停车合同是定为车位租凭合同合理呢,还是定为保管合同合理呢?本文试着从停车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征、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等方面着手,分析得出将存费收费合同定为保管合同较为合理,愿这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停车合同车位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对价理论显失公平格式条款AbstractAs Vehicle Storage Charge Contract is not a clear regulate in law or administration code in our country for many years. In recent year, with the number of society vehicle grow, vehicle storage character confirm problem has become a hot topic in science, Vehicle Storage Charge Contract is vehicle place rent contract reasonable or conservation contract reasonable after all is the focus. In this paper, I will attempt begin with definition, character, law characteristic and the real idea of the party. Analysis and draw a conclusion that it is reasonable to locate Vehicle Storage Charge Contract in conservation contract. I hope it will have some advantage to judicature practice.Key words:Vehicle storage charge contrite; Vehicle Place Rent Contract;Conservation Contract; Compare Price Theory;Pattern Item; Evidentness Lose Justice;目录摘要……………………………………………………………………………………………………一、引言……………………………………………………………………………………………二、停车合同之性质探讨………………………………………………………(一)停车合同不宜定为租凭合同………………………………………………………………1、租凭合同内容…………………………………………………………………………………2、停车合同与租凭合同的匹配分析……………………………………………………………3、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4、立法目的……………………………………………………………………………………(二)停车合同宜定为保管合同…………………………………………………………………1、保管合同的性质内容…………………………………………………………………………2、停车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匹配分析……………………………………………………………3、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4、立法目的………………………………………………………………………………………三、以对价理论或显失公平来否认保管合同的观点是不成立的…1、以对价理论否认保管合同的观点是不成立的………………………………………………2、以显失公平来否认保管合同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四、停车场以格式条款规避自己的责任应是无效的………………………停车合同之法律界定姓名:尉建强指导老师:吕平顺一、引言近些年来,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停车场停车服务日益介入人们的生活,与之相关的合同争议也逐渐突显.争议的焦点为:停车合同①到底是属于车位租赁合同呢还是属于保管合同呢?一般对于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要约承诺的法律程序来约定。

可停车合同纠纷的特殊在于,停车合同大多都是发生在临时的场所,且当事人通常以默示的方式来完成合同的签约,即车主只需把车子停放到停车场的指定位置后向停车场领取取车凭证,就可实现安全停车是意思,这期间车主与停车场根据存车习惯以默示的形式达成了一种条约,期间车主和停车场之间并没有相互协商的过程,从而并没有对合同的性质进行约定。

由于在临时场所,双方当事人没有时间,也不可能就该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磋商。

而在固定的停车场所比如住宅小区等场所,停车交易习惯依然是停车场开发票作为存取的凭证车主凭票取车。

双方当事人依然对该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约定。

这种情况下,对合同的性质认定就应根据其实质内容来,对此笔者认为还是将存车收费定为保管合同较为合理。

二、停车合同之性质探讨(一)停车合同不宜定为租凭合同1、租凭合同内容我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凭合同具有这样一些法律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3).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即合同的成立生效只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无须租赁物品的交付;(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不适用于财产的用经营使永久性使用;(5).租凭合同为继续性合同;(6).租赁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2、停车合同与租凭合同的匹配分析注释:①车主与停车场的经营者之间就停车服务而缔结的合同.如果把存车收费视作停车占位,那么停车合同的性质就自然应定为租凭合同,即停车场提供的只是停车位的租赁,也就是停车场经营人只是转让了土地(不动产)使用权。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出租,即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获得该停车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虽然法律规定不允许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转租或出让承租权。

但在车位租凭期间,还是允许承租人以某种法律不禁止的方式对该车位进行适当处分,比如借用,可在时间生活中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

停车场通常是以车辆为单位计费的,而不是以车位在某段时间内的使用权作为计费标准,比如,在一个计时区间内,如果车辆离开了停车场之后,那么停车场将不再允许该车在次计时区间返回停车场或者在离开时将剩余的时间借与他人使用,也就是说,在车位租赁期间车主并没有取得该车位独立的使用权。

这与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不相符合的。

3、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就停停车场的停车合同签约过程来说,通常是由车主与停车场以默示的方式达成的合同,这时为了确定合同的性质就要探讨当事人的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一般认为,停车场不但可以停车,更可以确保停车的安全,即停车场不但具有占位的功能,更有安全的功能。

如果将停车合同定为是车位租赁合同,则可以认为车主只是基于占位功能才选择停车场的,那么当收费停车场不能提供安全功能而周围又存在免费的停车场地时,车主还有什么理由选择付费停车呢?显然消费者选择付费停车不单单是实现占位的功能,更是希望车辆不会轻易地毁损或灭失,即为了实现确保车辆足以安全的目的。

可见,一并实现占位与安全才是车主的真实意思,停车场只提供占位而不负责保管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将停车合同定为车位租凭合同是有违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的。

4、立法目的契约通过保护私法主体之间的交易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果将停车合同定性为车位租赁合同,即停车场只有占位功能没有安全功能,也就是说停车场将不再有给车主提供安全保管的义务。

这将不能合理保护合同当事人车主的真正权利,对合同的缔结与实现也是不利的。

所以,停车场应具备占位和安全两个功能,将停车合同定位车位租凭合同是忽略立法目的行为。

(二)停车合同宜定为保管合同1、保管合同的性质内容保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回该物的合同。

其中,保管物品的一方为保管人,其所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是,交付保管物品的一方为寄存人。

其法律特征是:首先,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

因此,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其次,保管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也可以为有偿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实务中,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依当事人有无约定给付一定的保管费而定。

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补充协议后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认定为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另外,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要求保管合同必须或者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因此管合同为不要式合保同。

但即使在无偿的保管中,寄存人仍须负担支付保管人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的义务。

再次,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

最后,保管合同需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标的物移交给保管人占有为成立要件。

保管人的义务:一是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二是保管寄存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三是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四是危险通知义务;五是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停车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匹配分析比较停车合同的订立要件与保管合同成立要件,停车合同中车主(寄存人)将确实将车辆(标的物)交付给停车场经营人(保管人)保管;停车合同为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车主(寄存人)与停车场经营人(保管人)均以车辆的保管为合同目的;车主确实转移了对车辆(标的物)的占有权。

停车合同完全符合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该合同与保管合同匹配。

但有部分学者对最后一点持有疑意,认为转移标的物是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之一,但在停车合同中,车主一般不会将车的钥匙交给停车场保管,因此标的物(车辆)的占有权并没有实际转移给停车场(保管人)。

笔者认为这样理解过于偏颇,我们说保管合同一般以标的物移交给保管人占有为成立要件。

但保管合同不是以保管人获得保管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目的,因此保管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不发生转移,转移的只是车辆的占有权,停车场也正是通过对车辆的占有来履行其安全保管的义务进而实现收取报酬的愿望。

另外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标的物的义务,故钥匙在谁手里并不会影响车辆的状态,因此在一个合理的停车场中,车主自己保管自己车辆的钥匙只是出于管理的方便和停车场的默许,在这期间车主虽然没有将车的钥匙交给停车场,但由于停车场一般是将车辆统一存放管理,车主在这期间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因为在未经停车场同意前车主不能将车开走,因此不能说只有将车子的钥匙一并转移才算是标的的占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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