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历史悠久、普及度高的经济行为,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频繁,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背景与现状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
近年来,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和市场监管的不足,民间借贷市场乱象频生,引发了大量法律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借贷合同效力、借贷利率、担保方式、债务追偿等法律问题。
三、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一)借贷合同效力问题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同效力是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
由于部分借贷合同缺乏书面形式或未遵循法定程序,导致合同效力存在争议。
对此,应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合同效力。
(二)借贷利率问题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另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部分借款人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导致利率超过法定上限。
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利率标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三)担保方式问题担保方式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然而,部分借贷合同中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或存在瑕疵,导致担保无效。
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担保方式及效力。
(四)债务追偿问题债务追偿是民间借贷案件的最终目的。
在借款人违约时,出借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追偿。
然而,部分出借人采用非法手段进行追债,导致法律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债务追偿的合法性。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依据。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民间金融是指在政府监管下,由民间自发组织或个体自主经营
的金融活动。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
1. 风险控制不足。
一些民间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易
受到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难以有效应对风险。
2. 利率过高。
一些非法或灰色的民间金融机构利率极高,借款
人难以承受,容易陷入债务危机。
3. 法律监管不完善。
由于民间金融在法律、监管等方面存在缺陷,导致一些非法金融机构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
1. 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规范民间金融市场,减少金融风险。
2. 推出利率管控政策。
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利率的监管,并适
时调整监管政策,建立利率市场化、规范、透明的市场环境,保护
借款人利益。
3. 加强法律监管。
建立民间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并完善民间金
融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财产权益。
4. 推动金融科技创新。
推广金融科技创新,加强普惠金融服务
的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促进金融可持续发展和普
惠金融发展。
我国民间融资研究述评

经 济学 视 角 的分 析 ( )分 析方 法 一
、
1因 素 分 析法 .
近年来,我 国民间融资活动发展迅速 ,规模逐渐扩大, 已经 成 为 我 国金 融 市 场 中 不 可 忽 视 的 一 支 力 量 。 尽管 缺 乏 完 善法律作保 障的坚强后盾, 民间融 资仍 以其特有 的民间智 但 慧和草根顽强呈蓬勃之势发展。 对于 民间融 资发展至今的原 因探析,多数学者是沿着这样一条思路进行 的: 因正规金 外 融之缺 陷一 内因 民间融资之优 点一 民间融资是 正规 金融的 有 益 补 充 得 以发 展 。 民 间 融资 相 较 正 规 金 融 , 很 多 优 势 可 以弥 补 正 规 金 融 有 的缺陷。第一 ,在利率方面。民间融资 以其借贷手续灵活, 交易成本低 ,以及基于血缘、地缘 的信 息优势形成 的担保优 势 共 同促 成 了一 定 程 度 上偏 高 的 民间 融 资 利 率 水 平 。第 二 , 在产权方面 。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相 比, 与中小企业融资 其
一
有着 更强的匹配性 ( 白晓革/ 胡俊峰 ,2 1 ) 0 0 。银行贷款往往 重视所有权 的性质 ,国有比民营 多了国家保障 , 在银行看来 风险相对较小 ,因此 ,一些非国有 的中小企业 因产权方面的 原 因 ,不 容 易 受 到 银 行 青 睐 。第 三 ,相 对 正 规 金 融 , 民间 金 融业利益直接 ,激励机制效率 高,服 务优 质 ( 任旭华/ 周好 文 ,2 0 ) 0 3 。第 四 , 民间 融 资 还 在 完 善 社 会 融 资 结 构 、优 化 资源 配 置 、 进 民营 经 济 发 展 等 方 面 具 有积 极 作用 ( 晓 红 , 促 李
民间融资 ,作为金融体系的一部 分,在现代经济中发 挥着越 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 ,由于其缺乏正式 、系统的法 律保障,在金融实践中不免难 脱其 “ 灰色 印象 ” 。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展和资金需求 的 日益 旺盛 , 民间融资带来的显著经 济 效益 将 其 从 “ 下 ”逐 步 带 入 人 们 视 野 ,伴 之 而 来 的 弊端 地 也 开始 引起 人们 的重 视 。 民 间融 资相 关概 念辨 析 在经济活 动中,融 资可分为两类 :正式金 融与非正式 金融。 两者是相对概念 ,其区分标 准为是否受到国家信用控 制和 中央银行管制 ( 姜旭朝 /丁昌锋,2 0 ) 0 4 。民间金融 因 其不受 国家信用控制 以及缺乏 中央银行 的有效监管 , 理所 当 然 的被 归 入 非 正式 金 融 。 而 非 正式 金 融 除 了包 括 民 间金 融 然 外 ,还包括银行 间的不规范拆解 ,低 利贷 款 以高利贷 出,以 高 利 率 为 诱 饵 的非 法 集 资 、金 融 诈 骗 ,以 大 量现 金形 式 交 易 的地下经济, 中民间金融的形式有如 民间借贷 、 其 民间融资、 农村合作基金 、私人钱庄、和会等 ( 易秋霖 /郭慧 ,2 0 ) 03 。 更多的学者将 民间融资作广 义上理解, 将其等 同于民间金融 ( 丁俊峰 / 刘惟煌 /钟亚 良,2 0 ) 0 5 ,而 民间借贷、农村合 作基金、钱庄 、和会、票据贴现融资、企业 内部集资等被认 为 是 民 间融 资的 存 在 形 式 ( 慧 玲 ,2 0 ) 徐 0 8 。郑 侠 ( 0 8 20 ) 还 就 自发 性 及 合 法 性 两 个 方 面 对 正 规 金 融 与 非 正规 金 融 进 行 了探 讨 , 认 为非 正 规 金 融 是 自发 地 集 中于 私 人 资 本 市 场 她 上 的 融 资活 动 , 者 政 府 控制 的 正 式 金 融 体 系 为 了逃 避政 府 或 监 管而 在 偏 好 目标 和法 律 法 规 规 范之 外进 行 的 金 融 活动 , 它 包 括合法融资也包括非法融 资。 民间融资在其看来属于非正 规金融 中的合法融资之类 。
民间融资法律问题探析

民在行使自 由和权利 的时候 , 不得损 害国家的 、 社会 的、 集体 的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 利。 但是 , 利即使要 受到 权 限制, 也应当由法律加以限制。由于有效力等级的差异, 违反 个位级规范并不意味着必然违反另一个位级规范 。 我 国目前对 民间金融管制 的法 律文件主要有 《 刑法》非 ( 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 、 集资诈骗罪) , 行政法规 《 非法金融机构和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 以下简称《 取缔办法》 刑法》 ) 。《 中确认 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并未对这种行为划定范围。 但 《 取缔办法 》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罪 提供 了规范性 的依 据, 但并不能成 为刑法适用的依据。 根据 《 宪法》 立法法》 及《 的 规定, 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 国务院对于法律 无权作 出解释。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偏离了民间融 资 的本性 。 么 , 那 《 刑法》 民间金融的规 制应 当是以扰乱金融 对 秩序为要件 的违法融资方式。《 取缔办 法》 虽然将未经金融管 理机关批准而从事的融资认定为非法融资行为 ,但是由于在 宪法与行政法规之间缺乏法律这—位阶 ,对民间融资实行限
如何完善 , 都无 法涵盖所有的信贷业务 , 无法扭转资金稀缺的 不等于违法融资。当然 宪法也原 则规 定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
现实 , 无法满足不 同资金偏好的客户群体 。 试图管制 民间融资 只能局部抑制其作用边界 ,或促使民间融资活动由公开转为 地下 。因此 , 为社会经济发展中 的重要 的市场要素之一 , 作 我 们应该从法律上引导和保护民间融资 。
一
、
是, 现今我们称之为主流金融的正规金融是从民间融资发展 由支配 。我 国《 同法》 合 亦承认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 上的民间 演进 而来 , 是先有 民间融资而后才孵化出正规金融 。 尽管监管 借贷合 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 《 当局 更愿意 以民间融资的补充性 、替代性或派生性 来审视民 业之 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确 认建立 在真实意思基础 间融资的存在与发展 ,但民间融资的初源性地位是历史无法 上 的公 民与非金融企业之 间的借贷属 于有 效的民间借贷 。因 回避的。 事实上 , 以前 , 明清 民间融资长期以来一直是 。 正规融 此 , 从宪法精神和 民法意思 自治的基本原则出发 , 民间融资并 资 的地位 。 即便是在现代金融高度发达的今天仍以 自身特有 的方式延续着 。 从 民间融资市场发展的实践看 ,金融管制一直留给民间 融资狭小 的发展空间。 民间融资无论受到怎样的管制和压抑 , 总 能以其独特的方式生存发展 。 正规融资业务不管如何发展 ,
浅析民间融资发展的法律风险防范

道
浅析 民间融资发展 的法律风 险防范
。 陈雅 纯 董延伟
民问融资与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的法律界定
— —
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具凭证 ,
后再起草 ,而且一般比较简单 。
并承诺在一定期 限内还本付息的 但 非法 吸收公众存 款行为一般是 民 间融 资 是 在 国家 正 规 金 活动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 非法 吸收 公 众存 款 人决 定 筹 资 融机构之外 ,出资方将一定数量 经 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 ,不以吸收 后 ,通过一定 的宣传 方式 ,使社
3 R J 0 20 D S 2 1 .9
以至无 法 “ 早 、打小 ” 打 。
低 民间融资的社会风 险。完善对
法律 责任体系不健全是制度 非法 吸收公众存 款的监测预警制 型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 ,其 原 因。民间融资本 身是 民商事行 度 ,对外公开举报 电话 、电子信 发案过程一般具有 以下特点 :主 为 。如果发生了不 能归还本息 的 箱 ,方便投资者举报涉嫌非法 吸 体上 ,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从事 情形 ,理应按 照 《 同法》 《 收公众存款活动的线索 。对各类 合 、 民
借 贷组 织如担保公司 、财务咨询 罪 的特征包括 :1主体并非特定 款 ,借 款 范 围相 对 比较 狭 窄 ,受 . 公司实现 融资 目的;企业内部集 主体 。只要未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 到 血 缘 、亲缘 与 地 缘 限 制 。而非 资 ;融资租赁 ;私募基金。 准 ,即使具备资格但方法 、行为 法集资行 为是 向社会公众借 款 , 民 间融 资 因其 融 资对 象往 往 违法 同样适用该罪名 。2 款者 无论认识与否 ,借款范 围非常广 . 存 是亲友之 间或者局限于一定地域 是不特定多数人。其 “ 不特定对 泛 ,具有涉众性 。 内 ,具 有借 贷 手 续 灵 活 、简便 的 象”具有开放性质 ,且不局限于 筹 资基 础 不 同 。民 间借 贷 关 特征 ,从而推动 了经济发展 。但 某一地缘范 围内,也不局 限于某 系 的形成 既有金钱利益又有人情 因为缺少制度规范 ,民间融资一 血缘范 围 内。3保护的客体 是 因素 ,通 常人情 因素 占主导 。非 . 直处于合法与违法之 间的 “ 灰色 金 融秩序 。4罪名分类是破坏金 法集资一 般没有人情 因素 ,而是 . 地带” 出资人往往要求受资人提 融管 理 秩 序 罪 ,属 于 行 为 犯 。只 以金钱利益为基础 的,且有高额 ,
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防范与对策研究

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防范与对策研究摘要在全国范围内,因民间融资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总量攀升、涉案金额不断上涨,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挑战。
对于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防范和对策,应畅通投资渠道,改革金融制度,完善民间融资的立法,加强案件后续问题的解决,积极做好退赔和信访等各项工作。
关键词民间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83-02民间融资作为资金资源的一种有效配置手段,在补充银行资金不足、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但这柄资本市场上的双刃剑,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一定消极影响。
2005-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1944起,涉案金额1354亿元,银监会表示全国29个省区市都存在非法集资类案件。
特大非法集资案件也愈演愈烈,如浙江丽水杜益敏案、浙江东阳吴英案、上海汇乐集资诈骗案、哈尔滨圣瑞公司特大集资诈骗案(金额高达45.78亿元,涉及全国12个省)等。
豍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总量攀升、涉案金额不断上涨,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挑战,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成因分析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表现形式多样。
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
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
因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典型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民间融资刑事案件产生原因包括:(一)民间资本充裕与企业资本匮乏之间的矛盾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积聚了数额巨大的民间资本,受我国金融机制的影响,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在目前股市楼市震荡、金融市场投资风险加大、银行存款利率不高等因素影响下,社会闲散资金越积越多,投资缺乏有效合理的途径。
民间资本投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间资本投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民间资本就是社会资产中国有资产之外的,包含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家庭的金融资产的社会资产。
也就是掌握在民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中属于私人股份和其他形式的各种私人所有的资本的统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如何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实现民间金融正规化、合法化,以此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将是我们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研究的背景随着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壮大,广大人民逐渐走上了富裕的道路,手里也拥有着日益增长的大量金融性资产,这些民间资金急切的需要寻找到能够保值增值的投资领域来进行投资。
从我区情况来看,一方面我区是我市的老工业基地,区内企业和人口众多,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它们的发展壮大、产业转型和技术升级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没有根本性的转变,从而阻碍其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我区群众以产业工人居多。
经过多年的积累,群众手里大都存有一定的资本。
同时随着我区城镇化改革和大社区建设的逐步推进,原有的以种地为生的农村人口,逐步转变为以打工或从事个体服务业为主的城镇人口。
特别是部分村居以华鲁恒升为依托,充分发挥龙头产业的带动作用,使得村集体经济得到了飞跃式发展,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改革,为他们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为使财富的保值增值,这部分民间资本迫切的需要找到一个合理投资渠道。
二、存在的问题(一)民间投资方面1、投资渠道匮乏。
山东金融改革以后,各地民间融资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建立。
截止2015年底,我区有小额贷款公司3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一家和借贷登记中心一家,且小贷公司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依托大企业建立的,注册资本由大企业持股,公司资本金在不能充分的利用和周转的情况下,根据监管条例是不允许私募或融资的,这就减少了民间资本投资的一个渠道。
同时,小贷公司的建立的出发点是服务“三农”和支持小微企业,所以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其70%的资金应发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的超过资本金的5%,这条规定有利于防范风险,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间融资机构的发展壮大和融资的可能性,致使金融体系建设与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从而使民间资金除了存进银行外,缺乏合适的增值渠道。
民间融资发展与合法化问题研究

金 融所不具备的 制度 、 息 、 信 成本以及 速度等方 面的优势 。在 民间融资的补充作 用被 央行认 可之后 , 民间融资将迎 来
更 大 的发 展 空 间 。 展 民 营银 行 及 其他 民营金 融 机 构 将 成 为今 后 民 间 融 资 发展 的 趋 势 。 发 同时 , 当采 取 一 定 的 措 施 正 应
相 当活 跃 。
我国的 民间融资按 照交易 主体 、 资用 途与利 率水 融
平 来 划分 , 概 括 为 四种 类 型 : 可
1 . 低利 率的互助式借 贷。此 种类型 的资金供求双方
首先看 温州的 民间融 资发展状 况 。改革 开放 以来 ,
通 常关系密 切 , 资 的 目的主要是为 了满足 日常生 活紧 融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3 9 3 (0 6 0 - 1 6 0 10 — 0 120 )5 0l - 4 3 1
最 近 一 段 时 间 , 间 融 资 问题 成 了金 融 理 论 界 和 金 民
随着温州第 三产业 和农村家庭 工业 的迅 速发展 , 资金 对 的需求与 日俱增 , 在很难从 正规金融机 构取得融 资的前
( 民间融资 的发展状况 一)
我 国 当代 的 民 间 融 资 开 始 于 改 革 开 放 后 ,0世 纪 2
8 0年代初期是 民间融资 的起 步阶段 。在随后 的几年 中,
我 国民间融资的发展几经涨跌却并未夭折 。在经济欠发
达地 区 , 一些 具有 区位 优势 、 行业 优势 地 区 的民间融 资
迅速 , 规模 在不 断增大 。[ ( 民间融资 的融资形 式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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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广东警官学院专业:法学年级:2012级法学六班学号:20123301140649姓名:钟伯毅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我国的“老大难”问题,而2011年3月到目前为止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更是将中小企业融资推向了风口浪尖。
在目前国家实行货币紧缩的大宏观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劣,贷款无门而致使资金链断裂,引发了一系列的中小企业倒闭潮;而另一方面,民间资本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压力,但是高额的利息压力却使温州企业频现“跑路”老板。
面对这些异常活跃的民间融资行为,相关部门在其运行规则、利率标准、风险防范等方面却往往监管不能到位,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面对接连不断的跑路风潮,我们该做哪些反思,民间资本的出路究竟在哪里?一、中国民间融资的现状:中国民间融资的形式多种多样,百花齐放,主要形式有:1、个人之间民间借贷行为:农村和城镇居民为解决住房、子女上学、购买大件消费品等具有消费性质的民间融资。
2、个体户及私营企业主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此种借贷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少至几十万,多至上千万,其借款原因一般是流动资金短缺或是投资资金的缺少。
3、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此种形式一般借款人和企业主有着熟人朋友或亲戚关系,利率要比银行高。
温州的民间融资风波。
从2011年3月份到现在,江南皮革、三旗集团等温州当地的一些知名民营企业突然就人去楼空,之后媒体公开报道的失踪的温州业主就达到了10多位。
这一连串“跑路”事件的背后其实反映的是民企资金链断裂问题。
温州素有民间资本晴雨表之称,此次接二连三地出现企业主失踪不禁引发一系列的思考,一直被猜测的民间高息借贷会不会因此出现崩盘?温州政府又将如何应对?中国的金融机制又将面临怎么样的发展与改革?二、中国民间融资盛行的原因:在当前的金融体系下,一方面,大型金融机构的融资门槛较高,且往往对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或者有政府背景的融资平台有着天然的偏爱,大部分的信贷资源给了他们。
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企,由于受到规模、产权、信息、管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绝大部分根本无法指望从正规的银行机构中获得任何信贷额度。
此外,由于官方对金融的严格监管,使得小型的、地区性的金融机构又有着诸多的政策限制,许多急需资金救命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的主流金融体系获得资金。
三、民间借贷错综复杂,危险环生:温州民间融资历来存在,而随着近年国家控制通胀、流动性不断收紧的影响下,民间借贷空前活跃,借贷利息一路疯涨。
同时,民间借贷规模相比以前也明显增加;此外,民间融资涉及行业广泛,随着大量融资机构的产生,非法金融现象有所“抬头”,导致融资关系错综复杂,民间借贷险象环生。
第一,民间借贷规模庞大。
民间借贷由于过高的利润,这个巨大的市场吸引着各路资金。
总体来说,温州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涉及温州几乎每一个家庭和个人。
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最新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极其活跃,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目前温州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 100亿元。
庞大的民间资金客观上为温州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但错综复杂的资金关系同时也埋下了高风险的隐患。
第二,民间借贷利率高。
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差比较大,一般来说,普通社会主体之间的借贷利率可达到18%,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利率为20%左右,而社会融资中介的利率则可达到40%左右。
根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6月份,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已经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3-6分,有的则高达1角,甚至1角5分,折合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6月上升了3.4个百分点。
第三,民间借贷风险大。
民间借贷资本加速了资本运营的速度,有预期的高收入,但是也面临更大的风险。
四、民间融资存在的必要性由于中小企业及“三农”融资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的空白,长期以来,民间融资一直游走于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之外。
很多专家学者一直呼吁让民间融资合法化、规范化,通过疏通合理的民间融资活动,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法律框架。
中国人民银行也多次提及要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化进程,以缓解中小企业及“三农”的资金困难,达到既增强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因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
首先,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困境。
近几年来,由于全国宏观调控银根紧缩,中小企业要想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比较困难,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对资金的需求急剧增加,民间融资则成为解决业资金紧缺的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某印刷厂的厂长说:由于市场竞争的要求,急需投入近千万元设备进行产业升级,跑银行贷款不仅手续繁杂、周期长,而且只得到了300万元贷款,只是杯水车薪,而增加了民间融资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迅速得以扩大。
另外,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和间接融资困难。
由于我国大型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缺少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项目。
随着经济发展涌现出一批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这些中小金融机构本意是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资金融通;但在其实际业务发展中,却越来越脱离中小企业,大量上存资金或购买国债,对急需贷款的中小企业却不予支持。
我国中小企业不仅间接融资困难,直接融资也很困难。
受上市条件的限制,难以进入股票市场直接融资;受国家政策限制,难以取得发行债券的资格。
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和间接融资困难,导致约80%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
曾经有学者就民间融资问题,对江苏省滨海县的数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选取了滨海中学、滨海第三印刷厂、滨海仁慈医院、滨海强隆铸造厂等二十家样本。
这二十家样本含盖教育、卫生、机械制造、加工业、纺织业、印刷业及个体工商业等。
近三年来,这二十个样本的民间融资的绝对规模、加权平均指数逐年增加,现已达到32.6%,即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正规金融融资的比例超过了三成。
而不同样本这个比例相差较大,事业单位滨海中学不到10%,私营企业滨海第三印刷厂约占78%。
五、民间融资存在的法律问题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民间调剂资金短缺工具,解决了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特殊需求,是一种信用补偿机制。
而且民间融资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来说,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但同时民间融资又是一把双刃剑,在弥补金融机构融资不足、满足市场需求、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同时;民间融资的盲目性、松散性以及不规范性都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1. 民间融资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
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的资金借贷行为,不受国家的控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民间融资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基本是口头相约,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也只以白条作为借据,缺乏法律依据,容易形成赖账、坏账和死账。
当借款人有能力偿还债务或比较守约时,能及时偿还借款;一旦借款人出现经营困难,还不出借款或恶意欠款时,由于缺乏质押、抵押的资产,出借人收回借款的风险加大。
收不回借款,借贷双方形成债务纠纷,有些极端的债权人往往使用暴力手段催款,不利于社会安定。
2. 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监管,一定程度上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一是容易导致重复建设,不利于国家对限制产业的调整。
民间融资是一种资金供求双方直接买卖资金的融资方式,是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之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由于目前还未被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因此它的投向国家无法实行引导与控制,致使大量资金流入了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限制的“重复建设”。
资需求旺盛、信贷渠道不畅的项目,往往是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限制的产业,如果大量民间资金投放到这些项目上,无疑会抵消宏观调控的阶段性成果,不利于国家对限制性产业的调整。
二是给货币政策的实施和宏观调控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民间金融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号失真,这就会影响央行对货币量的控制,以至于货币政策意图难以实现。
而且,由于目前民间融资仍处于地下状态,是一种游离于银行信用之外的信用行为,国家尚未对其形成制度性的调查统计制度,包括央行在内的宏观调控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具体动态,无法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这就会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造成决策的偏差。
1 3. 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控制,对正规的金融秩序会产生一定的冲击。
一是民间借贷活动是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了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
二是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不受约束,借贷资金有可能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
三是容易诱发非法金融活动。
在一些经济活动活跃的地区,民间借贷活动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从而非法高息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暗地里办起了非法金融机构,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四是一部分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使,利用银行贷款转贷民企或放高利贷套利,使银行资金游离到银行体外循环潜在的风险更大。
六、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1.加快立法进程,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自去年年底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政府4万亿元投资计划的推出,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投放有了显著的增长,但从贷款的流向看,资金大部分仍然是流向了大企业和大项目,国有部门和基建项目成为商业银行贷款投放的主要领域。
尽管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就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其融资困难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
而在当前保增长压力不减、社会投资相对不足的背景下,释放民间融资的活力对于拉动民间投资和保经济增长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因为仅仅依靠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来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将是十分困难的。
因此,怎样重启民间投资成了近期政府部门非常担忧的问题。
可见当前压倒一切的“保增长”也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从长期来看,民间融资合法化,必将对中国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带来积极的帮助。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市场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代表了我国经济活力的中小企业。
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约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而缺乏贷款支持迫使很多中小企业转向非正规渠道寻求资金来源,从而滋生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等问题以及非法融资和洗钱等犯罪活动。
因此,把它从“灰色地带”带到“阳光”下,将便于监管部门对其规范并合理引导其发展。
而由于金融市场是一个高度依赖契约和法制的市场,因此我们可以预见,一旦有了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市场的活力会很快地被激发出来,并在企业融资市场占据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
再者,民间融资的开放会弥补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应的不足。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营销策略的调整和营销重点的转移,县域经济发展失去了原有的主要资金来源,而作为县域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资金实力薄弱,难以支撑起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