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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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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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全文摘要:1.食品生产和加工2.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3.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4.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5.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6.食品的卫生许可证续期和人员培训问题7.新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变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涵盖了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食品的卫生许可证续期和人员培训等问题。

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

其中,食品生产和加工包括食品原料的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则涉及食品的销售、餐饮服务、食品配送等环节。

食品安全法对这些环节中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也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并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也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

食品相关产品包括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食品安全法对这些产品的安全性、卫生性和合法性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食品的卫生许可证续期和人员培训问题也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许可证的续期,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人员培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新食品安全法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包括“五取消”和“四调整”。

其中,“五取消”是指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等;“四调整”则是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管理进行了调整,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采取公开、透明、公平的方式,强化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水平,推广适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民等各方面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各方面监督管理参与者依法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坚持风险分类、逐级管理,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保证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七条国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二章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严格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全程的风险。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追溯、检测、风险防控等制度,为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可追溯的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或者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明示或者标识中,标明真实和准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所使用的食品材料进行检验,不使用变质、变味、过期食品。

食品安全法53

食品安全法53

食品安全法5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掌控食品安全风险,避免和增加食品安全危害,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国食品安全工作,拟订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提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分析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督促检查国家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分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非政府制订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协同处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订和继续执行中的关键性问题,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履行职责食品安全职责情况展开考核评议,指导关键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和信息公布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经费、技术支撑等落实到位,对发生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协同和监督指导,具体内容职责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考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确认。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积极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工作经费应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强化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的质量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人们日常食用和饮用的物品,包括农产品、水产品、畜禽肉、食用油、调味品及加工制作的成品等。

第三条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餐饮等环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和营养。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食品安全科学研究,推动食品安全技术的发展和推广,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内部质量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六条食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第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和分析,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社会公众应当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消费的自我保护能力,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后方可生产、经营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卫生标准,产品质量安全可控。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进货的原料和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原料和材料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确保生产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进行处理,严禁销售和加工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追溯制度,能够追溯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轨迹,确保个体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及时上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2023年新食品安全法全文

2023年新食品安全法全文

2023年新食品安全法全文(实用版)目录1.食品安全法的目的和意义2.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3.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4.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历史5.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和效果正文一、食品安全法的目的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食品安全法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了规定。

三、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和责任、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四、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历史食品安全法自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以来,历经多次修订。

最近一次修订于 2021 年4 月 2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五、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和效果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力地维护了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促进了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国家的食品安全利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进口、餐饮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国家将食品安全列为重大政策,推动全社会形成关注、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五条国家发展食品安全事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推动食品安全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七条国家应当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国际合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食品的特性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进行溯源管理,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和公开披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事件负有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进口、餐饮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告知公众食品的相关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和处罚。

(完整word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完整word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新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保持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维护食品安全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食品是指用于人体食品的物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国家总体方针,即食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监管,全面管理,责任明确,法治保障。

第五条国家支持、扶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为其完成食品安全监管任务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和协调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战略、规划、标准和政策措施。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的国家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食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有序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进行生产经营。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风险评估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独立的风险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对尚无法得出结论的食品安全问题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定向评估。

第十四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依法决定限制或者禁止相关食品在市场上生产、经营、销售前,将评估结果公开。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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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六条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标签、标识的食品.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九条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不安全,需要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立即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在新修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予以公布.第十四条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制定。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十七条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的卫生、农业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公众可以免费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本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规定,并报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四章食品检验第二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资质认定,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二十三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消费者或者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食品检验机构复检。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国务院授权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的部门确定的可以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国家实验室再次进行复检。

国家实验室的检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食品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二十七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获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

第二十八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包装、储存等场所,并确保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以及排放废水、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符合防止食品污染要求的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

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能够证明其具备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并颁发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的生产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还应当同时发给申请人食品安全监管码码段;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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