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标准
发生安全事故如何处罚

发⽣安全事故如何处罚我们知道⼯程施⼯的时候是⼀定要按照规定来执⾏的,但是很多时候⼈们不注意施⼯安全,这样的话就容易出现安全事故,那么发⽣安全事故如何处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发⽣安全事故如何处罚发⽣安全事故时,要如何处罚,依据安全事故的等级⽽定,如果是重⼤安全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六⼗的罚款。
《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第九⼗⼆条⽣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未履⾏本法规定的安全⽣产管理职责,导致发⽣⽣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般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三⼗的罚款;(⼆)发⽣较⼤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四⼗的罚款;(三)发⽣重⼤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六⼗的罚款;(四)发⽣特别重⼤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的罚款。
《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第九⼗三条⽣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管理⼈员未履⾏本法规定的安全⽣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程重⼤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的财产和⽣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安全事故的⾏为。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单位及⼯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员。
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程建设者的资格,能⽀付⼯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出于疏忽⼤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信的过失。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五条 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 认定: 第(一)项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第(二)项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 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第(三)项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 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 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针对不同情形,明确裁量基准)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第(一)项 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 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 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四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 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第(一)项 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第(二)项 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 下计算。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终审稿)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事故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生产法的个人处罚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单位处罚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生产法的个人处罚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单位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2•【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一、安全生产条件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若企业被发现安全生产条件不足,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陈旧、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证照等处罚。
二、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若企业在接到停产停业整顿通知后,拒不执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挠执行,相关部门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罚款。
同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等处罚。
四、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若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证照等处罚。
五、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若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
六、安全管理不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若存在安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如安全操作规程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等,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若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
七、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企业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若存在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八、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生产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若企业未设置或者设置不明显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安全生产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项,是国家的重要政治任务。
为了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在安全生产法中,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下面将就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做一些介绍。
首先,根据安全生产法,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标准如下:1.责令改正,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要求限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罚款,根据违法违规的情节轻重,相关部门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一般情况下会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确定罚款数额。
3.责令停产整顿,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整改到位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止。
其次,对于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标准如下:1.罚款,对于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确定。
2.行政拘留,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处罚,以警示他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总之,安全生产法的处罚标准是为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
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发生安全事故如何处罚

发生安全事故如何处罚企业在进行生活经营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但在实践中很多企业漠视安全的重要性,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安全事故时就需要处罚,那么发生安全事故如何处罚?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发生安全事故如何处罚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如何处罚,依据安全事故的等级而定,如果是重大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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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处罚标准Ⅰ(讨论稿)1、目的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生产安全责任制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本标准针对于公司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处理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6〕号《爆破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条例》久联股司安〔2010〕299号《安全生产责任制》久联股司安〔2010〕300号《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16号《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06号《安全管理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久联股司企〔2010〕56号《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制度汇编》4、术语和定义4.1事故分类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到位等管理原因,造成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有私拿、私藏、私用和挪作他用的事故,甚至造成社会重大危害的事故。
2)爆破现场爆破事故:因爆破现场爆炸物品违规存放,违章操作,爆破装药现场管理不当,设计施工指导错误,而导致爆破器材提早发生爆炸,和爆破危害效应对周围人员设备、房屋设施造成重大伤害,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
3)坍塌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现场指挥人员不当、安全防护不到位或违章作业导致高边坡和爆堆土石方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4)火灾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5)物体打击事故:在施工或爆破作业过程中,因物体打击或爆破飞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6)高处坠落事故:施工过程中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或物料从高处坠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7)车辆伤害事故:公司车辆在行驶,运输途中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8)施工机械伤害事故:在使用、维修施工机械过程中,因施工机械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9)触电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施工临时用电或雷电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0)中毒与窒息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作业环境缺氧或生产有毒气体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11)食物中毒事故:由于误吃有毒食物或因食堂管理差导致食物变质,造成人员中毒的事故。
.4,2事故分级1)特别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a、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0人及以上;b、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
2)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a、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以上;30人以下;b、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50以上;100人及以下;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较大事故:a、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以上;10人以下;b、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10以上;50人及以下;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事故:a、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b、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5)一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a、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b、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3人c、发生大量飞石事故,造成人员、设备、设施伤害。
6)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a、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b、一次事故造成轻微伤3~9人c、发生少量飞石事故,造成设备、设施伤害。
7)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a、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b、一次事故造成轻微伤1~3人c、发生个别超远距离飞石事故,未造成伤害。
4.3事故的调查认定和责任界定1)事故直接责任:因个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在自己作业范围或者警戒责任范围直接造成的安全事故,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事故主要责任者也可能是受害者。
2)事故主要责任: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或者是虽然没有参与具体操作或者事故的直接实施,可能由于他的主导因素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就是主要责任人。
3)事故次要责任: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
事故发生的协同者,对事故发展没有及时制止,任其发展,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连带责任。
虽然作为事故受害者,但是由于没有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导致他人的伤害发生。
4)事故领导责任:各级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等等,导致或影响了事故的发生、发展。
没有参与事故发生事故过程的具体指导和操作,但是因为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而承担的责任。
5、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5.1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4)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5)安全管理人员对发现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现象不加以制止或熟视无睹;5.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事故扩大者;4)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6)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者。
7)未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者。
5.3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2)领导无视安全工作的开展,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4)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三级教育培训合格就上岗操作;5)无视施工机械设备的保养,致使其带病运行的;6)忽视劳动条件,削弱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7)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8)重大危险环境或区域施工作业时,安全管理人为没有派到位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9)对生产、经营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监督不严,致使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没有贯彻落实。
10)对有安全隐患不投入或挪用隐患治理资金。
11)未按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要求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和重大危险施工设备设施进行的检查。
12)对民用爆破器材监督管理不严,致使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丢失、被盗或有私拿、私藏、私用和挪作他用的。
13)未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或演练。
6、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理原则(1)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2)行政责任追究分为: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或按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多次预警和整改,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上级督查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凡发生事故,按事故等级,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7、事故发生等级与处罚标准7,1特大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
并给予相当数额的经济处罚。
2)发生事故单位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相当数额的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和给予相当数额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全部扣除全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7.2重大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
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2)发生事故的各项目部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和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全部扣除全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7.3一般事故: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行政降职、撤职、记过、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主要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行政降职、撤职、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1000~3000的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有关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1000~3000元经济处罚。
4)酌情扣除全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7.4一级事故: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500~1000元。
2)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5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