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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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解析题及答案(3篇)

法律案例解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以下简称张)和李某某(以下简称李)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将位于某市的某套房屋出租给李,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约定,李应于每月的1日前支付租金,逾期未支付租金的,应向张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每日租金的1%。

合同签订后,李按时支付了前五个月的租金,但从第六个月开始,李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张于2020年5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支付自第六个月起至诉讼之日止的租金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

李辩称,自己因家庭原因导致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租金,请求法院判决免除滞纳金。

二、案件焦点1. 李是否应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责任?2. 法院是否应免除李的滞纳金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额应当相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与损失赔偿额应当相称。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滞纳金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李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

李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应向张支付滞纳金。

因此,李应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责任。

2. 关于免除滞纳金责任关于李请求法院免除滞纳金责任的主张,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1)李的经济状况:李在诉讼中辩称,自己因家庭原因导致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租金。

法院应审查李的经济状况,判断其主张的真实性。

(2)合同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李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了解合同条款。

案例分析题与答案

案例分析题与答案

1.注册会计师对白云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审计,经查改公司2010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为236 400元,银行对账单余额为245 800元,经逐笔核对,发现有下列几笔未达账项:(1)企业收到销售商品款8 400元已登记入账,但银行尚未登记入账;(2)企业偿还A公司货款14 000元已登记入账,但银行尚未登记入账;(3)银行已收外地汇入货款5 000元登记入账,但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4)银行已划转电费1 200元登记入账,但企业尚未收到付款通知要求:完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审计人员审查某厂库存商品明细账发现:年初结存1 000件,单价100元;当年第一批完工入库1 000件,单价110元;第二批完工入库1 500件,单价105元;第三批完工入库2 500件,单价120元;第四批完工入库2 500件,单价110元。

本年共销售6200件,结转成本712 500元,截止审计日结存2 300件,保留成本230 000元。

该厂结转发出商品成本采用先进先出法。

要求:分析库存商品明细账有无问题,并指出问题,提出审计意见。

答:(这题的答案可能还不完整的)先进先出法核算产品成本的情况下,结存产品成本应该是后面批次产品的成本,2300*110=253000.库存商品明细账保留成本错误,多结转当期成本23000元,造成少计相应利润。

1000×100+1000×110+1500×105+2500×120+200×110=689500(元)712500—689500=23000(元)审计意见:多转出的销售成本要转回来,账务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23000贷:主营业务成本23000上课讲的:1、(1)库存商品的明细账有错误;(2)原因:由于按照先进先出法,本年销售的数量为6200件,结转成本应为689500元,实际结转了712500元,比实际多结转成本23000元(3)从而,导致其利润减少了23000元2、解决的方案,应调整分录:借:库存商品23000贷:主营业务成本23000借:所得税费用23000*25%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3000*25%3.工商银行拟公开发行股票,委托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的会计报表。

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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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及答案1、农民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

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渠距离养鱼池惟独50米远。

郭某听说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有不少营养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

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拨开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池。

第二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始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

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郭某认为伤害是由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伤害赔偿的诉讼。

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问:(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

因为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伤害的民事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食品有限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

即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伤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要对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具备免责条件。

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1)不可抗力;(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

因此,食品有限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某市甲养殖场承包了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

乙造纸厂位于距水库2000米处,自投产后第一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

甲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10万尾,投资8万元。

1989年10月,甲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飘荡了不少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

养殖场当即通知乙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题目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目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目及答案案例1:企业服务平台的发展与挑战案例描述:某企业服务平台是一家致力于提供全方位企业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旨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然而,该平台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了一些挑战。

请分析该企业服务平台的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

答案: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企业服务平台在促进企业发展和提升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企业服务平台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以下将从市场竞争、隐私保护以及技术创新三个方面进行案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市场竞争挑战:随着企业服务平台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变得激烈。

其他竞争对手相继进入市场,提供类似的企业服务,给企业服务平台带来了压力。

平台需要寻找差异化竞争点,提供更加个性化和定制化的服务,以吸引更多的企业使用。

解决方案:平台应加强市场调研,了解用户需求,提供特色化服务。

同时,平台可以与其他服务商合作,打造生态圈,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增加用户粘性。

2. 隐私保护挑战:企业服务平台涉及大量的企业敏感信息和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同时,企业服务平台需要与企业的内部系统进行对接,信息的传输安全性也是一项重要挑战。

解决方案:平台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机制,并制定相关的隐私政策,明确告知用户数据使用规则。

同时,平台还应采用安全加密技术,保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 技术创新挑战: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的技术不断涌现,企业服务平台需要及时进行技术创新与更新,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然而,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技术难题以及技术人才的培养也成为了企业服务平台的挑战。

解决方案:平台可以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吸纳技术人才,进行技术研发与创新。

同时,平台还应关注行业前沿技术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新的技术应用,提高平台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企业服务平台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包括市场竞争、隐私保护以及技术创新。

通过加强市场调研,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完善隐私政策,加强技术创新与更新以及培养技术人才等措施,可以有效应对这些挑战,促进企业服务平台的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分析题 题目与答案

案例分析题 题目与答案

1.某酒店与某大厦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大厦八层。

之后,酒店将该摊档租赁给聂某经营“面老大”,并允许其使用该酒店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

2006年7月24日聂某雇用索某在面食摊做工,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500元每月,索某因聂某拖欠工资离开工作岗位,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600元。

【问题】聂某与索某属于什么关系?聂某与酒店之间是什么关系?索某与酒店是什么关系?【答案】聂某与索某属于民事雇佣关系。

某酒店与聂某形成劳务关系,因为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索某与酒店形成劳动关系,聂某雇佣索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内部承包人代表企业实施的劳动用工行为,其所雇佣的劳动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因此索某与酒店形成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2. 某房地产公司聘用了王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三个月期内,公司发现王小姐表现欠妥,工作能力不高,但是本人的工作态度较好,所以一方面担心王小姐的能力会不胜任工作,另一方面又希望给王小姐一个机会,如果王小姐的能力能够有所提升,在此情况下,公司愿意继续留用王小姐。

【问题】请问,此时公司想延长王小姐的试用期,是否合法?【答案】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长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

现在公司只与员工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肯定是一种合法的约定,如果王小姐不同意延长,公司是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的。

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长,则公司将试用期延长到六个月的做法是合法的。

公司需要跟王小姐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才能保证合法性。

3. 小陆是某公司员工,已怀孕。

2015年3月,小陆到离家最近的妇产科医院做了第一次产前检查,医院要求定期来产检。

2015年4月,小陆拿到3月份工资时发现,单位把她请假去产检的半天算作事假,小陆当即找到单位的财务部、人事部理论,人事部同意把小陆产检当天的工作按照病假工资发放,但明确告诉小陆,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季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3天的,要扣罚季度满勤奖,虽然公司把事假改成了病假,但小陆想到每月一到二次的产检不能不做,不仅每次算作病假,还要影响到自己的季度奖金,心里很不舒服,也很想疑惑。

案例分析题12例

案例分析题12例

案例分析题第1题背景资料某城市道路改造工程,随路施工的综合管线有0.4MPa的DNS00中压燃气、DN1000给水管并排铺设在道路下,燃气管道与给水管材均为钢管,实施双管合槽施工。

热力隧道工程采用暗挖工艺施工。

承包方A公司将工程的其中一段热力隧道工程分包给B公司,并签了分包合同。

1.B公司发现土层松散,有不稳定迹象,但认为根据已有经验和这个土层的段落较短,出于省事省钱的动机,不仅没有进行超前注浆加固等加固措施,反而加大了开挖的循环进尺,试图“速战速决,冲过去”,丝毫未理睬承包方A公司派驻B方现场监督检查人员的劝阻。

结果发生隧道塌方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

2.事故调查组在核查B公司施工资格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时发现,B公司根本不具备安全施工的条件。

问题:1.燃气管与给水管的水平净距以及燃气管顶与路面的距离有何要求?2.试述燃气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压力、稳定时间及合格标准。

3.对发生的安全事故,A公司在哪些方面有责任?4.B公司对事故应该怎么负责?【正确答案】:试题解析:1.燃气管与给水管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m,燃气管顶的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0.9m。

2.燃气管道强度试验压力为设计输气压力的1.5倍,但钢管不得低于0.3MPa,本工程的管道强度试验压力0.6MPa,稳压1h,全部接口均无漏气现象为合格。

管道严密性试验压力为0.46MPa,持续时间不小于24h,实际压力降不超过允许值为合格。

3.A公司没有认真审核B公司施工资质,便与之签了分包合同,这是A公司对这起事故首先应负的安全控制失责的责任;其次,A公司虽然采取了派人进驻B公司施工现场,并对B公司的违规操作提出了劝阻意见和正确做法,但未采取坚决制止的手段,导致事故未能避免。

这是A公司安全控制不力的又一方面应负的责任。

A公司还应统计分包方伤亡事故,按规定上报和按分包合同处理分包方的伤亡事故。

4.B公司不具备安全资质,又不听A公司人员的劝阻,坚持违规操作,造成事故,完全应该负起“分包方对本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以及“分包方未服从承包人的管理”的责任。

法学经典案例分析题整理

法学经典案例分析题整理

法学经典案例分析题整理1、案例:刘某(24 岁)曾是杨某(30 岁,某国有公司出纳)家中所雇的保姆。

2014 年 5 月23 日,刘某通过技术手段,将杨某支付宝账户上的5000 元钱划转到自己支付宝的账户上,网上购物很快花完,而杨某忙于工作并未及时发现。

2014年6月26日,刘某急于偿还赌债,将杨某儿子杨甲(4 岁)诱骗到宾馆,向杨某打电话索要20 万元赎金,否则将杀死杨甲。

打完电话后,杨甲哭闹不止,刘某怕被人发现将杨甲杀害,并将尸体缚重扔入附近河中。

8 月27日早上,杨某因急于筹集赎金,私自从所在公司保险拒拿出17万元,把20万元送到了刘某指定的地点。

刘某接收20万元后,声称2 小时后杨某即可见到儿子。

27 日下午,杨甲的尸体被人发现。

29 日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将刘某抓获归案,并将20万元退还杨某。

杨某于8 月30日将17 万元还给公司。

问题:(1)刘某将杨某支付宝内5000 元钱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2)刘某向杨某索要20 万元钱并杀害杨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应当怎样处罚?为什么?(3)杨某从公司拿出 17 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案解析:1.(1)刘某将杨某支付宝内5000元钱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刘某将杨某的5000元钱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分)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存款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刘某通过技术手段已经使该笔钱款脱离了杨某的占有,并实际控制了这笔钱。

因此刘某构成盗窃罪。

(2分)(2)刘某向杨某索要20万元钱并杀害杨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应当怎样处罚?为什么? 【答案】刘某构成绑架罪。

(2分)刘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诱骗杨某儿子杨甲到宾馆,向杨某打电话索要20万元赎金,后又杀害杨甲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2分)应当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分)因为刑法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一,合同纠纷。

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2000元。

租赁期内,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乙方多次催促未果,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责令甲方支付违约金。

问题分析,本案中,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是合法的。

答案,乙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判决是合法有效的。

甲方应按法院判决履行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民法案例二,侵权责任。

案情描述,小明在公共场所不慎将咖啡洒在了路人小王的衣服上,导致小王的衣服被烫伤。

小王要求小明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小明拒绝赔偿并表示此事纯属意外。

问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明在公共场所不慎将咖啡洒在他人身上,导致他人受伤,属于过错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答案,小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王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他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以上两个案例分析了民法中的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和解释,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的相关知识。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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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案例分析:1、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

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

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

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

李某用橇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

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已,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

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⑴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按犯罪行为能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按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犯罪既遂状态为标准,属于不能犯未遂中的工具不能犯未遂。

⑵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应对保安员的伤情进行鉴定,构成轻伤以上,属故意伤害罪。

因为盗窃的行为和伤害行为是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侵犯的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健康权,从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主观方面李某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李某属于一般主体。

⑶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犯罪预备⑷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盗窃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

2、对张某是否可以不予处罚?张某,十九周岁,无业。

一九九0年七月的一天,张某在某中学门口拦住该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李某,以借钱为名向李某勒索钱物。

李某迫于无奈,将身上所带的十元钱及一支钢笔交给张某。

事后,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勒索的钱物还给李某,并向李某赔礼道歉。

当地的公安机关鉴于张某违法行为轻微并能主动纠正,对张某不予处罚。

问:对张某不予处罚是否合适。

请说明理由答:对张某不予处罚合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就本案而言,张某索要财物数额较小,事后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将将勒索的钱物还给李某,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张某不予处罚是合适的。

3、盗窃下水道井盖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⑴案情简介2003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某市市民吴某和王某经过事先蓄谋,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某市景德路附近,将路面上铺设的5块下水道井盖拉起,抬上电动三轮车,准备盗走贩卖。

就在两人盗窃得手准备离开时,被夜间巡逻的民警发现,两人当场被抓获。

后经相关部门价值评估,被盗的5块下水道井盖价值人民币925元。

下水道井盖被盗是全国各地城市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由于下水道井盖被盗而引发的伤亡惨剧,时时见诸媒体。

据说各地政府为下水道井盖被盗事件伤透了脑筋,在防盗方面采用了各种高科技手段,但仍然不能防止被盗事件的大量发生。

下水道井盖被盗,从表面上看是一件小事,但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却是件大事。

如何来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无论是对下水道井盖进行技术改造,还是强化对废旧品收购的管理,都是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的重要因素。

但充分发挥法律的预警功能和威慑力也是很重要的。

⑵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吴王二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第3条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所以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吴王二人盗窃下水道井盖的附近,就是该市某中学400多名学生早晚停取自行车处,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二人,极有可能发生学生或行人失足掉入的伤亡惨剧,所以二人采用盗窃路面市政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下水道井盖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的体现。

从表面上看,井盖作为市政工程设施被广泛运用于道路交通上,这种在使用过程中的“财产”除了体现一种财产权外,更重要的展现其使用属性,对其使用属性的危害,侵犯的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力,而是其“使用属性”所体现的一种社会关系。

道路是一种公共交通设施,盗窃道路上的下水道井盖,实际上就是破坏了道路,破坏了交通设施。

这种盗窃行为侵犯的是一种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但由于下水道井盖被盗,给公共交通安全留下了实际的危害,随时都有可能导致现实的损害后果,这种由于盗窃者的盗窃行为,造成公共交通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的现象,是刑法上所规定的危险犯,应当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应按照刑法第117条规定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因为下水道井盖被盗,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则应当依照刑法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出意见评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吴王二人盗窃下水道井盖的附近,就是该市某中学400多名学生早晚停取自行车处,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二人,极有可能发生学生或行人失足掉入的伤亡惨剧,所以二人采用盗窃路面市政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对小偷实施暴力、威胁并当场夺取被盗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⑴基本案情200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顾某、张某、李某、鲁某四人在北京市海淀区后章村村边遇见骑摩托车的同乡人崔某。

因顾某曾听另人讲崔某所骑摩托车系盗窃所得,就和其他人一起商量“把车骗过来”。

于是,几人上前拦住崔某并问摩托车是哪来的,崔某说是亲戚家的,顾某等人要拉崔某去其亲戚家问,崔某不去,几人便对崔某拳打脚踢,逼问车的来源,崔某被打后承认摩托车是偷来的。

顾某等人称这车是他们朋友丢的,要送崔某去派出所,崔某央求顾某等不要把他送派出所,顾某等人说要想不去派出所,不但要留下摩托车,还要再赔300元其朋友丢车后打车的钱,崔某最后同意。

顾某等人当时骑走了摩托车并于次日从崔某那拿到了另外的300元钱,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⑵争议问题一个犯罪行为中既有暴力手段又有敲许手段,应定何罪?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以及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本案应定行为敲诈勒索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中作案手段没有使用暴力。

而抢劫的构成是以暴力手段。

在本案当中,顾某、张某、李某、鲁某四人对崔某拳打脚踢是迫使崔某承认摩托车是偷来的后实施敲诈勒索,而不是通过对崔某拳打脚踢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终迫使崔某交出了财物的原因是受到了顾某等人“要送崔某去派出所”这种胁迫交出的。

顾某等人于次日从崔某那拿到了另外的300元钱的事实也不符合抢劫罪“当场”的特征。

四、制作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李╳╳男,╳╳岁,系╳╳市╳╳厂职工现住╳╳市╳╳生活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市公安分局地址:╳╳╳市╳╳╳区╳╳╳街╳╳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申请人李╳╳不服╳╳╳市公安分局╳╳╳年╳╳╳月╳╳╳日以╳公╳字〔200╳〕第╳╳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

于200╳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了该行政行为复议申请。

申请人称:张***与我因琐事发生殴打,张***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而我的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市公安分局对我治安处罚100元,而不处罚张***,╳╳市公安分局处罚不当。

被申请人称:2005年6月12日在某饭店张***和申请人发生口角后进行了相互撕打,经法医鉴定,张***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而申请人的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张***讯问材料和申请人讯问及在场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因申请人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认定张***行为不构成殴打他人,而张***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因此我分局对申请人治安处罚100元的决定,有事实根据、法律依据,量罚得当。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2日在某饭店张***和申请人发生口角后进行了相互撕打,经法医鉴定,张***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而申请人的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张***讯问材料和申请人讯问及在场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市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条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如下:维持╳╳╳市公安分局200╳年╳╳月╳╳日以╳公╳字〔200╳〕第╳╳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局(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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