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答案(1)
管理学案例分析题(带答案)

管理学案例分析题(带答案)案例分析题1某建筑公司,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地知名的建筑龙头企业。
总结企业成功的经验,许多管理人员归结为天时、地利、人和,如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当地政府、银行的良好关系,几十年形成的固定客户和良好的信誉,良好的员工素质等等。
在2008年北京奥运景气鼓舞下,公司确立了打破地区界限,成为全国乃至世界知名建筑企业的远景和使命。
当企业树立这样的远景和使命并为之努力时,发现曾经作为优势的“天时、地利、人和”似乎不在。
例如,就在前不久,日本一家建筑企业在与公司谈判时,让公司在两天内给出一个项目的报价。
由于公司没有既懂建筑专业又精通日语的人员,没有能够及时报价,很遗憾地没有抓住公司项目。
请分析该公司的内外部环境,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1)天、地、人是对公司内外部环境的概括描述。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公司过去的成功来自天时、地利、人和,构成了公司的竞争优势。
当公司重新确立了“成为全国乃至世界的建筑企业”时,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在政府、银行关系方面、在地理方面、在人员素质要求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所谓的天、地、人已经不再成为优势。
(2)因此公司要真正认清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确定公司的使命和愿景,并围绕天、地、人等制定相应措施。
具体措施应围绕培育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方面:具有建立电子商务网络和系统的技能;迅速把新产品投入市场的能力;更好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制造高质量产品的技能;开发产品特性方面的创新能力;对市场变化作出快速反应;准确迅速满足顾客定单的系统;整和各种技术创造新产品的技能等方面。
案例分析题2某地方生产传统工艺品的企业,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逐渐发展壮大起来。
销售额和出口额近十年来平均增长15%以上。
员工也有原来的不足200人增加到了2000多人。
企业还是采用过去的类似直线型的组织结构,企业一把手王厂长既管销售,又管生产,是一个多面全能型的管理者。
最近企业发生了一些事情,让王厂长应接不暇。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
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
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
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
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
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
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
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
(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
(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
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
(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
(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
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
(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
(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
”(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
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2、2000年7月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一)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一)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
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
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
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
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
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
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
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
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参考答案: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
(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
(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
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1、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
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参考答案:(1)合同未成立,因为甲公司未加盖公章。
(2)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中。
(3)应当赔偿,因为这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案例2、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叉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致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
经交通大队勘查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
甲为治伤花去费用8000余元。
问:(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3)乙对甲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1)应判决由红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甲与红星公司之间已成立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现红星公司未能依约将甲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因宏达公司的行为是直接导致甲的损害的原因,已构成侵权,甲可以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宏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正是红星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原理,乙对甲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红星公司承担。
案例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
社会工作案例分析4套(附答案)

社会工作案例分析题(一)第一题(20分)小安,男,26岁,大学三年级时因精神疾病退学。
退学后,小安在精神卫生中心接受了4周治疗后出院。
小安的母亲提前退休后全身心地照顾他,但是小安的某些社会机能仍在慢慢退化。
朋友和同学开始疏远他,有些居民也因偏见而对他指指点点,这让原本就内向的小安备受情绪困扰,更加沉默寡言,越来越没有自信,整天不想出门。
小安因为服药有副作用而偷偷藏药和减药。
社区也没有相应的康复机构。
没多久,小安的精神疾病再次发作。
小安在3年内多次出人精神卫生中心,无奈之下,父母将其送人精神病院。
1年后,小安的病情稳定,经诊断可以出院。
他想回家,想接触社会、交朋友,想学点技能从事些简单的工作。
父母为了让他更好地康复,准备搬到一个环境幽静、能提供康复和职业训练的社区居住。
自从小安患病以来,父母一直觉得压力很大、很焦虑,对照料好小安既没有信心也不懂技巧,非常希望有专业人士提供帮助。
医院的社会工作者准备为小安出院回归社区提供服务,并联络了社区中的社会工作者。
问题:1.从社会支持来源看,小安康复的哪些支持存在不足?2.小安的需要及家人的需要分别是什么?3.整合小安及家人的需要,基于医务社会工作的思路,写出“出院计划"的内容。
第一题答题要点:1.从社会支持来源看,小安康复支持的不足有:(1)康复治疗的支持。
首先,小安的母亲虽然提前退休全身心照顾小安,可其父母对照料好小安没有信心,也不懂技巧;其次,小安家的社区内没有相应的康复机构,并不能为其提供更好的治疗。
(2)社会交往的支持。
小安的朋友和同学开始疏远他;社区居民也因偏见而对他指指点点。
2.(1)小安的需要有:治疗康复需要;接受教育需要;职业发展需要;家庭生活需要;社会交往需要;价值实现需要;恋爱婚姻需要。
(2)小安家人的需要有:接受社区照顾,社区为小安家人提供训练课程和有关照顾精神病人的技巧。
3.出院计划:(1)协助病人回家或转到社区服务机构;(2)给病人和家人进行辅导,包括照顾技巧上和心理上的辅导。
案例分析问答答案 (1)

问答题10年(一)2010年5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幢登记用途为办公用的临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限20年。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所有装修与房屋一同由甲公司无偿收回。
乙公司承租后,将该房屋装修改造成酒楼,并加盖了厨房,现该区域被列入拆迁范围,某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对该房屋进行拆迁估价。
问:(1)拆迁估价中如何考虑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拆迁估价中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影响,故估价时不考虑租约的影响。
(2)拆迁估价中如何确定该房屋的用途、面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指导意见》规定:(1)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应以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2)各地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4)若对房屋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5)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3)拆迁估价中如何考虑乙公司的装修补偿?被拆迁房屋内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确定。
或者:乙公司的装修补偿应与出租人协商解决。
或者:乙公司应得的装修补偿应为甲公司从拆迁人处得到的装修补偿款(或根据时点的装修现值)减去租赁期满后装修的残余价值。
(二)近期,某城市房地产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房地产成交量明显萎缩,住宅市场价格出现下跌趋势,某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接了该市一处住在小区在建工程的房地产抵押业务,请问:结合该市房地产状况,采用假设开发评估该在建工程的抵押价值应注意哪些问题?答:在当前市场环境下,运用假设开发法时应特别注意:1.预测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宜谨慎。
2.开发费用可能发生变化。
3.开发周期可能延长。
案例分析(含答案)(一)

案例分析一、.某装饰公司承接了寒冷地区某商场的室内、外装饰工程。
其中,室内地面采用地面砖镶贴,墙面部分采用人造木板,柱面镶贴天然花岗石,门窗采用铝合金门窗。
吊顶工程部分采用木龙骨,室外部分墙面为铝板幕墙,采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铝塑复合板,其余外墙为加气混凝土砌块外镶贴陶瓷砖。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因木龙骨为甲供材料,施工单位未对木龙骨进行检验和处理就用到工程上;门窗安装方案为射钉固定。
事件二:在送样待检时,为赶进度,施工单位未经监理许可就进行了外墙饰面砖镶贴施工,待复验报告出来,部分指标未能达到要求。
事件三:外墙面砖施工前,工长安排工人在陶粒空心砖墙面上做了外墙饰面砖样板件,并对其质量验收进行了允许偏差的检验。
问题:1本工程有哪些材料需要复验?说明复验的指标?2事件一中,有哪些不妥3事件二中,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4指出事件三中外墙饰面砖样板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写出正确做法。
一、1本工程应对以下材料及性能指标进行复验:1水泥: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饰面板(砖)工程粘贴用水泥和地面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2室内用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3室内用天然花岗石的放射性。
4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5建筑外墙金属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施工单位需要对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木龙骨应进行防火、防腐、防蛀等技术处理。
在砌体上安装铝合金门窗不能用射钉固定,应用膨胀螺栓固定。
3不妥当。
理由:①复试报告未出来;②未报请监理同意。
4存在问题:外墙饰面砖样板件不应做在陶粒空心砖墙面上,而应做在加气混凝土砌块外墙上。
背景材料二、.某装饰公司承接了寒冷地区某商场的室内、外装饰工程。
其中,室内地面采用地面砖镶贴,吊顶工程部分采用木龙骨,室外部分墙面为铝板幕墙,采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铝塑复合板,其余外墙为加气混凝土外镶贴陶瓷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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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答案(1)
第二章案例分析题第三题答案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 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
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案例分析题第一题答案
(1)①甲公司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不符
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只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
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当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
②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③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半年前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应当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④甲公司的股价半年前大幅震荡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应当稳定。
(2)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①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
50万美元。
②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认缴出资额只占注册资本的15%(60÷400);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③外方第一期的出资时间错误。
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 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5)董事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召开临时董事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
(6)外方投资者提出方案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①外方拟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成本错误。
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方能收回投资。
合作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只能用企业利润先行收回投资,而不能计入成本。
②合作期满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错误。
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第四章案例分析题的答案
1.(1)公司成立时拟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2)股东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但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30%,而本题中,股东的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市场开发部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聘任市场开发部经理则是公司(总)经理的职权。
(4)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财务负责人,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因此,董事会聘任监事D 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5)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题王某是A公司的董事,又是B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而A公司与B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营业,且其行为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
所以,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6)①A公司要求王某将其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②A公司董事会撤销王某董事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无权选举和更换董事。
(7)①甲企业应当补足出资。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②乙和丙应该对甲出资不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③股东会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是不
符合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东对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2. (1)有效,公司法第16条
(2)不符合,法定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亏损,而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均不符合,董秘是高管,任免要审批,离职要报备,其持有股份在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4)是,公司法第149条;法院不会受理除非有紧急情况,应先启动先监事会申请起诉的前置程序,公司法第152条
3.(1)①发起人数额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应当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本题中,发起人人数为4名,符合法定人数。
②折股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本题中,折股比例并没有超过100%,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2)①张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根据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某所欠招商银行到期贷款数额较大,因此不能担任C公司的董事。
②王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
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王某是C公司的监事,因此不能再担任本公司的董事。
③李某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
李某在D公司担任总经理不影响其在股份有限公司担董事。
④赵某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
根据规定,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
本题中,赵某自其担任的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经超过了3年。
⑤钱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本题中,钱某是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的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5000万元公众股份之后,钱某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达到7.14%,另外,钱某也是C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因此不能担任C公司的独立董事。
⑥孙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本题中,孙某在本公司的股东D公司处担任副经理,D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了5%,并且D公司属于前5名的股东,因此孙某不能担任C公司的独立董事。
⑦黄某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