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作的场 所和部位。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 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
4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 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 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 调度等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 等级的剧场、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 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三 柴油发电机房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
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
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二 变电站距住宅的防火间距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 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3m。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10 1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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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Electric in civil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X×-××-××发布 20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而成。
在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在民用建筑电气领域防火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经专家审查后定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院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电缆集团沈阳斯沃电器有限公司施奈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

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普通规定24.1.1本章合用于民用建造内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
24.1.2下列民用建造需要设置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24.1.2.1高层建造(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造(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
(2)建造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造。
(3)与高层建造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4.1.2.2低层建造(1)建造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造。
(2)单层主体建造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有关公共建造。
24.1.3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
24. 1. 4民用建造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wei)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防火等级的分类,普通可按表24.1.4—1和24.1.4—2划分。
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2.1各类民用建造的保护等级应根据建造物防火等级的分类,按下列原则确定:(1)超高层(建造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高层中的一类建造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 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造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4)低层中的二类建造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24. 2. 2火灾探测器在建造物中设置的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须符合以下规定:24.2.2.1在超高层建造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外(如厕所、浴池) ,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24.2.2.2一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1)走道、大厅;(2)重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及贵宾歇息室;(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机电房、配变电室、UPS室;(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多层建造的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 ;(5)具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6)重要的资料、档案库;(7)前室(包括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的前室) ;(8)电子设备的机房(如电话站、广播站、广播电视机房、中控室等) ;(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造的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10)净高超过0.8m具有可燃物的闷顶(但设有自动喷洒设施的可不装) ;(1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12)商业和综合建造的营业厅、可燃商品陈列室、周转库房;(13)展览楼的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14)博物馆的展厅、珍品储存室;(15)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票证库;(16)三级及以上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的写字楼内主要办公室;(17)电信和邮政楼的重要机房、电力室;(18)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1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调度室、微波室、控制机房;(20)医院的病历室、高级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的房间;(21)剧场的舞台、化妆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22)体育馆(场)的灯控、声控室和计时记分控制室;(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的调度室、导控室、行包房、票据库、售票室、软席候车室等;(24)根据火灾危(wei)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电气部分贯标学习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民用建筑内重要 的消防设施,本规范规定了应设置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厂房;
(二) 柴油发电机房防火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
(一) 防火门、管道井防火要求
6.2.7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 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 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 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 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2 . 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 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 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信息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信息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建筑行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各类建筑项目层出不穷。
然而,建筑标准与设计图集是确保各类建筑项目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建设的关键性文件。
而电气部分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介绍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的相关信息。
一、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的概述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是针对建筑物内电力系统和照明系统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其主要内容包括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电力和照明设备及其材料的选择以及电力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
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建筑物内的电气系统必须符合设计图集电气部分的规范。
同时,电力设备使用寿命也受到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的限制。
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的主要内容1、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首先,电气系统的设计应该满足以下标准:(1)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要求;(2)满足建筑物内电力负荷的需求;(3)优化电气系统的结构和布线,降低线路损耗和电能消耗。
其次,电气系统的安装应该满足以下标准:(1)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和电缆,并在安装过程中采取防火措施;(2)安装过程中必须满足国家安全要求和电气设备的使用说明;(3)安装后需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确保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
2、电力和照明设备及其材料的选择为确保建筑物内电力和照明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还规定了电力和照明设备的选择标准。
其中,包括:(1)选择优质的电力设备,确保电源的稳定供应;(2)选择寿命长、可靠性高的照明设备和灯具;(3)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电器和电气材料。
3、电力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最后,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还规定了电力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标准。
这对确保电力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有着重要意义。
标准要求建筑物内电力设备必须按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其中包括清洁、紧固螺丝、更换老化部件等。
建筑电气防火规范

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v 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10.2.1条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 m。
第10.2.2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电气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电气设计防火规范标准第一、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第二、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10.2.1条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第10.2.2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江苏》条文说明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条文说明A.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标称额定电压1kV及以下的线路与装置的防火设计,建筑物内中压电缆的设计也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由于甲、乙类工业建筑属于火灾危险性环境建筑物,不同于一般工业建筑,不适用于本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纺织、钢铁、冶金和电力等建筑工程电气防火设计除满足本标准外,还应满足其他相关规范要求。
A.2 规范性引用文件A.3 术语和定义A3. 4 本标准所涉及电缆燃烧性能等级按《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的规定;电线电缆阻燃特性分类按《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19666的规定。
A3. 5 鉴于建筑物体量越来越大,在选择950℃、180min的耐火电缆时宜采用同时满足燃烧、喷水、撞击试验的产品。
A3. 15 火灾联动装置的适用范围:防火卷帘、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补风机、排烟风机、常开防火门等。
火灾联动装置原理示意如图A.1所示。
注1:本图为火灾联动装置原理,通过火灾探测器探测火灾发生信息,并输出信号或接点联动相关消防设备;注2:图中火灾探测器与手动报警按钮应设置在联动该消防设备需要感知火情的全部部位;注3:根据设计需要联动设备配电控制箱的具体情况,图中接点转换继电器及开关电源可置于设备配电控制箱内,也可以置于箱外单独设置箱体;注4:如设备配电控制箱已具备接探测器联动功能,视为已具备火灾联动装置功能,无需另外设置本图装置。
图A.1 火灾联动装置原理示意图A.4 基本规定A.4.1 设计总则建筑物电气防火设计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的相关规定。
A.4.2 一般规定A.4.2.1 本条明确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原则和步骤。
建筑或场所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是《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设计规范》GB50116涵盖的范围,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 6等其他相关现行标准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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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建筑安全的重要文件,其中电气部分是其中
的一个重要方面。
电气部分规定了建筑电气系统的防火要求和相关的设计
指导原则,旨在提供防火设计的依据,确保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不会成为
火灾的起因或扩散途径。
下面将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电气部分进行详细
阐述。
首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系统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
行设计,严格遵守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的防火等级,确保设备和线路的防火性能符合
要求。
其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线路的布置应合理,避免电气设备
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过热、放电等现象,减少火灾的发生风险。
电气线路的
走向应合理,避免与易燃物接触或靠近。
对于易燃易爆场所,应采取相应
的防火措施,如设置防火墙、采用阻燃电缆等。
第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要符合相关标准
和规范。
电气设备应通过合格的供应商采购,并进行检测和验收。
设备的
安装应严格按照安装说明书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对于易燃易
爆场所,应选择符合特殊要求的防爆电气设备,确保其不会产生火花或火焰,引发火灾。
第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系统的维护和检修要及时进行。
对
于老旧建筑,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和没有安全隐患。
对于易燃易爆场所,维护和检修工作应更加重视,确保
电气系统的安全性能。
最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要求建筑的电气系统应与消防系统相协调,确保二者之间的联动和互相配合,提高火灾的可控性。
电气设备应与消防
设备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避免电气设备成为火灾的传播途径。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电气部分是确保电气系统安全的重要
依据,通过合理的电气设备选择、安装和维护,可以减少建筑火灾的发生
风险,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与消防系统的协调配合也是防火工
作的关键之一、建筑设计单位和电气工程师应严格遵守防火规范,确保电
气系统的防火性能达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